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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伪造起重设备检验报告引发的思考

2010-09-20田建强

中国质量监管 2010年11期
关键词:检验所起重机械特种设备

■文/田建强

查处伪造起重设备检验报告引发的思考

■文/田建强

2010年5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一煤矿某建筑单位在用的从事原煤筒仓建设的塔式起重机进行了检查,在查看建筑单位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时,发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印章不是加盖上去的,而是通过印刷技术套印上去的。该工地负责人称在办理相关检验手续时,是通过朋友代办的,在交给对方费用后,没有经过任何检验过程就直接拿到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前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实后,证实所提供的检验报告系伪造。5月21日,执法人员在某房屋建筑工地检查,又发现相同伪造的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一份。

在连续办理此类案件的同时,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是建筑单位的安全意识淡薄。特种设备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机电综合设备,出厂后需要在远离制造厂的使用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实际上是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延续。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做了专门规定: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近年来,全国各地起重机械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安装后未进行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带病作业、发生事故。而一些建筑单位并未从中吸取教训,为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按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安装,造成严重安装缺陷,而且未按要求申请监督检验,留下了事故隐患。

二是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合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各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前,由安装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报告后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这就给伪造检验报告者以可乘之机。二是一些重大项目,如煤矿建设,房屋建设和原煤筒仓建设同时开展,建筑过程中都要使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把一关,易发生遗漏。所以,两个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防伪性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是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一份伪造报告就是一个事故隐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要在增强检验报告的防伪性能上积极探索。在这方面,湖北省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开发了检测报告管理系统,全省检测机构全面推行使用了新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检测报告”打印纸,另外,在报告纸上方印刷了标号为全省统一备案的编号,这样可以杜绝伪造现象。

四是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特别是2009年1月,重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指明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改革创新的方向。但我们在查处伪造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违法案件时,还是遇到了依据盲点。我们在办理案件中,首先以安装单位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依据《条例》第七十九条给予了处罚;其次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伪造该所检验报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报案。这种处理是否妥当还值得商榷。所以说,现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对查处伪造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依据条款。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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