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2010-08-15王亚男李永华
王亚男,李 薇,李永华
(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40)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王亚男,李 薇,李永华
(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40)
我国女大学生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就业率低、从事职业范围狭窄。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主要原因有社会文化因素、就业政策和法律因素、教育因素以及大众传媒因素等几方面。针对这些因素提出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策略,即提高社会性别意识、在教育中拥有社会性别视角、从国家政策层面消除女性就业歧视、以社会性别视角完善女性就业法律、大众传媒正确引导女大学生就业、从女大学生自身特点出发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以期进一步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
女大学生就业;社会性别;职业生涯规划
社会性别 (gender)是相对于生理性别 (sex)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正如西蒙娜·德·波伏娃提出的:“人不是生为男人或女人,而是变成男人或女人的。”[1]8社会性别指的就是为人们所认知到的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的社会性差异和社会性关系;这些差异和关系会因各种具体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且会随时间发生变化。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根据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 (2009)》,2008届大学毕业生中,同层次、同专业男女生的平均月收入最大差距接近 800元。就业率高的前 20个本科专业均为理工专业,石油工程、工程造价、金属材料工程、航海技术排在前 4位、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都高达 96%以上。而这些专业至今仍是“男性专业”,女生比例较低。幼儿与学前教育、翻译、行政后勤、中小学教育是 2008届女性本科毕业生从事比例最大的职业[2]。另外,麦可思研究院调查 2010年 2月底,2010届女性大学毕业生签约率、签约薪资和专业对口率均明显低于男生。截至 2月底,2010届女性大学毕业生签约率为 21%,明显低于男性毕业生的29.5%,可见在签约进展方面女生明显滞后于男生[3]。
2010年 3月 7日,全国妇联副主席宋秀岩为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带来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九成以上女大学生感到用人单位有性别偏见,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4]。
二、以社会性别视角分析女大学生就业问题产生原因
(一)社会文化因素分析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的原因,仍然延续着父系制度和从夫居的传统。从夫居是父系制时代流行的一种婚姻形式。恩格斯认为:“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5]这种制度致使人们对女性角色的认同和评价存在误区,存在许多社会性别偏见,如男强女弱、男尊女卑、夫唱妇随,男主外、女主内,男人以工作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等。这就促使妇女在家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自我发展空间狭小,自身的需求与权利被忽视。进而造成了许多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不利的。在这种文化影响下,社会给女性套上了枷锁,女性自己也认同了这种枷锁。女大学生在就业时社会设置了障碍,而她们自身也认同了这种障碍。女大学生自身承认了就业过程中不公平的存在,认为自己天生存在着一些缺陷,认为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正常的,因而在就业中限制了女大学生发展的可能性。
(二)就业政策和法律层面分析
首先,就业政策法律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如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是按性别区分退休年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规定已经造成了女性处于不利局面。由于退休金的高低、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其他福利的享受,都与一个人的工龄长短和在职与否密切相关。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退休,使女性老人的退休金等各种福利待遇低于男性老人。因而女大学生在这些政策法律影响下在就业时就会失去应有的竞争意识,例如现在女大学生中流传的“干得好不如嫁的好”这种理念也和这种政策和法律制度有一定关系。
其次,就业政策法律执行不力。在就业政策的实行中,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如我国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劳动要同工同酬。但在基层执行时,许多单位有自己的规定,如一些单位不允许女员工结婚,不允许女员工生孩子等等,造成社会上出现了不少“隐婚族”。这些单位政策是与我国的就业政策相违背的,显然这些个别规定削弱了相关社会政策的执行力度。
再次,就业政策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如,《就业促进法》虽然设专章对就业平等进行规定,但很不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如规定的国家、政府、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就业平等权这样的条款。具体在实施过程中,每个企业都按自己的理解去进行操作,必然带来对法律的误读。
(三)教育层面分析
我国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教师队伍方面。传统性别观念影响教师性别。受这种传统性别观念影响,女性倾向于选择教师职业。在女性主义的视野中,对于女性来说可供选择的其他职业较少。性别决定了女性选择具有安全性、工作较为体面的教师职业。性别观念造成的不同职业选择导致小学教师队伍性别失衡严重。
2.学校劳动分工方面。性别角色定型影响学校劳动分工,在学校中体现在教师劳动分工的差异上。男性一般充当管理者,而女性则成为被管理者,要服从于学校的规范和男性的权威。
3.教材方面。性别刻板印象影响教材观。性别刻板印象是指对不同的性别群体的简单概括表征,常常表现为人们对男性或者女性角色特征固定的、僵化的看法。我国学校教材文本存在严重的性别失衡与性别刻板印象,例如,华中师大心理学教授左斌对人民教育出版社新出版的小学语文课文的研究分析发现,小学语文分配给男女两性扮演主角的数量,男性是女性的 4.3倍,其中第四、九、十册没有女性担任主角;而在男女能力方面,语文教材中描述女性的是无知的多,男性则是知识渊博、能力高强;在男女性格方面,描述女性更多的是不良性格特征,而男性则具更多优良的性格品质[6]。教师受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也会认同教材中的性别角色的固化模式,进而把这种偏见传授给学生。
(四)大众传媒层面分析
大众传媒所存在的不利于妇女发展的问题,从社会性别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媒体中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许多报纸和电视广告中歧视女性的问题较严重,如一些丰胸广告。互联网上有关女性的网页问题较大,这些网页往往以美容、减肥、购物等为主,把女性限制在这些领域之内。
2.许多媒体不同程度地存在性别盲点。一些女性问题研究者对媒体的性别盲点感触较深,认为媒体尚存性别歧视现象,但更多的是性别盲点。
3.不少文学作品一味渲染女性的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问题。不少电视剧给人的印象是:第三者非常优秀,而原配妻子是家庭妇女,因而导致婚外恋。媒体往往不去谴责男性,对男女两性实行双重评判标准,这充分反映出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在婚姻方面张扬了男女的不平等。
4.积极的、正面的女性形象树立得还不够。在许多媒体的宣传报道中,女性不是有个性、有思想的完整的个体,而是一种被观赏的对象。
三、社会性别视角下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一)广泛地提高社会性别意识
提高全社会性别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女大学生就业率提高的社会文化基础。当然,实现性别意识的提高是全社会的责任。所以,一些研究社会性别的专家和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专家学者应为政府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开设相应的培训班,让决策制定者拥有社会性别意识,这样,在制定就业政策时才能使用社会性别视角看问题。另外,还应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社会性别意识的宣传活动。这样从上到下,能形成一种从社会性别视角看问题的风气和文化。这对于全社会就业性别平等能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所有人从小就接受这样的思想和理念,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思想的开放和就业道路的拓宽。
(二)教育中拥有社会性别视角
1.改革教育制度。要从教育体制上改革,就首先要从教育的政策入手,将社会性别意识引入到教育政策中。教育政策的改变,才能促成教育内容等各方面的改变。修改现行教育政策中包含着性别歧视和性别盲点的内容,女性在拥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教育制度下能更好地发展自我。
2.对教师进行社会性别培训。要对教师进行社会性别的培训,让教师拥有社会性别视角,才能让他们把这种理念和视角传递给学生。这种培训应该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中普遍进行,把参加这类培训作为考核评价的标准。
3.对教材进行修订。前文已提到我国现行教材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存在许多社会性别偏见,因而要对现行教材进行改革而后修订,取消那些带有性别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内容,让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不自觉地拥有社会性别意识。
4.教育中培养女大学生的理性人格。理性人格就是以这种理性方式处理问题的独特心理品质。女性应当把自己和男性一样当做知识生产的主体,来质疑现有的知识、习以为常的规范,以及权力关系体制结构,这样就能改造男性中心的文化和社会性别制度。
51有针对性地以社会性别视角开设女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现在许多大学都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的课程,或进行职业生涯方面的指导,有的学校还有专门针对女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课程的讲授还依照男性视角的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是从男性研究者的角度,即使有女性的研究也是以西方白人妇女为研究对象,因而得出的理论符合西方白人妇女,没有考虑到非西方妇女的历史和现状。这种研究结论放到中国女大学生身上是否适用,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自己的研究,根植于中国自己的文化社会土壤,以中国女性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深入当地的具体文化社会。
(三)从国家政策层面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通过了《行动纲领》,其中已经提出了要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应该让更多女性参与到国家政治和决策中去,运用女性的独特视角和社会性别观点影响就业政策制度的制定。
另外,在政策层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日本为了男女雇用机构均等法的实施,设立了雇佣调整资助金,用于女职工教育培训、外派职工的补助工资和停产期间的工资。还有,从 20世纪 20年代至 50年代,瑞典女议员最先进入了议会的家庭部、福利部,于是,女性就业政策的调整首先从家庭政策进行,政府通过税收转移为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收费低廉、服务优质的托儿所,从而保障并积极鼓励已婚妇女从事有酬就业。
这些国家的例子可以说明国家政策的制定如果是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也就是从国家层面肯定了妇女的地位,妇女的就业机会才能增加。
(四)以社会性别视角完善就业法律
1.明确何为就业性别歧视。首先应对性别就业歧视予以界定。2009年我国政府及法律界相关专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专家建议稿)》在其中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就业歧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作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7]根据上述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就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性别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作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2.完善现有法律法规,颁布新的反就业歧视法。进一步细化现有法律中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条款,使之更具操作性。还应尽快颁布反就业歧视法,在其中规定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专家建议稿)》中的第二章第三节就对性别歧视进行了规定,这是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进步表现,但其中规定还是过于泛化,如第22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一切形式的性骚扰。”[7]这一条款规定得不够细化,难以操作,应在其中规定不同情况下如何界定性骚扰,并相应有什么处罚规定。
3.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反就业歧视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前文已经提到就业性别歧视普遍存在,许多单位并不按法律的规定去执行,这就需要有监督机制。国家和政府应在法律中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督机构,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现在我国主要由劳动监察部门来进行监督,但在监督时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应该把劳动监督部门和各级妇联以及一些第三方机构联合起来共同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进行监督,保障监督力度。
4.建立法律救济机制。为了有效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应规定女性遭到就业性别歧视后的救济机制。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接受受害人的申诉,并予以调解。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是反隐性性别歧视的有效手段。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金钱给付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媒体正确引导女大学生就业
1.传媒应该表现女性正面形象。在大众传媒中将女性作为独立积极的力量来表现,鼓励女性在社会中寻找适合自己发挥才能的位置。
2.对媒体工作者进行社会性别参与式培训。培训旨在提高记者和其他新闻工作者的社会性别觉悟和敏感性,促使记者从社会性别角度报道新闻,帮助弱势妇女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且讨论和建立新的有关性别报道的伦理原则。使他们在媒体报道中颠覆传统的性别角色以及发现、反映新的性别角色,并主动承担起促进性别平等的责任。
(六)从女性自身的特点出发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在社会性别视角下,并非让女性成为和男性一模一样的人,而是在承认女性独有特点下,实现社会性别的公平发展。对于女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开始就有了解自己,了解自己和他人的区别,了解自己和男性的区别,这种了解是在社会性别视角下进行的。女大学生在对自己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充分利用女性能力和人格上的优势,弥补劣势,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道路。
[1][法 ]西蒙娜 ·德 ·波伏娃.第二性 [M].陶铁柱,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4:8.
[2]http://news.e21.cn/h tml/2009/jyzd/201/20090611111604_1244690164401677025.h tm.
[3]http://www.cnr.cn/hnfw/campus/zsjy/201003/t20100302_506082391.h tml.
[4]http://www.89sun.com/2010/0322/1858.html.
[5][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24.
[6]左斌.小学语文课文内容的社会心理思考 [J].教育研究与实验,1998,(1):34-39.
[7]http://view.news.qq.com/a/20090309/000036.h tm.
(责任编辑:侯秀梅)
G640
A
1001-7836(2010)11-0079-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0.11.033
2010-05-28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1514032);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P201000046);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P200900048)
王亚男 (1978-),女,甘肃天水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李薇 (1975-),女,黑龙江克东人,讲师,硕士,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李永华 (1977-),男,河南新乡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