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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法的作用

2010-08-15李小雨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利益规范

□文/李小雨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从法律的角度,可以把市场经济的特征概括为:1、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是竞争的规则;4、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5、市场经济是开放式经济。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利用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和保障,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竞争性,市场契约关系的平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有序性以及开放性。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相反,如果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会有正常的市场关系。

古典时期的思想家,把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互动和联系发挥到极致的是马克斯·韦伯。他认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基于多种原因,其中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不可或缺。这种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秩序模式,正好满足了资本主义所涉及的高度复杂的经济活动对于可预测性的要求,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放手规划其未来。在新制度经济学里面,韦伯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他们共同认为,一套具有高度可预测性的制度安排,差不多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法治,是资本主义或者市场经济得以繁盛发达的前提条件。

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如果从16世纪后半期英国成立以从事海外贸易为主的特许公司算起,至少经历了三四百年的时期,最为成功的当属德国。在市场经济中,德国主张并实行有序的市场竞争,尽可能地让市场力量来自行调节经济活动;同时,在需要时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干预。首先,凡是市场经济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例如,德国的物价水平就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劳动工资基本上也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形成的,由劳资双方自由谈判,签订劳资协定;其次,国家只是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规则,并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干预。因此,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禁止垄断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这种规范的游戏规则下,德国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既经济又民主的高效率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标志着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的开始。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推动改革已成为公认的手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西方所走的道路不同,它是由国家从上而下地推行的;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缺乏作为市民和商人阶层的社会基础;不可能通过海外扩张发展自身的市场经济和进入世界市场。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只能走通过国家政权从上而下推动的有计划的社会改革之路,其中法律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方法,而且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导向作用

(一)制度导向作用。任何形态的市场经济在市场控制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这一根本特征上是无差别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为基础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全国人民的普遍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决定的。宪法将这一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将在制度上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起着长期稳定的导向作用。

(二)利益导向作用。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利益互动经济,利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正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人们才参与市场竞争。利益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法律以其特定的价值标准在各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中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并把正当利益确认和宣告为法定权利,激励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追求正当的、合法的权益,限制和禁止人们谋求不正当的、非法的权益,以此引导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保障效率与公平

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大环境中运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如何直接制约以至于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无效是检验改革开放大环境的重要指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社会保障法律化、制度化十分必要。例如,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

垄断是指通过对某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控制来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或状态。由于市场上没有其他厂商能与之抗衡,垄断厂商就可以独霸天下,为所欲为,不仅使其他厂商没有立足之地,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反垄断法》是以强制手段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保障公平竞争,实现效率最大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为了市场经济能够更好地成长,以下几方面还需要完善:首先,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市场不规范现象还普遍存在,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其次,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市场道德、诚信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违反法律和市场规则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如果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这些纠纷,必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有可能造成市场经济的失败。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严格执法,并且违法必究;再次,也要规范和约束法律工作者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果法律工作者没有良好的工作素质,那么这些法律规范将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只有法律工作者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法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有效体现。

[1]颇鹏飞,程传阁,崔孟修.德国弗莱堡学派研究——兼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经济评论,1998.2.

[2]包国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3]宋培章,王立春.浅论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三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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