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稳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局限性及其改进措施
2010-10-29魏金荣
魏金荣
摘要:稳健原则是会计原则之一,但由于其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因而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制度》)中对稳健原则有了具体的体现。这标志着稳健原则已全面进入我国会计实际工作之中。本文对稳健原则在我国实际运用中的局限性作一探讨,并对其改进措施提几点建议。
关键词:稳健原则;局限性;改进措施
稳健原则的《制度》实施以来,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并可能形成新的“利润调剂”手段,这既有客观上各项政策配套原因,也有执行《制度》上主观方面原因。
一、稳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局限性
1.稳健原则由于其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因而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
(1)与客观性原则的冲突。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稳健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与客观性原则相矛盾。同时,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或有损失的确定等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威胁着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此外,稳健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方式促使企业采取“审慎”的行动达到既定目标,最终可能失去“不偏不倚”的立场。
(2)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但在稳健原则下,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短期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其帐面价值,这样可能会造成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累计折旧的计算、短期投资成本的结转等背离历史成本原则。
(3)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冲突。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作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稳健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人损益,这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4)与配比原则的冲突。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稳健原则要求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的正确计算。
(5)与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的冲突。可比性、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稳健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发生冲突。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时,不同企业的存货、同一企业不同品种的存货,有的用成本计价,有的用市价计价;同一品类不同时期的存货,随着市价波动,其计价基础不断改变;当本期成本高于市价时,按市价计价,下一期市价高于成本时,又按成本计价。又如根据稳健原则,不同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所有这些都破坏了会计的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使企业本身前后各期之间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失去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稳健原则在我国实际运用的不均衡性
《制度》明确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和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须按上述方法计提四项准备金。其他上市公司则只是参照执行,而对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则更未明确,因而稳健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范围上就存在极大的不均衡性,这对于同为发行A股的公司和在同一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企业来说存在着苦乐不均;他们体现出来的业绩更存在着不可比性,因而同样经营效益的企业由于有着A、B股的区别,则有B股的企业不具备配股条件,而无B股只有A股的企业则具备配股条件;同时,它们的市场形象、股票价格及信用等级也大不一样,这不能不说是稳健原则在我国运用的一大局限。
3.市场价格机制对稳健原则运用的制约
目前除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及上市债券投资以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价格信息外,绝大多数商品及股权难以确定其公允价格,即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包括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及可能性均是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难以把握的,这往往靠他们的职业判断力。鉴于目前市场价格机制及价格信息披露状况和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均难以使稳健原则得到适当落实。
4.配股条件对稳健原则运用的局限
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必须三年平均净资产回报率达到10%,年净资产回报率最低不得低于6%,而上市公司发展所需资金的筹资主要渠道便是配股,因而保配股资格便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处于配股资格边缘公司)的主要目标之一,而四项准备提取又主要由公司自己决定,故使稳健原则的运用大打折扣,如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是以可变现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依据,而可变现价又主要是以最近的销售价为依据,企业如想不提存货跌价准备,则可以较高价格出售少量此类存货(当然,也许此交易为直接关联交易或间接关联交易),从而使利润得以保证在配股条件以上,反之亦然,同样其他准备金的提取也存在类似情况,而这些都是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难以界定清楚,使稳健原则难以达到其目的,反而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的手段。
5.税法对稳健原则运用的制约
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有别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四项准备金的提取,在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超过3‰以上的坏账准备金及提取的其他三项准备金均应调整应税所得额,这就导致企业当期账面利润因四项准备金的提取而减少的同时,还需补交所得税,并直接增大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这不能不使稳健原则的运用受到局限。
二、规避稳健原则局限性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对稳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局限性的分析,如何扬长避短,改变其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做出以下改进措施。
1.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
为解决企业实施稳健原则的后顾之忧,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如,各企业在会计制度范围内选一四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
2.完善市场信息报价系统
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各种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达和完善,有关部委及各省应完善各种价格信息中心及信息报价系统,定期正常地向社会发布全国或全省的各类商品的交易价格,就象目前人民银行公布汇率那样,则使各企业对存货、投资的计价具有合理统一的依据。
3.逐步扩大稳健原则运用范围
通过稳健原则在上市公司的实施试点,应逐步扩大稳健原则的运用范围,促使各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同一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使投资者及债权人对企业的分析有较强的可比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成为其真正决策的有效信息。
4.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
近年来,财务报表附注已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重视和关注,但非上市企业仍未足够重视,而且财务报表附注不应只是报表数据的延伸,也不宜局限于财务数据,而应有不依附于财务报表而存在的信息
5.把预计损失放入主导
一般地讲,稳健原则要求“切莫预计利润,但要预计一切损失”。这首先似乎就失去了“真实与公允”的会计立场,扭曲了真实的会计数据,其次,还同有关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性、一贯性等会计原则相矛盾;再次,稳健原则的应用还缺乏应有的刚性标准,搀杂了会计人员不少的主观成分,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存货计价当中“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运用。
三、结束语
综上可见,稳健原则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由过去占主导地位的会计原则退居附属地位的会计惯例便是有力的明证。因此,对于稳健性原则的局限性,需要我们扬长避短,在实际运用中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