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好心未得好报在现实中纠结

2010-09-19毛敬雅

记者观察 2010年2期
关键词:我为人人彭宇老太

毛敬雅

雷锋一个凭良心做事的人。一直以来都弘扬“学习雷锋”,雷锋精神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精神和现代文明完美结合的产物。其精神实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以及人与人之间彼此关爱、助人为乐。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如今一片好心反被人讹,七句老人跌倒无人敢扶、拾金不敢动苦苦等待警察。

客观事实无证可证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老太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20。元医药费。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赔偿40%损失费计45876.36元。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

2008年8月2旧下午,郑州一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与一骑自行车的老太宋某挂擦,致老太宋某摔倒受伤。李凯强称是自己主动帮扶老太,而老太则称李凯强撞了自己的腰。2009年12月28日,法院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而依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老太精神及物质损失共计7.9万元。

59岁江苏淮安居民周翠兰平时以走街串户卖豆饼为生,11月6日她在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后,失主却坚称丢的是8200元,并且要求她返还另外6500元。双方各执词,结果失主把周翠兰与一位目击者都告上了法庭……

明哲保身,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不轻易做好事,如果要做,也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在经过了,彭宇、李凯强、豆饼老太捡钱的案子之后,做了好事反被受助者和受惠者诬赖,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时,人们对于乐于助人的想法却产生了微妙的变化,人们不敢伸出援助之手,怕摊上官司、承担巨额賠偿,在帮助别人时难免会瞻前顾后。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受损害的将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这些事情让人感觉寒心,如今好人难做,难做一个好心人

2007年2月22日上午,南京一位75岁的老汉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然而,就在老汉爬不起来之际,跟在身后的乘客却只是看着。老汉顿时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喊“是我自己跌的”,大家这才上前施救。

2007年11月,一位七甸老太太摔倒在秦虹小区苏果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

2008年2月16日,一位九甸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敢上前搀扶,一位热心市民最后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

2009年5月20日,南京理工大学学生扶起一名被自行车撞倒在地的妇女后,却被对方反咬一口要求索赔。

2009年12月9日,南京两位小伙同时发现路边有一沓百元大钞后,担心万一接触钱,可能会遭到误解,便选择了报警,两人冒雨守候在现场,直到民警前来拍照取证,并清点出这是11000元钱。

缺少的不是爱心是做好事的环境

八旬老人不慎跌倒。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无—人主动上前扶起,很多人表示怕负责任赔钱。最终,赶来的110民警把老人带走。面对这样的情况,不是人们不愿意伸出援助一手,而是社会环境所致。有口难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到底是“碰瓷”还是“真遇难”我们无从辨别。

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各负50%责任。

“这无疑是一件比较悲哀的事情。”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张新宝感叹说。张新宝认为,如果一个社会有这样的普遍状况,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去检讨。“首先要从社会伦理道德的方面去检讨,另外也要从法律规定和执法的角度去检讨。”

这样帮人反被讹的民事纠纷,到底怎样判决才是真正合理々张新宝觉得主要是看证据,并且证据应由主张索赔的一方提供。“如果原告主张是帮他的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个证据应比较充分。”

张新宝强调说,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加害行为,或者不能证明加害行为与自己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都不能够判决原告胜诉。

在张新宝看来,有些法院从所谓的公平角度出发,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使案件得到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被压下去了,但是,造成的社会后果往往是不好的。

“一个判决,不能从个案的视角来看,还要从对老百姓的行为导向来看。法院的司法活动,既是解决纠纷,也会给人们的行为建立一个准则。”张新宝说,法院在判决这些案件的时候,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更倾向于判决原告败诉。

此外,张新宝认为,这些事件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当时应有目击证人,无论是为了社会公益,还是维护社会法治,他们都应当积极主动地站出来,把当时的具体情况说清楚。“还见义勇为一个公道,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构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人有责、人人有份,个个出力、个个受益。努力构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既是对社会主义和谐人际关系价值取向的揭示,也是对公民、企业、各种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体现在人际关系方面就是人们基于根本利益的一致、政治地位的平等和奋斗目标的认同,总体上处于相互服务、互助友爱、和谐融洽的有序交往和良性互动之中。任何社会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不应该也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现象。我为人人,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逻辑起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直接动力,也是人人享受和谐社会建设成果的重要前提;人人为我,是服务他人的必然回报。只有先做到我为人人,才能实现人人为我。每个人都尽到服务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为他人服务越多,得到的回报和享受的服务也就越多,由此形成良性循环。正因为如此,要不断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努力构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公民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承担社会责任,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人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处于什么岗位,都能够尽己所能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在关键位置上,以卓越才能和创造性成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智慧与力量,是一种尽责,在平凡岗位上;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以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推动工作开展、创造幸福生活,也是一种尽责。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稳定和谐,是一种尽责;在休闲独处时,注意加强自我修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精神追求,以心理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同样是一种尽责。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有一颗责任之心、一份利他之情、一些友爱之举,社会中的和谐因素就会不断增加,社会的和谐程度就会不断提高。

企业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承担社会责任,既要注重企业内部的和谐,又要积极主动地为社会公共生活和社会公益事业尽责出力。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员工生活的家园。建设和谐企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管理者应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尊重员工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真心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员工的工作生活和发展进步提供公正机遇、良好条件、和谐环境。各种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承担社会责任,应着眼于充分发挥联系群众、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找准位置,形成合力。各类民间组织应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为己任,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解决政府顾不上、市场解决不了、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社区应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提高效率,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无论身在何处,无论担当何种重任构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社会环境,才不会出现当人们在需要帮助的时候,没有人伸出援助一手,让社会变得冷漠。

猜你喜欢

我为人人彭宇老太
最萌“海拔差”:我要给你一个“补齐的幸福”
种菜
啊,正是这样!
求婚
现实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