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较量
2010-10-20王静静
【摘 要】《纽伦堡审判》是以审理二战战犯为题材的一部电影,它集中讨论了二战后国际社会对战犯的态度及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影片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对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进行简要对比阐述,进而引发了笔者对其他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 实证法学派 期待可能性 实质正义
一、影片所反映的问题
从控辩双方的辩论中可以看出他们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的问题:一是对法官执行自己国家的不正义的法律时判决其有罪是否符合公平与正义?二是国际法庭是否对个人有管辖权?三是法律是否应该溯及既往?因为在大多数的国家刑法是不溯及既往的,如果要对战犯进行审判,在其实行行为之前应该有法律认定其为犯罪。而在1945年8月8日,在新成立的联合国的影响下,美苏英法四国签署了“伦敦四国协定”,一致决定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主要战争罪犯。但审判德国纳粹领导人仍然难以找到国际法上的依据,因为依据伦敦协定审判战争罪犯可能引起这样的说法,即认为本法律是一个新的法律,而被告进行为本法律所谴责为犯罪的各项活动时,这一法律尚未生效。上述问题之所以存在则是由于不同的哲学理念共存所造成的。
在法哲学思想的发展中主要有两大学派的对立: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虽然自然法学派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近代自然法学派和现代自然法学派,其内容也经历了一些变化,但其基本主张还是相同的。
自然法学派基本主张是: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凡是正义的才是善的和理性的,正确的理性指明了善与恶,规定了正当的行为与非正当行为的界限,因而为正义奠定了基础,作为人类行为规则的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即正确的理性。因而非正义的法律是无效的,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的法律,它高于人定法,人定法不得违背自然法,否则将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
实证法学派则认为只有实证法才是法律,所谓实证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基于这个观点,被统治者认可的现行制定法、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的法律,而一般的或普遍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理论等应然层面上的东西,则毫无实际的法律效力。纳粹分子正是运用了这种理论创造了“恶法亦法”的论断。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如果根据不同的法学派则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从自然法观念来看,当纳粹德国制定的实定法违反了自然法上的正义、公正等价值和原则时,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坚决拒绝这些恶法的执行,否则就是不义。因此对这些法官进行判决有罪便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既然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就不存在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管辖权的问题了。相反,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除了实定法本身外,并不存在符合所谓正义原则的自然法,正义意味着忠实地履行实定法。进而,纽伦堡法庭根本没有案件管辖权。
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法律哲学理念对本案可做出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显然海伍德法官坚持自然法的观念对被告进行审判;而恩斯特•简宁认为国际法庭对其没有管辖权显然是坚持了实证主义法学的观念。当然对于本案自然法学战胜了实证法学。其实在法学流派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法学一般是占据上风的。但笔者认为,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都有其缺点:自然法学过于抽象,缺乏灵活性,属于形而上学,与现实联系较少;而实证主义则过于追求形式和表象,完全否认价值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将两者相结合,这样便是使具体与抽象、概括与具体相结合,对于解决法律问题大有裨益!
二、关于影片中法律问题中的思考
1、有无期待可能性
影片结束,对于被告都做出了判决,我们暂且不管判的是轻是重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便是:判决时是否应考虑当时法官的处境,也可以说有否期待可能性使法官不去执行这种不义之法。那些被纳粹适用为法律的不义之法,法官去执行它,等待他的将是国际法庭的审判,要么对这些法律拒绝采用,那他将沦为德国法制下的罪人。笔者不禁去想我们是否对法官施加了太大压力?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它们分别占据道德标尺的两端,以一个看不见的指针为界。在富勒看来,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它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低点为出发点的。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原则。如果有人在追求愿望的道德上取得成就,人们就会称赞他;如果失败了,人们不会谴责他,而只是感到惋惜。但是如果有人违反了義务的道德,就必定会受到谴责与惩罚。因此我们不能随便移动道德标尺上的指针,而应为两者确定合适的位置。因此在德国法官当时的处境下我们是否应强加给他们一种愿望的道德而要求他们不应去执行国家的法律呢?是否因为他们是法官就应该使他们的义务增加到这种程度呢?笔者认为不应该对法官提出这么高的标准。
2、如何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纽伦堡审判很显然是运用了自然法学理论,但同时也进一步推动自然法学的发展。我们知道,自然法的思想是制定符合理性的正义法律,那么制定出正义的法律之后呢?如果正义的法律得不到正义的执行其结果还是非正义。这就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因此,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避免有法不依和随意改变法律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保障实质正义的有效方法是发挥程序的价值。在法律的确立、实行及变更程序上确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具体来说,首先加强民主,让人民参与立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次,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树立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公民人权的基本理念。
这部影片堪称经典,它不仅记录了历史,封存了人们对于那段恐怖而黑暗的时代的记忆,同时又让人们从更加理性的角度去审慎那段历史。纽伦堡审判不仅创造了历史的奇迹而且对于法律学术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高志明.《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09页.
[2]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16页.
作者简介:
王静静,女,1987年12月生,山东菏泽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