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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的系统构建3

2010-11-04梁传杰

关键词:授权点学位研究生

梁传杰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0)

论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的系统构建3

梁传杰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0)

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目前只是注重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职能的发挥,而忽视了高校和社会中介这两个在学位授权机制构建中的重要主体。从学位授权机制应有的内涵出发,提出要构建以申请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审批机制以及对已获得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三个子机制为体系的机制系统,并论证了其重要性,提出了实施的建议。

学位授权;机制;主体;系统

自1981年开展首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来,我国先后组织了10次学位授权审核和多次专业学位审核。已基本构建起学科门类齐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学位授权制度和学位授权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审核方法、审核机制、后期建设与监督等等[1]。学位授权机制缺乏系统构建,是当前学位授权机制改革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要开展学位授权机制改革,首先在于系统构建学位授权机制。

一、系统构建学位授权机制对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学位授权机制系统构建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学科结构体系进一步优化的需要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走过了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上百年的历程,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成就举世公认。特别是1999年以来,由于社会旺盛需要的拉动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7年间全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年均增长率达到24%,截止2006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规模已达到110万人[2],我国已跨入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的行列,研究生教育结构逐渐优化,培养质量也能得到基本保证,基本形成了学科门类齐全,培养类型多样化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在造就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就我国学位授权的现状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学位授权单位的结构问题,学位授权单位的布局问题,学位授权点学科结构问题,专业学位培养规模问题等。比如学位授权单位的结构,我国现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691所,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为530所,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91所[3],三者的结构呈倒三角形,这样的结构显然不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分类,不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另外,我国学位授权单位在区域布局上不够合理,区域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集中在经济发达或高等教育发达地区,西部地区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极少。又如,我国学位授权点布点较多的学科基本在我国一些传统学科,超过400个学位点的一级学科中,有生物学、临床医学、控制科学与工程、数学、中国语言文学和机械工程等,《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年)》中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学位授权点的科类结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社会需求逐渐减少的传统优势学科的比例偏大,市场急需的应用性专业,如新能源、新材料、计算机、通讯、保险、金融投资、经济管理、公共管理、旅游、保健等培养能力不足,一些代表国际新科技发展方向的交叉学科、综合学科的发展较慢”[4]。而学位授权机制改革正是解决我国学位授权结构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

(二)学位授权机制系统构建有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

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的系统构建,理应由中央和地方二级管理部门以及培养单位和社会中介共同构建,形成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地方政府区域统筹,培养单位自主自律办学,社会中介积极参与的学位授权管理局面。《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体制。”“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5]但从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的现状来看,中央高度集权的现状十分明显,地方政府、高校和社会中介这几个主体的作用明显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长期以来,我国学位授权工作主要由中央一级学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学位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学位授权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进行区域统筹和规划权力有等加强,培养单位在学位授权点设置上的自主办学权限很小,社会中介参与学位授权监督不够。因此,学位授权机制改革首先要转变当前中央集权管理的现状,向中央、地方、培养单位和社会中介共同参与,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的方向转变,这样,既能避免中央政府管理面太宽而难于统筹兼顾,又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通过改革构建有利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稳步,可持续发展的学位授权机制体系。

(三)学位授权机制系统构建有利于培养单位增强建设意识与自律意识

高校发展的关键是学科建设,通过学位授权审核获得学位授予权已成为许多高等学校奋斗的重要工作目标。通过获得学位授予权,可以调动高校学科建设的积极性,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就这一角度来言,学位授权工作对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具有正面的引导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学位授权机制的缺陷,使得许多高校片面追求学校整体和学科点上层次、上台阶,而忽视了高校本身的科学定位与办学特色,忽视了学科点内涵建设,造成了在申报过程中出现了虚报成绩乃至弄虚作假,在审核过程中找关系、拉选票等不正当行为,这既不利于我国在高校分层和人才培养上构建“金字塔”的合理结构,也会形成社会在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当前高校业也存在的浮躁学术之风。学位授权改革就是要系统构建学位授权机制,除了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外,还要构建学位授权建设机制和学位授权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增强培养单位的建设意识与自律意识,保证我国学位授权质量和水平,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的现状

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的现状可分别从申请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审批机制以及对已获得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三方面进行梳理。

1.初步形成了申请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学科建设作为一种新的办学理念慢慢为众多高校管理工作者所认同,将原有的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目标,以院(系)、管理部门、后勤服务单位等进行条块式的管理转向以学科为管理对象。办学思路的变革,使“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办学的核心工程”、“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龙头”等多种观点为大众所接受。以学科建设促进申请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已成为目前各高等学校强化建设的普遍思路。因此,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机制对目前的高等院校而言,就是学科建设机制,它包括学科建设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学科建设的过程建设与管理机制,学科建设的绩效评价机制等。

2.修正了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审批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建设机制的主体是高等院校自身,而学科授权点或学位授权点审批机制的主体则是中央教育管理部门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将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审批权归属于中央教育管理部门,自1985年后归属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我国现行的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审批机制从管理程序上来看包括: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评选运行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评选监督机制和学位授权点评选分权机制等。

3.初步构架了已获得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对于已获得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后期评估与监督,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中介。从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来看,自《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教育部逐步转变自身的职能,尤其是近几年来,加大了对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后期评估与监督工作的力度,主要是加强了对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200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其指导思想在于完善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建立学位授权点能上能下的动态机制。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获得授权以来,学位授权点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从评估组织程序上来看,实现不同层次学位授权点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的定期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委托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军事学科除外)的定期评估工作。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军事学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定期评估工作。对每个学位授权点的定期评估每六年进行一次。获得学位授权满六年的学位授权点应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部署按时参加评估。定期评估工作由专家组进行评议,必要时由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专家组提出评估结果。合格评估是国家对学位授权点是否具备一定的条件,能否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种由政府干预的评估行为,其评估结果将决定所属单位能否继续有这一学科的学位授权,是政府的强力行为。

此外,结合由政府开展的合格评估工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开展了定期的一级学科水平评估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不同于合格评估工作,它仅仅是对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单位对自身学位点的整体水平和实力进行考察,对学科存在的问题由社会中介进行评价与咨询。此项水平评估工作自2002年开展第一轮的试点工作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2003年又开展了第二批一级学科水平评估工作。此项工作每三次一轮,覆盖所有的一级学科点,到2008年,已开展了第二轮第二批水平评估工作。

作为社会中介这一主体,社会尚有其他一些中介对学科授权点的实力进行评估。如武书连教授开展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武汉大学邱均平教授开展的学位授权点水平评估等,都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部分高校为加强自身的建设,也相应开展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因此,我国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与监督基本形成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中介以及培养单位四位一体的学位授权点评估体系,对于加强学位授权点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学位授权点评估与监督体系与评估机制。

(二)我国学位授权机制构建上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学位授权机制的现状来看,以上三个机制尚存在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的部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建设机制中的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机制缺失。目前高等教育理论界对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尚缺乏研究,在实践中更处于空白状态,这一机制有待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予以构建。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机制在构建上,需要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比如,对于学科建设绩效内涵的认知,不能仅仅将产出作为评价学科建设绩效的唯一考察对象;在学科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上,要从投入与产出二个维度统筹考虑,投入上要包括学科建设的人、财、物投入要素,产出上要考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两个要素;在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方法上,要改变现有的单一用主观权重法,在研究方法上要予以创新。

2.审批机制中的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评选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评选监督机制始于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第一次将申报材料在部分申报单位之间进行网上公示,申报单位之间开展相互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但网上公示面较小,而且公示期较短,加之各申报单位之间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这种网上的公示与监督的作用有限。

3.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中的培养单位自我评估机制和社会中介水平评估机制不完善。培养单位开展自我评估是培养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自身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而开展的自我评估活动,是真正实现“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重要内容,是实现高等教育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高校自主办学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但就目前我国各学位授权单位开展自我评估的现状而言,大多数单位尚缺乏开展自我评估的意识,许多高等学校因开展自我评估活动耗时并需要一定的经费而很少开展,极少有单位将自我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予以开展和实施。社会中介的水平评估活动目前国内虽有一部分机构在开展和进行,但总体来看,开展学位授权或学位授权点评估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较少,同时国家尚缺乏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有效监管,对其开展评估活动的实力和水平尚未纳入资质管理之中,使得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评估活动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成为社会中介评估工作的一大问题。

三、对系统构建我国学位授权机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及学位授权机制的现状,要系统构建我国学位授权机制,主要应着手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准确把握学位授权机制的内涵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所谓机制,是指系统内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协调运转,针对系统外界环境变化,进行内部运作的方式。秦惠民教授在其主编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中将“学位授予权”定义为:“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权力。这种资格和权力表示其授予的学位能够获得社会的承认,并关系到其被认可的有效范围的大小。”[6]学位授权的历史从1158年法国弗雷德里克一世发给博洛尼亚大学生特许证开始。特许证规定,博洛尼亚大学生授予的学位是一种永久性证明,得到所有其它学校和大学的公认。其获得者可不经进一步考试而任教或从业。学位授权的来源在世界各国不一。一种情况是由国家授予,如日本由文部省通过审批研究生院的形式授予,英国则通过由政府批准独立的大学的形式授予,法国则通过由国民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形式授予;另一种情况是由地方政府授予,如美国由州政府颁发特许证或按有关法规由州政府进行授权;还有一种情况是通过某种公认的形式,如大学协会或其它形式的大学评议组织等进行评价、审定和认可。

我国的学位授权1985年以前由国务院批准,其后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从类型上来看,属于国家授权。基于我国学位授权的现状,并借鉴以上“学位授权”、“机制”等有关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学位授权机制”是指为满足并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的需要,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国家对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宏观管理,在国家授权给部分具备培养研究生条件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培养不同层次高水平人才的资格和权力过程中,实行中央学位委员会、地方学位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共同参与,分工协作,以及社会各界参与评估与监督,对拟申请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进行立项建设、条件审查与审批、后期评估与监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的运行方式。

从以上对学位授权机制内涵的界定来看,要纠正当前对学位授权机制的偏面认识,主要在于要把握学位授权机制的主体并非仅仅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要将作为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高校及参与监督的社会中介这两个主体也纳入其中。要从建设和管理过程的视角,对学位授权机制进行系统分析,才能构架比较完善的学位授权机制体系。

(二)学位授权机制一级子系统的构建

学位授权机制从运行过程来看,包括申请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审批机制以及已获得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的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三个子机制组成,三个子机制共同构建起完整的学位授权机制。其中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建设机制的主体是培养单位,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的宏观指导和地方政府的统筹和规划下,各培养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强化建设意识,通过科学规划,保证建设资金的投入,切实加强培养单位或学科点内涵建设,保证建设成效,从而形成系统的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建设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审批机制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是要在现有的机制上,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评选运行机制、评选监督机制和学位授权评选的分权机制。而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的主体则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培养单位和社会中介,通过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全方位的评估与监督机制体系,强化对学位授权的评估与监督,保证学位授权质量。

(三)学位授权机制二级子机构的构建

在学位授权二级子机制的构建上,为了对运行过程和不同主体的整体把握,实现两者在机制构建上的有机结合,笔者对学位授权三个一级子机制作进一步的细化与分解过程中,主要从不同主体进行了分析。其中,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建设机制包括学科建设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学科建设过程建设与管理机制、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审批机制包括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评选运行机制、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评选监督机制和学位授权点评选分权机制;已获得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后期评估与监督机制包括中央政府合格评估机制、地方政府合格评估机制、社会中介水平评估机制、培养单位自我评估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学位授权机制可以由3个一级子机制和10个二级子机制构成。见图1。

学位授权机制的系统分析与系统构建,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对学位授权机制仅仅局限于学位授权审批机制的这一偏面认识,构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培养单位和社会中介四位一体的学科授权机制自体体系,明确各自的定位与职责,以学位授权工作流程为视角,比较系统地构建我国学位授权机制,为我国学位授权机制改革与实践提供比较系统的理论指导,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1] 周 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0次会议议程说明和未来几年工作设想的报告[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9):4211.

[2] 教育部.2007年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动情况统计[EB/OL](2007210209)[2009206220]http:∥www. moe.edu.cn/edoas/website18/53/info33553.htm.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学位授予单位名册(2006年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69.

[4]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课题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9.

[5]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发展与发展纲要[EB/ OL](1993202213)[2009206228]http:∥www.moe. gov.cn/edoas/website18/34/info3334.htm.

[6] 秦惠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27.

(责任编辑 高文盛)

Abstract:In const ruction of the academic degree aut horization system , China ignores two importantsubjects,i.e.,higher instit utions and the society ,while focusing only on fulfilling the functions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Based on it sint rinsic connotations,the academic degree aut horization sys-tem reform should consist of three parts:the establishment system for application of the academic de-gree aut horization unit sor agents,the approval system for these unit sor agents,and the late stage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for the approved unit sor agents.The system const ruction is theoreti-cally significant and inst ructional for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the reform.

Keywords:degree aut horization;mechanism;important subject;system

On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theMechanism of Degree Authorization

LIANGChuan-jie
( Research Inst it ute of Higher Ed ucat ion ,WHUT ,Wuhan 430070 , Hubei , China)

G402048

A DO I:10.3963/j.issn.167126477.2010.01.021

2009-07-15

梁传杰(1970-),男,湖北省天门市人,武汉理工大学高教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十一五”委托课题“学位点授权现行机制利弊分析及改进方案研究”(08W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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