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关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2010-08-15王茂林
王茂林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德国等国经济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同时也都付出了生态环境破坏的沉重代价。随后,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它们都在较短时期内克服了环境恶化的趋势,改善了环境质量,建设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分析这些国家环境政策的演变过程,借鉴它们在应对环境友好型社会问题上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达国家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经验
世界环境治理经历了所谓“点——线——面”的过程,即从末端治理到源头与过程控制,再到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相融合的三个战略阶段。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国际社会在探索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于社会发展形态取向的系统理念和战略思想。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提出环境的“末端治理”,80年代后期提出清洁生产,开始“源头和过程的控制”;1992年地球峰会上,布朗提出展开绿色环境革命,与严重牺牲环境的旧工业文明决裂;2004年,日本政府发表《环境保护白皮书》,明确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近年来,国际社会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一些城市相继制订了相关的发展规划。西方发达国家在治理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积累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发展特色和优势产业
世界各国多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目标,并由此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产业。德国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与转移,因此又被称为“垃圾经济”。日本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了资源的节约使用为突破口,并逐步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全面发展目标。
2.注重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人们和企业的环境行为。如各国在保护环境、建设循环经济时,都将立法作为主要手段。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制定于1972年,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6年德国又制定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日本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1996年制定《家电回收利用法》,到2001年开始实施,1997年,日本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2000年成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史上关键的一年,这一年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
3.重视技术手段
发达国家经济的增长,带动了技术进步,也推动了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发展,如替代技术、可再生资源恢复技术、减量化技术、再利用和再循环技术、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系统集成技术、共生链接技术等,这些技术对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
4.强化经济手段
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把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美国对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许多抵税优惠,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规规定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的部分金额从当年所交的所得税中扣除;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联邦所得税中扣除;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在美国需征收生态税,而对设置资源回收的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提供财政补贴。日本对公害防治设施减免固定资产税。丹麦、印度对可再生能源设备产品进行补贴。欧洲大部分国家则对太阳能热水器用户提供20%-60%的补贴。
5.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
一是公民环境文化的培养强调全民性(如环境日制度)和综合性,强调国家的职责、公民的义务参与和公民的主动参与相结合,注重环境信息的提供。二是参与培养环境文化的主体众多,大众传播工具、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机构、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普及生态知识都参与进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三是重视环境教育体系的建设,注重环境文化培养的全过程性。环境教育从学前教育一直到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后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再培训和业务进修。四是环境信息公开化。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公众舆论监督,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者施加压力。五是发展和壮大民间环保组织,使其成为公众的代言人、政府和公众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6.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
企业的自觉环保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践的基础。在日本,许多大企业以主动积极的环保行为展示形象,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提高了诚信度和社会满意率,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例如为配合日本《家电回收再利用法》的实施,西日本家电再生使用株式会社投入4亿日元,建成一座处理能力为100万台的废旧电器回收利用工厂,股东有东芝、松下、索尼、三菱等9家日本大公司。
二、国外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经验的启示
1.转变观念,建设环境友好型文化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全面达到小康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环境污染高峰期和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期。面对类似日本与德国等发达国家工业化中期出现的诸多环境挑战,如果我们能切实转变发展观念,提高环境意识,是完全有条件也有可能避免重蹈覆辙、绕过他们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要建设环境友好的文化体系,树立尊重自然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通过教育、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支持和协助,使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奉行的价值观,引导公众的认同和参与,把环境道德教育、环境行政意识、环境经济意识、环境法制意识、环境科学意识等有机结合起来,使环境友好的文化在多个领域从浅层向深层发展。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体等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
2.健全法治体系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时,要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尤其是注重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与各系统间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把环境保护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素养。目前应解决环境文化的培养、环境信息权的充分保障、公众的民主监督与有序参与、环境产权制度的确立、市场准入与政策扶持制度的建立、综合决策与市场干预的科学性、技术支撑与技术转化的鼓励等关键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完善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还需要从制度构建方面做一些清理、创新和完善工作。在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同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推动环境友好型公民、企业、产业和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3.实施循环经济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
运用生态学的原理,进行产业生态转型,创建生态产业链,甚至生态产业网,使不同的产业通过“废弃物变原料”的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提倡生态消费理念为基础的消费模式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消费方式,推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所需要的生态消费模式。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将消费纳入生态系统的循环中,保证“健康消费”和“环保消费”,促进协调消费和延续消费,通过规范生活领域和生产领域的消费行为,发挥消费需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拉动性作用与导向性功效,以生态消费转型促进生产方式转变。
5.发展和应用环境友好的科学技术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控制的能力,通过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等鼓励新能源和新技术开发。从产品设计、生产、运输、存储、废物回收利用、废弃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等整个产品生产周期的每个环节,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升级。努力提高环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把环保产业作为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快建成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环保产业体系。提高我国绿色科技的开发能力,强化产品的绿色竞争力,以此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集中精力推进那些迫在眉睫的环境科技难题的解决,如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技术系统、保障人体健康的污染防治技术、大面积生态退化的修复技术、区域污染治理的综合技术、生态监测预警的科技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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