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论视野下的中国新农村建设
2010-08-15马芹
马芹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48)
代价论视野下的中国新农村建设
马芹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48)
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以农哺工”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的必然代价,而长期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日益成为制约当代中国发展的瓶颈,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高代价发展模式。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必然要求改变这种发展模式,实行城乡统筹、共同发展的低代价发展模式,而新农村建设正是实现低代价发展的现实体现和必然要求。
代价;低代价发展;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是2005年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关于我国现时期农村发展的新的执政理念和新的发展思路。会议还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成为指引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方针。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提出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以往的农村建设方针相比它有着新特点和优势。本文力图从代价论的角度探讨新农村建设的历史必要性及其特点。
一、“以农哺工”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的必然代价
代价是始终存在于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矛盾现象,从哲学的角度分析,“所谓代价是指人类在实现社会进步的实践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牺牲,特别是所造成的一系列消极后果。”[1]84作为当代中国最大实践活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要有投入、有成本。代价、成本能促进发展,只有一定成本的投入才能换来一定的发展效益,因此,当代中国的发展是包含着成本、代价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上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发展道路。中国的经济因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GDP以每年平均8%的速度高速增长,然而改革开放的成果并没有使中国民众普遍受惠,却是以牺牲占全国人口多数的农民的利益,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为代价的。首先,工业化资金的原始积累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建国后,中国开始了以工业化为重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新中国的工业化基础薄弱,资本积累严重不足,在当时的国际条件下,又没有吸引外资的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不得不实行以剥夺、牺牲农民利益来进行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的政策。“计划经济时代每年高达上万亿元的价格‘剪刀差’让农业长期处于被掠夺地位;即便是改革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为了支撑起日益膨胀的工业盘子(除了城市工业外还有乡村工业)和急速蔓延的城市扩张,农业与农村又以大面积的土地流失这一最典型的原始资本积累方式被盘剥。”[2]43另外,随着我国工业及城市发展的需要,大批的农民进入到各非农产业当中,成为中国社会中新的社会群体即农民工阶层。农民工的存在一方面加快了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另一方面它也造成了诸多农民工问题的存在。如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表明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的底层群体。因而这仍然可以被看做是另外一种牺牲农民利益进行工业、城市建设的资本积累方式。而这种资本积累方式所造成的最终代价就是中国城乡差距的不断拉大、农村发展的长期滞后。“从农村人口的收入增长率来看,中国已经从90年代初的每年5.7%降到2002年的3.7%,而在这期间正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但农业人口的收入增长率反而下降了。”[2]43此外,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来看,1984年1.7∶1,1994年扩大到2.61∶1,2003年扩大为3.24∶1。2004年由于实施了多项惠民措施,我国农民年人均收入达到2 936元,但当年的城乡差距仍维持在3.21∶1。而当前农村发展最突出的问题,除了农民收入水平明显偏低之外,还有基础设施的匮乏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严重滞后等。面对城乡之间如此大的鸿沟,国人不免感叹:“中国的城市像欧洲,中国的乡村像非洲。”
可见,为加快实现工业化的步伐,建国初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广大农民的一定的利益为代价的。而根据代价付出所产生的社会结果的不同,学者们一般认为“代价”范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成本性代价,即为实现社会进步所必须支付的物力、精力和人力;二是牺牲性代价,即人通过牺牲自身的利益甚至生命以实现自身的理想价值或换取社会的进步;三是消极后果性代价,即在实现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的、有害的结果。其中成本性代价与牺牲性代价都是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付出的必然性代价。从代价的不同性质来看,我国在社会发展的初期,为了实现资本积累,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有其历史必然性。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所必须付出的必然性代价。
二、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发展成为制约中国发展的高代价发展
发展需要付出代价,但是当贫富差距非常悬殊,已经对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时,代价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成本性代价和牺牲性代价就会由必然性代价转为人为性的消极后果性代价即高代价。这种高代价的后果就是使代价由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而变为严重的消极作用甚至破坏作用。当前我国的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农业基础薄弱、广大农村经济增长缓慢,农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距呈加剧化趋势)已经成为制约当前和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首先,城乡之间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农民收入的持续偏低,造成了我国工业产能的相对过剩,内需不足,制约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潜力巨大。但由于农民收入不高,农村购买力偏低,农村市场不能真正打开。根据经济学家们的分析,前几年,我国宏观经济出现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工业生产的投资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一方面,投资仍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投资过热。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出路在于调整投资结构,拉动内需,而重点就是扩大农村投资,加快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提高农村购买力。
其次,三农问题的存在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偏重城市及工业发展的政策而形成了城乡二元的体制所造成的城乡发展之间的巨大差距。与快速发展的城市工业相比,“我国农业弱质化、农村贫困化和农民边缘化趋势日趋明显,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三农问题到了事关国家稳定、中国现代化成败的关头。”[3]近几年,党中央实行一些向农村倾斜的政策,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九年免费义务制教育,初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险体制等等。虽然这些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对农村发展策略进行总体性变革。
三、新农村建设是低代价发展的现实体现和必然要求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明显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13.6515万亿元,其中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财政收入达2.6万亿元。这表明我国进入了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工业及服务业等二、三产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占据了绝对优势,而农业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越来越低。因此,这一事实也表明继续实行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不能再给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整体进步,反而成为制约中国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桎梏,转化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高代价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要实现社会整体的持续、平稳、较快的发展和实践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就必须适时改变发展战略,改变过去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高代价发展模式,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双赢、协调发展的新的发展模式。从代价论的视角看,这种新型发展模式就是所谓低代价发展模式。低代价发展模式要求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能带来较大的社会整体进步,社会发展维持良性发展态势。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5年党中央适时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农村发展的新策略。新农村建设与以往过去牺牲农民利益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比,在发展目标上,它由城乡二元、城市、工业优先变换为城乡统筹、共同发展;在发展策略上,由“以农哺工”转变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从代价论的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似乎是以牺牲城市及工业发展的一定速度来换取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人可能会担心这样会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进程,延缓现代化实现的时间。事实是,这种担心是不必要,上文已经讲到正是当前乡村发展的滞后性,制约了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积极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不仅不会延缓城市及社会整体发展的进程,反而是农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所释放的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会进一步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新农村建设是一种以一定的代价付出去换取更大发展的低代价发展模式。
因此,实施新农村建设,既是实现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化解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更是实现社会低代价发展的现实体现和必然要求。这对于加快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以低代价发展观为指导,落实新农村建设
低代价发展与高代价发展相比之所以成为低代价,主要体现在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以物为本,不可持续的,不公正、不和谐的高代价社会发展模式相比,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公平的、全面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低代价发展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原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我国由高代价发展向低代价发展转变的必然要求和现实体现,而且其本身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坚持低代价发展的原则,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第一,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性原则。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农民生存、发展为本,坚持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经济、政治、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共同发展。
第二,要坚持公平性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基础就是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是一项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制度”[1]321。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选择。首先,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规,这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二是多渠道筹措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三是对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及使用。同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还必须关注农村困难弱势群体。妥善解决特困群众和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环境,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注意避免高成本高代价高污染的旧的工业化发展模式,使新农村建设陷入破坏生态、环境的误区。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利用农业生产的特点,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沼气、节柴灶、太阳能,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促进农村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要坚持全面性原则,即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农村文化建设。首先,把坚持以发展农村生产力,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为中心任务。其次,在保证农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加强党的领导,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扩大农民的权益。第三,加快农村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为新农村建设培养一支拥有先进知识和文化的新型农民队伍。
最后,新农村建设中,还应坚持创新性原则。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做思维和观念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组织创新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尤其要发挥广大农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充分调动他们创建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搞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
总之,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道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必须以低代价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旨在实现城乡统筹、共同发展的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1]邱耕田.低代价发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张锐.“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学解读[J].中国改革,2005,(12).
[3]胡文.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5.
(责任编辑:郑龙云)
F320.3
A
1001-7836(2010)02-0001-03
2009-11-16
马芹(1978-),女,山东济宁人,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从事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