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氏定氮法测定 6-苄基氨基嘌呤的含量
2010-10-20张志斌张晓滨
张志斌,张晓滨
(广东光华化学厂有限公司,汕头,515061)
凯氏定氮法测定 6-苄基氨基嘌呤的含量
张志斌,张晓滨
(广东光华化学厂有限公司,汕头,515061)
通过凯氏定氮法将 6-苄基氨基嘌呤中的氮转变为氨,用硼酸溶液吸收,用盐酸标准滴定溶液滴定,测到 6-苄基氨基嘌呤的含量。用紫外分光光度法对凯氏定氮法测定样品的可靠性进行验证。该法具有较高准确度与精密度,适用性广。
6-苄基氨基嘌呤;凯氏定氮法;紫外分光光度法
6-苄基氨基嘌呤是迄今为止人工合成细胞分裂素中较成功的一个,已广泛用于组织培养中,在农业和园艺上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1-2]。目前对于 6-苄基氨基嘌呤含量的分析方法除了高效液相色谱法、还有已报道的紫外分光光度法[3]及电化学法,而对于一些不具有液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及示波极谱仪的实验室,本文研究的用凯氏定氮法测定合成 6-苄基氨基嘌呤的含量是一个可行而低成本的方法。
1 实验部分
1.1 仪器和试剂
1.1.1 仪器及装置
1.1.1.1 美国热电 Helios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1.1.2 凯氏定氮装置 (500mL凯氏定氮瓶、长 600mm冷凝管)。
1.2 试剂
1.2.1 标准样品:标识值 99.5%;
1.2.2 所用试剂均需分析纯或指示剂以上;
1.2.3 盐酸标准溶液[c(HCl)=0.1mol/L]的配制及标定参考GB/T 601-2002[5];
1.2.4 甲基红 -亚甲基蓝混合指示液 (临用前配制) 称取0.1g亚甲基蓝,溶于乙醇 (95%),用乙醇 (95%)稀释至100mL(溶液 Ⅰ);另称取0.1g甲基红,溶于乙醇 (95%),用乙醇 (95%)稀释至 100mL(溶液 Ⅱ)。取 50mL溶液 Ⅰ及100mL溶液Ⅱ,混匀。
1.3 测定方法 (参考 GB/T 608-1988) 精确0.15g样品于 500mL凯氏定氮瓶中,加0.5g粉状的硫酸铜,10g粉状的硫酸钾,沿瓶壁加入 20mL硫酸,并使瓶壁的粉末洗至瓶中,瓶口置于一个玻璃漏斗,然后将凯氏定氮瓶以 45°角斜置装好,缓缓加热,使溶液温度保持在沸点以下。泡沫停止发生后,强热使其沸腾,溶液由黑色逐渐转为透明,再继续加热30min。冷却,缓缓加入 200mL水,摇匀,冷却,沿瓶壁慢慢加入 120mL氢氧化钠溶液 (300g/L)流至瓶底,自成一液层,再加 2g锌粒。装好冷凝器开始蒸馏。轻轻摇动凯氏定氮瓶,使内容物混合,加热蒸出 2/3液体,用盛有 50mL硼酸溶液(20g/L)及 8滴甲基红 -亚甲基蓝混合指示液的500mL锥形瓶吸收,用水淋洗冷凝管,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溶液由绿色变为灰紫色。同时做空白实验。
6-苄基氨基嘌呤的质量分数 w,数值以“%”表示,按下式计算:
式中:V--样品试验消耗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用量的准确数值,单位为毫升 (mL);V0--空白试验消耗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用量的准确数值,单位为毫升(mL);c--盐酸标准滴定溶液浓度的准确数值,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M--6-苄基氨基嘌呤摩尔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每摩尔 (g/mol)[M(C12H11N5)=45.05];m--样品质量的准确数值,单位为克 (g)。
2 结果和讨论
2.1 实验结果 按凯氏定氮法及已报道紫外吸收分光光度法[3]对同一批 6-苄基氨基嘌呤进行测定。测定结果如表1。
表1 6-苄基氨基嘌呤含量测定比较
2.2 结果讨论
2.2.1 实验要点
2.2.1.1 本方法要求样品应是均匀的,应预先研细混匀。
2.2.1.2 操作过程中,样品放入凯氏定氮瓶内时,不要沾附瓶颈上,万一沾附可用少量水冲下,以免被检样消化不完全,结果偏低。
2.2.1.3 在消化过程中,需保持和缓的沸腾,以免样液沾附壁上,在无硫酸存在的情况下,造成氮有损失。
2.2.2 可靠性、精密度 对紫外吸收分光光度法及凯氏定氮法的测定结果进行 F检验,两组测定值的标准偏差差异不显著,再进行 t检验,两种方法测定值的平均值无显著差异。说明凯氏定氮法测定 6-苄基氨基嘌呤的含量是可行。由以上检验数据 > ,R1>R2,S1>S2,说明用凯氏定氮法比用紫外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精密度更高。
2.2.3 适用性 本方法所使用的试剂为普通化学试剂,在市面可容易买到,所使用装置为实验室普通玻璃仪器,在检验成本上远比液相色谱仪法、紫外分光光度计法及电化学法低,一般实验室均可进行,适用性更广。
[1]Vasarhelyi E.Kozmoczky I,Daroczi I.High purity benzyladenine.HU37,937,1986
[2]王植材,林电伟,郑其煌,林卓新.固 -液相转移催化法合成细胞分裂素类化合物.中山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学报),1994,33(4):53-59
O657.32
B
1003-3467(2010)10-00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