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的文化遗产“返还”原属国的可行性研究
2010-08-17张洁杨海燕
张 洁 杨海燕
摘 要: 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大多是有形文化遗产中可移动的部分,对这部分文化遗产的“返还”问题最近几年国际社会特别是文物流失大国非常关注。本文对流失文化遗产对原属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阐释,并通过一些成功案例对流失文化遗产“返还”的可行性进行了剖析,进而对流失文化遗产“返还”的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文化遗产 流失 “返还” 可行性
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是指“有形文化遗产”,即历史纪念物、考古遗址和建筑群。这种文化遗产主要是可移动的,例如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一、流失文化遗产“返还”的意义
流失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国家和民族身份的象征,对所属国来说意义重大。随着文化遗产原属国国力和对文物回归愿望的进一步增强,人们对那些流失到海外的文化遗产的“归还”问题也更加关注。最近几年特别是2009年,国际对文物的“归还”问题讨论甚多,类似“归还”文物的实例比以往也多。
我国是一个泱泱文化大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但由于历史上各种复杂的原因,文化遗产的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两国劫掠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被抢掠一空。这些瑰宝的流失对国家来说不仅是文化遗产本身的流失,更是对国家尊严的损害。追回这些文化遗产不仅对于复原历史本身非常必要,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然的情感诉求,同时也是历史正义性的必然反映,对确保国家和民族利益都有着非凡的意义。
二、流失文化遗产“返还”问题探讨及成功案例
谈到流失到海外的文化遗产的归还问题,需要明确文化遗产流失的历史原因和背景。我国历史上文物流失的具体背景复杂,既有留传在民间的文物通过私下交易流到海外的,又有在战争中被侵略者以战利品的形式掠夺或者抢夺而流到海外的,还有近代外境盗墓者偷盗或文物倒卖者购买走私流到海外的。由于文化遗产的流失原因不同,文化遗产“归还”的途径也应该有所不同。针对文化遗产以何种方式“归还”问题,多数国家认为应按照有关公约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占有国应积极把掠夺文物无条件地归还原属国,然而这只是理想中的状态,实际上,文化遗产“归还”原属国,需要占有国和原属国之间积极协商和谈判,以求找到双方都满意的“归还”方式。这方面,我国政府的态度是坚持追索历史上被盗及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出口的中国文物,尽量通过合理的手段追回,對我国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依法追索、回购和捐赠三种渠道来实现,但有关专家不赞成通过购买的方式促使文化遗产回流,认为购买就是承认西方列强“抢劫”和犯罪分子走私的合法性。
对于当今国际社会上比较关注的文化遗产是否应该“归还”原属国,以及如何“归还”的问题,我们要区别对待,同时也要参考一些成功“归还”的案例。
2009年12月14日法国总统萨科齐在巴黎会见到访的埃及总统穆巴拉克时,代表法国将一件文物交还埃及,这件文物就是埃及一直要求法国归还、由巴黎卢浮宫博物馆馆藏的5件法老时期壁画残件之一,其他4件文物已由法国文化部门交还给埃及驻法国大使馆,并于15日运回埃及。
2009年美国克利夫兰博物馆向意大利归还14件文物,这些文物曾遭掠夺、偷盗、走私,其中历史最久的一件可追溯至公元前九世纪至公元前八世纪,是美国克利夫兰博物馆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购买或者接受捐赠获得的。
近两年对文化遗产原属国要求占有国“归还”文物的呼声越来越高,以上实例给了我们可参考的途径或者方式。
三、文化遗产“返还”回国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追回问题仍面临不少困难,需要从其他国家的具体操作中借鉴经验。从文化遗产“归还”原属国的方式和途径的实例来看,多是通过占有国和原属国之间的协商或者谈判来解决。
(一)为了增加文化遗产能够成功“返还”的可行性,原属国相关的必要工作。
首先,原属国要有文化遗产“归还”的要求,并付诸实践,和占有国或者占有部门建立联系,具体协商文化遗产的归属问题。这里原属国的坚持和对本国文化遗产“归还”回国强烈的责任感最主要,因为一般情况下,即使占有国不反对“归还”他国文化遗产,但如果没有来自原属国的正式提出、协商甚至是持久的坚持,也很少主动“归还”。例如2007年5月在英国伦敦召开的“纪念敦煌学100周年国际学术大会”上,中国学者①曾提出流失英国多年的敦煌文物应该归还中国,同时国内要求索回的呼声也非常强烈,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正式提出敦煌文物的归属权问题,所以也没有更进一步的进展。
文化遗产“归还”方面的努力不仅仅是需要在发现文化遗产的下落后的努力追回,在寻找丢失文物,和对已丢失文物的信息管理上,我国这方面工作比较薄弱,或者说意识不强,但可以通过吸取他国经验以求弥补,在这方面,埃及的经验可以借鉴。
埃及设立了追索流失文物的专门机构——埃及归还管理局,在全国各海关口岸设立反文物走私检查机构,并与国外一些大博物馆建立了稳定联系,随时向他们通报埃及国内文物被盗事件和新发现的埃及文物流失线索,一旦发现有埃及文物进行拍卖、展览等,就会立即联系拥有该文物的个人或者机构,要求其出示拥有该文物的合法文件,并采取合适的手段追回。埃及的经验和做法可供诸如我国这样的文物流失大国借鉴和学习。
其次,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按照国际现有公约或者法案的条款追回流失的文化遗产。随着文化遗产原属国对“归还”要求的日益强烈,国际社会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颁布如:《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③、《国际流失文物返还公约》④、《大浩劫(丢失艺术品)归还法案》⑤等。这些公约对确定如何处理流失文物的原属国和占有国的关系有所规定。例如英国《大浩劫(丢失艺术品)归还法案》通过后,意大利一本中世纪的经书成为英国博物馆机构归还给其合法拥有者的第一件物品。
最后,通过强制措施或者外交施压等手段追回文化遗产。针对具体情况对流失海外文化遗产进行分析,特别是那些通过偷盗、战争掠夺等非正常手段流失的文化遗产,其原属国可以通过外交施压或者其他可以牵制占有国的合法措施。文物大国埃及把追寻流失在外的古物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据估算自2002年起,埃及从英国、瑞士、美国、西班牙和荷兰等国追回了31000多件被盗文物。埃及如果发现对方非法持有本国流失文物,就会通过外交手段施压、追索;如果所在国拒绝合作,埃及将考虑终止与其在文物发掘、展出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2009年10月“强迫”法国卢浮宫博物馆归还5幅法老时期壁画残片。当时埃及宣布在法国归还埃及壁画前,埃及方面终止与法国卢浮宫博物馆的一切合作关系,并且由卢浮宫资助在开罗南部吉萨地区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也将被停止,同时埃及也将退出卢浮宫组织的各项会议。在埃及态度坚决、强制措施得当的情况下,3天后法国文化部就同意将文物物归原主。
在当今国际纷繁错杂的关系网络中,各国之间的各种交流更加频繁,通过外交、双方业务关系终止、贸易制裁等合法手段强制占有国“归还”原属国文化遗产的方式是法律手段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之一。通过政府之间的斡旋和谈判也将是文化遗产“流失”大国要求占有国“归还”的主要方式。政府之间的谈判主要是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从两国合作发展的大局来处理文化遗产的归属问题,将是以后发展的大势所趋。
总之,文化遗产原属国可通过以上几种方式或者适合本国国情并能牵制占有国“归还”的其他合法、合理的手段使文化遗产顺利归还。
(二)从文化遗产“返还”回国的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
从道义上讲,应“归还”。从古至今,物有其主,未经主人允许是不应随便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的,通过偷盗、掠夺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更是遭到人们的唾弃。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象征,是人们对本国历史得以自豪和骄傲的物质体现,本应由所属国加以保护和展示,历史上由于各种原因大量文化遗产被他国占有并对外展示,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文化遗产原属国的不敬或者无视。正如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晨生先生所说,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是国耻的一部分,反映了当时的国家遭遇,对这些流失海外的文物,我们要永远保持追索的权利。2007年“纪念敦煌学100周年国际学术大会”在英国伦敦召开,我国有五位学者应邀参加,试想如果您是其中的一位学者,除了学术上的原因外,仅从您是一位中国人来讲,您将是何种心情?所以他们在会上提出:流失英国的敦煌文物应该归还中国。由此我们发现不仅道义上文化遗产应该归还原属国,而且这是民心所向。
从所属国文化遗产历史完整性上讲,应“归还”。流失的文化遗产也有其“国籍”,有适宜其“生长”的地理和人文环境,是所属国历史长河中不可分离的重要部分,对于研究历史,进而了解、复原历史提供了重要资料。例如距今约4000年,丢失了100多年的埃及法老石棺基座残件于2009年10月29日由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归还埃及。这件埃及法老石棺基座残件由红色的花岗岩构成,是埃及第12王朝法老石棺基座的一角,对研究当时的墓葬装饰,以及保持文物的完整性都有一定的意义。
从国际合作交流关系上讲,应“归还”。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各国文化界的合作也随之增多,他国的重要文化遗产或者精美文物都可以通过借展或者互换的方式到本国交流展出,使国民近距离欣赏异国历史文化的精华。流失的文化遗产在回到原属国后,原占有国也可以通过借展的方式让这些文化遗产重新回到原占有国人民的视野。建立了这种友好关系,对两国文化方面的交流关系也会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综上所述,流失的文化遗产对原属国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原属国要求归还流失的文化遗产的强烈愿望和众多的成功案例,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当今文物大国对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强,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返还”回国也越来越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注释:
①中国有五位学者受到邀请:敦煌研究院院长潘锦诗、兰州大学教授王冀青、北京大学教授荣新江、中国敦煌吐鲁番协会副会长郝春文和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方广锠.
②1954年通过.
③本公约于1995年6月24日在意大利罗马签订,于1998年7月1日对我国生效.
④1970年通过.
⑤英国于2009年11月通过,2010年1月生效.
参考文献:
[1]王晋军.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忧思录(上).艺术市场,2008,(2).
[2]蔡亭俊.流失海外档案追索问题初探.新上海档案,2005,(8).
[3]张自成主编.百年中国文物流失备忘录.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1.
[4]劉进宝编著.藏经洞之谜——敦煌文物流散记.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