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打破分析
2010-10-29宋洁琼
宋洁琼
摘要:旧的传统型经济性垄断依旧存在,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种新的垄断——行政性垄断已经无法避免的产生,在对我国目前行政性垄断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于其存在,特点以及危害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打破该现象,实现反行政性垄断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现状;危害;反行政性垄断
一、我国目前的行政性垄断现状及其危害
传统垄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市场效率所要求的垄断,也就是传统的经济性垄断,还有一类则是由政府干预所造成的垄断,也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业,在中国的特定情况下,是指既具有一定自然垄断特性,同时又带有较强的行政垄断色彩,通常以国有独资或控股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合,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的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烟草、食盐等行业。所谓行政性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在这些行业内,构建以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为基础,引入必要竞争,同时受到合理管制的新架构。通过以上所说,可以明确看出,这种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手段则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为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靠山的存在使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显而易见,行政性垄断的存在是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总的来说,行政性垄断存在以下问题:(1)由于缺乏竞争而直接导致净福利损失,净福利损失又称无谓损失,它会导致社会总福利水平的下降;(2)行政性垄断厂商以较高的价格提供较少的产品,从而抑制了一部分消费者的需求,这可能也是导致国内有效需求长期不足的部分原因,同时扭曲了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3)由于没有竞争压力,创新动力不足,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国际竞争力较弱;(4)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原则,腐败和寻租的蔓延加剧了收人分配不均,而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加大了改革的成本。综合以上各弊端,可以得出结论,破除行政性垄断必然会带来效率的提高和全民福利的增大。
二、对反行政性垄断的一些建议
由于行政性垄断自身的特殊性在于是由地方政府干预造成的地区垄断,并且被看作是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的直接原因,因此,认为打破行政性垄断的根本在于转换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换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反行政性垄断的中心内容是从根本上调整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实现从以政企合一为特征的政府管制体制向以政企分离为特征的体制过渡,而废除大部分行政壁垒,要以政企分离为前提,而有效的政企分离不仅要把政府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而且要求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分离,主要是政府作为对自然垄断产业和结构性垄断的规制者和作为这些产业中的国有经济的所有者这两种职能相分离,设置不同的政府机构,并从立法上分别对这两种职能进行规范。改变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这种规则所针对的对象的矛盾状态。上述政府职能的转换也从源头上限制了地区垄断,使政府无权再进行地方保护,也无力推动重复建设。同时必须对已经过量存在的国企进行市场化重组,并做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实施再就业工程。
2.区分并分别对待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中的私人物品性和公共物品性。现在的行业垄断中,那些具有网络经营性质的环节带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对其实行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是合理的;但市场的扩大和技术的进步,使附载在那些网络之上的产品可以被分离出来,引人竞争机制。对垄断性环节,政府应加强规制,在那些几乎不存在竞争或竞争很弱的产业中,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一定的法律、政策并借助监督力量建立一种类似于竞争机制的激励机制,以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些法规壁垒是非歧视性的,对国有垄断企业和竞争中出现的垄断企业同时适用。对竞争性环节,政府应放松规制,仅仅保留所有者身份,而不再对其他企业的进人和退出另作规定,各类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3.充分发挥行会、民间组织及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在政府的规制权力和所有者权力分离之后,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就缺乏了必要的联系,这可通过行会、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等加以弥补。尤其是行会,其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组织,却能对规范本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行检行评等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弥补政府和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交流问题,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协调。
4.放松管制与激励性监管并存。放松管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行业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管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实践证明,放松管制、引入竞争实现了投资主体和产权的多元化,极大地提高了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价格上限管制、区域间竞争、特许权投标等激励性监管的实行对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