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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身份证是否要刊登“遗失声明”方能免责

2010-08-15□方

四川农业科技 2010年8期
关键词:被代理人手机卡办卡

□方 园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的身份证丢失后,虽向公安机关申请了补领,但一直没有登报声明。没想到,有人捡到我的身份证后用其办了一张手机卡,至今已欠通讯费1500余元。近日,电信公司找到我,要我支付该款。我在说明真相后表示坚决拒绝。电信公司却提出其办卡、收费的依据是身份证,即使我的身份证确实遗失,但因我没有通过登报,向社会声明作废,也只能成为“替罪羊”。请问:该观点对吗?

读者:刘 娟

刘娟同志:

电讯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你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一方面,身份证丢失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法》仅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该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公民在办理申报丢失补领,还必须另行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即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身份证已经丢失的事实。这对你也不例外。另一方面,造成他人能成功冒名办卡的后果,是由于电信公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身份证上的照片是防止身份证被冒用的最好标记,只要严格审查,便可以识别出来。公民在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相对人或相对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事务。同时,相关法律也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他人之所以能够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供他人使用的手机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电信公司审查不严,而完全与你的真实意愿无关。再一方面,你不用对他人产生的通讯费用担责。《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正因为你没有授权他人持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而你事后不知也一直未加认可,决定了他人的行为对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电信公司只能向真正的使用人索要相关费用。

(通联: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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