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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之怪现状

2010-10-20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期
关键词:新药临床试验受试者

随着国家对生物医药技术创新领域的投入不断加大,药品生产企业及科研单位研发新药的热情日益高涨。由于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的必经环节,相应地,临床试验的增速也达到了空前的水平。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所做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数量以40%的惊人速度增加。作为新药研发的最后一环,临床试验是保障用药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重要环节——花费数千万甚至数亿资金研发出来的药物,究竟有没有疗效、安全不安全主要靠它来衡量。但目前在这一环节,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监管行为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不仅给国人的健康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而且不利于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经济利益作祟,试验结果难保真实

▲在一些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院里,这类志愿者招募广告比比皆是

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双方当事人,即新药研发者及具有临床药物试验基地资质的医院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委托关系。研发者直接出钱给医院,医院则按照研发者的要求交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工作。如此一来,药物临床试验本该具有的筛选功能便被削弱,医院成了为研发者服务的一方,直白地说,医院大致扮演的是一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这直接导致在试验数据的选取、分析方法的选择、不良事件的报告等方面的不客观。

医院既要信守病人利益第一、医疗决策无偏倚的承诺,又要迎合申办者关于研发速度与“质量”的要求。但由于没有独立于双方的一个中立的“过滤器”(诸如基金会之类的机构),便会有经济利益的作祟,此时道德就会与利益发生冲突,结果常常是道德无法约束利益冲突中的利己行为。诚如有医生曾私下对记者透露:“实际上很多新药经临床试验后证实根本没有什么明显的治疗效果,但是人家给了这么多钱,只要没有太大的危害,我们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临床试验阶段被‘枪毙’的新药当然也有,但比例极低。比方说有一个治疗冠心病的新药在我们这里做Ⅰ期临床试验,厂方给出的资料显示临床前的动物试验效果非常好,能够减少心脏耗氧,改善冠脉血供。而我们观察到的治疗作用却完全相反,S-T 段全部是压低的,用药后出现了心肌缺血。除了这种出现‘大是大非’结果的试验被我们终止了,其他的我们基本上都让人家顺利通过。”

过程缺乏规范,试验结果欠说服力

只有推行规范化的临床试验,才能保证研究工作的客观、科学和高效,才能使研究结果和结论真实可靠。然而,目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性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除Ⅰ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是健康人外,Ⅱ~Ⅳ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都要求是新药适应症患者。由于我国没有实现病历资源的共享,一些针对较为罕见的疾病和 “特殊疾病”而研发的药物的临床试验常面临找不到足够数量的受试者的情况。如某种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物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后,招募试药志愿者的通知已经发出去一个多月了,但报名者却寥寥无几。受试者数量严重不足,但医院安排的临床试验的时限却是一定的,这在客观上导致编造虚假试验报告情况的发生。在药物临床试验网的论坛里,不乏诸如“为了凑数据竟然伪造病历”、“好多药物临床试验被医生歪曲”的控诉。

还有一些口服药物的受试者在Ⅱ、Ⅲ期临床试验阶段,大多是按照医生的要求自行在家服药,医院对其监督主要依靠定期回访。仅仅根据检查结果、受试者自述以及药品剩余情况,医院对于患者究竟服没服药、服用方式、服用剂量正确与否根本不可能给出完全客观的评价。此外,记者在一些临床试验论坛里还看到了诸如“医生不严格遵守科研程序,流行病学、统计学知识运用的一知半解”、“医生总是最后填表,甚至原始病历和CRF 都放在最后填,致使忽略化验单异常受试者的复查”等指责。试问:这样的资料还有价值吗?这样的临床试验还有开展的意义吗?

监管形同虚设,试验结果易受左右

这里所谓的监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指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又指第三方机构的行业约束。但就目前来看,两方主体的责任均未充分履行,致使临床试验始终流于形式。

首先,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行政监管部门都不直接参与评价和指导,只是等到所有试验完成后再看资料。这时的审查只是从宏观上看一下临床试验资料有没有“造假”,而对临床试验本身的真实性不作甄别,为造假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只要临床试验资料记录完整、不与其他药物的临床资料雷同,就会被认定是没有问题的,审查就能通过。这给人的感觉是有关部门完全在作表面文章,而没有抓住临床试验的实质。

曾有业内人士将我国的临床试验同国外做了这样的对比:“国外新药审评程序像个‘漏斗’,宽进严出,进入Ⅰ期临床试验很容易,到了Ⅲ期临床时,只剩下20%左右,淘汰率近80%。而我国的新药临床审评则像个‘管桶’,上Ⅰ期临床试验十分困难,一旦进入便可一通到底,通过率几乎达到100%。”这种有悖客观规律的不正常现象充分反映出我国临床试验的不规范和监管的缺位。

其次,我国近年来涌现出的CRO(新药研发外包)公司,虽然属于独立于研发者和医院的第三方机构,但由于是由研发者雇佣的,自然是站在研发者的立场上。这就如同现在建筑行业的工程监理,因为监理费是由施工方出的,肯定是为施工方的利益服务的。现实情形常常是这些公司不仅不能真正承担起“第三方监督”的职能,往往还成为医药企业与政府、医药企业与医院之间的“桥梁”。如在上面提到的被终止了的临床试验中,CRO 公司的临床监察员看到Ⅰ期试验结果与之前的资料完全相反时,居然解释说这种药物有双向调节作用,对正常人和患者的调节作用并不相同(Ⅰ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为健康人),希望可以批准继续进行Ⅱ期临床试验。

有医生对此感慨地说:“一直以来这个源药就是用于治疗休克的,其药理作用是收缩血管减少渗出,稳定血容量,增加心肌收缩,是一个正性肌力作用。而治冠心病需要扩张血管,是一个负性肌力作用。说什么双向调节,那是胡扯!”另外,我国的CRO 公司自身发展和运作还很不成熟,如缺乏专业性、缺乏具备深厚的临床医学背景的临床监察人员、缺乏独立的执行能力,大多只是流于公关公司的形式,所以他们提供的临床数据资源在真实性和可靠性方面与国外公司差距较大。

退出机制缺失,试验结果评价不足

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不仅增加了医院的工作量,而且增加了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风险,如果单纯以此推断,救治患者本已自顾不暇的医院应该不是很愿意承担这项工作。但事实却是各家医院对此趋之若鹜,争相建立临床试验基地,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极富吸引力的经济利益使然——一旦获得了临床试验基地的资格,便可一劳永逸。

由于没有建立退出机制,国家一旦授予某医院药物临床试验基地资格,这些医院就相当于捧上了铁饭碗,不管临床试验的质量如何、收费是否合理,都会有药厂频频光顾。记者在相关论坛里看到了相当数量的临床监察员对医院的控诉:“坐地起价”;“复印质控证明收费300 一张,还在给你的复印件上盖个戳,复印无效”;“之前和我们合作的一家医院,竟然连发药单都不写,化验项目前后还不一致,这样的医院怎么还是知名基地”;“试验质量那个差啊!做一个失访一个”。这种垄断性做法极不符合市场规则,也不符合国家关于“放心药”、“安全药”的要求。

提及药物临床试验基地的退出,还须关注药品的上市再评价。作为惟一可以证明虚假临床试验报告的途径,药品上市再评价即药品淘汰机制的缺失包庇了监管部门的工作缺失,造成对审批环节的监管、对监管者的监管的缺位,纵容了临床试验的不规范。上世纪八十年代,多种新药上市后都因无治疗效果而被淘汰,如黄连素针剂(肌注),由于肌注不能达到有效的血液浓度、无治疗作用而遭淘汰;再如麦白霉素片剂由于到胃里不崩解,致使该药无效,经再评价后被淘汰。但至九十年代后,新药上市后的评价就变成了只评价药物不良反应和有效成分,而丧失了对治疗效果的评价,从此也就没有了新药因为没有疗效而被淘汰的事例,以致现在市场上的“太平药”(耐心要不了命也治不了病的药)越来越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也意识到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目前存在的一些缺陷,于今年8 月5 日在北京医药首届科技创新大会上作题为《中国新药研发趋势及药品注册管理最新进展》的演讲时提到,对于创新药存在“未充分认识到创新药研究的最大风险在临床研究阶段”、“创新药审评及监管能力不强”等问题,将来会采取建立“适时介入、关键阶段沟通交流的机制”。要做到早期沟通,将沟通时机提前至申请临床试验之前,沟通内容包括重要技术问题;专题沟通,沟通时机在技术审评、临床试验的过程中,沟通内容包括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并加强对临床研究过程的监督检查,实施药品研制环节全过程的管理。

无论如何,当前中国创新药物重大专项行动已经启动,全球药物同步开发的浪潮正扑面而来,中国的制药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建立完善的法规、规范的流程来应对正在中国蓬勃兴起的药物临床试验“产业”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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