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应完善的配套法规
2010-08-15孔令峰
孔令峰
(山东省定陶县动物防疫监督所 274100)
《动物防疫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2007年该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作了修订,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广大畜牧工作者来说,是一件令人鼓舞的大事。目前相应的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使《防疫法》的全面实施有一定困难,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设施方面谈一点自己的见解。
1 动物检疫员与官方兽医
修订前的《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修订后,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官方兽医制度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兽医工作管理制度,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对应,体现了执法与服务相分离的原则。而当前的称谓是“动物检疫员”,而并非“官方兽医”,相应的、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应随之完善。
2 检疫证明的统一
现行的检疫证明有四种,分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就人为的把动物检疫复杂化,既然产地和出县境检疫是同样的项目、标准和方法,就完全可以统一为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检疫两种。这就使检疫这一技术行政措施更加顺畅、统一。
3 制定奶、蛋的检疫标准和规范
修订后的《防疫法》在动物产品的概念中,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纳入了动物产品的范畴,这就意味着要对鲜奶及商品蛋进行检疫,可是,却没有相应的标准与规范,结果无法判定,需要相应的配套法规。
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在以前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中加了“条件”二字,此二字至关重要,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使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更加理直气壮,也避免了管理相对人的很多误会。可是,现在使用的仍然是“动物防疫合格证”,而并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一点亟待完善。
当今畜牧业规模化发展的形势下,世界各地疫情频发,《动物防疫法》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