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地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的博弈思考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
2010-09-07于晓阳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201
○蒋 岚 于晓阳 张 丽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01)
西南地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的博弈思考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
○蒋 岚 于晓阳 张 丽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01)
本文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为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主体行为与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之间的博弈状况。研究表明,无论有无纠纷的发生,成立仲裁机构都可以使政府和农户进行最优选择。
仲裁机构 动态博弈 模型 策略选择
一、样本分析
本文的分析数据来源于2010年6月份的调研,以西双版纳的土地承包户为调查对象,以景洪市、勐海县和勐腊县为调查地点。经调查统计,全州在补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期间,共排查出农地权属纠纷1435起,纠纷面积11万亩,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户与户之间的宗地界线纠纷,其次是农户宗地界线与集体林、国有林、自然保护区、国营农场、驻军等界线纠纷。目前,景洪市成立了部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试点仲裁机构,勐海县成立了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试点仲裁机构。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有发生,加上仲裁机构数量为数较少,且还在试点阶段,农户进一步经营流转的积极性下降,导致背离土地流转初衷的情况出现。
二、博弈模型的选择和构建
1、博弈模型的选择
本文选用的是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这种博弈是各博弈方的选择行为有先后次序,而后选择行为者能够看到先选择行为者的选择内容,博弈主体相互了解得益情况且对博弈过程也完全了解,因此动态博弈中各博弈方的地位是不对称的。本文涉及的主体是政府和农户,政府在成立仲裁机构的过程中重点考虑的是社会效益,而农户考虑的是经济效益,双方的不同追求形成了一种博弈关系。其中,政府在这一博弈过程中起支配地位,具有最先决策权,农户根据政府的决策选择自己的行为。政府和农户相互了解彼此的得益情况和选择过程,所以,此博弈属于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是否该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是双方博弈的结果。
2、博弈树的建立
(1)博弈模型可选策略集。本文涉及的博弈主体有两个,一是西双版纳州政府,二是农户,双方的策略选择如下:
政府的可行集={a1成立纠纷仲裁机构,a2不成立纠纷仲裁机构};
农户在政府选择a1的情况下,可行集={b1农户接受仲裁机构的调处,b2农户将采取“非规范”的抗争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农户在政府选择a2的情况下,可行集={b1农户将采取“非规范”的抗争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2)地方政府与农户的博弈树。根据双方的策略集和行为选择秩序,我们用动态博弈树来具体表示双方行为选择的顺序和策略集,如图1所示。
图1 地方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博弈树
三、博弈分析
动态博弈中博弈方的策略是行为主体在各个博弈阶段针对各种情况相应选择的计划而预先设定的。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假设条件,并在此假设前提下,分析发生纠纷和未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政府和农户放入博弈的过程与结果。
1、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
(1)为简单起见,假设此次博弈仅为西双版纳州政府与农户的双方博弈。
(2)西双版纳州政府是先选择行为者,对是否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有最终决定权。
(3)政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最大化,而农户追求的是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
(4)当有纠纷发生时,农户接受调处的成本是T,“非规范式”抗争的成本是C,且T<C。
(5)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收益为R,政府的社会效益为S,政府的信用收益为CX。
2、博弈主体相关收益分析
政府收益用u1表示,农户的收益用u2表示。当政府选择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时,农户不同的策略选择所产生的双方收益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双方策略选择及其收益
3、相机抉择和策略中的可信性问题
(1)当政府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时农户的策略选择。当纠纷发生时,农户将从b1和b2中进行选择。假设农户在纠纷发生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调处,虽然接受调处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但农户的合法权益最终将得到保障。此时,农户的收益为R-T。
考虑打官司通常要消耗的人力物力,并且常常不能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全部利益,因此,农户将采取“非规范”的抗争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非规范”的抗争方式包括恐吓、聚众斗殴、毁坏作物等等。但非规范式的方式不一定会奏效,那么农户的威胁就不再是可信的了,是一种不可信的“空头”威胁。农户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抗争过程中会蒙受损失,且加深了农户之间的矛盾。此时,农户的收益为R-C,又由T<C知R-C<R-T,因此,当有纠纷发生时,农户会选择策略b1,即接受仲裁机构的调处。
当未发生纠纷时,农户会选择b3,即和谐相处,相互监督,农户的收益为R。很显然,政府成立纠纷仲裁则会对农户起到震慑和监督作用,以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2)当政府未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时农户的策略选择。当纠纷发生时,若政府未成立仲裁机构,则农户只能选择b2,即采取各种“非规范”的抗争方式达到自身的利益诉求。而“非规范”的抗争方式很可能使双方都蒙受损失。此时,农户的收益为R-C。
当未发生纠纷时,农户会选择b3,即和谐相处,相互监督,农户的收益为R。即使政府未成立仲裁机构,社会也会安定有序。
(3)政府的策略选择。当纠纷发生时,政府的最优策略选择是a1成立纠纷仲裁机构。纠纷发生时,政府若成立仲裁机构,则政府的最大收益为S+CX;未成立仲裁机构,政府的收益为S-CX。显然,S+CX>S-CX。因此,当纠纷发生时,政府应选择a1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此时收益最大。
当未发生纠纷时,政府的最优策略都是a1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前文所述,无论政府是否成立仲裁机构,农户都会选择b3,即和谐相处,相互监督。由于S+T+C+CX>S+T+C,故政府选择成立仲裁机构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益:S+T+C。成立仲裁机构不但保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侵害者有足够的震慑作用,而且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度,充分保障了社会公平和经济活动的效率。因此,政府应选择a1成立纠纷仲裁机构。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通过对比成立纠纷仲裁机构和不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情况下农户的行为选择以及政府的策略选择,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1、是否有纠纷发生对农户行为选择有显著影响
由于补换发证工作尚未完成,且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流转多数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并未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乏服务和指导;土地流转用途也较为单一。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农户将从b1和b2中选择,即通过仲裁或自行解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可能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降低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社会效益。
2、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是实现双方博弈共赢的最优结果
由博弈模型可知,与不成立纠纷仲裁机构相比,政府成立纠纷仲裁机构可获得的社会效益最大。同时,对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实现最有效的社会分工合作、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等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成立纠纷仲裁机构既可以在未发生纠纷时防微杜渐,监督和引导农户的经营行为,又可针对实际情况解决纠纷问题,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对西双版纳州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意义。
3、加快完善纠纷仲裁机构配套建设,以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
目前只有景洪和勐海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试点仲裁机构,处理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数为三件。要建立健全市、县、乡、村调处班子,构建调处网络。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把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级调处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保障农户的经济利益,实现政府的社会效益,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
4、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
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中的领导和管理。对于借纠纷带头闹事、破坏社会和谐、违法乱纪的人员,必须依法惩处。还要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正确处理跨区域的林权纠纷。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处理时机尚未成熟之前,要协同相邻地区的县乡村积极做好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因此,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除了靠“村规民约”外,还必须要完善立法。
5、追溯西双版纳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根源,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积极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定点观察和调研,认真抓好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本着早发现、尽快查、解而不结、疏而不堵的原则,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抓好林权纠纷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一定要认真对待,以便追溯西双版纳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根源,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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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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