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新加坡证券监管体制分析
2010-08-15李欣亮
□文/王 玉 李 伟 李欣亮
越南与新加坡证券监管体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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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当中已有七国建立了证券交易市场,但发展并不均衡。较早成立证券市场的国家,如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证券监管体制;另一些新近成立证券市场的国家,如越南,其证券交易市场并不成熟。现以新加坡和越南为代表,分析其证券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制度;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区域性监管
一、新加坡
作为有亚洲“四小龙”之称的新加坡,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与它有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系统及有效的监管过程息息相关。在证券市场管理方面,新加坡同样制定了一套严密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使得新加坡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筹集资金以发展经济,对于新加坡经济建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新加坡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新加坡的证券投资行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起步,进入九十年代,新加坡政府开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投资本地区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使得新加坡的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由于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实施的是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这使得新加坡的证券监管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新加坡在证券发展上实行集中型监管模式,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推动新加坡向地区性、国际性证券交易中心迈进。新加坡交易所(SGX)就是一个区域性的证券交易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作为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对新加坡的金融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其次,在监管体系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证券机构的日常性监管交由相关的证券行业协会负责。形成“政府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运作机制。
最后,严格的市场准入及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新加坡,任何公司或企业的证券要在交易所上市必须得到证券行业委员会的许可,同时对上市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严格的限制;《新加坡证券业法》对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除采用罚金制外,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最高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采用并罚制。
(二)新加坡证券监管的主要机构。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成立于1971年,同时具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增长,控制通货膨胀以及负责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由于新加坡的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在金融监管局的统一监管下证券署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时,其下设的监管政策署、法律服务署、市场体系与风险顾问署则在提供政策与法律服务支持、市场风险监控与管理等方面与证券署联合展开监管工作。
新加坡交易所(SGX)是亚太区首家把拥有权和交易权分立,并把证券和衍生商品集于一体的综合交易所,对于吸引国际投资者以及灵活应对证券市场变化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新加坡交易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由前新加坡股票交易所(SES)和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合并而成。其证券交易活动由其下两家子企业——新加坡证券交易有限企业和中央托收私人有限企业共同负责管理。它致力于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健全、透明和高效的交易场所,并且是亚洲区域内最为国际化的证券交易所。
新加坡证券行业委员会是新加坡财政部于1973年根据《证券行业法》设立的,兼具《证券行业法》的执行和咨询机构的双重职能。通过发行行业准则对证券交易所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约束,达到监管证券市场的作用,其与新加坡交易所之间属于非正式基础上的合作关系。
二、越南
越南是东盟(ASEAN)十国中第七个开辟证券市场的国家。2000年7月20日,胡志明市证券交易中心的开业是越南证券市场的开端。越南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规模较小。越南的证券监管体制采用集中管理体制,以独立监管机构——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SSC)为主体。2007年1月1日,越南颁布的《证券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越南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的日趋成熟,其发展前景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的关注。
(一)越南证券监管制度发展概况。1997年8月25日,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成立。SSC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账户,由国家财政拨给经费。它负责起草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主持并协调有关部门使用各种必要手段保证证券市场有效、合法地运行;检查、监督证券交易所和各种证券发行、经营及服务机构的活动等职能及权限。
1999年《越南企业法》出台,它的颁布成为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入门之石”。而1998年颁布的《证券与证券市场第48号决定》更是为证券从发行到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填补了《证券法》出台前的法律空白,成为当时越南关于证券监管方面的最高法规。2006年8月23日,越南国会通过了《证券法》,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越南证券法》的颁布是越南证券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根据该法,越南财政部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SSC)为证券监管的最高机关,胡志明市和河内证券交易所各自管理所属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越南证券法》对公司股份发行、承销给大众;证券交易市场;证券的留存、登记、清算;证券股份公司、代理管理投资证券股份公司;信息公布;违反证券法的处理;解决双方争端、申诉和提出诉讼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对于信息发布、报表编制、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使得“黑箱操作”问题在制度约束上得到很大程度改善。
(二)越南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由于越南的监管体制采用的是集中型监管模式,因此SSC及证券交易中心主要从发行机构对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证券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活动这三个方面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监管。SSC对证券发行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要求发行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且对其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证券发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保持证券市场平稳运行;SSC在确认证券服务机构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定时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若有违反则收回已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证券中心对日常交易活动的监督活动则是对证券交易及价格涨跌情况进行分析,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等进行监控。对在证券市场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SSC派出的监察专员和主管进行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监察主管上报SSC主席,并将案件移送属地司法机关处理。
越南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其管理机构的运作与监督能力存在较大的不足。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开放,并与国际市场接轨,面对国际风险和更为强劲的竞争对手,越南证券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由此,除了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汲取更为先进的监管手段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证券监管合作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证券市场开放的同义语,即推动原先的全国性证券市场变成国际性的证券市场。首先,股票、债券的跨国发行和交易量的急剧增长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券监管体制来应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其次,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相继开放,许多国家为扩大金融自由化政策取消了外资进入本国市场的种种限制,但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框架,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或者建立区域性的证券监管合作体制恰恰能够缓解快速开放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
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在全球金融市场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分析后认为:“金融自由化进程次序紊乱和法律规则不健全混合在一起导致了危机的发生”。在此情况下,结合中国与东盟的特点,制定适合各方证券业发展的监管体制,使得各方能够更好地引进外资,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活动,共同防范国际游资对本国证券市场的袭击,加强自身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那么这一体制的构建就显得更为必要了。
首先,听取国际证券会组织(IO SCO)的指导。IOSCO是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国际证券市场加强监管而建立的。作为一个协商和研究机构,它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在建立此过程中,接受IOSCO的指导对于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有益的。
其次,建立谅解备忘录。为解决国际证券监管领域出现的各种阻力性因素,中国与东盟可以通过建立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来推进区域性证券监管合作。通过建立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可在信息分享、协助调查、联合视察等方面展开合作,这将为有效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区域间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建立匹配的人才培养机制。美国著名国际金融法学家约瑟夫·诺顿教授认为,要跨学科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推进金融改革,法律是贯穿经济、政治和社会目标的一根红线,具有透明、公正的执行程序,律师要和经济学家、政策制定者、执法人员及会计师紧密合作。
虽然由于法律传统、监管理念以及其他各种差异的存在,建立区域性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必然要经历一个冲突、协调、整合的过程,但是通过各方之间的磋商与协调,并渐进式地推进证券监管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监管体制和监管立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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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爱林,陈海秋.世界10国金融监管模式概况[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2.
F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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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石家庄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