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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生产经营“户”落谁家?

2010-09-19高鹏谢庆莉

中国石油企业 2010年10期
关键词:企业法人工商登记落户

□ 文/高鹏 谢庆莉

跨区生产经营“户”落谁家?

□ 文/高鹏 谢庆莉

解决石油企业跨区生产经营“落户”问题,应遵循四个原则:一企一户,一企一照,快捷高效,就高不就低。

石油企业是一座没有围墙的工厂,其生产地一般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划内,当地政府不断要求石油企业“落户”本辖区,甚至要求经营实体的生产单元在本辖区办理工商登记,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保证石油企业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减少多级登记、交叉登记和重复登记现象的发生,本文从长庆油田在跨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工商登记问题入手,剖析工商登记中发生的案例,寻求解决石油企业工商登记问题的新途径。

石油企业“落户”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工商登记,但由于石油企业资产规模大,业务领域广,与土地、资源、环境密不可分,且往往跨区域生产作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经常发生调整、变动,给办理工商登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落户”中遇到以下问题:

1.采油(气)厂“落户”中遇到的问题

采油(气)厂是指从事油气产品生产,对外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这类企业在“落户”中遇到的问题:一是采油(气)厂 “落户”地的选择,即采油(气)厂选择何地办理工商登记;二是作业区被地方政府要求办理工商登记。

2.项目组或指挥部“落户”中遇到的问题

项目组或指挥部是在油气田开采前期,为保证油气田开采的顺利开发所设立的一种临时性机构,主要业务是办理油气田开发前的土地征用、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协调企地关系、组织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组或指挥部在工作过程中,所有行为均以油田公司名义进行,义务由油田公司承担。地方政府部门易把项目组或指挥部这一临时机构当作分支机构,要求办理工商登记。

3.油田建设单位“落户”中遇到的问题

油田建设单位是主要负责油田开发建设施工的单位,包括地面建设单位和管道建设单位。其典型特征是施工的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即建设施工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相同,建设施工地随工程的完工经常发生变动。其在工商登记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建设单位如何选择“落户”地;二是有些项目施工地的工商局要求施工项目部办理工商登记。

4.生产服务单位“落户”中遇到的问题

生产服务单位是以服务油(气)生产为目的,包括器材、通信、水电等单位,与建设单位相比,这类企业存在住所地外设点,从事经营行为,如器材处下设的供应点、通信处下设的营业厅等。其在工商登记中遇到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生产服务单位选择何地进行工商登记;二是地方政府不断要求在登记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供应点或营业所办理工商登记。

解决石油企业“落户”问题的途径

鉴于石油企业在工商登记中不断遇到的新问题,结合石油企业内部单位设立和运行情况,根据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解决途径。

1.解决“落户”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解决跨区生产经营“落户”问题,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企一户原则: 即一户石油企业选择一个工商局办理“落户”登记,不允许多级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的规定,石油企业选择一个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企一照原则:即一户石油企业持有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允许重复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果一户企业持有二个以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拥有二个以上的名称,必然存在重复登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快捷高效原则:石油开采的复杂性,决定了石油企业主要办事机构应靠近生产一线进行工商登记,便于对生产的就近指挥和直线管理;石油企业所需土地、安全生产的属地管辖性,也决定了石油企业应当在生产所在地进行工商登记。因此,石油企业在“落户”时应遵循生产组织的快捷高效、经营管理的快捷高效以及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快捷高效原则。

就高不就低原则:根据石油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和在“落户”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落户”谁家时,首先选择省级工商局,其次选择省级工商局,最后选择县级工商局。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避免重复登记、多级登记问题的发生。

2.解决“落户”问题的途径

生产型单位的“落户”:这类企业在“落户”时,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之规定,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落户”地,到省、市、县级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下属各跨区生产作业区,是完成生产任务的一个环节,不对外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

项目组或指挥部的“落户”: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91)中油企字第206号第二条“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执行指令性计划,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由企业统一核算的,应作为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为企业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并由企业法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的规定,这类企业无对外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落户”登记。

油田建设单位的“落户”:这类企业的“落户”,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总公司直属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的,可与直属企业一并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或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规定,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内部所设的项目部仅是一个临时职能机构,是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设的一种内部管理部门,不对外经营,不需要办理登记。

生产服务单位的“落户”:这类单位的“落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生产服务单位的“落户”,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登记;二是外设营业所、器材供应点、水电站等,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91)中油企字第206号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有对外经营行为(包括对生活服务和进行关联交易),应办理营业登记,否则为无照经营,将面临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新开业单位的“落户”:新开业单位的“落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无照经营产生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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