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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证研究

2010-08-15王晶晶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7期
关键词:专合社员农户

□文/张 娜 王晶晶

安徽是一个农业大省,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的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07年底,全省专合组织已达5,000个,会员137万个,占全省总农户的10.5%。专合组织的发展在推进安徽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安徽省专合组织的发展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仅从农户参加比例来看,10.5%这一比例低于同期全国13.8%的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大都在80%~90%的水平相比,更是差距巨大。

一、安徽专合组织发展现状

据统计,目前安徽专合组织已达5,000个,其中按《登记条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已达1,134个。从产业分布看,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种植业合作社973个,其中粮食产业占21%;畜牧业合作社510个,其中生猪产业占38%;渔业196个;服务业117个,其中农机服务业占48%。从经营服务内容看,以产加销一体化服务为主,占专业合作社的51%,运销和加工服务各占6%左右,信息技术服务占20%,而购买和仓储服务只占3.5%和1%。这说明安徽专合组织的服务能力还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此外,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专合组织规模较小,带动作用有限。从目前已登记的专合组织的情况看,大多是由一个经济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牵头组成,整体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专合组织与农民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服务功能有待增强。个别专合组织虽然登记较早,领取了专合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但至今尚未正常运作,而是等待国家优惠政策或资金上的支持。

2、专合组织的发展资金有限,发展后劲不足。虽然专合组织在登记时不受资金的限制,但仍需一定的资金规模才能从事业务活动,从目前登记情况来看,平均每个专合组织出资25.52万元,平均每个成员出资11,350元,最少的每个成员出资仅50元。同时,专合组织经营活动的区域空间较小,其服务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3、专合组织自身定位不准确。专合组织本是农民自愿加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应体现“民办、民管”的独立性特征。但目前许多专合组织官办色彩较浓,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相对独立的合作组织。一些组织的创办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组织的管理与运作缺乏自主性,相关负责人由政府部门指定或者直接指派,无论是组织章程的制定、日常事务的决策,还是组织内部的激励、监督,都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专合组织在组织定位上不准确,难以以独立的社会角色进入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专合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大部分组织没有按合作制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的组织机构,有的组织虽然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形同虚设。多数组织是由当地“能人”或村干部发起,依靠家族或村落的亲缘关系,一人或少数人控制组织的经营决策,没有形成合理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在对安徽2,029个专合组织的调查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只占37%,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只占32%。

二、原因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政府工作“缺位”。首先,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分割和封锁依然存在,成为阻碍专合组织发展的外部因素;其次,农民的小农生产意识较浓,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弱,是影响专合组织发展的内部因素;同时,当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超小型生产规模,难以适应专合组织发展的需要。

在行政色彩浓厚的同时,政府对专合组织的工作“缺位”并存。政府和相关部门缺乏对专合组织实际的政策支持,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不能满足专合组织的政策需求。

2、农民的合作能力较弱,难以担当主体地位。调研结果显示,农户的合作意愿普遍较高,但是合作能力较低,依据调研设计的判断标准,被调查农户有67%具有较高的合作意愿,但只有21%有较强的合作能力,大部分农户不善与他人合作,缺乏基本的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知识,对专合组织的组建方法、治理结构、管理原则和运作方式缺乏了解和认识。通过统计软件SPSS对调查数据进行的Logistic回归处理结果显示,对农户合作能力影响最为显著的因素是对专合组织的认知程度、教育程度、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兼业化程度。

3、缺乏合作经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度的合作社原则中有一条关于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知识的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但在调查中发现,安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和专合组织忽略了对农户在合作经济知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导致了农户对专合组织普遍缺乏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影响了农户的合作行为,不利于专合组织的运行与发展。

4、缺乏专合组织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专合组织的企业家和管理者是专合组织发展的关键。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往往内生于农村经济社会系统中,是一些具有合作意识和合作知识的“农村精英”,但安徽作为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大省,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或已流向发达省份务工,或已流向城镇成为私营企业家。同时,由于外部人才引进机制缺乏,导致专合组织极度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大大限制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政策及对策建议

1、对作为外部政策供给者的政府提供的政策建议

第一,依法对专合组织进行规范管理。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我国的专合组织有了合法的法律地位。基于目前安徽专合组织发展不规范的现状,迫切需要依法加强对专合组织的规范管理。首先,要认真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专合组织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和管理;其次,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制定推动专合组织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出台可行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障金制度,保障专合组织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二,充分了解和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激励农户的合作意愿。农户参与专合组织的行为受到农户自身因素和外部条件的共同影响,有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政府在制定专合组织的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具体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充分了解和尊重农民的愿意和选择,让他们建立自己需要的组织,而不是搞形式主义或者是政绩工程,真正地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

第三,以培养和提高农户合作能力为目的,重视农村人力资本建设。农户的合作能力直接关系到合作的程度以及组织发展的规范性。调研结果表明:农户的文化程度、合作经济组织教育以及与外界的交流程度(兼业化程度)是影响合作能力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政府增加对农民的教育投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和组织经营能力,改进农村人力资本状况,使农户真正成为专业合作经济的主体,从而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快专合组织健康发展。(1)财税支持:当地政府应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对专合组织的资金支持,财政经费可在建设厂房、采购设备、引进技术等方面提供一定比例的帮助。专合组织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是一个社会效益更强于经济效益的组织,它不同于以利润为行动取向的工商企业,因而在税收方面也应获得不同于工商企业的优惠政策,如规定交纳低于工商企业多少个点的所得税率和营业税率,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2)信贷支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各项社会事务活动的开展。应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具体说来:一是要降低专合组织获取信贷的门槛、简化信贷手续,在获取信贷和偿还信贷方面优于一般工商企业;二是改革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它成为真正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社;三是允许鼓励农民成立自己的合作银行,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2、对作为内部治理者的专合组织提供的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并确立产权,以形成激励。专合组织的本质是由其成员共同所有、共同出资和共同管理的经济组织,社员股金应占绝对比例,政府部门、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持股比例不应超过总股金的20%,以防止政府扶持政策和合作组织盈余过分向少数人集中。对于由多个单位共同投资建立的合作组织,必须明确各个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

第二,实行多种利益联结和分配方式。农民组建或参加专合组织,希望从中获得多种利益,主要有:获得市场进入渠道、在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产品销售中获得更有利的价格、获得技术和信息上的服务等。总之,社员加入专合组织是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各种困难,获得比分散经营更大的社会经济收益。但目前大部分组织的盈余返还机制不健全,极大地影响了农户的参与热情。因此,专合组织要完善利益机制,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环节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方式,使组织成员得到多种实惠。

具体可采用:①资金入股,保息分红;②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对于统一购销或加工型合作组织,应坚持大部分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社员;③服务优惠。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各种服务,如产品销售或物资供应实行价格优惠,免费提供信息、技术和其他服务等;④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化解农户的风险、保护农户的利益、保持专合组织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以采取保护价收购社员产品、制定最低保证价和提取风险保证金等。

第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专合组织的治理结构应由三部分组成,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构成相互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具体可采用:①完善社员民主管理制度。社员大会是决定组织经营方针和各项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实行一人一票,还是对于股金比例和交易额较大的社员赋予更多的投票权,应视各合作组织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合作组织只有建立社员民主选举和决策制度,才能保障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②完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农民社员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加强对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务上的监督、检查;③逐步建立科学的委托代理机制。专合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业务需要,实行理事会和经理层分工治理的模式,聘用职业经理经营管理专合组织。

第四,增加宣传教育投入和人力资源建设。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强合作经济的宣传和教育之外,现有的专合组织也应增加宣传和教育投入,重点面向已参合的农户,带动其他未参合的农户。既要注重通过宣传调动农户的参合积极性,更要把提高农户的合作能力作为教育和培训的重点。合作组织要培养一批具有市场经济观念,具有合作意识的骨干社员,也可采取聘用制,从外部引进懂合作经济管理和市场运作的高素质管理人员。

[1]黄祖辉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机制和发展对策[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2]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万江红,许小霞.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评述[J].农村经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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