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法制化进程对企业专利投资的影响研究
——基于产权特征的实证分析
2010-09-07纪晓丽
纪晓丽
(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30)
地区法制化进程对企业专利投资的影响研究
——基于产权特征的实证分析
纪晓丽
(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30)
基于专利投资的强度、结构和效益三个维度,本文实证分析了法制化程度对企业专利投资的影响。研究表明:(1)随着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总体的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发明型专利投入比例与专利投资价值同步增加;(2)法制进程对专利投资强度和结构的影响,因产权控制特征和归属级别的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3)在法制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企业专利投资具有更高的边际价值效应。
法制化进程;产权特征;专利资产;专利结构
一、引言
作为技术创新的最终成果,专利不仅是国家和企业科技资产的核心部分,而且是企业创新性投资实现市场价值的重要标志。在技术创新体系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为专利投资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与制度支撑,可以降低专利资产投资的制度风险,增加专利成果的内部收益,提高地区原创性投资的理性预期,加快再次创新与技术层次升级[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位居世界前列,综合国力持续提升。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与国际竞争的加剧,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高技术模仿 -低专利原创”、“外观专利较多 -发明专利不足”问题日益显现[2-3]。因此,如何破解技术创新领域的结构与质量双重难题,成为了构建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必须面对与克服的挑战。针对我国专利资产投资规模偏低、质量较弱的现状,国内学者从高科技产业聚集[4]、自主创新的投入产出绩效[5]、最优专利期限[6]和科技支出的价值相关性[7]等多个视角[8-10],对专利资产投资的结构与效率展开了研究。但现有的文献主要是从科技要素与行业特征层面来研究国家或地区专利投资的结构与强度问题,研究的视角有待进一步深入与拓展。
专利资产投资不是一个孤立的技术经济问题,因国家或地区的创新制度和法律环境差异,专利投资的强度与结构内生于创新主体的利益与竞争机制之中[11]。因此,如果忽略了对专利投资背后的地区法制化程度和创新主体的产权特征分析,将很难对专利投入的驱动因素、价值创新与实现方式作出深刻解读。基于我国各地区的法制化进程差异,结合转型经济背景下的企业所有权控制特征,本文将企业的专利资产投资影响细化到强度、结构和效益三个具体层面,着重研究并回答以下问题:地区法制化进程的不平衡性如何影响各地区内企业的专利资产投资强度与结构?进一步,相同法制进程下的不同产权特征,不同法制进程下的相同产权特征分别对企业专利投资的强度、结构和价值影响如何?通过本文的研究,不仅提供了法制化进程影响企业专利成果质量与结构的经验证据,而且为企业专利资产投资的产权激励政策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
二、理论分析、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一)法制化与专利资产投资
自 Argyres and Brian(1983)[12]的研究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由于技术专利的非排他性与公共品特征,应该通过法律与外生制度的安排,在合理时期内阻止专利技术的扩散,激励技术创新的反复[13]。此后,随着专利构成、地区差异、市场竞争与企业特征因素的纳入,有关法律保护对专利资产投资的影响研究进一步展开与细化。Moser(2005)[14]基于法系与执法效力差异的研究表明:整体而言,普通法国家对技术创新和专利投资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效果优于大陆法系国家;而对于技术创新体系较为薄弱的地区而言,要提升技术创新效率,就需要加强专利制度的保护,提高自主创新、技术引进与吸收的质量。Gans,Joshua,David and Scott(2008)[15]的研究则发现:如果地区法律和司法体系不能够有效地保护专利投资的利益,技术创新主体将不愿意投资于发明型专利,而更倾向于投入实用型和外观型专利,并利用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对竞争企业的发明专利采取理性的机会主义态度。然而,过度严格的知识产权政策未必会促进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Barlevy(2007)[16]的研究指出:在法制化程度较高、技术创新体系先进的地区,强化专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将导致创新主体的市场垄断格局,从而扭曲社会资源的配置,降低社会的整体福利。因此,Balasubramanian and Jagadeesh(2010)[17]认为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与地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在保持技术创新体系开放度与赋予创新主体利益激励之间进行权衡;对于技术创新的后进地区而言,应通过法律体制优先保障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然后逐步导入创新共享的制度安排。
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的实施到“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展开,我国在逐步改进关于技术创新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内容。迄今,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版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成文法,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与规范。然而,鉴于我国疆域的辽阔与人口规模的庞大,各地区在经济地理、市场文化习俗和政府治理等方面存在显著的禀赋与条件差异,相同的国家法制内容和统一的司法体系在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进程并不平衡[18]。因此,不同地区的专利资产投资面临的法制环境可能迥然不同,其强度与效率很可能受到司法效力高低和法制化进程差异的影响。在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程序较为完善。较高的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作为市场竞争规则中的置信承诺,可以有效规避企业简单或重复的技术投资模仿,激励企业更加关注专利投资的质量与效率。
(二)产权制度安排与专利资产投资
尽管法制化进程对所在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具有独立的影响作用,但外部制度环境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依然内生于企业产权控制主体的激励机制与利益取向。特别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区域经济的非均衡性,国家层面的创新系统往往需要在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平衡;而企业行为与决策的灵活性,能更好地匹配技术创新的市场需求。因此,企业创新主体的产权制度设计对专利投资的激励机制就尤为重要[19-21]。我国转型经济背景下的企业产权制度重塑,是市场化与分权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分权式改革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分权,也包括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法定产权归属的重新界定。
首先,就中央企业而言,一方面,由于其处于国家利益的全局层面,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重大经济社会战略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央企国际化与开拓海外市场战略的实施,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实质性转变过程中,中央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与多边的激烈竞争,这客观上对央企的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就各级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而言,由于均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大都存在超产权的政治经济联系。基于就业、稳定与政绩目标的综合权衡,地方政府倾向于利用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平台完成就业吸纳度高、可视性好、应用快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投资周期长、不确定性高、推广成本大的专利投入,则很可能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与内在动力。尤其对于产权控制层次较低的市、县级国有企业而言,不仅在更大程度上要直接承担解决就业与维护稳定的责任,而且金融资源更为稀缺,地方政府更期望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风险低、见效快,以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最后,作为产权界定更为清晰、利益目标更为单纯的民营企业,其经营决策受到地方政治和公共目标的直接干预较少,技术创新投资受市场竞争驱动的可能性更大。然而,作为新兴的经济力量,民营上市企业的行业优势和经营实力依然偏弱。在追求规模效应的过程中,外观模仿型与技术实用型专利将处于更为明显的占优地位,而发明型专利的时效性与风险性,将导致其在民营企业的技术投资预算中处于次优选择。
综上分析,本文对法制化进程、产权控制与企业专利资产投资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 1:随着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总体的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发明型专利投入比例与专利投资价值同步增加。
假设 2:在法制化程度相同的地区,中央企业的专利投资强度与发明型专利比例最大,民营上市公司的专利投资强度与发明比例高于地方政府所属的上市公司。
假设 3:地方国有企业的专利投资强度、发明型专利比例与企业产权所属的级别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分布与数据特征
与国内大多数研究的法制化选取指标相同[22-24],本文采用樊纲、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 2006年度报告》提供的 2003、2004和 2005三个年度的各地区法制化指数。相应地,我们选取 2003-2005沪深两市 A股市场非金融类公司作为考察对象。专利资产、成果和结构数据采用手工方法,分别从样本公司年报附注的“无形资产注释”项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sipo.gov.cn/sipo2008/zljs中进行筛选和记录,并剔除了记录不详的公司。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于本文所使用到的主要连续变量,剔除了极端值样本。最后得到有效样本 407个,其中 2003年 110个 ,2004年 134个,2005年 163个;中央国资委控制样本 52个;省级国资委控制样本190个;市、县级国资委控制样本 112;民营和私有企业控制样本 53个。
表 1对样本公司 2003-2005年度所在地区的法制化指数与专利成果增长均值,发明型专利比重进行了列示。从样本的分布特征来看:在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企业专利资产的增量和发明性专利的比例较高,整体表现为正相关关系。但法制化指数——专利成果增长——发明型专利比例提高之间的变动趋势并不存在严格的一致性。例如:在法制化指数 5-6的地区,福建企业的专利资产与成果高于辽宁,但发明型专利的比重同比较低;而在法制化指数 7-8的地区,北京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比重高于浙江,但专利资产增长总量同比较低。可见,在相同的地区,法制化进程对专利资产的数量和结果作用存在非平衡性。
表 1 地区法制化指数与样本公司专利资产统计
(二)研究步骤与方法
首先,基于不同地区的法制化指数排序,分别对样本公司总体的专利资产增量和发明型专利比重进行统计分析与计量检验。然后,采用面板数据的 GLS回归方法,在不同产权特征下,分别考察法制化程度对专利资产增量和发明型专利比重的影响程度,其中 GLS回归方差权重的选取以专利资产增量的行业差异为依据。最后,在不同法制化程度和产权特征下,分别考察专利资产增量和专利资产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在回归分析中,分别采用专利资产增量与存量之比 (ΔPA/PA)、发明型专利与专利总量之比(I
NPA/PA)作为表征专利资产规模与结构的被解释变量,以法制化程度 (LAW)、产权控制类型(TYPE),以及法制化与产权类型的交互项 (LAW×TYPE)作为解释变量,TYPE分别代表 CGC、PGC、LGC和 PRC四种产权特征。交互变量 (LAW×TYPE)用来分析在法制化程度不同的地区,产权特征对专利资产增量与结构的影响是否具有显著差异。此外,参考相关研究[15,25,26],以影响 R&D和专利成果的行业与公司特征因素:行业集中度(HH I)、负债比例 (DEBT)、企业规模 (SIZE)、息税前收益 (EB IT)和总资产增长率 (TA)作为控制变量,设立如下回归模型:
上述模型 1-3的各变量的定义和计算见表2, IND和 YEAR分别为行业和时间虚拟变量。
表 2 变量描述
四、实证结果
(一)法制化程度、产权特征与专利资产的计量分析
首先,按产权控制类型分类,对不同法制化程度下的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和发明型专利比重进行了描述性统计,表 3和表 4的统计结果与理论预期基本一致:随着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专利资产投资强度与发明型专利的比重同步增加。在五个不同的法制化指数分布区间内 (表 3),中央国资委和民营产权所控制的公司,其专利资产投资的总体均值分别达到了 6.9%和 7.7%,均高于省、市、县政府所属的上市公司。而省级政府所控上市公司的专利投资总体均值为 4.8%,市、县级国资委控制的公司专利投资强度最低,总体均值仅为 4.1%。对于专利投资的结构质量而言,在五个不同的法制化指数分布区间内 (表 4),中央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比重对法制化进程的反应程度最大,总体均值为 14.9%,民营企业次之 (13.8%),省、市级地方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比重较低,分别为 10.2%和9.1%。
其次,我们对法制化程度与专利投资强度、发明型专利比重之间的变动趋势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表 3和表 4的统计趋势来看:整体而言,在法制化指数分布区间内,四类产权特征下的公司专利投资强度与发明型专利比重均随着法制化程度的提高而整体攀升,总体上符合“法制化进程与专利投资强度、质量正相关”的理论预期。但是,在等量递增的法制化指数区间下,专利投资强度和投资结构随法制化程度变动的趋势则呈现出明显的非对称特征。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法制化指数小于7的三个区间内 (表 3),四类产权特征下的专利投资增长相对较快,法制化进程驱动专利投资的效应强劲;相反,在法制化指数大于 7的三个区间内,专利投资强度随法制化程度提高而上升的趋势则明显趋缓。另一方面,在法制化指数大于 7的三个区间内(表 4),发明型专利的比重增长十分强劲;而在小于 7的区间内,发明型专利比重对法制化进程的反应则较弱。由此可见,法制化进程对专利投资数量与质量的边际贡献很可能存在阶段性差异,即:在法制化进程较弱的地区,法律保护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专利资产投资规模的作用较为显著;而在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法律保护对于提升专利投资质量的效果更为明显。进一步,KruskalWallis H非参数的组间检验和 Mann-Whitney U两两检验结果表明:在法制化进程相似的地区,不同产权特征的企业,其专利投资强度和结构大都存在显著性差异。
表 3 法制化程度与专利资产增量统计检验
表 4 法制化程度与专利结构统计检验
综上可见,就中央企业而言,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实施主体,不仅在国家层面上对提升专利投资具有迫切要求,而且国际化的多边激烈竞争,促使央企更加注重发明创新型专利的开发与投入。同时,央企与所在地方政府之间没有产权与人事隶属关系,地区法制化进程对其专利资产的保护将更为直接与集中,发明型专利的市场需求反应将更为灵敏。与中央企业相似,民营企业也处于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范围之外,其专利投资对法律保护环境也具有灵敏的响应机制。然而,我国民营企业尚处于追求规模效应的发展阶段,对外观模仿型与技术实用型专利的投入依然处于明显的占优地位。就两级地方政府所属的公司而言,基于就业、稳定与政绩目标的综合权衡,地方政府对于投资周期长、不确定性高的专利投入,很可能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与内在动力。法制化进程对专利资产投入的促进效应受到了政府目标的干预与弱化。特别对于产权控制层次较低的市、县级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在更大程度上直接承担就业岗位与维护基层稳定的责任,地方政府对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的干预更容易弱化法制化进程对技术专利项目的促进作用。
(二)法制化进程、产权特征与专利资产的回归分析
表 5报告了法制化程度与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和结构的回归结果。从样本总体的回归结果来看:首先,法制化指数与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和结构显著正相关 (回归系数分别为 0.351和0.649),且未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专利资产投资强度与结构对法制化程度的敏感性则分别表现出明显的递减 (0.732→0.312→0.093)和递增 (0.538→0.973→1.352)趋势,即:在法制化进程较低的地区,法律保护环境的改善对专利资产规模的提升作用较大;在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专利投资的质量对法律保护的依赖程度更强。其次,从法制化程度与产权控制类型的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来看:法制化程度对专利投资的推进作用因产权控制方式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在四类交互变量回归结果中,法制化进程对企业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和结构的影响,在民营企业与中央企业中交替最大,即:法制化进程对民营企业专利资产投资规模的影响最大 ([LAW ×PRC]系数 =0.921),对中央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比重影响作用最大 ([LAW ×CGC]系数 =2.161)。而法制化进程对省级国有企业专利资产的投资规模与结构影响作用较小 ([LAW ×PGC]系数为0.280和 1.451),对市、县级国资委所控企业的专利投资规模和结构影响最小 ([LAW ×LGC]系数为 0.210和 1.216),而且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尽管法制化程度对所在地区企业的专利资产投资具有独立的影响作用,但影响的程度和效果,依然有赖于企业产权特征与产权控制主体的利益取向。
基于法制化进程的动态分布,我们进一步对不同产权特征企业的专利投资强度与结构展开了分析。从回归结果来看:地方国资委控制的上市公司,其所在地区的法制化进程对专利资产规模与结构的影响大都不显著。对于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不仅所在地区的法制化程度与专利投资水平和结构显著正相关,而且敏感程度均高于地方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其中,中央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比重和民营企业的专利投资水平,分别对法制化程度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在回归结果中分别达到了 3.342和 1.827。以法制化较高地区 (7以上)的中央企业发明型专利为例,地区法制化程度每推进一个单位,带动的发明型专利增量是民营企业的 1.36倍 (3.342/2.441),是省级和市县国资委控制企业的 (3.342/2.147)1.56和 (3.342/1.353)2.47倍。通过比较不同法制化进程区间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在法制化进程较高的地区,中央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更容易被法律保护措施所促进;而在法制化进程较低的地区,法律保护措施的改善更容易释放民营企业对外观与实用性专利投入的技术竞争动力。可见,由于民营企业现阶段对规模扩张的内在要求,通过增加外观与实用型专利技术的投入可以在追踪技术发展趋势的条件下,尽可能兼顾实用技术的规模效应与经济成本。
综上可见:在法制化进程与专利投资之间具有紧密关系的同时,地区法制进程对专利投资强度和结构的影响效果却因不同产权控制特征的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中央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投资比重、民营企业的外观实用型专利投资分别对法制化进程的响应程度最高,而省、市、县所属国有企业专利投资的法制促进效应则逐级降低。
(三)法制化进程、产权特征与专利投资的价值效应
表 3至表 5的统计分析和回归结果均已证实:尽管法制化进程对企业专利投资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在不同的产权控制类型下,企业所在地区的法制化程度对专利投资强度和结构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在不同法制化水平的地区,专利投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怎样?在不同产权控制类型的企业中,实用型专利与发明型专利的价值发掘是否存在差异?本文将对此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分别在法制化程度和产权特征分类下,以专利投资强度 (PA)和专利投资结构 (发明型专利比重 - INPA)为解释变量,以滞后一期的托宾 Q
为被解释变量,控制企业规模 (SIZE)、负债水平(DEBT)和息税前收益 (EB IT)的影响,进行了回归分析。从表 6(Panel A)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除了法制化指数在 5以下的两组样本外,其余三组样本的专利投资水平、发明型专利比重均与企业价值正相关,且回归系数均在 10%以上的水平显著。再从不同法制化程度的比较来看:在法制化程度越低的地区,专利投资对企业价值的边际促进作用越大,尤其是增加发明型与创新型专利的投入比重,对于提升企业价值的效果更为显著。在法制化指数为小于 3的分组中,每增加一个单位的发明型专利比重,对企业价值托宾 Q的边际贡献率为法制化指数最高组 (大于 7)的 1.9倍 (13.875/7.286)。基于专利资产投资水平变量(PA)的回归结果也佐证了法制化进程对 R&D投资的价值促进效应。在按产权控制特征进行分类的样本回归结果中(PanelB):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专利投资对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而省和市、县国资委控制的两类企业,其专利投资不仅与托宾Q之间无显著的相关性,而且企业价值对专利投资的敏感性均小于央企和民营企业。
表 5 法制化程度、产权特征与专利资产投资的回归结果
表 6 法制化、产权特征与专利资产投资价值效应的回归结果
综合以上价值效应的回归结构可见:尽管在法制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专利投资具有更高的企业边际价值效应,但只有在法制化进程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专利投资的价值效应才可能因法制环境的实质性改善而得到实质性的体现。同时,地方政府的利益动机与干预行为抑制了法制化进程对企业专利投资的价值提升效果。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基于法制化进程促进企业专利投资的理论动因,在市场化与分权改革所形成的产权控制特征下,本文从强度、结构和效益三个维度实证考察了法制化程度对企业专利投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整体而言:一方面,随着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总体的专利资产投资强度、发明型专利投入比例与专利投资价值同步增加;另一方面,法制化进程对专利投资数量与质量的边际贡献存在阶段性差异。在法制化进程较弱的地区,法律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专利资产投资规模的作用较为显著;而在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法律保护对于提升专利投资质量的效果更为明显。(2)地区法制进程对专利投资强度和结构的影响效果却因不同产权控制特征的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法制化进程较高的地区,中央企业的发明型专利更容易被法律保护措施所促进;而在法制化进程较低的地区,法律保护措施的改善更容易释放民营企业对外观与实用性专利投入的技术竞争动力。可见,由于民营企业现阶段对规模扩张的内在要求,通过增加外观与实用型专利技术的投入可以在追踪技术发展趋势的条件下,尽可能兼顾实用技术的规模效应与经济成本。在实现规模扩张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并激发发明型专利的投资动力。(3)尽管我国各地区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但与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相比,地方国有企业由于受控于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要为当地政府的就业、维稳和 GDP增长目标服务。而专利技术投资的长期性、不确定性和成效的滞后性,很难在短期内满足当地政府的社会服务和政绩目标。因此,法制化进程对地方国有企业专利技术投入的驱动与保障作用,不仅容易因地方政府基于稳定、就业和区域经济增长综合目标的干预而被制度性屏蔽,而且省、市、县所属国有企业专利投资的法制促进效应逐级降低。(4)虽然在法制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专利投资具有更高的企业边际价值效应,但只有在法制化进程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专利投资的价值效应才可能因法制环境的实质性改善而得到实质性的体现。而对于地方政府所辖的企业而言,当地政府利益动机与干预行为,不仅削弱了法制化进程对企业专利投资的促进与保障功能,而且法制化的推进并没有通过提高专利投资强度与发明型专利的比重,对企业产生显著的边际价值贡献。
本文研究结论的启示在于:首先,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应进一步培育企业知识产权决策的法制化意识,形成专利产出、结构优化与法制保障的良性互动机制。其次,应根据行业的知识产权特性差异,将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数量、发明型专利指标纳入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框架,形成专利投入的激励制度安排,提高法制环境对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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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润 泽)
Influence of the RegionalLegalization Process on the Enterprise Patent Invest ment——EmpiricalAnalysisBased on Property Right Characteristics
J IXiao-li
(College of Econom ics and Business Adm inistration,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400030,China)
Influence of the regional legalization process on the enterprise patent investment is studied empirically based on the level,structure and benefit--the three aspectsof patent inves tment.The results show that:(1)the total levelof enterprise patent assets investment,the input ratio of created patent and the value of patent investment increased simultaneouslywith the enhancement of legalization extent;(2)the influence of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n the enterprise patent investment level and structure exist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when the control characteristics and series of property right are different;(3)in the region with lower legalization level,enterprise patent investment has highermarginal utility.
legalization process;property characteristic;patent asset;patent structure
F276.3
A
1002-9753(2010)10-0037-10
2010-04-29
2010-08-0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批号:70872121);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09YJC580713)。
纪晓丽 (1957-),女,山东烟台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与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