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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中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探析
——兼谈牛胰岛素人工合成成果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

2010-08-15赵小平

关键词:诺贝尔奖胰岛素科学

赵小平

(1.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20世纪中叶中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探析
——兼谈牛胰岛素人工合成成果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

赵小平1,2

(1.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1949-1950年中华全国自然工作者代表大会确立的科学为工农建设服务的方针、科学研究应坚持群众路线等诸多论断先后被重复纳入20世纪50-70年代的中国科技法制,并以夸张的形式实施。科学目标的功利主义偏向限制了学术自由,科研坚持群众路线漠视了个人权利,未遵循科学规范丧失了成果优先权,从而使中国的牛胰岛素人工合成成果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成为历史的必然。

科技法制;科技文化;科技奖励;诺贝尔奖

作为制度层面中科技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科技法制自1949年以来,走过了一条从建立、加强到削弱、取消再到恢复发展、空前繁荣的倒马鞍形的前进道路。1978年3月18-31日“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科技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而此前近30年的科技法制建设的缺失严重制约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 缺失缺位的科技法制建设

中共中央在1949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无前列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1]事实上,这成为此后30年中国科技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原则,使其一直未能形成系统的科技法制体系。20世纪50-70年代科技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政策以及科技合作双边协定。

(一)国家宪法有关科技的规定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文化教育政策部分中规定:实施“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第41条);将“爱科学”作为国民的五爱公德之一(第42条);“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便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第43条)。这部“临时宪法”把科学置于一个至高的法律地位,有益于中国科技法制的建设。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95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条宪法将从事科学研究作为公民的一项文化权利,有利于中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但自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始,该宪法不再被重视,在“文革”时期更是被束之高阁。

1975年1月17日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尽管几乎没有来得及实施,但也反映了这一时期对科技的宪法定位,其序言规定:“……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该宪法并未肯定公民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大大缩小。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总纲部分规定:“国家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加强科学研究,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尽量采用先进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学习和独创相结合”(第12条);“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第13条);“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促进科学进步”(第14条)。这一宪法再次将进行科学研究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文化权利,国家“对于从事科学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52条)。对于“任何由于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国家“给以居留权利”(第59条)。由于该宪法是在全国科学大会召开之前通过的,尽管提升了科技的法律定位,但对科技的定位依然带有“文革”的色彩,因此只能是一部过渡性质的宪法。

(二)科技法律的制定与颁布

本文中的法律概念是广义的,包含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这一时期的科技法律主要有国务院(政务院)、中国科学院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949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成立。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国科学院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受政务院文教委员会直接领导,对全国的科技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有领导和协调国家科技法制建设的职责。1950年4月,制定了《扶助国内各重要学会研究会等刊行科学期刊的办法》;1951年1月制定了《对院外研究工作暂行补助办法》。1954年始,中国科学院不再是政府部门,成为国家最高学术机构。1956年又与教育部共同制定了《关于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几项试行的合作办法》。

1950年8月11日,政务院第45次会议通过《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10月9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年8月27日,政务院公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5年2月国务院①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该法规定政务院结束历史使命,改为国务院。发布对执行该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公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这是50-70年代中国自然科学方面的最高奖励,用以表彰“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第2条)。

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并规定《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72年10月,财政部与国务院科教组联合发布《关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

以上是50-70年代中国制定与颁布的主要科技法律,显然这只是在局部的科技领域和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规范性文件,既不全面,也不完善,自然难以保障科技文化的健康发展。

(三)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出台

在国家法制尚不健全之时,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政策实际上发挥着法律的效力。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科技最重要的方针政策,一是关于知识分子的政策,二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周恩来作了《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会后颁发了《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指示》,指出“知识分子的绝大部分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2]195,“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兄弟联盟”。[2]278-279这是中共中央自1949年以来第一次公开全面阐述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和干部的积极性,推动了科技的发展。1956年5月,毛泽东提出在科学文艺事业中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和1958年的“大跃进”,使科技工作遭受了严重破坏。为了纠“左”,中共中央于1961年7月批准了有“科技宪法”之称的《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它成为调动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的基本政策。

50-70年代的国家科技政策主要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通过的《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简称《十二年规划》)、《1963-1972年十年科学技术规划》(简称《十年规划》)和《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八年规划》)三个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其中,最成功、最有影响的是《十二年规划》,它是全世界第一个国家规模发展科技的长期规划,将“重点发展、迎头赶上”作为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促使中国科技界统一了“国防优先”的指导思想。[3]《十二年规划》采取了“以任务带学科”的规划原则,在通过完成构筑中国工业化基础的项目、任务的同时,填补了科技领域学科建设的空白,为中国凝聚和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科学家,促进了中国科技学科体系的形成,从而在“软硬”两个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能力。[4]

《十年规划》于1963年制定。该规划将“自力更生,迎头赶上”作为科技发展的方针,提出了“科技现代化是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四个现代化的关键”的观点;确定了对各项科技任务和各方面科技力量的安排原则:“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有先赶、有后赶、有所赶、有所不赶”,在任务的安排上,着重打基础,抓两头:一头是农业和有关解决吃穿用问题的科技,一头是配合国防尖端的科技。以“两弹一星”为标志的系列重大成果正是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取得的,这也极大地振奋了民族精神,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5]

《八年规划》在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上审议通过,该规划提出了“全面安排、突出重点”的方针。该规划主要是由科技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在处于盲目赶超的大气候时制定,因此不可能是切合实际的科技发展规划。1982年,原规划确定的108项重点项目调整为38个攻关项目,以“六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形式实施,成为中国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6]

(四)科技合作双边协定

从 20世纪 50年代起,中国先后与波兰(1951)、保加利亚(1955)、朝鲜(1953)、捷克斯洛伐克(1953)、罗马尼亚(1953)和苏联(1954)等社会主义国家缔结了双边科技合作协定,并成立了相应的政府科技合作委员会;[7]28-33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又相继与瑞典(1978)、德国(1978)、法国(1978)、丹麦(1979)、芬兰(1979)、瑞士(1979)和意大利(1978)等西方国家展开了科技合作。[7]300-307

从上述中国科技法制建设情况的回顾来看,这一时期的中国科技法制并不健全。首先,法律位阶低,没有一部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有关科技法制的专门法,并且科技界主要是根据政策性文件即三个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从事科研活动,难以从法律层面保障其能正常健康的开展;其次,法律权威差,动辄以政策代法律,甚至宪法也被政策化运用;再次,从内容看,科技奖励层面的法律规定相对多些,科技投入和科技组织等层面几乎没有法律规制,而没有后者的建设,前者的建设就常常失去意义;最后,在国际科技合作方面,受国际局势影响很大。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采取了“一边倒”的政策,主要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双边合作;60年代初中苏关系恶化后,与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继续保持科技合作;1972年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70年代末开始与西方国家进行双边科技合作。在20世纪50-70年代,中国没有参加任何的国际科技多边条约。因此,这一时期中国科技法制的缺失缺位,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国科技事业几经挫折、科技人员受到冲击和科技文化畸形发展。[8]

二 科技法制建设折射的科技文化观

20世纪50-70年代中国科技法制建设的缺失缺位是有着其深刻的科技文化渊源的。早在1949年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之后,尹赞勋等五位筹备委员根据近十次科学座谈会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出一份名为《试拟关于中华全国第一次科学会议的基本任务可以提出的问题》的文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科技文化纲领。此次会议确立了科学为人民服务、为工农国防建设服务的方针。上述科技文化论断在50-70年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中不断得到体现,并以夸大的形式付诸实施,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科学功利性与“为科学而科学”的科学观

50-70年代,中国的科技文化思想坚决反对“为科学而科学”的科学研究精神,倡导“生产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为首要目标。美国的中国科技政策专家萨特米尔(Richard P.Suttmeier)认为:“总的来说,新中国的科技目标是中国近百年来在现代化问题上努力奋斗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奋斗过程中,无论是科学还是技术都是被当作目标来看待的。但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实现这个目标实质上还是为了功利主义的目的。”[9]

1949年后,功利主义科技文化观的科学目标便纳入了国家宪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中。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对此也大肆宣传。例如,在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后,新华社社论指出:“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这是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43条所规定的原则;目前一切科学发明,应该‘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为首要目标,这也是共同纲领第43条所规定的原则。这次政务院的决定和条例,就是贯彻着这样的精神。”[10]

1957年,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人以民盟中央科学规划小组的名义提出《对于有关我国科学体制问题的几点意见》后,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针对其中“为科学而科学”的观点提出了批评意见,强调功利主义的科技文化观,他指出:“有些科学家认为科学工作可以不需要计划和领导,科学研究可以不和国家的各项建设工作相结合,他们主张在科学研究上绝对的个人自由,要为科学而科学。我们认为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科学工作应当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进行科学研究应当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与个人专长和志趣相结合的方针,并应当以服从国家需要为原则。”[11]

(二)明确规定科学要为生产服务

在科技为生产服务的功利主义科技文化观指引下,1958年3月,在国家科学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聂荣臻副总理向全国的科技界明确地提出了“科学必须为生产大跃进服务”的号召。他说:“科学是一定要为生产服务的。在今天就是要为生产大跃进服务。如果不明确这一点,我国科学事业就会迷失方向。科学事业如果脱离实践、脱离群众,就会失去巨大的动力,就会暗淡无光。”[12]在中央部署的科技大跃进开始后,全国科技机构迅速膨胀,到1958年底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国自然科学机构比1949年10月前增加了50倍,达840多个;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遍布全国,据1959年9月统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立一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大部分专区、县都成立了科协,厂矿、公社也建立科协组织,科协全国会员已从100万发展为600万;为适应全民大办科学事业,大闹技术革命,各地依靠人民公社的生产组织来建立科学研究的组织,所有的生产人员都是科学研究员。[13]

(三)强调国家利益,漠视个人权利

受科学研究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的科技文化观的指引,中国科技法制规定发明奖励、技术改进奖励和自然科学奖励的对象均是科技项目,通过奖励项目来体现对人的激励作用。在《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发布后,新华社社论指出:“发明和技术改进是人们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中取得的先进成就,在我国,任何一项发明和技术改进都是人民的宝贵财富,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同先进生产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我们无需把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的发明和技术改进当作私有财产而加以保护。”[14]这种科技文化观和科技奖励制度指引下的一个典型科学事件就是牛胰岛素的人工合成及其成果评价。

三 牛胰岛素人工合成未获诺贝尔奖的必然性

在《中国科学家的诺贝尔奖情节》一文中,曹聪博士谈到1930年赵忠尧电子-正电子湮灭现象的实验、1959年王淦昌发现反西格马负超子和1965年在世界上第一次成功人工合成结晶牛胰岛素三项诺贝尔级的科学成就。[15]仔细分析这三项成就的提法就会发现,前两项科学成就都有明确的主体,而最后一项则仅有项目名称,无明确的主体。

(一)诺贝尔奖的获奖主体规定

根据《诺贝尔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可以将诺贝尔奖的评奖规则归纳为鼓励原始创新规则、最多三人规则、提名规则等。诺贝尔本人的遗嘱明确规定:“奖励那些在一年前为人类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化学家奖授予作出过最重要的化学发现或改进的人。”诺贝尔自然科学类奖评审规章1968年修正案还规定:“不可以有三个以上的人同时获一项奖。”迄今为止,诺贝尔自然科学奖颁奖机构仍不接受设立机构奖的想法。[16]

(二)牛胰岛素人工合成研究工作的当事人

牛胰岛素人工合成研究作为一个大科学项目,正式参与过这项研究的有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有机化学研究所、实验生物研究所、生理研究所、药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化学系、生物学系,复旦大学生物学系8家单位。此外,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山西分院、河北分院、四川分院以及四川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北京生物物理研究所等单位也有少量人员参加了协作。就算是最保守的估计,直接参与研究的人数不少于780人。不谈组织管理人员,就具体的研究人员方面,抛开只参加过科技攻坚大兵团作战的当事人(包括大学生、其他科研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少量中专生等),来自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有机化学研究所和北京大学化学系等单位的几十人都对牛胰岛素的成功合成付出了辛勤劳动。[17]4

在牛胰岛素人工合成研究成果的最后全合成论文上,署名的作者有21位,但整个研究课题的协作组组长王应睐、关键性的拆合工作的负责人邹承鲁、生物化学研究所牛胰岛素合成工作的早期负责人曹天钦等重量级人物均没有署名。

“文革”结束后,牛胰岛素合成成果被相关机构和人员着手推荐竞争诺贝尔化学奖。1978年申报诺贝尔奖的候选人时:是选实验能手(杜雨苍、龚岳亭、徐杰诚、陆德培)还是选实验方案的设计者(邹承鲁、钮经义、汪猷、李崇熙)?经过反复斟酌协调,主要以牛胰岛素A链、B链两个合成研究小组为基础选择候选人,这样确定为钮经义(中科院生化所B链组)、邹承鲁(中科院生化所拆合组)、季爱雪(北大化学系A链组)、汪猷(中科院有机所A链组)。但这四个人选仍不符合诺贝尔奖的“最多三人规则”,最后结果是“经评选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最后推荐钮经义同志代表我国参加人工全合成研究工作的全体人员申请诺贝尔奖金”。[17]122

(三)中国科技奖励机制与诺贝尔奖不合拍

按照诺贝尔奖提名规则,杨振宁、王浩、王应睐三位著名科学家分别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了中国的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研究成果,但没能获奖。对于这一事实,国人很难接受。从1979年起,社会上开始流行多种版本的原因分析,包括歧视说、时间过得太久说、候选人太多说和成果未必是诺贝尔奖级说等。其中第三种说法流传最为广泛,经常有人在各种报刊和书籍上宣称:在人工合成牛胰岛素项目上,由于中国推出的候选人过多,“诺贝尔科学奖与中国科学家擦肩而过”。[17]123-126

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看,因为人工合成牛胰岛素选题是纯理论的,一开始就被反对者指责违背了功利主义的科技文化观,“没有从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出发”。[17]65但因为它适应了当时国家的最高战略目标和意识形态需要①在高科技领域的竞争成为东西方冷战主要形式的背景下,中国的最高战略目标是短时间内“超英赶美”,如能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就可在世界科技界“弘扬国威”。而意识形态方面,关于生命起源的问题一直是无产阶级唯物主义和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进行斗争的核心问题之一,恩格斯在19世纪曾说“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并预言“只要把蛋白质的成分弄清楚以后,化学家就能着手制造出蛋白质来。”如果中国在发现蛋白质结构的时候就能合成蛋白质,不仅能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可以为生命起源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学说取得一项有力论据。参见:“毛泽东思想武装的中国人民有志气有能力攀登前人没有攀登过的高峰我国在世界上第一次人工合成结晶胰岛素”,《人民日报》,1966-12-24。,在1958年7月1日前的一次高级研究人员会议上被提出,1958年12月获得立项,到1959年6月获得国家级机密研究计划所特有的标志:代号“601”(意思是60年代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第一项科学研究[18])。这一过程反映出科学的外部因素影响远甚于其内部因素。所以,这项研究工作具有当时中国科技文化的特点:为坚持群众路线动用近千人开展大兵团作战攻关,而作为科研工作主体的科学家缺乏决策权,该项目进行的计划性极强且强调保密。[17]58-64

因此,在当时科技法制不健全、科技文化被扭曲、缺乏自由学术氛围的历史背景下,牛胰岛素人工合成研究的许多重要的中间研究成果未能及时发表,按照科学共同体的内部共识与国际上公认的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承认机制,这意味着中国人主动放弃了牛胰岛素人工合成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在极端漠视个人权利的时代,过分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无视科层现象,动辄兵团作战,权责不清,利益不明,每一项目的获奖人员都是数人甚至十余人,在排名问题上常造成不公而失去应有的激励效果,[19]也容易造成没有贡献的人搭便车等不良现象。北京大学叶蕴华教授在回忆1978年中国确定牛胰岛素诺贝尔奖候选人时说,提名与否、提名次序“并不能完全反映贡献的大小,那时考虑了许多与贡献无关的因素,譬如提季爱雪老师就考虑到:别的几个都是男性,而参与胰岛素工作的有不少女性,是不是应该提一个女性?胰岛素是老中青科学家的合作成果,提项目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年龄段?”[17]122这种在重项目奖励和不重成果贡献人奖励的科技奖励原则指导下,违背科学发展的规律而更多考虑非科学因素,导致课题的提出和最终成果都没有确定的大家公认和诚服的权利人,这也难怪有“人工合成牛胰岛素项目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而不是“某人的牛胰岛素人工合成成果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之说。尽管诺贝尔奖提名专家最后推荐钮经义个人代表中国参加牛胰岛素人工全合成研究工作的全体人员申请诺贝尔奖,但诺贝尔奖奖励的对象是作出贡献的不超过3人的当事人本人而非集体或项目,而钮经义一人的提名难以说服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接受他作为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的主要贡献者的代表,况且当时参与工作的研究人员最少时也有30人左右。

因此,即使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的成果达到诺贝尔级具有创造性的科学成果,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科学成果优先权的主动放弃和该项科学成果权利人的无法确定,使其必然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这也是中国20世纪50-70年代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一个典型反照。

[1]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十八(1949.1-9)[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 64186/66650/4491574.html.

[2]有 林,郑新立,王瑞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一卷1949-1956(第四册)[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3.

[3]何祚庥口述,张伯玲整理.回顾“十二年科技规划”[J].科技中国,2006(2):52-55.

[4]胡维佳.十二年科技规划的制定、作用及启示[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6(3):207-212.

[5]温家宝.认真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开创我国科技发展的新局面——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摘要)[N].光明日报,2006-01-13(2).

[6]李会平.共和国7个科技规划回放[J].创新科技,2006 (3):20-21.

[7]韩念龙.当代中国外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8]胡克实.用法律手段领导和管理科技工作[N].人民日报,1985-01-03(3).

[9][美]萨特米尔.科研与革命[M].袁南生,等译.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1989:38-39.

[10]切实奖励生产建设中的创造和发明[N].人民日报,1950-08-17(1).

[11]驳斥一个反社会主义的科学纲领 郭沫若的发言[N].人民日报,1957-07-06(3).

[12]聂荣臻.怎样实现科学大跃进[N].光明日报,1958-3-15(1).

[13]钟学敏,陈一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政治化科学观的形成和影响[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8(1):36-38.

[14]奖励发明和技术改进,促进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N].人民日报,1963-12-02(1).

[15]曹 聪.中国科学家的“诺贝尔奖情节”[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2(2):52-57.

[16]Statutes of the Nobel Foundation[EB/OL].http://nobelprize.org/nobelfoundation/statutes.html#par10.

[17]熊卫民,王克迪.合成一个蛋白质——结晶牛胰岛素的人工全合成[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

[18]独立自主,高歌猛进——评述新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N].人民日报,1974-10-17(1).

[19]姚昆仑.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7:232.

On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Cultur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Mid-20th Century in China——Also on the Bovine Insulin Synthesis Missing Nobel Prize

ZHAO Xiao-ping1,2
(1.Research Centre for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2.School of Law,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The judgments that scientific research should serve for the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and stick to the mass line and so on,which were made by the 1949-1950 Scientists Congress,were successively written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uring the period from 1950 to 1970.The facts that utilitarianist deviation of the scientific goal had limited the academic freedom,that the persisten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mass line had ignored the individual right,and that the neglect of scientific norms had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the achievement priority made it inevitable for the Chinese bovine insulin synthesis to miss the Nobel Prize.

legal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ultur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ward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obel Prize

book=1,ebook=127

D922.17

A

1000-5935(2010)04-0001-06

(责任编辑 石 涛)

2010-02-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6JJD720012)

赵小平(1972-),女,山西清徐人,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学社会史、科技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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