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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涉林案件违法犯罪特点与成因分析

2010-08-15郭文军

山西林业 2010年4期
关键词:滥伐林木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郭文军

(山西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 山西 太原 030001)

近几年来,山西省森林公安部门在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案发总量呈下降趋势。但是,近年来山西破坏森林资源的大案要案数量却持续上升,林区治安仍存在许多不可忽视问题。因此,研究、分析当前山西省涉林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对促进全省林业科学发展、实现生态兴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涉林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1 各类案件案发同比增减情况

从2009年案件统计情况看,全省案件发生总量呈下降态势。2009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561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662起案件相比,受理案件总数减少101起,下降15.26%。其中,林业行政案件受理541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638起相比减少97起,下降15.20%;刑事案件20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24起案件相比减少了4起,下降16.67%;盗伐林木案件217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274起案件相比减少了57起,下降了20.80%;滥伐林木案件4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6起案件相比减少了2起,下降了33.30%;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6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58起案件相比减少22起,下降37.90%;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案件8起,与2008年同期持平;违法收购盗伐滥伐木材的案件34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26起案件相比增加8起,上升了30.77%;森林涉火案件52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1起案件相比增加41起,上升372.7%;违法加工(经营)木材案件4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3起案件相比增加了1起,上升33.30%;擅自改变或占用林地案件133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24起案件相比增加9起,上升7.26%;野生动物类案件11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0起案件相比增加1起,上升10%;毁坏森林或者林木案件53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4起案件相比增加39起,上升了278.50%;其他案件9起,与2008年同期受理的17起案件相比下降8起,减少47.06%。

1.2 案发特点及林区治安形势分析

1.2.1 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1)案件立案破案情况。2009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立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20起,其中重大案件3起、一般刑事案件17起。破案18起,破案率90%。

2)案犯抓捕情况。2009年提请批准逮捕22人(次),检察机关批捕22人,实捕22人。刑事拘留32人(次),取保候审17人次。

3)案件起诉情况。2009年移送起诉刑事案件15起24人,包括2008年案件4起8人(次)。

1.2.2 刑事案件主要特点

1)刑事案件数量下降 2009年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总数比2008年下降16.67%。

2)森林火灾案件增多 2009年全省干旱少雨,森林火灾频发,森林火灾案件较多,发生失火毁林案件6起,同比增加5起。

1.2.3 行政案件案发情况

1)案件查处情况 2009年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541起,比2008年减少97起,下降了15.20%。查处539起,同比减少126起,下降18.95%。

2)案件处罚情况 2009年行政案件共处罚违法人员1 020人(次)。其中,行政罚款497人(次),行政拘留11人(次),补种树木 260人(次),其他处罚252人(次)。

3)财物收缴情况 2009年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共涉案木材121.80 m3,林业行政罚款100.10万元。

1.2.4 行政案件特点

1)林业行政案件总体呈下降态势各类案件同比有升有降,下降的有: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6起,同比下降37.90%;盗伐林木案件206起,同比下降27.10%;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案7起,同比下降12.50%;滥伐林木案件2起,同比下降50%;其他案件9起,同比下降55%。上升的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占用林地案件133起,同比上升了7.26%;森林涉火案件46起,同比上升318.20%;违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木材的案件34起,同比上升30.77%;违法加工(经营)木材案件4起,同比上升33.30%;野生动植物类案件11起,同比上升266.70%。

2)森林火灾案件较多 2009年共受理涉火案件46起,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加318.20%。

3)占用林地案件突出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案件仍是破坏我省森林资源的重点问题。2009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案件仍居高不下,同比上升7.26%,占到案件总数24.60%。

2 造成涉林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是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林木采伐指标逐年锐减,导致木材供需矛盾突出,木材价格全面上扬。受利益的驱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铤而走险,大肆盗伐、滥伐林木。

二是一些单位无视国家法律,为本单位私利或局部地区的利益,大肆滥伐林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据统计,近3年来全省基层乡(镇)和林业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因为单位和小集体利益,触犯有关法律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达210余人。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大案要案得不到有力查处,导致当地盗伐、滥伐歪风蔓延。如有的地方以修乡村公路、水库为由,大肆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尽管上级有关部门多次督促,但当地政府总以种种理由不予处理,或变通处理,严重影响了案件打击的力度。

四是森林公安队伍力量薄弱,对违法犯罪打击力不从心。按照国家每2 000 hm2森林资源配备1名森林警察的要求,全省应配近2 000名森林警察,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仅有700多名森林公安民警,平均每人要担负6 700 hm2森林资源的管护任务,远远不能适应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需要。

3 遏制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

3.1 坚持严打方针,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要积极开展对现行案件的侦办工作,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该逮捕的要逮捕,狠狠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要适时对重点、敏感地区进行专项治理,对边区结合部、国有林场周边地区每年的案件高发期,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三是要集中警力,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那些在当地影响大、后果严重、久拖不决的大案要案,要坚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要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限期结案,确保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

3.2 坚持打防并举,建立有效的基层联防制度

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保护组织,充实完善林区木材检查站、治安室和林业系统内保机构;二是对行政区域的结合部和林区治安的难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建立联防制度,开展治安防范;三是要与相关的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四是要广泛选聘林业治安信息员,重点物色安排一批治安耳目,及时搜集掌握情报信息,准确分析预测治安形势。

3.3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打击力度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2001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对《刑法》第342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的罪名。这些规定的出台,基本适应了当前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但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关于对非法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巨大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古树名木鉴定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法律作出规定。

3.4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开展法制教育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一项根本的、长期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仅使干部群众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而且要使干部群众能够以法律为武器,与一切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二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作用,使广大干部群众克服短期行为和本位主义,自觉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为实现全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3.5 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首先,要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严格实行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管理警籍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民警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要规范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尽快在各市建立森林公安分局,各县(市、区)建立森林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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