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2010-08-18廖初民
廖初民
企业法律顾问要发挥在企业经营中的更大作用,就应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成为职业经理人,以此区别于外聘律师。同时,作为法律职业工作人员,为获得更广泛的职业权利,还应与目前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相结合,以此重新构建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
与当前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资产膨胀的迅速发展相比,当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得却显得落后而没有进展。现今企业融资、诉讼、并购等法律事务越加频繁,但很多企业往往却是聘请外部律师解决问题,并不看重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如何改变这一状况,笔者以为应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厘清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1.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互动性。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比较熟悉,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2.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根据司法部所颁布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国将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这就意味着目前在我国企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虽然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人员,但仍有区别。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律师被赋予与社会律师一样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企业法律顾问在这方面却是大打折扣,原因主要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在于企业管理人员,在从业资格的认定方面对法律知识的专业要求要低于公司律师,因而就不被赋予与律师同样的调查取证权利,当然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法律专业角度及对企业发展所起的作用而言,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向公司律师转变,当然这种转变不是在降低公司律师要求的前提下转变,而应是在提高企业法律顾问要求的前提下转变。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
由于在职责定位方面的模糊,导致若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要求进行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就存在众多的缺陷,比如对于新型法律问题认知不足,目前国内企业对反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赔偿、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开发等的专业能力都显得不足,另外法务理论和实践经验也都不够。
1.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因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2.企业法律顾问应充当主动沟通的使者。作为企业的成员之一,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亦需要重新定位。在主动沟通与被动等待二者之间,我们通常的习惯做法是选择后者,但这恰恰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所禁忌的,企业法律顾问需要主动沟通。
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与各业务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互动,有利于扩大自己的接触面。虽然要求企业法律顾问精通所有知识和业务内容过于苛刻,但对所在行业的了解和熟悉却是必须的。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主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将更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企业中非法律专业人士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亦不大有及时寻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及时披露信息的习惯,此时企业法律顾问主动地去了解各个层面正在开展的业务或者正在酝酿的管理决策,无疑有助于企业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各项事务,可以及时发现缺陷,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事实很简单,诚如有观点所言,如果只是被动的接受工作安排,企业法律顾问永远看不到事情的真相,永远只能忙于事后补救。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目前试点的公司律师模式虽然解决了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执业规划断层问题和执业权利问题,但这仅是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如何从业的一种制度性结构安排,如何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管理中实施规范运作降低风险的作用仍有待于更加合理的管控模式出现。然此一缺陷却是目前作为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企业法律顾问所突出并可以持续发挥的优势。笔者以为,若将二者的优势充分结合,应是最符合企业需求的企业法律职业人员,这也应是今后我国统一企业法律职业制度设置的方向所在。
(作者单位: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