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何时了
2010-09-2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超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鹏超
冤假错案何时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鹏超
编者按:“赵作海”,成了2010年流行词汇,“赵作海案”也载入了中国法治的史册,可惜是段不光彩的历史。赵作海案发生后,媒体不断的披露当年的黑暗;有关部分不断的为赵作海平反、道歉、赔偿,甚至很多部门出台了防止刑讯逼供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但仍有冤假错案的报道出现。不管是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还是王子发,他们的冤屈不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让人们淡忘,而应该在共和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刻下他们的名字,时时唤醒法律的执行者,让他们时时刻刻地尊重法治,维护法治的尊严,坚守法治的底线。
5年前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刚刚淡出我们的视野,有着“河南佘祥林”之称的赵作海含冤入狱11年,最终无罪释放消息的传出,将公众的焦点又一次集中到了冤假错案上。
一、近年来屡屡爆出的冤假错案
(一)赵作海、佘祥林案——入狱11载,被害人离奇现身
2010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宣告赵作海无罪的刑事判决,含冤入狱11年后,赵作海终被平反,于5月9日重获自由身。
案件应当追溯到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与赵作海打架后,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赵作海将其杀害,公安机关就此开始进行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法辨明身份、已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尸体。在对残尸进行尸检的过程中,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测试均未能确定死者身份,仅对身高做出了确定,为1.70米,然而,在存在这些疑点的情况下,警方仍主观的认定死者为先前失踪的身高仅1.65米的赵振晌,遂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短短的40天内,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既然是被冤枉的,为何又要承认犯罪行为呢?在日前记者对赵作海的采访中,我们看到了触目惊心的一幕,“坐啤酒瓶,喝辣椒水,从被抓走那天就开始拳打脚踢,你看我头上的伤,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被拷在板凳上,那30多天都不让睡觉,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在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折磨下,赵作海屈服了,承认了本不属于自己犯下的罪行。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的一审判决。
2010年4月30日,当年的“被害人”赵振晌重现赵楼村。经调查,赵作亮称其叔父失踪的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晌持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一刀,因担心报复,也担心其被砍死,遂于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着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物品离家出走了,因患偏瘫无钱医治,所以才被迫回到村子里。
赵作海的犯罪事实因“被害人”的出现不攻自破。5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最终于5月8日下午作出了宣告赵作海无罪的刑事判决,13年前被砍一刀的受害人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无辜入狱11年后终于沉冤得雪。
马克·吐温曾说过,“历史不会重演,但总会惊人地相似。”由赵作海案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5年前轰动一时的佘祥林,因为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实在是太多:都是由于所谓的“被害人”失踪;其后发现无名尸体并均被认定为是“被害人”;警方的DNA鉴定不能确定死者身份;都曾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做过多次有罪供述;都是入狱11年后,当年的“被害人”离奇现身。
(二)王子发、聂树斌案——行刑之后,真凶出现
赵作海、佘祥林11年冤狱后,终被无罪释放,相比之下,被称为广西“赵作海”的王子发和聂树斌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2001年9月20日凌晨,身中39处刀伤的王子发手中拿着尖刀,来到东兰县城110岗亭报警,称其与朋友吴宗谋被人抢劫砍伤。21日下午,吴宗谋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即警方将王子发锁定为凶手,认定其所受刀伤为因掩饰罪行而自伤,报案人戏剧性的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于10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身负债务的王子发为窃取吴宗谋钱财而将其捅伤致死,构成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2日以抢劫罪判处王子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子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历时3年的二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同样认定王子发犯抢劫罪,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2月5日,服刑人员覃汉宝主动自首称其杀害吴宗谋,刺伤王子发。真凶的自首使得王子发抢劫杀人的案件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法院审查,当年认定王子发犯罪的3个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然而,3年过去了,王子发仍然蒙受沉冤在监狱里关押着,覃汉宝案仍悬而未决(编者注:2010年9月王子发被取保候审,同时将获得国家赔偿)。
王子发日后还有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河北的聂树斌却永远也无法等到这一天的到来。1995年4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了死刑。2005年4月,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经供述,10年前认定聂树斌实施的奸杀案系其所为,并提起上诉为聂树斌洗冤。“一案两凶”被曝光后,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有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并宣称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5年过去了,没有任何进展,“聂树斌案”的真相,可能随着聂树斌,永远死去。
二、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及相关问题的合理化解决建议
近年来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1.证人基于不同目的做出的虚假供词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目击证人,相反地,有时所谓的“证人”出于自身的不同目的而提供虚假供词。“王子发案”中,当年法院认定王子发杀害吴宗谋的核心证据之一即为:与王子发被关同一个监舍的狱友兰福高作为证人,给民警的报告及证词中证实,王子发在看守所中曾和他讲过其杀害吴宗谋的事实。而在真凶自首后的开庭过程中,兰福高宣称当年的供词完全是自己为了立功减刑而编造出来的。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真假证人做出的虚假供词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被告人的蒙冤。
2.警方承受的来自各方的压力
每当有影响严重、罪大恶极的刑事案件发生,公众及各大媒体都有时时刻刻关注着案件的进展,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因此,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势必要承受来自上级机关及外部的多重压力。1996年4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一名叫做唐明的13岁男童失踪,5月20日尸体被发现时,已经呈白骨化,福建省公安厅当即挂牌督办限期破案。负责侦办此案的福清市公安局面对上级限期破案的命令却无力侦破案件,于是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在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后仍然进行刑讯逼供。本案历经10年共6次审理,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5日,对被羁押在看守所将近11年的3名与杀人案毫无牵连的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及无期徒刑。
3.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最直接、最根本,也是实践中最普遍发生的原因。时间紧、举证难、特权性等等都促使了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上文提到的赵作海、佘祥林等人无不在羁押审讯期间经历过多次的刑讯逼供,最终被迫承认罪行,只因不想再挨打了。
刑讯逼供首先面临着惩罚力度轻,有时甚至存在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湖南省的两名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并致其死亡,法院重审后的判决虽然认定二人刑讯逼供罪成立,但因为存在自首以及重大立功表现,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和免于刑事处罚。一个年轻的生命被刑讯逼供殴打致死,涉案警察却能被免于刑事处罚,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认为量刑畸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实践过程中,涉案人员多被判处缓刑或仅进行行政处罚,切实严厉地惩罚刑讯逼供才能更为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刑讯逼供查证难。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刑讯逼供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如果被刑讯者主张在审讯过程中曾遭受刑讯逼供,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于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除非身上留下显著伤痕、造成残疾或死亡,很难提供切实有力的证据。举证难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滋生蔓延,因此,应当采用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处于强势地位的涉案司法工作人员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后,确立并切实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赋予律师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的在场权;应当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录音或录像;加大司法投入,整体提高侦查人员的自身素质等措施都将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刑讯逼供的出现。
冤假错案的历史悠长、原因复杂,在世界各地、不同时期都时有发生,不是在短时间内通过一两个措施就能够被彻底杜绝的。因此,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这将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研究、钻研,不断提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可行性对策,倡导人权,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才能大幅度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栏目主持:耿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