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中对不平衡报价的控制
2010-08-15叶冉
叶 冉
招标是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地择优成交的一种规范化的交易运作方式,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招标人力求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节省采购资金,降低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如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要求,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我们必须正视的课题。现就我们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的不均衡报价问题做一粗略探讨。
1 不均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1)利用工程量清单缺陷。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在初设阶段编制的,工程量估算与实际有一定出入,工程经验远高于招标人的投标人即可利用此缺陷进行不均衡报价。如果某项工程量明显偏低,此项单价便提高报价,而且高得多,这样在合同执行时工程量增加后,中标人可获得额外收入;如果某项目工程量明显偏高时,此项目单价适当报少一些,可使投标总价降低,增加中标的机会,由此减少的报价,加到其他项目中去,而不会造成损失。
2)合同实施前期项目的单价适当报高一些,后期项目单价适当报低一些,而投标总价不变。如前期土石方开挖综合单价应为25元/m3,报价为32元/m3,而后期抹灰项目则适当报低一点。多报的7元即成为中标人的流动资金,从而减少了银行贷款,节省了应交的利息,这等于招标人替中标人交纳利息。
3)利用工程项目划分缺陷。例如混凝土工程部分采用现场搅拌,部分使用商品混凝土。如果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分混凝土供应方式只列一项混凝土工程时,投标人只报一个平均价,中标后会尽量减少商品混凝土的比重,就能从招标人处多结算工程款。
2 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1)投标人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的额外利润。投标人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的额外利润即是招标人的额外支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投标人希望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额外利润,而招标人则试图禁止此行为。2)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经营技巧。站在招标代理的角度,笔者认为,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经营技巧,是市场规律和《招标投标法》允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应在招标文件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抑制不均衡报价的恶意成分,杜绝过分不均衡报价的生成。但只要不是用在主要项目上(如用在主要项目上,其投标价格必然影响其竞争力),而且投标总报价有竞争力,就不应该影响其中标。3)不均衡报价并没有一个定量的衡量标准。在招标实践中,不均衡报价并没有一个定量的衡量标准,抑制不均衡报价的措施有时也存在一定误区。首先,该招标文件并未明确界定怎样才算不均衡报价,无法实际操作。其次,《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招标人不能就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改,报高的不能扣,报低或漏项的也不补。所以如果选定中标人时,就不能要求他对报价进行均衡,也不能调整其综合单价。如果他只是中标候选人之一时,招标人要求他均衡报价或调整其综合单价时,会影响其他中标候选人的竞争地位,对别的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
3 适当控制不均衡报价的方法
1)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误差不能过大,以防止给投标人提供不均衡报价的条件,避免使中标人获得意外收获。当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依靠丰富的经验,在这方面,招标代理较自行招标的优势是明显的。2)细化工程量清单,如果招标工程中存在前述第三种情况时,则应把此项按不同供料方式分成两项,让投标人分别报价,依此抑制不均衡报价。3)调整各施工阶段的付款比例,前期适当降低,后期适当提高,以均衡可能过大的前期投入。如采用此方法,应当作合同主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注明。4)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不均衡报价采取惩罚性扣分。应确定明确的不均衡项的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这样,即使投标人的总报价仍在合理范围内,但因不均衡报价而扣分将使其失去竞争力。5)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时,在价格评审中考虑不均衡报价因素。《招标投标法》所指最低价中标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所谓“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应将报价的计算错误或表达错误、质量标准和材质适用差异、不均衡报价等影响招标人实际支付的因素综合考虑在内,换算为使各投标人最接近同一评价标准、最接近招标人实际支付的投标价,以降低招标人可能的超支付风险。实际应用中可将确认为不均衡项的超出正常价部分作为权重价计入总报价,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不均衡报价过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高,就可能影响其中标。当然,计算标准要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不均衡的判定标准,宜以所有投标单位某项子目加权平均价为基准,超出平均价偏差幅度25%左右时,如无正当理由,应视为不均衡项。评标时发现可能不均衡项时,应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理由。
4 控制不平衡报价时还须防范恶意低价竞标
投标竞争中,价格上的优势是获胜的主要因素之一,“价低者得”是基本市场原则。如果投标人资质合格并确有实力,为配合低价而采取了最有效的手段,进行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形式上的低价”是合理的,是生产效率的竞争使然,应当被招标人接受。
若投标人寄希望于“低报价拿标,高索赔赚钱”,报价低于成本时,就属于恶意低价。
“低价竞标”很难简单地评价,投标技巧、项目管理水平、商业决策、供求现状等都会影响标价。“恶意低价竞标”应该是指以低于成本的标价夺标,实际上是一种恶性杀价。
索赔与反索赔不在此讨论,如何在招标过程中防范“恶意低价标”,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1)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尤其是合同主要条款)应在形式与内容上尽量严密,不能存在漏洞,避免予人可乘之机。2)评标时认真核对报价清单,对单价与合价不一致的现象应认真分析。单价与合价不一致可能是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即通过低合价来寻求中标,然后通过高单价来寻求变更工程量的高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评标时未发现低合价错误而授标,等于提高了中标价格。3)建立黑名单,对“好搞索赔”者(Claim-conscious)建立防范,日后丧失中标机会的压力可能迫使投标人放弃恶意。4)设置标底作为评标参考。标底是评价投标报价合理性、核定成本的依据,是评标时重要的参考数据,也是合同实施阶段调整价格的重要参考。一般情况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30%时,如无充分理由,可视为“恶意低价竞标”,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若不设标底,只通过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选择中标人,不易核定报价合理性,对投标人串通围标的防范力较弱。
标底的编制方法很多,建议采用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结合为综合标底,或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除最高最低价后加权平均作为标底。
无论用什么方法编制标底都是近似值,非常合理和准确的标底是没有的,也无必要。夸大标底的作用,甚至用偏离标底的幅度作为是否废标的依据,也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评标时审核清单全部项目是不可能的,只需审核主要的项目即可。如果投标人在主要项目采用过分不均衡报价或恶意低价,已足以使其投标价格明显不合理或失去竞争力,难以中标。
[1]马建红.浅谈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研究的意义[J].山西建筑,2008,34(32):25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