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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

2010-09-11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水利 2010年22期
关键词:清查汇总普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一、普查目标与任务

(一)普查目标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水信息的基准性调查。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主要包括7项任务:

一是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二是全面查清我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三是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四是全面查清我国河流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等的普查,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五是查清我国水土保持情况。通过对全国水土流失情况、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查清我国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七是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完善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账管理系统,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包括普查综合成果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主题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二、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三、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与范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用水户等调查对象。具体普查对象如下:

江河湖泊:流域面积50 km2以上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 km2以上的湖泊。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农村供水、塘坝、窖(池)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等11类工程。

经济社会取用水户:城乡居民生活、工业及第三产业等用水单位,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户。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包括河湖各类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

水土保持:包括水蚀、风蚀、冻融侵蚀区域,侵蚀沟道,淤地坝等主要水土保持措施。

水利机构:包括水利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社团、乡镇水利站等5类机构。

(二)主要普查内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项普查内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我国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进行普查。

查清我国常年水面面积1 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常年水面面积10 km2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同时对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规模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其数量及规模情况。

①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

②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 kW及以上的水电站,500kW以下的水电站主要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③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 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 m3/s至5 m3/s的水闸主要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 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④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 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 m3/s或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主要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⑤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⑥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主要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⑦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 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 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⑧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 m3及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⑨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 m3及以上、500 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县为单元,分别选择50个城镇和农村家庭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数、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

农业用水户:重点调查万亩以上的灌区,万亩以下的灌区,以县为单元,按灌区类型分类,各选择3个以上灌区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

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 000 t(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工业用水户:对年取用水量超过15万t的用水单位逐个进行调查;15万t以下的用水单位,以县为单元,按37个工业行业大类分别选择3个以上单位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企业总产值、取水类型、用水量、排水量等。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对年取用水量超过15万t的用水单位逐个进行调查;15万t以下的用水单位,以县为单元,按16个行业门类分别选择3~5个单位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服务领域、取水类型、用水量、排水量等。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我国河流与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河湖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情况、河流湖泊治理与防护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及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等。

①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05 m3/s或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情况;取水流量0.05 m3/s或年取水量15万m3以下的取水口主要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②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 000 m3及以上的水源地。主要调查水源地的水源类型、水质情况、水源保护区范围、供水用途、供水人口、供水量及管理单位等情况。

③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河流(河段)和常年水面面积10 km2及以上湖泊,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主要包括河流存在的防洪问题、防洪标准、已治理长度及达标长度、水功能区划等情况,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包括湖泊存在的防洪问题、环湖堤防及湖区圩垸情况、水功能区状况等。

④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调查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300 m3/d或10万m3/a及以上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情况,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300 m3/d或10万m3/a以下的排污口仅查清数量及废污水排放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查清我国水土流失区域的分布、面积和强度,侵蚀沟道的数量、分布与基本特征,主要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的数量、分布及治理等情况。

①水土流失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3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75846个单元的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②侵蚀沟道普查:主要调查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活动状态以及危害等。

③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治理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现状,汇总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分布、数量。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查清我国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名称、单位类型等基本情况,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

7.灌区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国灌溉面积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情况。

以村为单元,查清我国总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情况。

以有效灌溉面积为标准,将灌区分为2 000亩(133.33hm2)及以上灌区和2 000亩以下灌区。重点调查2 000亩及以上灌区,主要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 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流量在3 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 m3/s之间的渠道、流量在0.6~3.0 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 000亩及以下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国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①重点调查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查清水井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民用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民用井的数量及取水情况。

②调查日取水能力在1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查清其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三)普查内容间相互关系

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的基础,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为其他普查提供河流湖泊基础名录及代码,并提供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包含河流湖泊水系边界等信息的普查工作底图;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为其他普查提供工程管理单位情况和信息,以便各项普查合理确定普查对象。通过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灌区专项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分析我国江河流域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根据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的取水量和入河湖废污水量、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的用水量和退水量、地下水取水井普查的取水量,进行行政分区套水资源三级区的供用耗排平衡分析,复核、检验经济社会用水普查成果的合理性。

四、普查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以县为单元进行填报,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县”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技术方法

根据不同的普查任务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方法开展普查:

①对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外业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全国利用1∶5万DEM、DLG、DOM数据和分辨率为2.5 m、20 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特征参数,提出河湖清查图、河湖特征清查表,以及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流域机构和各级普查机构对河湖清查图和特征清查表进行核对并填报,同时填报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

②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措施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遥感影像解译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以县为单元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

③对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灌区和用水单位进行清查摸底,建立取用水户名录,确定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和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名录。采取规模以上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计算不同用水行业的用水指标。对灌区和供水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采取“供用结合”的方式,推算流域和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和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状况,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协调平衡分析。

④对水土流失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对侵蚀沟道普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利用遥感影像与DEM提取侵蚀沟道基本信息,通过野外调查进行复核、完善,逐级审核、汇总和平衡。

(三)主要普查流程(图1)

本次普查采取“先试点、后清查、再普查”的方式,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含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发普查软件、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含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登记: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全面调查: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对动态数据建立台账,确保普查数据来源可靠;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调查;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发布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环节。

五、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包含内业提取、清查核对、普查汇总等环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方式普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河湖名录及水系特征指标的内业提取、河湖编码、流域分区图件制作,流域普查机构侧重跨国和跨省河湖普查的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侧重跨县、县界内和流域普查机构指定的河流湖泊普查的组织实施。地级和县级普查机构主要配合流域和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河流湖泊对象及特征指标的清查核对。

1.内业提取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1∶5万DEM、DLG、DOM数据、分辨率为2.5m的影像数据和分辨率为20m的多时相中巴资源卫星影像数据,内业作业提取流域面积50 km2及以上山地河流对象和水系结构、河长、面积等属性数据和常年水面面积1 km2及以上湖泊的水面面积、位置等属性数据。提出河流湖泊清查参考矢量图、影像图等图件,以及包含内业提取数据的清查核对表。

2.清查核对

(1)河流、湖泊对象清查方法及要求

流域和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提供的河流湖泊清查参考矢量图、影像图等图件,以及包含内业提取数据的清查核对表和已有资料,核对山地河流的流域边界和基本特征,填写河流名称和备注等;根据应用需求,确定山地河流的区间流域,在山地河流清查参考矢量图上标出区间流域的上下游断面位置并标注唯一编号,填写山地河流区间流域清查表;根据平原水网区河流确定原则,在平原水网区河流清查参考矢量图中用明显颜色描绘出平原水网区河流,标出起始结束端位置和唯一编号,填写平原水网区河流清查表;核对清查湖泊对象,填写湖泊清查表的湖泊名称和备注;根据应用需求,确定特殊湖

泊,在湖泊清查参考矢量图上标出特殊湖泊的位置并标注唯一编号,填写特殊湖泊清查表。

图1 主要普查流程示意图

(2)河流、湖泊特征清查方法及要求

①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河流对象清查成果,编制全国河流编码,提出河流特征清查表;编制全国湖泊编码,提出湖泊特征清查表。

②流域、省级普查办根据已有资料清查核对河流特征清查表,100 km2及以上河流填写河源和河口地点、多年平均年降水深、多年平均年径流深、水文站和水位站情况、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情况等特征,核对清查河流其他特征。

自然流域水文站和水位站情况、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情况按“先支后干,不重复填写”的原则清查,即当水文站和水位站情况、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情况发生在支流上时,则在该支流中填写,干流不再填写水文站和水位站情况、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情况;区间流域不填写水文站和水位站情况、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情况;平原水网区按平原水网区单元统一填写,平原水网区河流不填写水文站和水位站情况、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情况。

③流域、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已有资料清查核对湖泊特征清查表,填写咸淡水属性,核对清查湖泊其他特征;10 km2及以上湖泊填写平均水深、最大水深、湖泊容积等特征。

3.普查填报及汇总

根据河流、湖泊清查成果,流域和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普查表和汇总表。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对流域和省级的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汇总形成全国成果。

(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主要包含清查登记、普查表填报、汇总协调等环节。

1.清查登记

清查登记包含两项任务:一是普查对象清查,二是获取普查数据。

(1)普查对象清查

①清查目的及原则。清查目的为摸清各类水利工程数量、规模与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落实普查登记责任和调查方式,以确保各类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进行对象清查,填报清查表。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指导、审核、汇总等工作。

②清查的方法。根据上级分发和县级普查机构搜集整理的基础资料,编制水利工程及管理单位的名录底册,作为清查工作的基础。针对普查对象的特点,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依据水利工程基础名录,结合普查工作底图,对各类清查对象,采取实地调查、对象访问、普查基础影像底图对比分析等多种方式,按普查小区进行地毯式清查。按填报要求填写清查表,主要登记工程名称、位置、规模、管理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③清查的要求。县级普查机构录入清查表,审核、汇总清查成果,编制县级水利工程清查名录。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分类汇总、审核清查成果,编制辖区内水利工程清查名录,并编制本级普查机构直接组织实施普查的水利工程名录。

县级普查机构编制水利工程各普查对象编码。上级普查机构协调指导,跨界的普查对象编码由上级普查机构编制。

(2)获取普查数据

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工程查勘、底图量取(如在普查工作底图上量取坐标,确定位置等)等方法获取普查数据。

2.普查表填报

(1)填写普查表

本着“谁管理,谁填报”的原则,确定普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

普查表一般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报,普查员指导填报;对于跨县级行政区的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县级普查机构难以组织填报的,由普查对象隶属的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如省直管的引调水工程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工程、窖(池)工程普查表以村为单元填报,一般由普查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填报或普查员直接填报。

(2)普查表录入、审核、汇总、上报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表,县级普查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验收,对有问题的普查表按要求重新填报。

普查机构组织录入普查表,并进行录入审核。按普查方案要求分别按行政区划及水资源三级区进行汇总;对水闸、泵站工程还需按灌区为单元进行汇总;规模以下水闸、水电站、泵站、堤防等工程依据清查表成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汇总。

县级普查机构对汇总成果进行审核,与已有的相关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较大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审核后成果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3.逐级汇总、审核、协调

地级及以上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严格审核,分别按行政区划及水资源三级区等进行汇总。并按一定的比例抽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下级机构,并限时将修正的成果上报。

流域、省级普查机构将审核后的汇总成果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跨界水利工程清查及填报归属问题

①跨界的水库工程,由主坝右坝端所在的县级行政区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清查和组织填报(右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的右侧,下同)。

②跨界的水电站工程,由厂房右端所在的县级行政区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清查和组织填报。

③跨界的水闸工程,由水闸右端所在的县级行政区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清查和组织填报。

④跨界的泵站工程,由泵房所在的县级行政区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清查和组织填报。

(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主要包含用水户清查、调查对象确定、台账建设、调查表填报、用水量分析、成果合理性分析等环节。

1.用水户清查

用水户清查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用水户清查、灌区清查。企事业单位用水户清查,主要是利用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环保部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调查的成果,摸清辖区内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的数量、分布状况、用水量等情况;灌区清查主要利用灌区专项普查所形成的灌区清查成果。

城乡居民用水户不进行清查,主要利用统计局人口普查资料、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和城乡住户调查样本资料进行整理。

2.调查对象确定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清查名录库选取一定规模以上全部企事业单位用水户和一定规模以下典型企事业单位用水户作为用水调查对象;农业用水选取所有万亩以上灌区为调查对象,万亩以下的灌区,以县为单元,按灌区类型分类,各选择3个以上灌区进行典型调查;生活用水,根据代表性原则,分城镇、乡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居民用水户作为调查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样本作为用水调查对象。

3.台账建设

为便于准确获取用水户的取用水信息,调查对象(包括规模以上用水户和典型调查的用水户)应完善水量计量装置,建立用水统计台账,逐月记录取用水情况。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计量资料记录台账数据;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根据普查对象实际情况,按填表要求分析推算。

4.调查表填报

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用水户填报。灌区、企事业单位等用水户调查表由用水单位填报,普查员现场复核。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调查均采用普查员入户调查、居民配合的方式进行填报。为获取准确的用水记录,生活用水户调查的普查员可选聘供水部门负责水费收取工作的人员兼任。灌区用水调查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或普查员填报,跨县灌区的填报成果还需由上级普查机构协同灌区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5.用水量分析、汇总

(1)用水调查综合分析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用水对象填报的调查表,分别对各行业的用水调查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获得各行业规模以上用水户的取用水量以及各行业规模以下用水户的单位用水指标。分别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农田灌溉、林牧渔、牲畜、供水业、工业各大类、建筑业、第三产业等行业的取用水进行综合分析。

(2)行业用水量推算

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用水调查综合分析成果以及经济社会指标,按14个用水行业分类推算全县和县内各水资源三级区各行业的净用水量和毛用水量。

(3)平衡分析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区域取水量、各行业用水量等成果进行区域“供用耗排”平衡分析。

(4)各级成果汇总上报

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将区域内成果按水资源三级区分区进行汇总,并进行合理性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审核后成果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6.用水合理性分析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区域和流域的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进行成果合理性分析,确保成果质量。县级普查机构重点负责对全县的用水量进行合理性检查,流域普查机构重点负责对水资源三级分区的用水量进行合理性检查。用水量合理性分析可从供水量和用水量是否平衡等方面进行。对于跨县、跨地或跨水资源三级区的调水工程,其上级普查机构应协同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四)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主要包含清查登记、普查表填报、汇总协调等环节。

1.清查登记

清查登记包含三项任务:一是普查对象清查,二是建立动态指标台账,三是获取静态指标数据。

(1)普查对象清查

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的清查方法和要求与水利工程清查基本一致。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水源地保护规划以及相关行政管理记录,整理普查对象名录底册,并指派普查员,借助普查工作底图,对各类清查对象采取实地调查和基础影像底图对比分析等方式,按“在地原则”进行地毯式清查,按填报要求填写清查表。保护河段与湖泊清查表,由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内业分析成果编制,地、县两级普查机构核对。

(2)台账建设

对规模以上河湖(水库)取水口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供水量、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等动态指标建立台账,要求逐月记录台账数据。

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计量资料记录台账数据;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根据普查对象实际情况,按填表要求分析推算取水量、供水量和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

对规模以下取水口的取水量、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典型调查成果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的污染源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推算。

(3)获取静态指标数据

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工程查勘、底图量取(如在工作底图上量取坐标,确定位置等)等方法获取普查数据。

2.普查表填报

(1)填写普查表

普查表一般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其管理单位填报,普查员进行指导并审核普查表。

对于跨县级行政区的地表水水源地,县级以上行政区或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河段或湖泊,县级普查机构难以组织填报的,由其管理单位隶属的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如省管河流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普查表中诸如行政区划编码、所在河湖编码、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代码等由组织填报机构填写,其他指标由普查表填报单位填写。普查表填报单位对其填报数据负责并盖章,普查表分别由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机构分级审核,签字认可。

(2)普查表录入、审核、汇总、上报

县级普查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普查表按要求重新填报。

普查机构组织录入普查表,并进行录入审核。普查表按行政区划、水资源三级区、河流等进行分类汇总,同时区分规模以上及以下两种情况,汇总表经审核后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3.逐级汇总、审核、协调

地级及以上普查机构对下一级上报的数据严格审核、汇总,并按一定的比例抽查验收。

上级按照河湖汇总时,应进行上下游、左右岸的成果协调,注意河段的衔接,避免上下游左右岸填报成果的重复、遗漏和矛盾。

4.关于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及污染情况的确定

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的确定采取现场计量、监测及分析推算等多种方法。应首先对排污口进行详细的调查,走访管理单位和排污单位,了解排污规律,可选取典型时段进行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充分利用流域机构及相关部门已掌握的入河湖排污口的有关资料及成果,本次调查成果需与已有资料及污染源调查成果进行对比分析。

入河湖废污水污染情况主要采取搜集最新监测资料、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填报。

(五)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主要包含水土流失、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3项普查内容。

全国水土保持情况普查主要由全国、流域、省、县级普查机构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完成。各项普查内容的主要环节及要求分述如下。

1.水土流失普查主要环节及要求

(1)内业提取

主要任务是内业提取土壤、坡度坡向和植被盖度等3项指标。

①土壤。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以全国1∶5万或1∶100万数字化土壤类型图为主要底图,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剖面点数据(土种)为基础,首先计算每个土种的土壤可蚀性K值,然后利用中国土壤发生分类系统中土属与土种的对应关系,将土种的K值利用面积加权平均归并到土属,再将土属的K值分级后链接到全国土壤类型图上,得到全国土壤可蚀性K值分布图。

②坡度坡长。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利用经过质量控制的1∶5万数字地形图(包括等高线、高程点、河流、湖泊和水库等要素)和专业软件,经过插值生成DEM,以此为基础完成流域坡度坡长因子值提取与计算。

③植被盖度。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利用经大气纠正后的环境星四级产品和植被季节变化曲线,计算全国植被盖度。

(2)外业调查,填表上报

本次普查按照分层抽样方式,在全国选定75 846个野外调查单元(水蚀68 155个、风蚀4 924个、冻融侵蚀2 767个),对每个野外调查单元,现场调查土地利用、植被、水土保持措施等指标。“水蚀野外调查表”、“风蚀野外调查表”与“冻融侵蚀野外调查表”由县级普查机构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填报。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所辖区内气象台站的数量填写“气象数据登记表”。填表人、复核人、审核人及填表单位对所填写的数据质量负责。

县级普查机构填写的登记表和调查表数据,必须经过省级普查机构的审核。审核后,由省级普查机构将各县级普查机构填写的登记表和调查表整理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问题,省级普查机构应要求相关县级普查机构限期整改,重新填写相关普查表,直到填报数据符合实际情况,达到质量要求。

(3)汇总分析

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因子计算、水土流失分布与强度判别两项内容。

①水土流失因子计算。包括降雨侵蚀力、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水保措施因子4项内容。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汇总县级填报的“气象数据登记表”数据,计算降雨侵蚀力因子;以植被盖度图、降雨侵蚀力图和土地利用图为基础,计算生物措施因子;汇总县级填报的“水蚀野外调查表”、“风蚀野外调查表”与“冻融侵蚀野外调查表”数据,结合土地利用,按照比例平均分配的方法,计算工程措施和水保措施因子。

②水土流失分布与强度判别。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建立水土流失数据库,以水土流失模型分析评价水土流失分布、面积和强度,经水土流失平衡后,形成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成果。

2.侵蚀沟道普查主要环节及要求

(1)内业提取

省级普查机构以2.5m分辨率SPOTS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结合1∶5万数字地形图等资料,在GIS环境下,采取人机交互的方法,提取侵蚀沟道面积、位置、长度,并绘制侵蚀沟道分布图。

(2)普查填报

县级普查机构依据侵蚀沟道分布图进行野外复核,填写“侵蚀沟道普查表”,上报省级普查机构。填表人、复核人、审核人及填表单位、复核单位对所填写的数据质量负责。

(3)汇总上报

县级普查机构汇总上报的侵蚀沟道普查表数据,必须经过省级普查机构和流域机构的两级审核。经审核后,由流域机构将普查表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在审核阶段,若发现存在问题,省、县两级普查机构应重新填写和复核普查表,直到填报数据符合实际情况,达到质量要求。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流域机构上报的普查表数据,建立全国侵蚀沟道普查数据库,形成侵蚀沟道普查成果。

3.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主要环节及要求

(1)编制名录

省级普查机构利用水利、农业、林业以及其他各部门的相关资料,如年度统计报表、公告材料、阶段性调查材料、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近年相关调查使用的影像、图件等获取黄土高原淤地坝骨干工程名录,分析复核后确定本次普查的对象名录。

(2)普查填报

县级普查机构在普查的基础上组织填报“全国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表”和“黄土高原淤地坝骨干工程普查表”。

(3)审核、汇总

县级普查机构填写的水土保持措施数据,省级普查机构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级上报的普查表数据,建立全国水土保持措施数据库,形成全国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成果。

(六)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主要包含清查登记、普查填报、审核汇总等环节。

1.清查登记

①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利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信息名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单位信息名录,通过比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的方式,从中找出符合《水利活动认定表》(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用)》)的单位,生成水利活动单位信息名录。逐级进行名录分割、增补后,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②县级普查机构对下发的 《水利单位信息名录底册》进行清查、复核和补充。

③普查员以《单位清查底册》为依据,按照《单位清查表》要求对在册单位逐一清查,填报清查表。

④清查完毕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县级普查机构录入清查表,审核、汇总清查成果,编制县级《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汇总、审核、验收。

2.普查填报,审核汇总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在地原则”,对《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中本县所属单位进行普查,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表由相应普查单位填报,普查员指导填报。

县级普查机构录入、审查普查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要对下级上报的普查成果进行及时审核、汇总。并按照质量控制要求,对普查成果进行抽查验收。

(七)灌区专项普查

主要包含清查登记、普查填报、汇总协调等环节。

1.清查登记

灌区清查主要在于摸清灌区的数量、规模、类型及其基本信息。由省、地、县级普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根据“在地原则”按行政区域逐个登记清查,做到不重不漏。灌区没有名字的,以灌区水源工程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或以所在乡镇、村组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

省管灌区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填写灌区信息,市管灌区由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填写,县级及以下部门管理的灌区由县普查机构组织填写灌区信息。遇到跨县灌区,则填报跨县灌区受益县情况一览表。

灌区清查规模下限设为50亩(3.33 hm2),对50亩以上灌区进行清查。

根据清查成果,编制灌区名录。

2.普查表填报

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普查。

(1)不跨县灌区填报

不跨县2 000亩及以上灌区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灌溉面积普查表以村为单元填报,县级普查机构汇总。

(2)跨县灌区填报

①对于跨县的灌区,按照“在地原则”,以县为单元进行普查,灌区管理单位协助填报。在上一级汇总时应由灌区管理单位审核,避免统计内容出现重复或漏报。

对于跨县的渠道,下游县市填写渠道设计流量时,应填写渠道在两县市分界处的取水流量作为渠首设计流量。

②对于跨县灌区,建议在填报时各受益县灌区部分的负责人相互沟通,确认后再进行最终的填报。

(3)2000 亩以下灌区填报

2000亩以下灌区面积在清查阶段填报。

3.分析、汇总、成果上报

普查表填报完毕后,分别对各种规模、不同类型灌区的灌排工程进行分析,通过查阅资料与统计年鉴核对、及实地查勘等有效手段复核数据,报送地级普查机构,地级普查机构通过合理性检查和审核后将成果汇总后上报省级普查机构,省级普查机构将成果汇总并通过合理性检查和审核后将成果上报全国及流域普查机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果汇总并进行合理性检查和审核后,形成灌区专项普查成果。

(八)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主要包含清查登记、建立台账、普查填报、汇总协调等环节。

1.清查登记

(1)编制基础名录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区域统计年鉴、水利统计年鉴、城市统计年鉴、农村统计年鉴、农业统计年鉴、县志、地下水水源地储量(或勘探)报告、取水许可证发放记录等已有资料,编制辖区内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清查基础名录。

(2)清查登记

普查员携带清查基础名录,按普查小区,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地毯式”现场清查,采取现场访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填报清查表。

(3)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

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普查表由其管理单位填报,没有管理单位的水井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填报或普查员直接填报,民用井普查表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填报或由普查员直接填报,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跨县级行政区的地下水水源地普查表由其管理单位填报,管理单位所隶属的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如省管的水源地由省级普查机构填报)。

(4)编制清查名录及编码

县级普查机构录入清查表,审核、汇总清查成果,编制县级清查名录。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分类汇总、审核清查成果,形成辖区内清查名录,并编制本级普查机构直接组织填报的普查对象名录。

水井、地下水水源地编码按照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由其组织填报机构编制,上级普查机构协调指导。

2.建立取水量台账

县级普查机构需根据已有成果或典型调查结果并经平衡分析校验后综合确定单位耗电(油)量的取水量等参数,供推算无水量计量设施的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的取水量时使用。

县级普查机构需根据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所在省份颁布的用水定额等资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城镇、乡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供推算民用井取水量时使用。

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计量资料记录台账数据;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根据普查对象实际情况,按填表要求分析推算取水量。

3.获取静态数据

调查员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要求,采用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查勘、综合分析等方式获取静态指标数据。

4.普查表的填报

在清查表、台账表的基础上填报普查表。普查表中水井及地下水水源地编码、地貌类型区、地下水类型、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等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其余项目由填表人员填写。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普查表进行逐表、逐项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普查表按要求重新填报。

普查机构组织录入普查表,并进行录入审核。按普查方案要求,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并分山丘区、平原区为单元进行水井普查成果的汇总平衡,经审核后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5.逐级汇总、审核、协调

地、省级普查机构逐级进行水井及地下水水源地普查成果复核、审查、汇总。省级普查机构以省套水资源三级区为单元,将普查成果提交到所属流域机构。流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成果进行复核、审查、汇总,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数据处理与数据库建设

(一)基本思路

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进度安排,以基础资料和各类普查表为数据处理对象,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遵从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工作规范,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县、地、省、流域和国家5级开展数据处理工作;按照“逐级上报、超级汇总”和“集中处理、专业把关”的工作模式,按时完成水利普查各项数据处理任务。通过综合利用数据库、地理信息、遥感影像、信息管理和远程传输等技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基层数据采集系统和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基础工作图册编制、内业分析提取、基层调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以及平衡协调等工作,形成高质量的普查数据成果。

(二)主要工作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数据处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数据录入、上报、审核、汇总、平衡、抽查、验收以及成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普查数据处理顺利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利普查工作底册和底图,充分利用本地区已有的基础资料和图件进一步补充完善上级下发的图册资料;根据河流水系分区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按照普查小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县级范围内普查小区划分与编码;根据普查数据处理的需要,明确普查数据处理负责人,选聘一定数量熟悉水利普查业务的数据处理人员、数据录入人员、信息管理和计算机技术人员,做好数据处理培训工作;按照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普查数据处理试点,为普查方案完善提供依据。

2.清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统一安装全国统一开发的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做好各类普查数据的规范化采集和录入处理工作。根据普查对象清查登记需要,做好清查数据的录入、整理和审核,并根据初始名录底册进行比对分析,逐级完成清查名录信息的上报、确认、建库和造册等工作。根据普查对象清查结果,按照“在地原则”,尽可能以纸质表和电子表两种形式,同时发放和回收普查表和台账表。凡具备网络条件的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在填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进行网络报送,以减少数据集中录入工作量,避免录入差错。要根据清查结果,科学估算普查工作量,合理制定普查数据录入计划,做好基层数据处理工作时间安排;凡具备上报条件的普查数据,尽可能提前录入和处理。

3.填表上报阶段数据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数据处理上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数据导入、接收、检查和补录工作;根据普查数据处理规则和要求,开展审核校正、关联分析和汇总平衡等工作。地县两级普查机构要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省级以上普查机构要利用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基础数据的逐级上报和超级汇总;省级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图件信息化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成果图件的数字化和复核验证。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质量控制和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数据的质量评估和成果验收工作。

4.成果发布阶段数据处理

在完成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验收工作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普查信息处理软件,逐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和协调工作;要按照普查成果编撰要求,针对需要发布的主要指标和分组,形成相关汇总表、分析表和图册成果资料。根据普查数据成果进一步开发、利用、共享的需要,按照信息管理的统一要求,对普查数据资源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三)普查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建设

1.主要任务及要求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利用普查形成的各类数据资源,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运用水利普查专用软件,逐级建立普查成果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通过网络传输技术和信息管理手段,采用规范的数据交换格式,初步形成国家、流域、省、地、县5级联动的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普查对象数据、水利普查表扫描数据、水利普查基础数据、水利普查审核数据、元数据和过程管理数据等。各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以逐级普查汇交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审核汇总、集成整合,逐级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水利普查专用软件开发,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本级普查数据处理和数据库建设的软硬件环境配置。数据库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存储目录、文件和数据库格式均采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各级普查办要做好本级网络环境准备和建设,保证网络稳定、畅通和安全。不具备网络环境条件的地方,要做好普查数据多机分散录入的分工协调和合并处理,做好数据上报传输方式的选择与准备。

2.县级和地级数据处理系统

县级和地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不利用专用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水利普查数据库,但采用普查专用软件对其管辖的水利普查数据进行管理。县级和地级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主要步骤如下:①接收发布的水利普查专用软件安装包;②按照软件安装程序进行软件安装;③进行系统配置、基础数据导入、普查任务装载;④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设相应水利普查数据库;⑤利用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

3.省级、流域和国家数据处理系统

省级、流域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采用统一的水利普查数据结构,利用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相应的水利普查数据库,并利用统一下发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管理。

省级、流域和国家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主要步骤如下:①接收发布的水利普查专用软件安装包;②按照软件安装程序进行软件安装;③进行系统配置、基础数据导入、普查任务装载;④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设相应水利普查数据库;⑤利用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⑥开展水利普查数据的汇总和发布资料准备工作;⑦开展水利普查数据的资料深加工工作。

七、质量控制

(一)普查质量控制的原则

数据质量是水利普查的生命,质量控制是水利普查成败的关键,是科学、准确和真实的获取普查数据的重要保障。在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①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普查方案编制、普查试点、普查培训、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处理、汇总发布等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及时识别并消除事前、事中、事后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类因素,保证数据质量。针对普查工作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质量监控措施,对各项普查内容的核心指标和重要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②坚持全员质量控制原则。质量控制必须树立人人负有数据质量责任的观念。参与普查和配合普查工作的全体人员都是质量控制的主体。在积极做好普查人员选聘、培训、分工和责任落实的同时,高度重视宣传动员的作用。要通过依法普查的宣传教育,要求所有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及填表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有据可依;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普查数据的正常报送,不得任意篡改、瞒报、伪报普查报表。

③坚持分级分类质量控制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应当对本级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对本级接收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要根据各专项普查的要求,充分调动和依靠专业人员力量,做好数据审核、校正、论证、评估和验收工作。

(二)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推进普查质量控制各项工作,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均应成立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员质量控制原则,将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开展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普查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查质量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反映各阶段普查工作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本地普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于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问题,要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及时纠正。对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汇报。

(三)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审核制度。一是建立数据审核制度,普查表实行五级审核制度,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二是建立数据抽查制度,进行事中、事后抽查;三是建立数据验收制度,对普查成果逐级进行验收;四是建立数据汇总、协调平衡制度,普查成果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时修改,审核后成果上报上级普查机构;五是建立质量责任奖惩制度。

(四)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①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方案(计划)的编制工作。普查方案设计和技术准备工作,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反复论证,以确保普查工作不因方案缺陷出现系统性误差。

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人员的选聘必须按选聘工作程序执行。对普查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按照国家统一印发的教材,组织有经验的教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③做好普查资料搜集整理的质量控制。充分利用统计、国土、环保、市政等部门掌握的成果资料,做好普查基础数据的比对分析等工作,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编制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并逐级做好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的补充完善、审查核对工作。

④采取得力手段,做好宣传动员,确保工作部署到位、普查经费落实到位,消除影响工作质量的各种隐患。

2.清查登记阶段质量控制

①合理划分普查小区,按“在地原则”,做好普查对象的名录清点、登记造册或图上标注等工作,通过与初始名录底册资料比对和逐级上报认定验收,确保普查(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和普查表式准确发放。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清查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级清查成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发现清查有误的,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②基层数据采集与填表工作,结合相关专业工作选聘合适的普查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建立严格的基层台账制度,做好依法普查、如实填报的宣传教育,加大事中检查监督频度和力度,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真实准确。

③普查基础数据录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取集中录入和分散录入两种方式。专职录入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初始录入的数据须通过抽查一定的原始普查表或扫描件进行复录比对,抽查复录的差错率如不符合数据录入的质量要求,须全部重新录入。数据录入后,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

④县级普查机构在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各类普查数据的规范化收集整理后,应正式打印带数据的普查表,反馈基层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根据基层单位核实确认情况,订正有关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质量控制

①普查数据处理实施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填表单位内部自审、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和数据录入员利用计算机及人工两种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审或组织各单位进行会审,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审核。数据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开展各项普查内容间的汇总平衡分析。

②各级普查办公室在做好本级普查数据审核订正工作的同时,做好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组织指导,严把上报数据的审核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如审核结果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须由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方式予以更改或限时重新填报。

③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对本级数据会审后,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本辖区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填报的基础数据,发现疑问或错误,查清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对抽查复核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须重新上报。

④根据审核校正情况和数据质量抽查复核结果,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论证、审查和验收。

4.成果发布阶段质量控制

①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成果协调分析的有关要求,与已发布的相关普查成果和历史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尤其要与统计、土地、环保、住建等部门发布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数据口径范围和时间的一致性,比较数据收集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的差异,分析数据差异的合理性,并组织跨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定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保障数据发布的权威性。

②根据已经审核验收的数据成果,利用基础电子地图信息,按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库,开展普查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形成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确保普查成果的共享性和可利用性。

八、主要成果

通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获取江河湖泊基本情况及其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水利工程情况、水利机构及其能力建设情况,形成一整套水利普查成果资料,包括普查成果表、数据库、图件、报告等成果。

(一)县、地市级成果

1.报告成果

①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报告。

②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报告。

2.图件成果

①河流湖泊核对图。

②普查对象分布图(各类水利工程、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表及地下水水源地等)。

3.数据成果

①普查对象名录表。

②各类普查表(清查表、台账表、普查表)汇编资料。

③普查汇总表汇编资料。

4.信息系统

建立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基础水利信息采集的统一平台。

(二)省、流域、国家级成果

1.报告成果

总报告:

①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报告。

②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报告。

③第一次水利普查专题研究成果报告。

专项成果报告:

①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③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报告。

④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⑤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⑦灌区专项普查成果报告。

⑧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报告。

2.数据库成果

普查成果信息空间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包括各类普查信息的主题数据库和成果数据库体系。

3.图件成果

①河流湖泊流域图。

②普查对象分布图(各类水利工程、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表及地下水水源地等,包含纸质图和电子版图纸)。

③专题图籍。

4.数据成果

①普查对象名录汇编资料(各类普查对象)。

②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③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④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⑤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汇总资料汇编。

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⑦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⑧灌区专项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九、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主要工作步骤

1.编制普查方案、数据处理方案以及开发水利普查软件等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编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用)》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上述文件编制相应的普查工作方案(计划)。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并开发普查相关软件,组织分发至各级普查机构。

2.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

各流域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选聘得力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流域和辖区内的水利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区普查对象类型、特点及数量等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事普查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利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开展普查试点

普查试点模拟普查工作全过程,检查普查表和普查指标设置的科学性,检验各项普查技术路线、工作流程和和数据采集方法的可行性。各项普查内容的试点与普查软件试点结合进行,在全国选取辽宁、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重庆、陕西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6个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普查试点,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组织实施模式,为普查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开展普查培训

采取“分级分批、综合与专业、集中授课与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培训。

普查培训分三级进行,分为全国培训、省级培训和县级培训。国家普查办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制作培训课件,组织对流域、省级和地级普查机构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地级、县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主要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培训分两期进行,第一阶段培训主要是清查培训,第二阶段培训包括普查培训、汇总培训和成果验收培训等。

培训的重点是普查工作流程、关键环节、普查表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方法、普查软件操作方法等。

5.基础图件及公用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收集国家基础数字地形图、遥感影像等资料,通过内业提取全国50 km2以上河流及1 km2以上湖泊基本信息,编制河湖基础名录及代码,制作县级行政区基础工作底图。基础工作底图为1∶5万比例尺的电子地图或打印的纸质图,主要包括2.5 m遥感影像、50 km2及以上河流和1 km2及以上湖泊的数字水系和流域区划、县级行政区划边界、城乡居民地注记等信息。

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影像资料处理等技术手段提取辖区内水土流失的初步情况和侵蚀沟道的基础信息。

收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普查资料,全国及各地统计年鉴、水利统计年鉴资料,全国及地方掌握的现有水利工程、取水口、排污口、用水户等相关资料,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分析整理。由县级普查机构综合上级普查机构提供资料和本级收集的资料,编制县域内普查对象基础名录,作为清查工作的基础。

6.普查对象清查登记

按“在地原则”,以县级普查机构为主组织实施清查工作。针对普查对象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依据普查对象基础名录,对所有普查对象按普查小区进行地毯式清查,主要登记普查对象名称、位置、规模、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录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清查名录。

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普查表原则上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对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有困难的普查对象,如界河、跨县的引调水工程等,分析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跨界关系,由普查对象主管单位同级的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填报,如省管的引调水工程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管理单位填报。

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分类汇总清查对象名录,形成辖区内清查名录,并编制本级普查机构直接组织填报的普查对象名录。

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对象编码工作,上级普查机构协调指导。跨界的普查对象编码由其组织填报机构编制。

7.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

在清查过程中,普查员甄别普查对象,对需要记录动态指标台账的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同时发放台账表,没有管理单位的普查对象台账表由普查机构填报。台账表按填报要求逐月记录,年终汇总台账数据。

8.开展全面调查

根据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普查表填报单位或普查员分别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工程查勘、推算估算等方法获取普查数据。

流域、省、地、县级普查机构核对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内业提取的河湖名录、水系特征及湖泊形态特征等指标。

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和侵蚀沟道的外业调查工作。

9.普查数据填报、审核及录入

普查表填报单位分析整理普查数据,填报普查表,进行普查表数据的内部审核,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指导与审核,普查机构进行会审。

县级普查机构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普查表进行抽查,与原成果进行对比,统计分析错误率,不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重新填报,直至满足验收标准为止。

以县级普查机构为主,通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软件录入普查表,要求采用双机双人录入互校,专人进行录入复核,并通过软件系统按预先设定的审核关系进行自动校审,发现错误及时处理。

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级普查机构普查填报及审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系统性偏差。

10.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协调与平衡

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审核,与已有的相关成果(含行业内和外行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较大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其他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对区域内普查成果进行逐级汇总、审核、分析、协调。

11.普查成果验收

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成果进行验收。在各级普查机构普查成果验收前,上级普查机构按一定比例抽取普查对象,逐个进行审核、对比、核查,按统一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普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12.成果总结发布

全国、流域、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研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召开总结大会,表彰普查先进单位及个人。

(二)责任分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部署;流域普查机构负责本流域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流域内各省普查工作;省、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普查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内各级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具体实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1.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①组织部署全国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动员。

②组织编制普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章制度等普查文件。

③组织制订数据处理方案,开发普查相关软件。

④落实中央承担的普查经费。

⑤组织全国普查试点,开展全国培训工作。

⑥负责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处理,基础工作图件的编制、分发。

⑦组织指导各地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国水利普查汇总、协调,检查并验收各省及流域普查成果。编制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报告,建立全国水利普查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⑧向社会发布水利普查成果。

2.流域普查机构

①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②协助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培训工作,参加全国普查培训。

③指导流域内各省普查工作,重点进行跨界普查对象的协调,实施流域直管河道、工程、单位机构的普查,协助各省复核流域内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

④负责流域内各省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工作,如经济社会用水数据按水资源三级区汇总工作。

⑤协助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流域内各省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抽查和验收。

⑥负责流域普查成果的复核、协调、汇总与平衡。

⑦负责流域普查成果的整理、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3.省、地市级普查机构

①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建立普查机构。

②制定辖区普查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③负责辖区的普查宣传工作,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省内地市、县级普查培训。

④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⑤试点省、地市组织并指导辖区的普查试点工作,汇总普查试点成果,总结试点经验。

⑥指导、检查、协调下级普查机构工作,重点协调、组织跨界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负责辖区普查对象名录汇总工作,复核辖区内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

⑦实施直管河道、工程、单位机构的普查,完成区域内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与平衡。

⑧负责下级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工作。

⑨对区域内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抽查和验收。

⑩负责普查成果的整理、保管、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4.县级普查机构

①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

②制定本县普查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③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落实普查人员。

④开展普查宣传,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培训,负责基层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⑤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⑥试点县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

⑦组织普查对象的清查、登记、复核,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对于本级不能组织填报的,上报上级普查机构,编制清查名录。

⑧组织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

⑨通过档案查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收集、复核普查数据,组织填报、审核普查表。

⑩负责基层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

⑪协助省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⑫组织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的外业调查工作。

⑬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

⑭协助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

⑮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分析工作。

⑯负责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进度计划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为期3年,从2010年1月—2012年12月。总体上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清查登记阶段、填表上报阶段和成果发布四个阶段。根据各项普查内容的特点和相互关系,其中河湖名录的编制应于2010年10月底以前完成,作为其他普查对象开展清查登记的基础;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普查的内业提取工作应于2010年12月底完成,并部署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普查的外业调查工作。各阶段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0年工作计划(前期准备阶段)

时间安排:2010年1月—2010年12月

2010年1—4月,成立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编制完成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用)、试点总体方案、规章制度、普查工作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2010年4—8月,各试点流域及试点省、地、县先期成立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普查试点,编制试点总结报告;根据试点情况,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修改完善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流域机构及各级政府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软件开发与部署;编制培训教材。

2010年9—12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完成河湖名录的编制及复核;收集整理普查相关基础资料,编制普查对象基础名录;完成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情况遥感影像资料内业提取工作;完成普查专用设备采购和配置等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各流域及各省、地、县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综合培训及清查登记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宣传。

(二)2011年工作计划(清查登记阶段)

时间安排:2011年1月—2011年12月

2011年1—5月,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并进行县级审核、抽查。

2011年4—6月,县级普查机构录入、审核清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界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定普查表基层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进行普查对象编码,形成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2011年6—8月,逐级抽查、验收清查名录。

2011年9—12月,全国及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第二阶段培训;各级完成清查对象增补工作,编制完善普查对象名录。

2011年上半年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河流及湖泊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情况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的野外调查工作;2011年下半年完成河流湖泊普查表填报及汇总、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计算分析汇总等工作,基本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蚀沟道普查等工作。

2011年,流域及各省、地、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建立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通过档案查阅、内业分析、外业调查等方式获取普查数据;开展普查数据中间抽查工作;完成填表上报前的各项基础数据准备工作。

(三)2012年1—6月工作计划(填表上报阶段)

时间安排:2012年1月—2012年6月

2012年1—3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012年4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上报。

2012年5月,地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12年6月,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四)2012年7—12月工作计划(成果发布阶段)

时间安排:2012年7月—2012年12月

2012年6—10月,完成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进行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012年11—12月,建立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发布各级水利普查公报;召开各级、各专业总结会;召开全国总结表彰大会等。

十一、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流域机构参照全国水利普查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相应普查机构。负责或参与流域内有关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完成普查成果的协调、复核与汇总,提出流域水利普查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水利普查工作。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协调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农业、统计、林业、气象、能源、测绘及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门密切配合,为水利普查提供经费、基础资料、统计分析等保障工作。

(二)制度保障

水利普查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普查。

1.健全普查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相关规章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各级普查职能部门的职责。全国统一制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守则,明确普查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立普查人员培训制度,各级普查人员经培训后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2.质量控制及成果抽查验收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均应独立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评估和质量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水利普查机构制订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和普查成果抽查验收细则,制定实施严格的普查成果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建立数据审核、平衡、抽查、协调等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和建立质量奖惩制度。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普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涉及涉密信息(1∶5万电子地图,国际河流相关涉密信息)的单位必须做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的安全保密工作,除了技术手段外,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部门的要求及水利部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和规定

全国执行统一的普查标准。全国水利普查机构统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相关的技术规定,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制定统一的抽查验收细则。省级普查机构要根据统一的标准及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水利普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流量监测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水利普查的技术含量,提高普查质量,加快普查进度。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技术咨询专家组,专家组对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由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巡视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巡视工作。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普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技术问题。

(四)安全保障

在普查数据处理期间,为防止普查数据处理的软硬件系统运行崩溃、数据资源损害和失密,各级普查办要明确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建立适合普查数据处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机制。各级普查机构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安装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并开启防火墙实时监控,确保数据处理设备和数据的安全运行。使用普查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数据操作授权、备份管理和运行日志监控的有关规定。以网络为依托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时,必须确保内外网隔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标准和条例进行涉密内网的安全系统建设。

下发的纸质地图按照国家传统涉密介质管理规定执行;县和地市级系统采用用户口令管理,省级、流域和国家采用涉密系统进行管理,非涉密数据可采用在线方式交换,涉密信息采用离线方式交换。

(五)经费保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普查顺利实施。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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