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的调解策略
2010-08-15薛国荣
薛国荣
(甘肃省秦安县农机监理站,甘肃 秦安 741600)
根据《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县乡道路、村镇道路以及田间、场院作业现场发生的事故。事故管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正确行使事故处理权,否则为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在事故处理中善用调解,可收到良好效果。
1 调解的阶段和基础
对于接到事故现场报案后立案的事故,调解阶段是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伤害程度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
对于事故现场灭失或私了未了的,应以信访案件受理,即以信访部门转来的经县上分管领导责成处理的批示为“令箭”,这样在调解处理时“师出有名”,而非因单方随意报案而兴师动众,有利于邀请乡村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与工作。调解阶段在调查询问之后。
调解处理的基础:造成死亡的,在将死者埋葬之后。造成受伤的,在治疗出院、医院开出出院证明之后。
对于应先期垫付的医药等费用可暂指定一方给付或双方各自预付。
2 调解的策略
(1)合理设置调解地点。为了给当事人以客观、公正的感觉,调解的地点应设在村委会,最后调解处理的地点可设在乡镇政府。而不应设在当事人家或某一私人家。
(2)合理配置调解参加人员。为了体现调解的权威性、公正性,按调解的重要程度、难易情况,参加的人员有所不同。对于重特大事故,参加调解的人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机监理机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负责人和上级派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监护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对于一般事故,参加调解的人员应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分管负责人、监理人员(不少于2人)和当事人组成。
(3)注重调解方式。调解在县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采取先分后合的方式。一要分别谈话,交代情况,征求当事人的处理意见。①摸清底线:由主办人与当事人分别谈话,向其说明事故责任、经济损失、应付医药费及其它费用总额,征求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对于负主次责任的,主要是明确各自愿承担的金额;对于一方负全部责任的,主要是明确事故受害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和事故责任人愿意赔偿的金额,做好询问笔录。如当事人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可让其书面陈述如上处理意见。②促使“靠拢”:这一步是关键环节。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基数,主要按责任大小,又适当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促使其向双方可接受的赔偿金额靠近。若双方差距很大,可分别说明对其不利的因素,如:无证驾驶、证件失效、违章载人、操作不当等严重违章行为,或有条件现场报案而未报,以及由此引起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也可说明移送法院后依法处理的结果与现在调解的不同。又可说明如不一次性处理可能造成一方既不上法院又私下没完没了的纠缠。甚至一方在事故中虽无责任,但对方无依无靠,也可动员一方适当资助,以了事端。还可说明虽应负同等责任,但一方死亡或重伤,或家境困难,又无经济来源,而一方健在或轻伤,家境尚好,有条件有能力挽回经济损失,实际可适当多承担一些份额,这样既有本分又有人情。在实践中经参与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确有出于义、出于情而乐意多承担的。这种调解一般需要两次才能逐渐趋向一致。对于双方因同在一个村庄、或亲方间的特殊关系,一方主动承担全部责任,或一方自愿放弃索赔的,顺其自愿,但记录在案。二要召集调解会议。召集当事人和应参加调解人员开会,面对面进行调解。因此时双方已经或基本接近一致,经在场人员共同努力,当事人在现场再作出一些让步就可取得预期效果。然后制作“农机事故处理调解书”,载明此为一次性处理。全部在场人员签字或按指印,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公章。三要兑现赔偿款项。视赔偿金额多少或当事人财力情况,当场或限期兑现赔偿,办清交收手续。限期交款的一般为一周,通常经由农机监理机构收转。从调解实践看,因处理得当,多年后不但未出现反悔情况,无遗留问题,而且都比较满意。
3 调解中的几点思考
(1)驾驶人员应切实遵章守纪,万不可“好心做坏事”,让庄里人特别是学生搭便车。
(2)亲戚邻人要理解驾驶人员,不要为难他们,不要乘坐拖拉机等用于载货的农用车辆,宁可多走几里路,决不冒险搭性命。
(3)各级政府尤其是乡村党政组织应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安全生产、遵规守法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防患于未然。
(4)要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在调解中的作用。乡村干部熟悉当地及当事人情况,又有一定权威性,对于平时和最终调解时达成协议具有重要作用,是农机事故处理的好帮手。
[1]《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六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DB/OL].WWW.AMIC.AMRI.GOV.CN,2004-6-25.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号[DB/OL].WWW.AMIC.AMRI.GOV.CN,200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