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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行刑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精神——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2010-08-15陈红英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相济行刑罪犯

陈红英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五家渠 831300)

论在行刑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精神
——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陈红英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五家渠 831300)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刑事政策,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机关,必须将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监狱工作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在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和社区矫正等行刑活动中充分履行职能,科学认识罪犯,文明公正执法,实现行刑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最优化,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以人为本;宽严相济;行刑效果;行刑职能

一、在行刑中贯彻以人为本精神的现实意义

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背景下,监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弘扬民主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社会活力、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狱行刑活动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必然要求。

(一)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从人本、人性、人道角度出发,既有力地打击和惩罚改造各类犯罪罪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例如,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行刑当中予以分别收押、分级管理、分级处遇,在减刑、假释等方面依法从宽;对于法律、政策严厉打击的暴力、团伙、涉黑、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罪犯,依法严格监管、严格教育,在减刑、假释等方面从严掌握,以示严惩。这样既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惩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也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行刑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保障

新形势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全面系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先进的理念。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事,不能一味依赖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行刑工作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注重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人道文明。因而,监狱行刑活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罪犯,同时对一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实悔过自新的罪犯,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和减刑、假释等方面依法给予宽大政策,区别对待,以体现法律政策的人道与公正。

(三)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是全面实现立法目的的要求

监狱行刑实践表明,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行刑活动中对于暴力、团伙以及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罪犯的惩罚改造,该从重的要坚决依法从重。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宽管则宽管,该严教则严教,对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罪犯丧失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惩罚罪犯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四)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价

值诉求

就犯罪而言,其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1〕刑罚,则只是预防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手段。监狱通过行刑活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但行刑实践证明,刑罚威慑力并非仅靠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若刑罚一旦超出公正的限度,使犯罪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会导致刑罚效力的贬值,甚至会激化恶化犯罪,导致其越狱或出狱后更加仇视社会和疯狂报复社会。辩证而言,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从科学发展观出发,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改造表现好与坏,分别得到相应的处理,才更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实现刑罚效果最优化的价值诉求。

二、坚持以人为本,厘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实质

宽严相济其实就是从以人为本精神实质出发,对各种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监狱行刑实践而言,宽严相济政策主要内涵应为:在坚持以人为本基础上,从罪犯自身改造实际出发,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实现监狱工作“首要标准”。

该严则严。即对在押的暴力、团伙、涉黑、涉毒等严重犯罪罪犯,在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的基础上,在行刑活动中予以严管严教。对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违法乱纪的,应当禁闭的依法禁闭,应当加刑的依法加刑,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充分发挥刑罚对罪犯的威慑作用。

当宽则宽。就是对罪行、主观恶性较轻较小的犯罪人,则应从宽处罚。对初犯、偶犯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多适用一些缓刑或者监外执行,试行社区矫正;行刑过程中也可以在警戒程度、生活处遇、劳动强度和减刑、假释等方面予以从轻从宽,体现法律政策的人道与仁和。

严中有宽。即对罪行严重的罪犯,在坚持依法判处重刑严惩的同时,在行刑过程中若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从宽者应予以从宽处罚。如服刑期间有检举、揭发社会同伙犯罪或狱内重新犯罪,查证属实的,以及有重大发明革新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依法减轻、变更其刑罚处罚。

宽中有严。是指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的,或狱内抗拒改造、屡犯监规、预谋犯罪或又犯罪的,应依法从快从重处罚,严格监管,严格教育,严历惩处。

宽严有度。即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对在押罪犯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在“人性”、“人道”、“人权”基础上,在法律规定和许可的幅度、标准、条件、程序范围内进行。宽不是任意宽大无边,严也不是无限上纲上线,随意侮辱人格,践踏罪犯人权。

宽严审时。即行刑中对罪犯的处理,必须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宽与严都不能背离当时的刑事政策,宽与严都必须根据不同的形势来具体对待,并积极为形势政策服务。

总之,从注重人的本性本质角度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坚持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同时,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内容。其精神实质,就是要求监狱在行刑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明确“首要标准”目标,把握工作重点,合理配置资源,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它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刑事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监狱践行科学发展观依法行刑的核心和灵魂。

三、贯彻以人为本精神,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正确适用

监狱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国家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监狱刑罚执行环节,深刻领会以人为本精神实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打击预防犯罪,惩罚改造罪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监狱工作“首要标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适用

《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准确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天职,监狱首先应当严把收监条件,对于法律手续齐全,需收押改造的,坚决收监,不容许任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逍遥于监狱之外。但对于因怀孕、处在哺乳期、患严重疾病等不符合收监条件或法律手续不全者,暂不收监或予以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对女犯、未成年犯,从人道主义出发,并考虑其心理生理特点,单独送专门场所收监服刑改造,杜绝混关混押,交叉感染。在行刑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对认罪服判,积极改造,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体现法律政策的人道和仁和。同时着力加强对在押暴力犯罪、涉黑和涉毒犯罪、“法轮功”犯罪等罪犯的监管改造。积极配合有关司法机关对此类在押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逐人建档,重点加强对严重犯罪罪犯的防范和管教。严厉惩治“牢头狱霸”,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对狱内抗拒改造,预谋犯罪或重新犯罪者,予以依法加带戒具、关押禁闭、加刑等严惩。罪犯刑满释放时,贯彻“给出路”政策,及时做好回归安置和社会接茬帮教工作,以巩固改造效果。在收监至释放整个刑罚执行过程当中,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身处弱势地位的罪犯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救济,切实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监狱行刑活动中的感召力和威慑力。

(二)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的适用

监狱执行刑罚的宽严必须与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改造表现情况相结合。在狱政管理活动中,从以人为本出发,认真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直接管理原则,做好罪犯的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对一贯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切实悔过自新的,实施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对不遵纪守法,抗拒管教的,必要时采取加带戒具、关押禁闭等措施,依法予以严管严惩,教育本人,儆戒他犯。同时,以监狱体制改革、布局调整和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借鉴国外监狱分类、分级先进经验,将监狱分类加以细化、科学化。如在传统的按照犯罪性质、刑期、性别、年龄分类设置的基础上,加强监禁刑监狱的严格管理,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开放式、半开放式、社区矫正等管理模式,为进一步做好狱政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适用

根据《监狱法》、《监狱教育改造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规定,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政治和政策法律教育,坚持以强制教育为主。对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学课时、教育效果以及考核奖惩等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反对走形式、走过场,杜绝弄虚作假,确保思想政治和政策法律教育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在文化、技术教育中,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应当从罪犯的原有文化程度、年龄、捕前职业、个人兴趣、原有技术专长、刑满就业等出发,从实际出发,从罪犯的需要出发,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在教育方式、内容、时间和考核上,讲究一定的灵活性,不能一味强制灌输,适当尊重罪犯的个性发展,要注重实效,注意利用社会力量,形成教育改造合力。另外,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增强人性化、人道化色彩。对罪犯的劳动切忌一味突出惩罚,而要全面考虑罪犯的年龄、体力、技术能力和就业需要,杜绝超时、超负荷劳动,注重思想改造和技术能力培养,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和效果。加强角色教育、亲情(亲子)教育、感恩教育、就业指导、生存能力以及耐受挫折等教育,积极利用社会力量,适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方法,拓宽教育改造途径,借助现代信息、现代技术,开展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活动,搭建多样化的罪犯教育平台,寓教于乐,陶冶罪犯情操,拉近缩小监狱与社会的距离,增强罪犯回归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并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率,实现监狱工作“首要标准”。

(四)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近年的司法实践 (试点)情况已表明,社区矫正的行刑效果和社会效果甚佳。为了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将社区矫正试点进一步扩大直至全面推行,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将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规范化,使这一对待较轻犯罪人的矫正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监狱行刑机关应当在加强对罪行重、恶习深、社会危害较大罪犯依法严格监禁管理和教育改造的同时,与有关司法机关联手适度扩大减刑、假释比例,积极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条件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并主动配合社会有关部门做好其教育矫治工作,促进罪犯尽快适应社会,重新社会化,成为全面健康发展的社会人。

审时度势,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一定要切实领会“以人为本”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围绕“首要标准”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解放思想,科学认识罪犯,科学改造罪犯,文明公正执法,充分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1〕周密 .犯罪现象论——怎么认识犯罪?〔EB/OL〕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40K.2009-4-4.

On How to Act in Human ist Spirit in Cri m inal Execution—Taking the Criminal Policy Coordination between Leniency and Strict asAngle ofView

CHEN Hong-ying
(XinjiangArmy Corps Police Officer College,Wuchiachv,Xinjiang 831300)

Humanist is the core of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coordination between leniency and strict is a cri minal policywhich proposed by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in the new time,as the principal execution organ,the jailmust take this polic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Insisting humanist,implements and realizes the policy,is helpful in jailwork to accurate assurance its spiritual essence,speed up the jail organizational refor m step,in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the prison politics management,the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the life health and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so on,the science understanding cri minal,the civilization enforces the law fairly,realizes executes the effect and the social effect unification and the opti mization,to fulfill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and lay the solid foundation for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humanist;coordination between leniency and strict;execution effect;execution function

DF87

A

1672-2663(2010)01-0017-03

2009-11-12

陈红英 (1965-),女,新疆五家渠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高级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 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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