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部门中农民工就业替代效应分析
2010-09-14张智勇
张智勇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非正规部门中农民工就业替代效应分析
张智勇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作为“底层精英”,农民工在城市非正规部门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进而对该部门中的城市弱势就业群体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就业替代。然而,这种就业替代并不强烈。两类群体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直接竞争性,但更多的是岗位互补。就此而言,在政策制定上,排斥农民工是不明智的。放开户籍制度,实现劳动力城乡融合,则能够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改善。
非正规部门;农民工;就业替代;就业互补
一、非正规部门: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领域
正规部门就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是就业的两种不同领域。[1](p140-141)“正规部门”是指大规模的现代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非正规部门”主要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的生产服务单位,以及独立的个体劳动者。李强认为: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工就业的单位是正式单位,但农民工只是在其中从事临时性工作,其收入与福利与正式职工存在明显差别,即所谓“临时工”。另一种情况则是,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本身是非正式的单位,或者说“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2]国际劳工组织给它的定义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3]
本文将主要讨论“非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行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按照李强的“临时工”定义,随着国有企业的减员增效以及系列的人事改革,正式单位的非正规的临时性的雇佣行为减少。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单位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正规部门。
第二,在国际上,“非正规就业”一般指向为非正式部门。努罗·阿明曾有过解释:“大多数单位都没有在官方统计中登记和记录;它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入有组织的市场、取得贷款、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或享受公共服务和待遇方面的机会;它们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支持和规范;由于环境的压力,它们被迫在法律体制的覆盖范围之外运营,甚至在它们登记和遵照法律的某些方面行事的时候,它们也几乎毫无例外地处于社会保护、劳动法律和工作场所保护措施的范围之外。正是在这些意义上,我们说它是非正规的单位……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者和工人一般是在令人震惊的、经常危险、不健康甚至没有基本的卫生设施的条件下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破烂不堪的地区生活和工作。”[4](p17)这种描述比较契合农民工的就业状态。
城乡劳动力转移是发展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由此必然牵扯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如何被吸纳、在那些部门被首先吸纳的问题。托达罗模型指出,这种转移并非像理论上那样一步到位,而是遵循渐进的过程,在实际中,转移路径应该分为两段:农业部门→城市传统部门→现代工业部门。这里的城市传统部门就是现在所指的城市非正规部门。W.阿瑟·刘易斯曾说到的一个径直冲出来询问是否需要人搬运你的箱包的年轻人以及“迈克尔·托达罗引用其他作家的描述——‘移入城市者,他们加入了孟买的失业的擦鞋者大军或者是德里的自由停车向导的行列,或者成为在朋友货摊上一个多余的销售员,而不是完全什么都不干’”——都是指的非正规就业。[5](p323)因此,在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非正规就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中实在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情。这些部门的特征一般有:(1)资本规模有限,进入门坎较低;(2)劳动力素质较低,这也导致了该群体不具备向上流动的人力资本;(3)和前两个特点相联系,该领域劳动生产率较低;(4)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差。
不过,在当时发展经济学看来,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只不过是一种短暂的、过渡性的现象,随着经济发展,非正规部门就业会自然消失。然而,从城市化发展的历史视角出发,会发现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特别是城市化早期,“峭壁”般的城乡收入差距吸引农村人口源源不断涌入城市,造成“超城市化”的泛滥,城市人口急剧膨胀,非正规部门成为了容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要场所。
由于实际困难和重视程度的原因,就目前来看,对于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就业状况缺少官方和权威的统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估计,中国目前灵活就业的人员构成和数量规模可以表示成:进城农民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其他≈6千万~7千万人(可能1亿多人),其中1998年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将近4000万人。另一项估计认为,1998年非正规部门就业占城镇就业总量的13%,其中的农民工数量约为2141万人。[6](p147-148)有的研究利用既有的普查和抽样数据,对农民工的就业领域和数量进行了间接的估计,指出在城市的非正规就业中,农民工占有重要地位。[7]
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与就业在产业之间的调整,可以意料到的一个情况是: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以后。非正规部门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将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非正规就业具有进入门坎低,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地点分散,劳动报酬较低等特点,现在它已被许多国家作为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在东南亚和南亚国家中,非正规部门在城市就业中的份额由70年代的40%—60%上升到80年代的50%—70%”“尤其是在拉美国家,非正规部门劳动力占全体非农劳动力比例大体上都超过了一半”[8]
对于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形成,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并不存在。由于体制和劳动者特征异质性原因,劳动力市场呈现出分割性的特征。即劳动力市场被分割成正规的城市劳动力市场、非正规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三种形态。这种分割性是造成非正规就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到农民工,该群体集中于非正规劳动力部门就业,不仅仅在于农民工的平均人力资本低下等一般性的因素,户籍制度和就业歧视等特殊的体制性原因可能更具有说服力。简单的讲,中国的户籍制度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人口统计等功能,同时具有就业资格确定、就业机会屏蔽和隔离等功能。与此相连的政策障碍、获取资源障碍、从业者保障障碍和人力资源障碍妨碍了非正规就业的发展以及农民工的城市融入。
关于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特点,综合起来,涉及到以下几点:(1)农民工就业的劳动密集程度较高。(2)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并非弱者,相反是“底层精英”群体。(3)从事的职业以脏、累、差为主,多集中在采掘、冶金、建筑及运输仓储等领域。[9](4)与在城镇正规部门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相比,在城镇单位之外就业的农民工构成了城镇非正规就业的主要部分。[10](5)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社会对其投入成本低,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非常高。[11]
二、非正规部门中农民工就业的替代效应
较多的文献认为,城市居民具有户籍制度的天然就业保护,同时拥有广泛的城市社会资本,且人力资本较农民工为高,因此在就业方面,较农民工而言有绝对的比较优势。事实的情况似乎并没有如此乐观。城市的弱势就业群体从业领域基本局限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这种行业技术水平要求不高,但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水平低。将在这种行业就业
的两类群体作一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异。
表1 城市弱势群体与农民工就业主体特征差异
虽然户籍制度具备很强的职业隔离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屏蔽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就业竞争。农民工虽然难以进入城市正规部门,但在非正规部门与城市居民的就业竞争是客观存在的。
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就业竞争集中在两个领域:(1)第二产业的非国有部门。非国有部门在用工原则上与国有部门不同。非国有部门追求利润最大化,这要求其重点考虑用工成本。非国有部门经理对股东负责,不承担社会责任。国有部门追求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益。用工不仅要考虑成本,还要考虑社会就业安置。企业领导对上级政府负责。这些差别,使农民工具备了较大的就业竞争力。(2)第三产业的低端领域。比如擦皮鞋、卖早点、卖水果、卖报纸等。
调查显示,在南京国有经济部门,外劳力处在填补城市工人的空白的位置上,与城市工人在两个互不相干的层面上运行。在第二产业非国有经济部门和第三产业,城里人和农民工已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上竞争。这种城市居民的职业向下流动现象与经济的不景气、体制的转型、观念的转变和生计压力紧密相关。因而是一种市场机制“强制性”下的一种被迫流动。在一家南京合资企业中,临时工已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城镇工人和外来工各占一半。98年第二季度数据显示,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第三产业——比如从事小商贩等经营活动的比例达到61.5%。[12]
相同的情况发生在上海市。餐饮业、零售业等第三产业的餐馆服务员、超市营业员、家庭和社区服务业,一些苦脏累岗位上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上海人的面孔。在海螺衬衫厂,在最艰苦的烫衣工这个岗位上,下岗的上海工人与进城民工站在同一条生产线上。身份禁制一旦被打破,原城市居民与外来农民工都作为同一的、可替代的劳动要素被经济原则所支配。[13]
图1“脏累差”工作的供给与需求
农民工无论是进行就业互补或者是就业替代,工作都具有报酬低,环境差等特点。为便于分析,在此将非正规部门形象化为“脏累差”工作领域。基于表1的比较,利用图1对该领域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就业竞争的一种理论抽象。
在图1中,如果没有农民工,“脏累差”工作领域只存在城市工人。城市工人的供给曲线用S1表示。城市工人工资为W1时,就业量L1为。当农民工进入“脏累差”工作领域,该领域的工人扩大为城市工人和农民工两部分,供给曲线右移至S2。表1中,基于“对工资的期望值”,“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忍耐度”,以及“对工作的身份地位的要求”三项比较,可以认为,农民工的供给弹性较城市工人大,这导致曲线S2比曲线S1更为平坦。此时,市场工资下降到W2。在W2的工资水平上,总就业量为L2。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的就业量分别为OL3和L3L2。城市工人就业较前减少L3L1,这表明,农民工的进入对“脏累差”工作领域的城市工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就业替代。
三、对非正规部门中农民工就业替代的评价
对于非正规部门中农民工的就业替代,需要解释或者澄清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既有替代,也有互补。而且城市居民就业机会的减少并非完全是农民工抢占所致。第二,及时驱逐农民工,也不会按照理想的状态增加城市工人的就业机会。第三,如果抛开就业隔离的政策,进一步放开户籍制度,促使劳动力城乡流动,则会增进社会的总体福利。
1.非正规部门农民工就业的非替代性。
外来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就业替代,或者说被替代的城市居民的非自愿性失业似乎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城市居民只有被迫接受农民工的就业挤压的事实。但分析发现,农民工的这种就业机会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抢占城市居民就业机会所致,两类群体之间也存在就业的非替代性特征。
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就业非替代性分三种情况:
(1)某些职业农民工愿意从事,城市工人不愿从事。城市居民的失业,在此意义上其实是一种自愿性失业,并不能归咎于农民工的就业替代。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国有经济部门。由于户籍制度的职业隔离,在国有经济部门,正常工作岗位是城市工人的专利,只有“脏累差”工作岗位才雇用农民工。一项调查表明,在南京市使用农民工最多的企业南京汽车厂,正式职工约有2万,但使用农民工的比例才不过6%,约合1200人。由于该厂一些工作岗位环境差,待遇低,难以招到城镇工人,只好使用农民工代替。相同的情况发生在南京市的南京化纤厂。该厂长丝车间含有有毒气体和强腐蚀性物质,车间温度高达45°C以上。因此使用的全是农民工,每月工资仅300多元。[12]直观的看,这些企业是用农民工来顶替本应正式职工从事的工作,似乎属于就业替代。但事实上是一种职业互补。因为替代须发生在竞争主体之间,竞争主体有对既定岗位的争夺行为发生。这些标准显然不适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都愿意从事,但城市工人的工资要求更高。这意味着企业花费雇请几个农民工的成本只能雇请到一个城市工人。一般而言,雇佣农民工的大多数为非公有制企业。相同的成本投入只能带来少量的可供剥削对象,这显然会减弱雇主雇佣城市工人的积极性。
(3)农民工和城市居民都愿意从事相同的职业,且工资要求没有差异。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在雇主看来,即使城市居民在工资上没有过多要求,但是城市工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显然要高于农民工,这会给恣意延长劳动时间榨取剩余价值、拖欠工人工资等带来麻烦。如果一旦与城市工人发生纠纷,诉讼成本会大大高于农民工。潜在的“弊端”可能会使雇主感觉到城市工人也许是“烫手的山芋”,还是少碰为妙。
2.驱逐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增加效果评价。
反过来,如果初始格局是S2与D所示。驱除L3L2数量的农民工,能否按1比1的比例给城市工人增加L3L2的工作机会呢?从前述过程可以看出,这一政策难以奏效。减少L3L2的农民工,只能增加L3L1的城市工人就业。
这一政策的效果体现在:第一,由于驱逐L3L2的农民工只能导致城市工人增加L3L1的就业机会,所以对农民工的驱除并不能达到1比1增加城市工人就业机会的目的。第二,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组成的全社会劳动力总就业机会损失了L1L2。在实际的就业领域,城市居民和农民工对职业的定位和期望值各不相同,两者的就业领域的交集很小,因此,歧视性政策想达到的工作岗位以一换一的愿望在实践中未免会流于空想。[14](174)事实上,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策难以真正阻止农民工数量的增加。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就是农村人口转变成为城市人口,农民转变成为工人,第一产业从业人员转变成为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不可逆转的规律和趋势。从目前经济环境来看,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户进入城市打工挣钱是逐利本能驱使的自然结果。
3.户籍制度放开、就业隔离消除与城乡总体福利增进。
在发展经济学的人口流动模型中,城乡实际或预期收入差距是人口流动的决定因素。以此理论推测农民工的流动行为。如果放开户籍制度管制,取消歧视就业政策,农民工务工工资大幅提升,农民工势必会大量流入城市。由此造成的可能结果是:挤占公共资源,社会福利下降,更多的就业替代与失业。这似乎是难以承受的。不过很多事情也许并不会像想象中般糟糕。
首先,劳动力就业流动并不意味着农民工涌入城市定居,并对城市福利进行侵占。
(1)考察农民纯收入构成,发现大体是劳动者报酬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三分天下。从1989年以来至今,尽管非农收入对农民纯收入的增长贡献在逐步增大,但农业收入仍然占据总收入的主导地位。至少目前可以说,外出务工收入在农民工的家庭,即户这个单位中还处于一种从属和补充的地位。在一般的城乡人口迁移模型中,迁移的完成意味着高工资收入对低农业收入替代过程的完成。但是中国的流动人口——农民工——却表现出低工资收入对低农业收入的补充特点。这种收入格局的固化不会因为户籍制度就业歧视性政策的取消而立刻打破。农民工的家属所创造的农业收入的重要地位构成了农民工所在的家庭整体性迁移的强大拉力。显然,态度悲观的人士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常识,农民工进城定居成为城里人,不是基于他个人务工或务农的比较就能作出的个体选择行为,而是要考虑他所在的家庭的总体的选择。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长一方面会使务农与务工收入互补的格局持续下去;另外一方面,由于在承包制下签订的诸多合同的长效性使农民不会提前解除合同流向城市。
(3)农民向市民的转化是个涵盖经济行为的复杂过程。放开户籍制度,虽然会即可解除经济待遇上的歧视,但心理、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社会认同感的方面的差距与隔阂却不是短时间内能消除的。这直接阻碍了农民工定居城市念头的萌生。相当多的调查证明了这一看法。
(4)从动态来看,农民工大量在城市定居的过程必将引起城市房价的持续上涨。这是缺乏经济积累的农民工无法承受的。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在一些户籍改革试点的城市,农民并未蜂拥进城。[15]
其次,农民工的就业流动,增进了城乡的总体福利。
在直观上,一项在北京的调查表明,对于“外地人为市民生活提供了便利”的说法,调查对象中,北京城市居民持比较同意的占64.7%,非常同意的占17.8%,即持肯定态度的合计占82.5%。同样该调查中,对于“外地人为北京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说法,北京城市居民持比较同意的占61.6%,非常同意的占14.4%,即持肯定态度的合计占76%。[2]农民工在城市人口的日常生活方面,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就理论而言,取消就业隔离政策会导致社会产出增加。见图2。
图2 城乡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
假设经济社会由城市部门和农村部门构成。在图2中,两部门劳动力数量的总和用OuOr表示。从Ou出发向右度量,表示城市部门劳动力的增加。从Or出发向左度量,表示农村部门劳动力的增加。相应的,左边纵轴表示城市部门劳动力工资Wu和边际产品价值曲线右边纵轴表示农村部门劳动力工资Wr和边际产品价值曲线同时,两条边际产品价值曲线分别代表各自对劳动力的需求曲线Du和Dr。初期的情况是,城市劳动力工资为Wu,就业数量为OuLu。农村劳动力工资为Wr,就业数量为OrLu。城市工人工资高于农村劳动力工资,Wu即〉Wr。城乡工资差异使农村劳动力由流向城市的愿望。但户籍制度阻碍了这种流动。这种劳动力分布凝固状态下,城市部门和农村部门的总产出可以分别用梯形AOuLuB和COrLuD表示。
如果取消户籍隔离政策,允许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同时取消户籍制度所规定的待遇差别。由于工资差异,农村劳动力将会流向城市。随着流动的继续,城市工人的工资水平下降,农民收入上升,两者收入差距在E点决定的均衡点消失。此时,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均为均衡工资We,就业量分别为OuLe和OrLe。这种劳动力流动带来到的改变是,数量为LuLe的农民,即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城市总产出增加至AOuLeE,农村产出减少为COrLeE,两者相抵,社会总产出净增加三角形BED。
目前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初期一般是人口机械增长率占主导地位。在我国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超过机械增长率状况,是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因此,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十分必要。有学者估算,我国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我国GDP将提高0.50—0.8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总额将提高0.19-0.34个百分点。[16](p192—194)另有学者指出:“2001~2005年农村常住户中的农民工创造的GDP份额分别达到18.3%、20.0%、21.8%、22.6%和24.0%,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达到21.81%、21.85%、21.89%、21.91%和21.94%,基本接近22.0%。前者的贡献是农民工对GDP总量的贡献,后者的贡献是农民工对GDP增量的贡献。两者相差是比较近的。”[17]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2002年:中国就业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中的就业问题[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李强.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J].http //www.lunwenwang.com/Freepaper/AdMinistrAtivep aper/theChinesepolitics/200608/Freepaper_24962_4.htm文在线网,2006,(8).
[3]陈淮.非正规就业:战略与政策[J].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正规部门就业研讨会”,2000,(10).
[4]努罗·阿明(A.T.M.Nuru l·Am in).亚洲城市非正规部门:政策和战略[M].日内瓦,1994.
[5]杰拉尔德·M.梅尔,詹姆斯·E.劳赫.经济发展的前沿问题(第七版)[M].黄仁伟,吴雪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张兴华.非正规部门与城乡就业矛盾的缓解[J].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村发展报告NO. 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7]蔡昉,都阳,王美艳.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9.
[8]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J]社会学研究,2002,(6).
[9]2007两会热点问题系列调查数据:三农.http://npc people.com.cn/GB/28320/78072/78610/5443806.ht m l,人民网,2007,(3).
[10]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J].管理世界2001,(2)
[11]胡鞍钢.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特点、障碍及对策[J].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正规部门就业研讨会”,2000,(10).
[12]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劳动力市场课题组.传统工业城市:福利惯性下的劳动力市场——南京市就业形势和政策体制调查报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系列,NO.C1999010.
[13]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城市劳动力市场课题组.上海:城市职工与农村民工的分层与融合[J].改革,1998(4).
[14]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15]昝剑森.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工的双重影响[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3).
[16]杨韵新.最大的资源浪费: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状况及其经济损失分析[J].载胡鞍钢,程永宏,杨韵新,等.扩大就业与挑战失业[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17]严于龙,李小云.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及成果分享的定量测量[J].统计研究,2007,(1).
责任编辑 周刚
F124.7
A
1003-8477(2010)09-0095-04
张智勇(1974—),男,博士后,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政策冲突与农民工权益保护”(批准号:07JC840014)、2009年度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政策协调与农民工权益保护”(批准号:2060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