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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审视与考辨

2010-08-29刘跃军杨明珠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文化景观归类龙舟

刘跃军,杨明珠

(山东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59)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审视与考辨

刘跃军,杨明珠

(山东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59)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简单地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合理急需进一步论证,重新认识传统龙舟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强调文化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关系,对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种类的归属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提出理性判断。认为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应归类于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为其保护内容和工作方法提供指导性理论依据。

传统龙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

具有崇高体育理想的价值体系和以竞争性体育结构为主导的中国传统龙舟文化,客观地见证了中华各民族生产、生活的发展过程,彰显着中华民族特殊身份的申认,以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形态,蕴藏着东方文明发展最宝贵的历史基因,成为具有独特风韵的传统文化遗产。传统龙舟文化简单地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合理,这直接关系到这一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方法和理念的确定,急需进一步论证。事实上,这个问题包含许多累积形成的层面,有必要对此加以考辨。

1 对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考辨

1.1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无体例模式阶段到初步探索体例阶段的过程。早期的保护工作整体上缺乏保护理论的研究、保护意识的培养和保护理念的形成;随着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在地方性传统龙舟运动的开展和弘扬过程中,对它的社会价值有了新的认识,有意识地加强了对地方性传统龙舟运动特色的保护,其传统性得到恢复性的延续,促进了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但各地方在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单纯地突出其文化属性,而对其它内在属性有所忽视,表现的主要形式是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1.2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由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并对内容进行了详细地界定:(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我国在 2005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界定: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

从以上所述概念认识传统龙舟文化遗产,非物质层次包含与民俗节庆联系密切的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物质层次包括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同时把传统龙舟文化表现形式固定在相对狭小的场所和周期性的时段,想当然地归属一个自身界定有些混淆的概念——文化空间。但这种种类归属的界定,缺乏对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基本属性的认识,同时缺乏对当今国际上文化遗产整体性、可持续性等保护理念的深层次认识,人为地割裂了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

1.3 对传统龙舟文化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新审视

1.3.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存在着相互抵牾的理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尽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性进行概念上的高度抽象、概括,但只是一种囿于理解层面的、约定俗成的认识,以致与“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了人为的对峙;更为棘手的是,由于有形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两分法在分类学上本身就不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所以,使用这一分类体系的国家常常由于理解上的偏差而造成分类上的混乱[2]:一是容易对一个重要的事实产生巨大的遮蔽作用,因为每一个物质文化形态都伴随着相应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二是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包含传统与民间文化的“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两个种类,将一个有形的、物质的“文化空间”纳入该范畴,它不仅不足以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它相对固定的物质文化形态 (如文化空间)[3],而且将保护工作最终落脚点又还原为物质形式。

1.3.2 对传统龙舟文化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勘误

对“物质”与“非物质”认识存在局限性。“物质”与“非物质”主要是指龙舟载体的不同形态,“物质”指固定的、静态化的形态;“非物质”是否需要依赖活态的传承人予以传承等。“非物质”形态应是建立在“物质”形态之上,通过物质形态反映出了其精神、价值和意义;不能理解为与“物质”绝缘,没有物质因素。这两种形态共同构成了传统龙舟文化遗产的整体,互为依附,“事实上,许多文化现象都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非物质文化)的有机结合,它们常常是共生的”,“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很难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截然分开”[4]。简单的把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和内容界定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淆,在对传统龙舟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普及、科学研究和工作实践中都会带来分歧。如在苗族文化遗产中,将龙舟实物归类于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建筑艺术;而把赛龙舟、龙船节归类于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5]。

建起了生态监测数据中心和各实施单位在内的分中心,建立了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数据平台。生态监测信息已在有关规划编制、生态工程生态成效评估、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试点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传统龙舟文化整体性保护理念认识存在局限性。根据 2005年《西安宣言》文件意旨,传统龙舟文化遗产是历史信息的载体,离开了环境,其整体性将被隔断,就必将沦为一处处文化“孤岛”,失去了昔日尊严而难以焕发活力。作为遗产本体固然重要,但有着文化生态意义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也同样重要,在这里“环境”被认为是体现传统龙舟文化遗产整体性的一部分,是一种真实的、基础性的存在。因此,要注重对传统龙舟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妥善保护。必须充分应对由于生活方式、工农业、发展、旅游以及不可抗拒性灾难所造成的损毁;必须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外部环境的不可再生性,以减少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完整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

对可持续性发展认识的局限性。当今的文化遗产保护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或非物质文化的“一站式”保护,而是更多地关照于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类情感的尊重。传统龙舟文化遗产所在地由于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蚕食、破坏,正在逐步残缺甚至消隐,其中环境污染、地质灾害(有相当部分是人为的)、生物侵害等成为首要破坏因素。对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整治,从认识上远远落后于对遗产本体的保护,这无疑影响到传统龙舟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综上所述,将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虑有不妥之处。基于此,尝试论证新的遗产保护理论对传统龙舟文化保护提供理性支持。

2 基于文化景观保护的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阐释

2.1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归类于文化景观遗产理论的提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了“文化景观遗产”的概念,依照《实施世界遗产保护的操作性原则》的范围划分了三种类型:(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 (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3)关联性文化景观。指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6]

文化景观是地球表面各种文化现象所组成的统一体,既包括景观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物质基础,又包括景观构成的主体——人文因素。构成文化景观的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貌、动植物、水文、气候和土壤等,各种自然环境因素在景观形成中的作用不相同,其本身的独特组合能构成奇特的自然景观,它为人类文化景观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各种条件,在此基础上,又形成独特的文化景观;自然环境又具有地带性特征,这种地带性特征常常对文化景观的宏观特征产生巨大的作用,使得文化景观中许多人文要素也同样具有明显的地带性,影响到景观的人文化程度。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因自然环境和民俗的不同而衍化出各具独特风景情愫的文化景观。水域秀美的贵州清水江苗族龙舟以其精琢细扮的硕大美丽的龙头、具有浓郁地方民族奇异服饰以及歌舞的海洋令人欢跃;美伦奇幻的“依江傍水,聚族而居,吊脚楼房”的湘西凤凰土家族,着装绣绘有不同颜色云纹的“龙船服”、在众多神话传说的“迥龙阁潭”上划着“双舟”龙船;“两岸人家皆枕河”的绍兴为纪念勾践“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功绩早在2300多年前就开始的龙舟竞渡令人扼腕惊叹;汨罗江龙舟文化具有厚实庄重的祭祀、完整的浓郁风俗底蕴而令人神往;还有那画舫雕栋、水榭亭台、棹影歌声的“水木秦淮”,曾经的龙舟竞渡、画舫穿梭的盛况令人魂牵梦绕。这些具有悠久历史、优美环境的地方性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其地域自然环境经历史人文的选择逐渐形成特定的生活、生产方式——一种鲜活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如果离开了那特定的自然环境或者特定的自然环境已消亡、破环,它们将失去原生态的、独特的文化要素,也就不能再称之为文化遗产了。

2.2 文化景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文化景观构成中包括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其中人文要素又包括两类,即物质因素和非物质因素。物质因素是指具有色彩形态,可以被人们肉眼感觉到的有形的人文因素,包括聚落、建筑、人物、服饰、街道、交通工具、人工培养的动植物等;非物质因素是不被人们直接感知的、无形的,是对景观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的人文因素,包括思想意识、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审美观、道德观、政治因素、生产关系等;除此之外,文化景观还有一种凌驾于各物质因素和非物质因素之上、可以感觉到但难以表出来的“气氛”和“韵味”,它代表着区域独特的个性,是特定的物质因素和非物质因素融合产生的一种精神表现。这样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包涵在“文化景观”所界定的范围内,文化景观的人文要素中的非物质因素内容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显然,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兼具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可是将其简单归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根据其范畴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文化空间”的界定。“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从人类学角度讲,“文化空间”着重强调人对环境的作用力,而“文化景观”则是注重人与环境和谐共赢的互动性;从世界遗产分类讲,“文化空间”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而“文化景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共同构成了世界遗产;从保护理念的发展趋势看,“文化空间”的保护理念还局限在单一文化环境层面,而“文化景观”的保护理念则是站在自然、文化、环境三者合一的整体高度上。

2.3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归类于文化景观保护的实证分析

2.3.1 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中独特的实物设计

有代表意义的独特龙舟设计、清澈舒缓的水域选择、充满智慧的码头建筑、优美愉悦的看台设计等等成为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的标志性部分,而且由于地域、民俗的迥异而表现出不同的韵味,充分展现出地方性和民族性的诸多文化诉求。

2.3.2 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中的文化特点

传统龙舟主体文化与自然环境融合而相得益彰,自得天然妙趣,形成了持续性、活态的文化景观;并扎根在各民族本土文化传统中,与端午节传统节日、生活方式相联系,展现出对历史民俗文化演变发展的尊重和弘扬,同时对加强多元文化交流、构建和谐社会和增进各民族团结具有积极的作用(见表 1)。

表 1 部分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中的文化特点

2.3.3 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中的自然环境特点

传统龙舟运动文化对自然环境存在着很大的依赖性,同时在对优美自然环境进行选择、保护和利用上,也充分体现出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才能,使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地的自然、环境和文化三者处于一种和谐完美的境地(见表 2)。

表 2 部分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中的自然环境特点

3 中国传统龙舟文化归类于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策略

3.1 加强整体性保护

文化景观强调人类生产、生活与大自然的和谐与平衡的保护理念尤为彰显。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兼具文化和自然环境保护的复合特征,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作为相互联系的有机体统一保护,凸显人与环境的和谐意识,这符合国际上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基准点。在人类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要将龙舟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共生性立于首位,然后进行保护原则、方法的预制,进而体现出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特征,把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整体保护理念提升到具有前瞻性、发展性的高度。

3.2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

文化景观的保护更注重保护对象生命功能的延续性。《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指出,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整体性的相互依存性。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传统龙舟文化的形成穿越了古今时空,而未被历史的积淀所湮没,其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它融入了中华民族精神延续文化的血脉之中;二是尊重自然环境满足延续文化发展的最低要求。传统龙舟文化景观保持着一种传统的生活方式,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是文化与自然环境相平衡的物证,展示出传统龙舟文化景观的生命力和原有功能。目前,传统龙舟文化呈现出活态性、可开发利用性,它融于传统节日而集成文化板块,以一种正开展得“如火如荼”的热情诠释着传统龙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3.3 严守自然生态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保护

文化景观是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相和谐的统一体,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促进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重申:“确认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发展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由于各地方性传统龙舟文化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也促使各地方民众对传统龙舟文化进行了多样性的理解,呈现出有的重比赛、有的重娱乐、有的重交流、有的重传统礼节等等不同的表现形式,传统龙舟文化景观遗产的自然生态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协调发展,必将为传统龙舟文化整体发展拓展空间,注入新的活力。

4 结语

地方性传统龙舟文化保护在注重文化遗产本体价值意识下,将其局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而对于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自然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科学价值等有所忽视。重新审视传统龙舟文化遗产应归属于文化景观保护,拓宽了保护视野,从重视单一文化遗产要素的保护,向同时重视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要素保护的方向发展。应认识到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是龙舟文化遗产存在的根本,只有保持与特定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才能保持它们的文化功能,保持它们的传统工艺,而且为它们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293.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10.

[3]姜英朝.文化遗产分类现状 [EB/OL].[2006-04-25]. http://www.rmloho.com/user3/19841/archives/2006/68333. html.

[4]陶立璠,樱井龙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12.

[5]吴德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诸问题研究[J].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119.

[6]陈理等.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集粹[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6:149.

[7]朱祥贵.文化遗产保护法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9.

Status Quo of and Reflection on the Protection for Chinese TraditionalDragon Boat Cultural Heritage

L iu Yue-jun,Yang M ing-zhu
(ShandongLiaochengUniversity,Liaocheng 252059)

Further evidence is needed to prove the reasonableness of classifying Chinese traditional dragon-boat culture in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This paper reinterprets the philosophy to preserve a whole,diverse and sustainable traditional dragon-boat cultural heritage.The coordination be tween culture and nature and environment is emphasized.Classification of traditional dragon-boat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s analyzed and the conclusion is it should be classified into cultural scenery protection.Theoretical reference is offered for the protection means.

traditional dragon-boat cultur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scenery

G85

A

1001—9154(2010)05—0043—05

book=43,ebook=176

G85

A

1001—9154(2010)05—0043—05

刘跃军 (1971—),男,汉族,硕士,从事传统武术与民间体育研究。

20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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