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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四川杂交水稻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机制de建议

2010-08-15柴玮

四川农业科技 2010年12期
关键词:收购价格收购价制种

□柴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收购价格和企业销售批发价格(简称种子购销价格),已从过去计划经济调节(即由物价部门下文件实施行政性定价)转向市场经济调节(即由行业协会与种子企业共同协商议价),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杂交水稻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机制。但是,在建立杂交水稻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机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笔者根据多年的种子行业管理实践,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

一、我省杂交水稻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机制的形成

杂交水稻制种是四川种业的优势产业之一。20多年来,以杂交水稻种为代表的“川种”品牌美誉全国,称之为具有“四大优势”,即生产优势、质量优势、外调优势、出口优势。四川是我国“三系”杂交水稻种生产的优势区域,不仅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条件,常年制种35~40万亩,而且平均制种单产较高,适宜生产各种水稻组合。川南地区(眉山、泸州)生产熟期偏早,川西北地区(成都、绵阳、德阳)稍迟,常年种子平均入库率达到90%以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省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实行计划调节,主要以省市县物价部门与农业部门协商,以物价局下发种子收购价格文件,种子企业按文件执行。20世纪90年代后期,绵阳市种子协会开始探索与制种基地农户协商种子收购价的路子。2000年12月《种子法》颁布实施后,种子生产经营实行市场调节,省内大多数地区仍然沿续以物价部门定价为主来确定种子收购价格。一些市县开始实行当地物价部门与种子管理站、种子协会共同协议种子收购价格。

2002年12月,四川种子协会(以下简称省种协)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后,明确提出了“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的指导思想。其职责由过去单一的学术性团体转变为行业管理为主的社团组织,并把种子购销定价协商问题正式纳入协会重点工作来抓。每年9月中旬,省种协举办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销售形势分析研讨会,由省种协与各地区种子协会以及重点种子企业共同讨论协商当年度种子收购价。同时,对生产性企业提出种子批发销售建议价格。多年实践证明,协会通过建立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机制,对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制种基地农户利益、加强行业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5年以来,我省杂交水稻制种受到了诸多不利影响。由于企业盲目扩大制种面积,2005~2006年我省种子连续出现供大于求状况。2007年受到长江中下游地区“两系”种子市场冲击,使四川制种面积大幅度下滑,特别是2008年5.12特大地震,致使省内主要制种区基地落实困难,出现了制种比较效益偏低,自然风险增大,基地农户生产积极性下降,农户不愿制种等情况。近几年,省种协在协商种子收购价格方面也出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一是对种子收购价格协商缺乏预见性和指导性。表现为省种协在年度杂交水稻制种生产、收贮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开展调研不够,其协商工作的系统性、专题性、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协商定价时,不能做到心中有数,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较差。二是协商地区之间种子收购价格困难逐年增大。由于我省幅员面积大,川南和川西北地区杂交水稻种子收获季节不一致,且地区之间的制种农户收购种子和兑现种款的方式不一样,即川南地区是先定收购价,农户后交种,一般8月底至9月初种子入库;而川西北地区基地农户是先交种,后定收购价。一般省种协于9月中下旬才召开种子购销价格协商会,对川西北地区有利,而川南地区就存在“马后炮”的问题,其协商定价指导工作与实际效果明显滞后。三是遵循市场规律协商种子收购价的办法不够。近几年,由于制种成本上涨,主要是劳动力成本增加,加之每年省内都要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不同地区、不同制种组合产量因灾减产。省种协每年协商种子收购价时,要从诸多因素考虑,议价隐性问题增多,尤其是议定种子收购价办法简单,遵循市场价值规律的办法不够,缺乏科学的种子购销价格预测与考量模式。四是缺乏健全的种子购销价格协商长效机制。省种协应依照种子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定,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用种者的合理利益,迫切需要从行业管理的实际出发,把握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收贮和销售工作的管理规律,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科学的种子购销价格协商长效机制,以推动我省种子产业不断发展。

二、对完善杂交水稻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省要尽快研究建立完善杂交水稻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种子产业中民主决策、管理科学的指导作用。为此,提出4项工作措施与建议:

1.开展专题调研,做好科学预测

2011年省种协应把建立完善种子购销价格协商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配合四川省种子站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收贮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一方面,要分类做好制种优势地区的调研指导工作,通过对眉山、泸州、绵阳、德阳、成都的地区差异、气候差异、制种组合差异进行具体分析,切实抓好种子生产、收贮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调研,力求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四川省种子站对当年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收贮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有市场依据的种子收购建议价格,正确引导川南、川西北地区制种优势区的种子部门(协会)做好种子收购价的协商工作,尽量平衡和减少地区之间差异,使种子收购价格处于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不至于使年度种子价格涨跌幅度过大,特别对遭受全省性自然灾害气候,或地区之间因灾减产情况要有一个科学分析依据,做好相关预测工作。

2.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宣传教育

种子生产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尤其要遵循价值规律,通过种子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今后,我省杂交水稻制种优势区域,在保持川南、川西北地区种子收贮和种款兑付方式习惯的前提下,省种协要主动协调地区之间种子收购价,邻近地区同组合、同类型种子收购价格要大体一致。同时,应紧紧围绕“稳定农户增收、提高企业效益、保证用种安全、促进行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区种子部门、种子协会要认真做好制种乡村(社)基层干部协调沟通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专业合作社,以及制种大户在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带动作用,在确保共同合理利益的前提下,促进种子基地管理与建设的稳定持续发展。

3.完善商议方式,建立长效机制

多年实践证明,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协商要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科学的议价方式,从而建立成为一个长效机制。笔者认为,综合省内各地区实际种子收购价格所形成的基本商议方式,即考虑正常年份的生产条件、制种单产、市场黄谷收购价、承担风险等因素,形成相对商议模式。其基本商议模式:种子收购价=种子企业与基地农户严格按年初双方签订的种子生产合同规定的粮比,或者双方协议的最低种子收购保护价+正常年份平均亩产量+种子收获时期的国家挂牌黄谷收购价(时点)+受灾年份给予的灾后补贴。同时,由于地区之间情况不一致,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参考当年制种与大田种植的实际产值,按1∶1.5~2比例商议。另外,一些地区制种生产农户已纳入大田种植的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应积极鼓励省内各地区的制种基地农户参保理赔,确保广大农户有正常的灾后补贴收益。这里需注意上述基本模式仅限于大路组合,专利组合可由企业参照生产及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企业种子批发销售价基本商议模式:生产型企业种子批发销售价=生产型企业种子收购价+种子精选加工、包装、运输等实际成本+经营费用(需要测算确定行业平均经营费用率)。这里特别提醒企业要注重处理好与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营销关系,企业切勿只管批发销售,不管终端销售,尤其要加强对委托经销商的经营销售合同管理,避免出现市场零售价过高情况,以损害广大用种者的利益。

4.强化行业监管,兼顾三者利益

建议我省各地种子管理部门、种子协会要依照《价格法》、《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杂交水稻种子销售价格协商,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理利益,切忌顾此失彼,放弃行业管理。一是加强农户教育。要大力宣传和教育基地农户,严格按年初种子生产合同办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履行生产合同条款,规范企业与农户双方的经济行为,不能只“赢”不“输”。确因年度因灾减产严重,企业应视其情况主动实行灾后补贴,保障制种农户有基本的生活收入。同时,政府部门要倡导和鼓励制种农户积极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一遇自然灾害,可进行灾后理赔,减少生产损失。二是规范企业行为。种子企业要从四川种业大局出发,建立稳固长期制种基地,增加基地投入,逐步实行适度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机械化建设,打牢稳产、抗灾、保收的基础。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自觉维护种子生产、收贮和销售秩序,确保制种农户和广大用种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三是强化市场监管。种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物价、技监等执法部门,加强对种子市场的日常监管,做好对种子经销商的培训教育和引导,规范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行为。对少数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利用种子进行炒作,擅自提高终端零售价格的行为,要给予坚决的打击和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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