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条例下旅行社的发展
2010-08-15卢静
卢静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焦作 454000)
论新条例下旅行社的发展
卢静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焦作 454000)
新《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正式实施。新条例是对原有条例的一次修正和补充,业界认为条例对加快旅游业发展,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此来浅析新条例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业;发展
2009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新《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二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新条例旨在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而对于旅行社行业来说,在整个旅游标准化的过程中,除去必须等待消费者从不成熟走向成熟,选择线路时不再唯“低价”论,还必须忍受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益受损。毕竟中低价旅游市场的需求量仍然是最大的,没有人愿意放弃。如果不能真正形成全行业统一,那么谁对新条例执行得越彻底谁就可能会越吃亏。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的发展又显得步履维艰。如何尽快适应新《旅行社条例》,接受挑战、抓住机遇?这正是国内旅行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
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旅行社条例》,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在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权益方面有哪些变化?在仔细研究对比之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准入门槛降低,竞争加剧。新《旅行社条例》极大放宽了旅行社设立条件,大幅度降低了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大大放宽了旅行社投资和经营服务的准入门槛。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但随着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同时,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使得竞争加剧。
原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在新条例中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这就意味着在根据《旅行社条例》,缴纳20万便可同时经营国内和入境两项业务,与原来经营入境业务需缴纳60万元质保金的规定相比,有了比较大幅的下降。
根据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由于规定降低了出境游的门槛,而国际旅游市场的“蛋糕”就那么大,竞争会越来越激烈。
(二)加大行业规范和打击力度,运作透明,难度加大。旅游行政职能从过去“重审批到重监督”的转变,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条例》针对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旅游者参团和擅自改变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有偿服务游览项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游览项目及时间、购物次数和场所名称等相关细节。而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即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以及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旅游者“开开心心旅游、明明白白消费”创造了一个切实的、良好的法制环境。
针对新条例中必须明示出每个景点和购物点游览时间的要求,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对于其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表示出了类似的担心。旅游时,时间其实是不可控的。这个游客想在这个景点多逛一会,那个游客又觉得这个购物店东西不错,一挑就停不下手,即使导游员不断催促还是很可能产生时间上的延误。一旦出现这类有违合同规定的情况,其他游客是会投诉旅行社,还是会投诉那位拖延的游客呢?
“一路上,导游领着我们逛景点。不久,我看到司机和导游突然向我们乘坐的旅游车跑去,接着,其他游客也跟着跑去,我以为是发生什么事情,于是也跟着跑。大家坐定了,汽车立马发动。我问导游何事,他说,吓死我了,合同规定30分钟啊,险些就超时了。我说,景区才看一半呢。导游答曰,没办法,得严格按合同办事……”这是网上的一篇题为《新条例第一个痛苦游客的自述》的文章所描绘的情景。这篇以玩笑形式写下的博客其实多少还是触及了旅行社从业人员的一些担忧。旅游是很随性的一件事,每个游客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要比较精确地规定出时间其实很不容易。更不能像这篇博客所写的那样,因为死守合同而影响到旅游的质量。这些使得旅行社运作难度加大。
二、新条例下旅行社面临的机遇
(一)旅行社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一方面是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数额的大幅下降,另一方面是缴纳方式条件更放松。之前管理条例规定质保金必须存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新条例则规定质保金可以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供银行担保,并且所有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由此旅行社的资金周转压力降低。
(二)旅行社产品渠道建设限制放宽。旅游线路产品区别于其它行业所特有的地域属性决定了目的地地旅行社永远不能离开旅游目的地,原有的行业法规又对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设置了许多障碍。所以,如何在客源地推广产品和如何设置机构是长期以来困扰旅行社的两大难题。
以往的解决方式是地接社大量在各客源地以承包挂靠和做“黑户”的形式设立办事处招揽客户,后期也有直接在客源地申办具有法人资质的旅行社的形式。这也是行业“弱小散差”的根源之一。而新《条例》放宽了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规定分社设立不受地域限制,较为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难题。
(三)加速旅游行业优胜劣汰,促使市场一体化。新《条例》将加速旅游市场一体化,使一批有实力的旅行社成长为优秀运营商,并通过设立分社、兼并、联合等方式加速扩张,民营资本旅行社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风险资本介入后,这些经过市场洗礼的民营旅行社将会借助资本的力量开始扩张。规模小、实力小的旅行社或者消亡、或者加盟大的旅行社。
(四)在线旅游服务商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新条例对注册资本的降低和质保金的松绑,将促使更多的在线旅游服务商获取合法的旅行社业务资质。在经过多年的积累后,实力规模强大的在线旅游服务商将获得发展的巨大机遇。随着在线旅游商资源网络的增强,服务更到位,且知识群体越来越大,一两年后分流的客源会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在线旅游要抢滩旅游市场,可能两年之后便是最好的时机。
三、旅行社业在当前形势下的发展和未来趋势
(一)当前形势下的发展。新旅行社条例的颁布在旅游行业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它开启了中国旅游行业新的里程碑。为此预测在新条例的法制下,中国旅行社行业未来5-10年的发展前景,以期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新政策的要求和旅游市场的发展。
1.促进旅行社专业定位更加明晰。旅行社业一直以来都是被大而全的发展思想所占据的。从产品层面上讲国际社经营范围几乎遍布全球;国内社也是全国范围内东南西北无所不包。从体系上讲从批发到零售,再加上兼批发和零售的个别群体,应有尽有。而新条例的实施细则要求组团社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填写接待社的详细资料,所以就会导致组团社不再愿意另找接待社,也就逼迫旅行社在零售和批发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从而让企业清晰的找到发展之路,既而形成真正的批零体系。
2.超大型旅游企业的诞生。新条例规定零售商在与旅游者的合约中必须填写接待商的详细资料。作为大型零售商,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完善企业的产品体系,加大自主研发能力,让游客买到的产品全部为组团社自己的产品。而大型批发商也会加大对产品的深度开发,提高对资源部分的掌控程度。经过一个变革时期过后形成如下局面:零售商改变原来由覆盖品牌到自主研发,专注渠道建设,形成企业渠道品牌。批商会由批零兼做到重点关注资源整合,使自己占据资源优势,形成产品品牌,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最终会出现一部分超大型的旅游企业。
(二)未来趋势——全球化品牌战略。回溯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坚信——旅行社行业在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之中是一个极具前瞻性的力量之一,它的自身蕴含着无限的潜力和能量。所以,只有经得起和经历了旅行社行业的大洗礼和不断的生存考验,才能走的更远、走的更快、走的更好。因此,这就要求中国旅行社必须接受挑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规范和打造出自己的特色“利器”——品牌化生存战略。在未来全球化的旅游市场之下,国内旅行社将在大浪淘沙的竞争中,致使一部分国内旅行社退出旅游市场、整合一部分有潜力和特色的旅行社,最终必将铸造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全球化知名旅游品牌。
旅行社业作为朝阳产业,它的发展将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面对国际竞争,我国旅行社根据自身特色、立足于国内国际环境,走出一条特色的发展之路,使中国旅行社业在世界旅游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李宏.我国旅行社业发展趋势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1(1).
[2]苗丽.游客维权有了“尚方宝剑”[N].当代生活报,2009-05-24.
[3]旅行社条例(国发2009[550号]).
卢静(1977-),女,河南焦作人,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职硕士,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201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