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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地位、功能与意义

2010-10-25郭立新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9期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道德道德

文◎郭立新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地位、功能与意义

文◎郭立新*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官职业群体的精神支柱,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在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保障性。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检察官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树立检察职业形象,增强执法公信力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地位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是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

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是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1]检察官职业是因法律职业之角色分工而形成的法律职业,也必然具有法律职业这一共性。

1.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组成部分。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与检察官职业道德是密切关联的。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是每一个检察官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检察官,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检察职业活动所必需,它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检察官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同时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也不能完全脱离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因为法律的知识和技能之所以能够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在于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蕴涵着职业道德的成分,因此,可以说,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法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2.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服务社会,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检察官职业是随着法律制度的精密化,法律运作中职业的内部分工和法律职业角色的分化而形成的。控审职能的分离造就了法官、检察官、作为辩护人的律师职业分工。作为法律职业,检察官与法官、律师等一样,具有法律职业的共性,即受过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为,有着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概念的参照系,有以理性的、专业的话语和独特的推理方法去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有以维护社会正义和自由,维护法律权威为价值追求的职业意识。但是,检察官因其角色特点又具有诸多有别于法官、律师的职业特性。

在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的职业角色是法律监督者,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从中国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角色看,检察官职业具有以下特性:

(1)检察官是法律秩序的积极守护者。法治社会试图达到的目标就是用法律来维持和恢复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等。(2)检察官适用法律要恪守客观性义务。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通过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来实现维护法治的义务。恪守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客观性,坚持用法律标准衡量法律事实是他们共同的要求。

检察官职业道德就是根据检察官职业特性,在处理检察官与犯罪人、律师、法官、警察等之间,检察官个人与检察官职业整体、法律职业整体之间所提出的各种要求,是检察官职业精神的体现。检察官只有从内心认识到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检察官职业精神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才能够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维系检察官职业自治,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检察官职业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专业一样,也是拥有一种自我约束、自主评价、自我管理运作机制的职业群体。法律职业之所以要形成一个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运作机制,首先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专业特性的要求。由于法律职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普通人根本无法就专业领域内的事项作出合理的判断。对于专业领域的事项,只有通过专业内部的同行评议,通过专业从事者的自主判断,才能保证有适当的安排和处理。其次,法律职业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也是社会赋予的特权。职业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而社会则向他们回馈以相应的荣誉、地位、便利等各种只有职业者才享有的特权。而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正是同行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评价的重要标准和途径。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们自主地为自己制定的专门“伦理法典”,并通过非正式的同行压力,通过限制进入职业组织,通过审查、处分甚至清除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人,维护和实现职业自治。检察官职业道德也是检察官职业荣誉和地位的有效保证。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使法律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2]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在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保障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明确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检察机关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而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

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是事关检察工作全局的大事。检察队伍建设丰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在检察队伍建设具有突出位置,与制度化的管理制度不同,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软实力建设工程,是一项战略性的基础工程,是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精神支撑和道德基础的重要工程。[3]

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战斗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条件。为此,我国《检察官法》建立健全了检察官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建立公开公正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和科学的考评监督和惩戒制度,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和检察官等级制度,完善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检察人员分类制度。而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司法专业化建设从侧重于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职业技能的提高进入到侧重于职业伦理的提升的新阶段、新境界。

检察官专业化发展是检察官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造成职业的壁垒,外行人很难熟悉法律之内的程序和技术,检察官职业道德是避免检察官滥用专业的技术的保障。“法律职业除了要加强其职业技能专长即业务能力之外,需要有相应的职业伦理来匹配,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成份发挥到最高程度;还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份,克服其“职业病”,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4]因此,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和保障性工程。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功能

(一)约束功能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化过程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在检察官职业化过程中,基于法治的社会需要和检察官职业的地位和特性,在法治的实践中形成了与检察官职业相应的行为方式,通过对行为方式的价值进行评价,即权衡利弊,将有利于群体的行为方式提升为普遍的行为模式,形成命令性规范;将不利于群体的行为方式加以禁止,形成禁止性规范;将利于他人和群体的行为,又利于自我的行为,委诸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形成授权性规范。职业道德中的必为性行为规范和禁为性行为规范就对个体的检察官行为形成一种外在的约束功能。这种约束功能是检察官职业道德这种客观的社会关系的要求,是检察官职业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节制与约束,体现了社会的理性和检察官职业团体的共同意志、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功能还表现为当检察官个体的职业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时会受到职业纪律的处分,甚至是承担法律的责任。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功能体现了职业道德规范的他律性,是“你应当”的道德律令还未被道德主体(检察官)完全接受或内化为“我应当”时的行为限定性质。

(二)导向功能

导向功能是指检察官职业道德对检察官职业活动的引导作用。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不只是简单地防范检察官的某些行为,束缚检察官的某些欲望,即不仅仅具有约束检察官行为功能,而且也引导检察官积极地做出正确的行为,引导检察官通过适宜的方式达到欲望的满足。也就说对检察官的行为有导向功能。从根本上来讲,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这种导向作用是与约束作用同时存在,同时发挥作用的。没有约束,导向就失去了自己的轨道,导而无方,毫无意义可言;没有导向,约束也同样失去立指定的目标,约而无向,同样也无意义可言。因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是约束性和导向性的统一,约束性是从不应当的角度去理解道德规范的,导向性是从应当的角度去理解道德规范的。正如康德所言,道德就如同从夜行路人的前方射出来的一束光芒,既规范着又导向着人们追寻至善的路程。

检察官职业道德之所以具有导向功能,还在于检察官职业道德不仅是检察官现实道德生活的反映、道德关系的概括,它还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理想状态,是对检察官提出的理想道德要求和理想道德关系的描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导向性,正是源自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本身所蕴涵的理想成分。“维护公平和正义”不仅是我们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活动中现在的职业行为的反映,也是未来我们每一个检察官所追求的职业理想。

(三)调节功能

停留在他律阶段的职业道德规范,无论检察官怎样尽职尽责地遵循它,它始终是一种外在于检察官道德主体的“异己”的力量;只要检察官尚未将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品格,从他律走向自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道德性就不是完全的,职业道德规范对检察官是没有道德意义而言的。因此,一切他律性的道德规范,都必须转换为自律性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性转换的特性,也是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殊性之一。检察官职业道德也是如此。对行为的调节就是职业道德从他律向自律转变的重要功能。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检察官在对职业道德规范中行为“善”要求及其理由认知的基础上,认同并自觉根据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来指导和纠正自己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从而协调其与其他检察官之间、职业对象之间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内心信念的过程,是检察官个人职业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发展过程和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检察官自身的意志约束是职业道德规范调整功能的重要体现。意志是人们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为,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道德意志具有重要作用,“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一个人只有形成了坚定的意志,他的道德行为才不会迷失方向。意志能使人达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精神境界。道德意志坚强的人,就像最坚固的金刚石,磨砺而不薄;如同洁白的莲花,出淤泥而不染。检察官的意志力就是把职业道德规范转换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形成一种稳定的精神定势。检察官不再把职业的道德规范视为异己的东西,消极的东西,不再视为负担、枷锁,并以能够按照这样的准则来行动而感受到一种神圣的崇高道德体验。检察官只有从内心深处敬畏这些道德规范,自身才会积极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意志约束。

(四)评价功能

职业道德规范既是检察官从事职业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对检察官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与其他规范的评价机制不同,首先职业道德的评价主体主要不是外部的评价,而是检察官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行的评价。因为只有检察官共同体的成员才能基于专业的标准,对其同行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的良心,作出评价。其次检察官职业道德评价是主要通过良心的机制实现的。良心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的作用,是极其强大的,生活中不乏受良心的激励而舍生取义的人;也不乏受良心的谴责而悔不容生的。正是良心这种内心道德法庭的作用,才促使每个有良心的检察官,都要在一切职务行为中受到超乎于自己的良心的约束。

以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通过同行的评判和检察官内心良心的自律,就使职业道德规范与检察官个人认识协调一致,职业道德原则与检察官个体道德需要互为表里,形成了内在的职业道德理想。此时检察官对职业道德的价值、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内心已形成了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具备了较强的自我行为评价能力和控制能力,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行为不再仅仅是“必须做”的事情,而且是“我要做”的事情。这时,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是在听从自己的内心呼唤,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负担”上升为“实现职业道德良心”的需要。良心将使检察官理智上确认职业道德行为,意志上坚持职业道德行为,心理上乐于职业道德行为。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式的转变和战略目标。依法治国要求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任何破坏法制的行为都要予以监督和纠正。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的统一。通过依法查办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行为;通过批准逮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等方式,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是依法提起抗诉等,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机关的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

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检察官必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能力是指检察官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它包括履行检察职能,打击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和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等等。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具有独特的作用。

1.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认识,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三个至上”原则,是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前提。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执法观问题。“执法观是执法活动的灵魂,是第一位。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才有正确的执法思想指导,能力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能力的提高才会有不尽的动力。”[5]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就是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原则要求。检察官只有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恪守“三个至上”原则,才能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目的。

2.陶冶检察官职业道德情感,履行检察官职责,是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逻辑起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情感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在处理检察官与职业对象之间关系中而产生的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及感受,是检察官对其所从事的职业的看法。检察官职业道德情感的有无、浓淡,往往表现出一个检察官职业责任心的强弱、大小。列宁说过:“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因此,检察官如果没有真挚热烈的职业感情,就不可能主动自觉地履行职业责任。即使认识到了“善”,但也爱不起来,即使认识到了“恶”,但也“恨”不起来,即使“理智”地去做了,但也总是勉为其难,甚至往往会“情不自禁”地做出与其职业道德要求相反的事情。因此,陶冶和升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情感是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动力。检察官以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权为己任,检察官的职业活动常常涉及到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任何懈怠、疏忽和散漫都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要求检察官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对待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正确地理解法律设定的职责的前提下,以积极的态度完成职责要求的每一项工作。唯有满腔热情、奋发进取,恪尽职守,才能提升能力,有所作为。

3.锤炼检察官职业道德意志,严守检察官职业纪律,是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坚强保证。恪守职业道德,是最高标准的纪律要求。严守纪律,是最低限度的职业道德要求。纪律严明、意志坚强既是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纯洁检察官队伍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还是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保证。只有养成坚强的道德意志,才能在职业实践中,面对各种道德冲突时,不为权曲,不为名昏,不为利困,不为情惑,始终做到百折不挠,尽职尽责,令行禁止。因此,要以纪律教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使检察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严格的执法观和纪律观,做严守纪律的模范,做严格守法的模范,做清正廉洁的模范。

4.树立检察官职业理想,坚定职业道德信念,是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核心。检察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信念,是检察官职业道德行为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柱和前进方向。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执法理念问题。理念的缺失、信念的动摇、理想的破灭、支柱的倒塌、方向的迷失,往往会导致职业道德滑坡和法律监督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没有理想和信念,就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没有一切。因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努力加强检察官自我职业道德修养,在教育和自我教育之中,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坚定信念,追求理想,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筑起抵御各种腐朽没落思想的心理防线,全面激发检察官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尊荣感,养成奋发向上的职业情操,弘扬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恪尽职守,勤于工作,甘于奉献,在全系统形成一种人人爱检、奉献为荣的崇高精神氛围。这是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中心环节,也是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核心内容。

5.养成检察官职业道德习惯,提高检察官职业技能,是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根本标志。法律监督能力的增强表现为检察官侦查技能、公诉技能、诉讼监督技能等的提高。而职业技能的提高又是良好职业道德习惯养成的重要条件和手段,良好职业道德习惯的形成又是职业技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所以,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和增强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必须养成职业道德习惯,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这样一种过程:正确的道德认识——切实的道德行为——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6]因此,道德习惯的形成过程,也是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的过程。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检察职业形象,增强执法公信力的要求

检察职业形象,是检察官队伍素质和法律监督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信度和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人们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认识和评价通常是源自于对个案处理的观察和感受,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基础上的分析。因此,检察官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检察工作的当事人和其他群众产生极大的影响。检察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执法活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在人们心目中会唤起法律的威信和尊严,成为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反之,轻浮粗俗的举止,随意的工作作风,会引起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轻视、怀疑和不满,甚至对司法及至整个法治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每一名检察官在检察工作活动中都应自觉地用高尚的职业道德来支配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执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但是检察队伍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如有的执法作风简单粗暴,对群众态度冷漠,有的甚至执法犯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少数检察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公正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针对新时期新形势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了检察官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理性”不仅要求有非常高的法律意识,而且要有强烈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有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理性地把握和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在具体的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文明”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规范”就是要在完善执法管理上下功夫,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政法机关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而深远。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展示了检察新形象,丰富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检察官要深刻认识、高度重视,把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把这一新理念切实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细节,树立起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把道德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提出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这也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的根本指导原则。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队伍的道德素质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保证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意义至关重大。

社会主义的职业活动场所,既是人们接受职业道德教育的地方,也是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场所,从职业道德建设入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检察官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检察官应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提倡者、维护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使每一名检察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利用职业道德的辐射功能将检察官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展现于群众面前,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生活中去,通过检察官的行为和道德情操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整个社会道德水平和社会风尚的提高。

注释:

[1]张治铭:《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23日。

[2]张治铭:《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http://www.china. findlaw.cn/info/lunwen/sflw/11583.html.

[3]谢鹏程:《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专业化建设的新境界》,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20日。

[4]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5]贾春旺:《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上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

[6]马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意义》,载《中国法院网》2008年6月6日。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教授[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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