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问题的探讨
2010-10-29杨少明
杨少明
摘要:近年来,广东省政府加快了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本文针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于全面规范和进一步提高广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问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扩大内需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和民生工程支出。广东省政府为了确保广东经济稳定较快增长,化“危”转“机”,加快了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广东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进和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营造了大干快上的干劲和氛围,广东高速公路进入了大发展的新时期。
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新挑战。面对高速公路建设新形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如何加快建设。克服各种困难,化解各种压力,破解各种难题。建设单位对项目存在“基建程序”不完善,部分项目未能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只能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完善,不能满足政策性要求;对工程精细化管理力度不够,不能精益求精,建造精品工程难度大;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覆盖面不足等等。
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是工程建设资金监管重中之重,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建设单位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监管;第二,对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收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偿者的监管。本文针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覆盖面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合同的地方政府单位和收款单位不统一
根据近几年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在合同订立、补偿方式、收款单位等都各有不同,体现在:第一,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订立的合同主体不一,有地方政府、交通部门、国土部门等等;第二,补偿方式不同,有地方政府半包干、总包干、按合同单价按实计付;第三,收款单位与合同订立单位不符,部分费用和补偿项目,存在委托下一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作为收款单位;第四,建设单位对部分征地拆迁项目委托工程施工单位与受偿者签订补偿协议或合同,由工程施工单位实施拆迁管理和资金支付。目前,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我省交通基础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在“合同的订立、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费和工作经费收款单位”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政策上也没有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线路一般都跨过两个县级以上的区域,建设单位与公路沿线有关地方政府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也可以委托交通部门、国土部门签订;补偿方式上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半包干、总包干、按单价据实计付;部分费用和补偿项目,收款单位也是地方政府指定或委托,有房屋拆迁费、工作经费和奖励金等。由于政策上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在合同订立时主要依靠双方代表谈判确定,时间长,工作效力低,造成了合同订立的主体、补偿方式、收款单位不统一、不规范,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不利于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二、拆迁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核定难度大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征地补偿费,主要有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工商业基地、宅基地、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房屋)等补偿费;第二类,拆迁补偿费,主要有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补偿费。第一类征地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國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补偿规定,而第二类征地拆迁费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位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在补偿标准上国家政策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在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的支付控制和合同签订难度大,双方都是合同的利益方,赔偿金额的计算各方根据不同的依据,大部分项目双方计算赔偿金额差异较大,缺乏合理性,一个拆迁项目合同的订立须经过双方多次谈判协商解决,时间长,影响工程的建设进度。由于国家对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对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的合理性缺少了监管。
三、同类征地补偿不同区域政府对补偿标准理解不一,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对于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工商业基地、宅基地的最低补偿标准有了规定,但没有最高限价规定。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低于国家和广东省政府规定的补偿费,存在部分地区补偿费超过国家最低补偿标准较高。对受偿者的合理诉求本应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补偿,但由于国家没有对征地补偿费最高限价规定,同类补偿的不同区域政府对补偿标准理解不同,实际赔偿上存在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存在对部分地区政府或受偿者支付较高的补偿费用,出现了对同类征地补偿项目的不同受偿者补偿标准不同的不公平情况。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应对征地受偿者的补偿费将弹性标准过度到具体标准,以便于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的执行和监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支付给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的工作经费与规定不符,奖金支付标准不一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征地拆迁和公路沿线的治安管理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工作做得较好的地方政府还支付了奖励金。对工作经费和奖金的支付建设单位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作为付款依据进行支付。
国家对建设单位支付给地方政府的工作经费标准有了规定,按固定的比例计付,但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需要,个别建设项目由于征地拆迁难度大,时间长,实际支付给地方政府的工作经费超过国家规定额度,与规定不符,国家应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统一标准根据不同地区,难度大小进行调整。
对于个别建设单位根据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支付了奖励金,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对奖励金的支付并未作出规定,存在标准不一,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进行规范,制定相关规定。
五、在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资金管理不一,缺乏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征地拆迁资金能按时足额给受偿者支付,2005年8月起,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按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规定,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款。在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未能在资金预存前向建设单位提供批准后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项目清单,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对补偿资金管理不到位,经办人业务水平低,缺乏监督机制,未能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预存款资金使用情况资料,也造成建设单位支付手续不够完善,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是合同关系,对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难度大。为了强化征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管理,严格按规定支付给受偿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政府审计部门应对地方政府使用征地补偿资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征地补偿项目标部分准执行难.国家政策滞后
征地补偿项目较多,执行国家最低补偿标准项目有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和工商业基地;执行国家弹性和具体偿标准项目有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房屋)和坟墓迁移等补偿费。对征地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房屋)和坟墓迁移等补偿费用现执行2003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补偿标准,由于近几年人工成本和物价上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对补偿标准都未进行调整,没有提高相应补偿标准,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执难度大,实际补偿标准都超过规定,如坟墓迁移费补偿规定标准是50-180元,实际补偿费是500-1200元。对补偿标准与实际差异较大,国家和相关部门应该开展征地补偿调研工作,因地制宜的制定和调整相应补偿标准,维护受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征地补偿规定和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总而言之,在加大交通基础建设的过程中,征地拆迁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对资金监管的不足和制度不够完善等薄弱环节,国家、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管理已在不断强化。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大力提升广东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监管,使广东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高效、科学、依法守规有序开展,为广东省交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