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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后阶段”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0-10-20张添翼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0年10期
关键词:困境对策

【摘 要】失职官员的“复出热”标志着”问责后阶段”的到来,公众对问责官员复出的一系列质疑反映了当前官员复出的现实困境,本文着重分析了困境出现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问责后阶段 官员复出 困境 对策

近年来,部分“工作不力””的官员均被免职以来,我国官员问责制作为重塑责任政府与诚信政府的一种制度性机制在我国行政体制内逐渐建立起来,成为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之后推动我国政治发展的又一显著性标志。但随着后来不少被问责官员的陆续低调复出,官员问责的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可信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有人声称,这标志着”问责后阶段”的到来。

一、现实困境

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监察机关要及时解除处分,其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这标志着,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这一“执政为民”的制度化举措大大推进了我国官员问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因而这些变化值得我们称赞,但是”问责后阶段”就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方面依然存在诸多现实困境,突出表现在:

(一)问责官员复出缺乏程序性。当前我国问责官员复出还处于行政性阶段,缺乏一定的程序性。行政性的特征是:1、官员复出的依据是行政性的,官员复出的条件、时间等或者比较模糊或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行政性文件或行政首长的临时性决策作为复出的依据,官员复出的弹性过大;2、在权力配置方面,复出程序的启动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而不是根据法律来决定是否可以复出,随意性很大,没有形成一种规范性程序性的制度。

(二)问责官员复出缺乏类别差。对干部的处理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对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应特别慎重。党政官员违规有三种类别:一是官员职务不作为,表现为不尽领导责任,决策严重失误、用人管人失察等。二是官员违规违纪,表现为官员个人或集体违反党和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群众疾苦不能及时解决,党和政府形象受到重大伤害。三是官员职务犯罪,表现为利用职务方便贪污受贿、渎职失职,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对这三种类别的问责官员的复出应区别对待,而我们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缺乏类别差。

二、原因分析

(一)从社会管理意识来看,“官本位”思想严重。“官本位”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崇拜,是封建政治权力结构中的一种以官为本、官贵民贱的社会群体政治心理。由于文化的传承性,这种“官本位”心理至今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还有残留。当前我国问责官员的行政性复出就是典型的例子,公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行政首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从社会管理模式来看,传统代议制政府对政务信息的控制导致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建立在两个假设前提之上: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目标冲突;二是代理人比他们的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导致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基于这种分析,传统代议制政府会有这样的道德风险:为了最大程度地谋求自身利益,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对上级负责,忽视与公众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反馈,从而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当前众多问责官员的复出只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政府行为与群众认知之间存在错位,这样不仅导致政府活动效率的降低,而且必然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三、对策研究

(一)推进法制建设,完善问责官员复出的法制支撑。1、在复出原则上完善法制支撑。在复出原则上的法制完善要坚持从严要求的标准,坚持间隔时间标准、从低安排标准、坚持领导职务该任非领导职务标准、坚持公开透明标准。2、在复出条件上完善法制支撑。对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要给予法制上的明确规定,同时应结合问责的类别差,对因不同原因被问责的官员给予不同的复出条件,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失职的职务犯罪型官员的复出条件应更加苛刻严格。

(二)建设新型政治文化,完善问责官员复出的文化支撑。大力加强与问责官员复出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是推动”问责后阶段”官员问责制发展的必然选择。1、促进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所提供的政治价值体系和主流导向根本不同于以民主和法治精神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的发展取向。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武器和现代科学理性对传统政治文化进行剖析,实现其现代转型,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包含人民主权等在内的现代民主与法治观念。2、优化公民政治社会化机制。政治社会化过程其实就是公民政治素养和政治文化提高的过程,优化政治社会化机制在完善问责官员复出的文化支撑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强大众传媒的引导、健全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等手段,培养公民的政治主人翁意识,加强公民对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正义的监督热情。

(三)加强行政伦理建构,完善问责官员复出的伦理支撑。法律和制度永远无法把行政行为固定在某些一成不变的模式之中,它总会为行政行为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间,而正是这个空间凸显了行政伦理建构的重要性。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会上说:“一个正确的经济学同高尚的伦理学是不可分离的。”同样,一个正确的政治学同高尚的伦理学也是不可分离的。1、加强问责官员的伦理意识。加强问责官员的伦理意识就是要重塑官员的行政价值和道德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对官员进行教育,使得问责官员在复出之前能够扪心自问,自己的道德素养与行政伦理意识是否达到了作为一名人民公仆的要求,否则就应该主动拒绝复出。2、加强问责官员的伦理监督。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主体的自觉和自律,但主体的自觉与自律不会自发形成,需要有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因此,在加强行政伦理立法的基础之上,多元问责主体要加强伦理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舆论形成社会压力,迫使问责官员伦理意识的增强。

参考文献:

[1]朱卫兵.韦定广.加强与政府官员问责制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建设[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1).

[2]周承.制度安排与伦理建构:官员问责制完善的路径选择[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3).

[3]姚轶蓉.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反思与构建[J].前沿,2005,(9).

[4]阮爱莺.从公共职责理论看我国官员问责制的优化[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2).

作者簡介:

张添翼,1986.10出生,现为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队政治理论教育一系七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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