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待遇不公,我该怎么办
2010-09-16
老友 2010年9期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银行职工。1999年4月,单位为鼓励员工提前退休,制定暂行《规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到正常退休年龄及以后遇有调整工资按调资政策正常晋级。”依据《规定》,我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然而,单位没有兑现《规定》,近3年社保局发养老金,其中一项是每月按工作年限发给,而我因提前5年退休,工龄没连续计算到正常退休年龄,每月少发32.5元。我找单位领导无果。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
王××同志:
你单位属劳动合同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你当初是根据单位《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退休,那么,单位依法应当履行其工资待遇政策。
对于单位的违约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應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