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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老年人遗产问题的心结

2010-10-09戚玮崔丽娟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检察风云 2010年20期
关键词:遗嘱遗产财产

文/戚玮 崔丽娟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打开老年人遗产问题的心结

文/戚玮 崔丽娟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老年朋友在处理遗产问题时,首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打开心结。西方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死即向死的存在”,任何人都不能回避客观的死亡问题,而怀抱向死而生的勇气,或者能够使我们在有生之年活得更为豁达和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增长,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大量普通家庭的遗产纠纷,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持续增长。其中有近70%的遗产继承纠纷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以及未制订遗产规划引起的,而在剩下的30%遗产纠纷中,又有将近84%的案件是因为遗嘱欠缺法律要件或形式、内容违法。

根据专家的看法,我国遗产纠纷的日渐增多源于民众普遍缺乏遗产规划,中老年有产一族基本上都不会主动咨询遗产规划事宜。而国外民众则一般都会有一份遗产规划,他们认为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以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

据了解,一份全面的遗产规划可以解决老人身后的很多法律问题。遗产规划不仅仅是立遗嘱这么简单,还包括对个人名下财产的划分、确立执行人、保障家庭用度、财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变现等。遗产规划可以避免法律纷争,有利于家庭和睦,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遗产争夺大战。

但是,我们这个民族是不喜欢谈论死亡的,只谈人生中的几大乐趣,就是福、禄、寿。所以,当老年人在走向人生的终点时,也时刻回避着死亡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问题。于是,老年人在世时未能妥善解决的遗产问题,在他们过世后就会引起一场家庭大战。

目前家庭遗产纠纷呈现五种趋势:

一、老人丧偶后,其他家庭成员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

二、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极易发生利益冲突,遗产纠纷增多;

三、未婚同居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的遗产纠纷增多;

四、老年人在继承去世的老伴的遗产时遭遇晚辈阻挠增多;

五、老年人独立处置自己的遗产越来越难。

而要解决这些纠纷,就要从老年人的心理入手,转变老年人回避的态度,让他们愿意提前准备好遗产规划。

进入老年期后的一系列变化

健忘。老年人的智力和记忆力会逐渐减退,但每个人衰退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并且与心理因素有很大关系。有的老人由于自信不足,认为自己智力在减退,而实际上并非如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很多老年人却被健忘的阴霾笼罩,进而不相信自己有能力来处理遗产问题。

焦虑。抑郁随着老年人的衰老日益明显,表现为内心空虚,易出现焦虑的情绪反应,并常伴有自责。经济条件拮据的老年人48%具有抑郁症状,而经济条件较好的老年人中具有抑郁症状者也有44%,有不少人每月发作一次,持续数小时或者数天之久。有些经济条件拮据的老年人担心自己留给子女的财产过少会被子女埋怨,所以迟迟不肯确立遗产规划。

情绪多变。当脑组织老化或有某些脑部疾病时,老年人常有明显的情绪变化,往往会失去自我控制,情绪容易大起大落,且不易平静下来。老年人时而天真单纯,时而激动万分,仿佛返老还童。有的老年人在处置自己的财产时,没有做到公正合理,往往被情绪左右而偏向某些子女,最终导致家庭失和。

疑病。60岁以上老年人,有半数的人会出现疑病症状。这是由于老年人关注的焦点由外界事物转向自己的躯体所致,而这种关注可能会夸大某些主观感受,再加上顽固、执拗的个性,就容易出现疑病症状。他们有时会过分注意报刊书籍上的一些医学常识进而对照自己的不适感,并且常常为此而心神不定,惶惶不安,甚至多次求医就诊。有些老年人过于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在身体健朗时一心只想延年益寿,不会去考虑遗产规划,而只能在丧失自主能力时看着子女为了争夺自己身后的财产而引起家庭纠纷。

猜疑和嫉妒。一般认为,人们进入老年期后对周围人的不信任感会增强,同时,由于意识到自己正在衰弱,反而会使自尊心增强。这些导致老年人常常计较周围人的言谈举止是否冒犯了自己,有些老年人甚至会认为别人对自己居心叵测。而当他们看到年轻人精力充沛时,往往会产生嫉妒。有的老年人看到子女游刃有余地处理着繁忙的工作和生活时,时常会产生盛年不再的感慨,甚至觉得子女翅膀长硬了,就不再听自己的话了,从而与子女的关系日渐疏远,进而也不愿意考虑制定一份遗产规划将财产留给子女。

老年人的心理之所以产生这一系列的不良变化,除去一些机能上的衰退以外,关键在于老年人能否正视自己的年龄、能否正视死亡,通俗一点讲,就是服不服老。

老年人不要被年龄吓住,总是佯装自己还年轻。那是对一个人基本的组成部分——年龄的不敬。当你们看着自己的父母由盛年走向老年时,已知衰老是不可违背的自然规律。所以,不要刻意显示身手灵活,也用不着显示才思敏捷。尝试体会并坦然接受衰老是一种成熟的光荣。

所以,面对增长的年龄时,老年人唯一的对策就是正视这衰老,把它当做盛宴后的杯盏,轻轻洗净收起。老年人要有雅量去接纳自己的年龄,因为这是对生命的臣服。

随着年龄的增长,虽然身体机能不断衰退,但是智慧却不断积累。在有些民族看来,皱纹是智慧的纽扣。年纪大了,就不要再在身体上多做文章,因为大势已去,不如在自己的长处上用工夫,那就是生命的智慧、处事的经验以及关爱慈祥的品格。一个人要爱自己,就要看到自己的长处。也许老年人的皮肤不够光滑,身材不够挺拔,行动不够灵活,有着许许多多生理上的限制,但是生命并不是因为外在的东西而珍贵。老年人凭借着自己的智慧、经验以及优秀的品格,就可以让自己的生命散发出耀眼的光芒。

老年人也不要惧怕死亡。无论人们有着多么美好的愿望、多么奇异的幻想,无论人们怎样通过神话,甚至现代的克隆技术去追求永生,人们的生命终究有一个限度。当人们想到死亡时就会感到与生俱来的焦灼与恐惧。死亡为什么会让人们恐惧?除了它会让人们有不洁的联想外,最核心的恐惧就是丧失。其实,人生有许多丧失,比如失恋、失去友谊,这些都是小的、局部的丧失,死亡就是最后一次丧失。只有直面死亡,老年人才会有勇气面对晚年生活中的一个个坎坷和丧失。死亡就是一个自然现象,就像在秋天,黄色的树叶飘然落地。一位哲人曾经说过:“死亡将导致我们的毁灭,但对死亡的察觉,又能拯救我们。追寻生命意义的价值感和目的,是人类最显著的特性。能够存在于孤独、并且必须面对死亡的世界上,才是我们最真实的挑战。”

既然如此,老年人在人生的旅程结束之前不妨就为伴侣和子女多考虑一下,准备一份遗产规划,也可省去将来的一场闹剧。这就是现代老年人必须具有的“遗产意识”。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子女的权利,才能尽量避免遗产纠纷的发生,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遗产意识包括的四个方面

●“财产意识”是指老年人在生前要重视自己的财产,提前计划好万一伴侣去世后自己的生活着落,对自己的财产有必要“看紧点”。老年人要珍视自己的财产,不要“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轻易送给子女,不要过于听信子女会赡养自己的口头保证。一旦财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子女又不尽赡养义务,老年人将处处被动,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遗嘱意识”是指老年人尽量要在生前对财产的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说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人为妥善安排死后遗留的财产开始订立遗嘱。据公证部门统计,当前办理遗嘱公证的老年人数量比5年前增长了6倍多。这反映出老年人观念有所更新,但相比中国老年群体的总量,能够订立遗嘱的老人的数量还是很少。

●“执行意识”是指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或确定日后遗产分配时要考虑到具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可行性。不要因自己一时的好恶轻易剥夺某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事实上,这样的遗嘱在日后执行时也常常遇到障碍。另外,老年人最好在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因为在自己在世期间,难免由于“泄露”遗嘱内容而被子女纠缠,最终导致遗嘱失去意义。有了遗嘱执行人,就能保证遗嘱的内容完整,并被如实地执行。

●“维权意识”是现代老人在遗产面前非常需要养成的一种思维方式。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些老人觉得跟子女争遗产是不光彩的事,还有一些老人眼看着子女侵占了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却不愿为此与子女争辩,直至到了衣食无着的悲惨境地时才想到要跟子女争回属于自己的遗产。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虽然对孩子无私奉献是父母的天性,但是老人有权利继承自己应得的遗产,也有权利享受自己大半生辛勤工作的成果,况且儿孙自有儿孙福,如果子女为了占有钱财而不惜让老人境况凄惨,那么老人又何必时时刻刻为他们着想呢?当老年人的继承权被侵犯或者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调解无效,老年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遗产规划可以遵循的步骤

首先是确定老人的财产范围。老人可以聘请律师、理财师或专门机构确定所有的财产。

其次是根据老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如果需要还可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

再次,选择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选择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情况下遗嘱内容在家庭成员内部是公开的。如果聘请律师或公证处担任执行人,则遗产规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

最后,以书面的形式自书或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将前述内容写成遗嘱。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普通人遗产规划的主要形式是设立遗嘱。立遗嘱虽然完全是个人的事,但由于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并非任意一个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老人在立下遗嘱时不妨多多请教专业人士。

当一位老人敢于思考年龄,敢于为死亡做准备时,相信他必定拥有了岁月带给他的智慧与仁爱。仁者无忧,智者不惑,勇者不惧。一个仁爱而有智慧的老人,相信他会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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