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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的伦理限制研究

2010-08-15任继琼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公共性合法性伦理

任继琼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28)

政治权力的伦理限制研究

任继琼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28)

对政治权力的理解,既有基于强制性从权力主体到客体的单向理解,也有基于公共性从权力客体到主体的逆向理解。后者是符合人类普适价值和党对权力性质的本质性理解。权力的公共性是对权力进行伦理限制的理论前提,因为它内含权力运行的普遍善指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权力行使背离公共性、造成合法性危机是对权力进行伦理限制的现实前提。政治系统可以通过种种手段来实现和促进权力的公共性,如推动经济增长、意识形态领域的灌输,制定法规制度等。但是,权力主体基于健全理性的卓越行动更能体现权力公共性价值的优越性。

政治权力;公共性;合法性;伦理限制

目前,中国社会发展已到了一个关键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危机的发生使中国共产党尤其是领导干部成为人民普遍关注、评价或质疑的焦点。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是中国政治权力的具体代表者和执行主体。因此,政治权力本身的问题是每一个关心现实问题的人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如何理解政治权力?

从人类脱离村落和氏族公社进入共同的政治生活开始,权力就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词语。广义的权力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权力,狭义的权力通常指政治领域的权力,即政治权力。一定的政治行为或活动在根本上是某种政治权力观的反映或体现。笔者拟从两种视域来对政治权力进行探讨。

1.对政治权力的单向理解:从权力主体到权力客体

对政治权力的单向性理解是从权力主体和客体分离及不平等的视角来看待权力的。在这种视角中,政治权力行使的行为或活动体现出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权力主客体双方是一种上对下的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在这种政治系统之中,作为权力主体的统治阶层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自身看成“领袖”、“诸侯”、“父母官”,高高在上、居高临下地为民众解决问题,体现出“施恩”、“怜悯”、“送温暖”等姿态。显然,权力主体以这样的思维方式难以从民众的角度、民众的困境来内省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因此难以真正解决民众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作为权力客体另一方的民众,则总是处于等待、听从的位置,等待“英明”、“仁慈”的救世主来拯救自己。这种权力主客体分离和不平等的缺陷显而易见,它是单向的、不受监督的和高度集权的。因为,在权力或权势支配他人(方)势力存在的地方,不存在也没有公民,只有“臣民”或“子民”。而权力一旦高度集中,就必然容易演变为压制权力客体的工具,在这一意义上,权力也可以理解为“权势”或“暴力”。

应当承认,在我们现实政治生活中,无论是在领导干部还是在民众的心目中,这种对政治权力的强制性理解至今仍有着相当程度的普遍性。权力的强制性赋予权力以很强的魅力,获得权力仍然是当今中国社会世俗价值追求的第一目标。许多人根据黑格尔“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思想,认为既然这种权力观是世俗社会很多人所接受的,那么它就是合理的。但是这种观点持有者却忘了黑格尔这句话的前提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就是说,这种基于强制性对权力观的所谓现实性只是一种暂时的现实性,它可以叫做“现存性”或“现在性”。由于它缺乏根本的合理性,这种权力观难以长久存在,最终会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

2.对政治权力的逆向理解:从权力客体到权力主体

自近代以来,人类思想启蒙祛除了宗教、神灵以及特权等笼罩在政治权力主体身上的光环,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他人有着同等的价值,“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我们认为,我们对待每个人,应当把他们当作生命、自由和幸福和其他一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的要求的人来看待”[1](P72)。在涉及到他人利益和幸福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思想家们颠覆了对政治权力的强制性理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共识,认为“政治权力属于人民,它通过契约和赞成而被委托给政府”[2](P408)。在这种视角看来,政治权力就是一种公共权力,因为权力的最初来源是民众对自身权力的让渡,是基于民众信任基础上的权力赋予或委托,是公共意志的代表。

与人类文明的普适价值一致,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党对权力的公共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总纲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作为权力的集中代表者和执行者明确规定了权力的宗旨和目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这表明,我们的政治制度和党都把权力的性质规定为是一种基于人民性的公共权力。

因此,我们对政治权力的思考和理解不应该停留在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单向思维模式中,而应当反过来进入以权力客体为主的逆向思维模式。因为后一种模式符合人类文明的普适价值和党对权力的性质规定,指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权力的本质特性:公共性。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治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凝聚和体现着公共意志,使整个社会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的能力[3]。

二、政治权力的伦理限制何以必要?

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这一本质特征,内含着对政治权力进行伦理限制的理论前提和现实前提。

1.对政治权力进行伦理限制的理论前提

根据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视角,权力的来源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好生活(利益)的追求,权力运行的目的也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的好生活的实现。个人和国家都是为了追求善——好生活的实现,但相比而言,国家的善的获得和保持却更为重要,因为它代表了最普遍的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好生活的实现。这就是说,权力的公共性内含或代表着整个社会或民众普遍承认和追求的伦理善性。

而由于权力公共性内含的这种普遍善,就规定了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不是权力主体单方面的随性任意行为,而是权力主体负有实现权力客体期望和要求的好生活的规定性行为。而这种一方实现另一方要求的规定性行为就是一种伦理行为。因为,伦理,希腊文是ethos,指习惯、风俗之意,在实践事务中指人通过行为或活动养成的习惯性品质。按照中国传统的诠释,“伦”意味着等次、次序,“理”是治理、整理、条理的意思。从伦理的含义看,伦理既是一种客观的关系,又是人对这种客观关系的领悟和治理。其中包含着伦理最重要的特性——主客观之间的相互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性关系,另一方面又是人主观对这种客观关系的意识和反思。“有关系就有要求,有要求就有‘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就是说,伦理关系是通过人的领悟、反思、认同和自觉维护的客观关系。[4](P3-4)伦理行为就是指人在实践事务中通过行为或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善,即主观规定客观、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实践行为。政治权力为群众利益服务的公共性特性体现出人类普适价值,体现出党和权力客体对权力运行的主观要求和规定。这种主观要求和规定就是对权力的伦理限制。

概言之,政治权力的伦理限制是指人类行使政治权力这种实践活动被要求应该具有正当合理性,即要符合和实现它的公共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好生活或普遍利益。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的伦理性就在于它的公共性;政治权力的伦理限制就在于权力行使的本质和目的必须要符合和实现权力的公共性。或者换言之,公共性或普遍的善性是政治权力的本质和目的,是政治权力赖以存在的根据。

2.对政治权力进行伦理限制的现实前提

然而,政治权力的公共性只是一种应然性而不是一种实然性。就是说,权力在实际的运行中有些时候表现出不但没有实现其公共性——为老百姓谋福利,反而出现了权力的异化:背离公共性。权力出现背离公共性的异化现象是由于权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根据权力的公共性,拥有权力的真正主体应当是人民大众。但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大众只是作为权力的形式主体,而不是其真正的实质性主体。因为,单个的个体由于其非自足性必然要在组织高度严密的共同体——国家和社会中生活,因而不可能完全依靠个体自身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只能把自身的权力让渡或委托给某个政党的行政人员或领导干部来行使。行政人员或领导干部因此就成了直接行使政治权力的实际主体。而权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权力与公共性之间出现两种可能性关系:一是权力符合公共性,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目的和结果都真正实现了民众所期望的公共善;二是权力背离公共性,权力主体用手中的权力来实现主体一己私利,或者借实现公共善为名却以实现私利为实。前者完全背离了公共性,后者显示出一种伪公共性。对于第一种情况,权力符合公共性就是善。由于公权私用的根本表现形式就是腐败,因此可以说,权力不等于腐败;对于第二种情况,权力背离公共性或显示出伪公共性就是恶。因此可以说,腐败者必然有权。所以,客观地讲,权力本身并无善恶,其善恶在于实际运用权力的主体的介入,即权力主体对权力的行使是符合还是背离公共性。

权力主体本身是导致政治权力背离其公共性的根源。这是因为,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领导干部存在于一个复杂立体的社会之中。当今中国是一个人人笑言转型期漫长的社会,是一个在计划与市场之间、传统和现代之间挣扎前行的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牵绊,一定部门的一定人员手中注定有人人想吃的“唐僧肉”——重要稀缺的资源。对于期望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来说,既然搞定执掌实权的官员,就可以吃到“唐僧肉”,为什么还要通过复杂的劳动、艰苦的过程去勤劳致富呢?而且,中国至今很大程度上依然是“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由亲戚的亲戚、熟人的熟人、关系的关系组织起来的人情社会,硬的制度常常倒在软的人情面前,执掌实权的领导干部常常倾向于把公共资源或利益分给自己的特定关系人,公共资源或利益常常首先被锅边转的人先得或多得。还有,从领导干部自身的角度来看,他(她)也是双面人:既是身在公共领域的“公家人”,也是具有七情六欲的身在私人领域的“普通人”。其中的一些并无坚定政治信仰的人与普通人一样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自身的欲望和利益驱动下,当然会理性地盘算用手中的公权去谋求和换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为什么“油水多的地方滑倒的人总是最多”:掌握要权实权的领导干部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总是屡禁不止、屡屡发生。

政治权力背离公共性的情况一旦发生,其后果绝不是组织谅不谅解,或者让出了问题的腐败官员退回赃款、改正错误那样简单。因为腐败除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降低政府机构运行的效率、妨碍现代公民社会的建立等等诸多后果外,最为严重的后果是拥有权力的主体的腐败行径会导致出现民众对政治权力的信任危机,进而引起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危机。

在政治学意义上,合法性的意思简言之就是指某种政治统治或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或者“从最直观的意义上讲,合法性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权力能够让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或属性”[5](P248)。这就是说,政治合法性不是可以由作为权力主体的统治者自封的,而是来自权力客体的承认或认同。而这种承认或认同就在于权力主体是否实现了权力的公共性——为民众的公共福祉谋福利。如果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背离权力的公共性,只是为个体的私利或政治升迁而行使权力,那么,权力客体在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活动中看不到自身福祉或价值实现的可能性,或者甚至看到自身的福祉被剥夺的情况,政治权力的公共性就要受到质疑,民众对政治统治的认同就会出现问题,政治合法性危机就会出现。这是因为政治权力的本质属性——公共性承载着民众向往实现的普遍善。政治权力是民众普遍善得以实现的形式或工具,如果这种普遍善的价值承载者——政治权力主体明明知道却故意背离公共善,那么,政治的合法性危机必然会出现。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一旦处理不妥,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政治权力主体自身的腐败问题常常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因此,在这一层面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可以这样理解:每一个领导干部把握好和维护好自身手中权力的公共性是实现“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如果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把手中的权力用来维护和实现群众的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群众就会对政治权力产生肯定、认同、信任和支持,党的政治统治就具有合法性与稳定性。

因此,公共性作为政治权力的本质属性,它的极端重要性就在于其实现与否决定着民众衡量政治统治的合法与否:如果政治权力的行使实现了公共性,政治统治就具有合法性;如果政治权力背离了公共性,政治统治就不具有合法性。而对于政府和政治权力主体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是与自身存在休戚相关的不能也不敢忽视的根本性问题。

三、政治权力的伦理限制何以实现?

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任何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都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此明确指出:“全党必须牢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这就是说,我党执政权力曾经拥有的历史合法性不等于永久的合法性,需要全党尤其是领导干部不断去向民众证明这种合法性。而如前所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就在于它实现或体现出权力的公共性: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共性是政治权力伦理善的现实性,因此,政治统治系统要通过种种手段努力使政治权力的运行向民众体现出这种权力的伦理善性。

1.推动经济增长

一般而言,政治系统为了使民众相信自身的政治权力符合公共性最有力亦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发展经济,以便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经济利益需要。这是人民把权力让渡给政府最起码的心理预期。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发展是第一要务”。

近几十年来,改革开放使我们的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与提高。显而易见,经济发展成果是我们的政治统治获得民众支持和赞同、具有合法性的物质性基础。但是,经济的增长与政治合法性之间只有相关性,没有必然性。就是说,政治统治不能仅仅依靠经济的增长来获得民众对政权的支持和赞同,而且“将政治转换成经济不仅很难得到正当合理性的辩护,而且还极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6]。因为,首先,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达到的总量总是有限的,因而对于民众需求和欲望的满足也是有限的。第二,短期经济的过量发展会导致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崩溃,反过来会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最根本的是第三点,如果我们经济发展成果的最终分配没有体现出普遍正义,惠及到最广大人民群众,即没有体现出公平正义这些整个社会普遍认同并期望实现的价值,那么,政治权力由经济增长获得的有效性不但难以转化为政治上的合法性,而且由于我们处在一个“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传统中,经济增长反而极有可能成为社会中下阶层从仇视富裕阶层,进而导向对政治权力不满的导火索和推动器。这就是说,只有实现了社会价值所认同的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才能转化为政治上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则,积聚起来的心怀不满的中下阶层就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之中的非利益群体(指与群体性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它们极易与群体性事件互为表里:群体性事件一方面会成为这些非利益群体自身不满情感的突破和发泄口,另一方面非利益群体的加入反过来会推动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升级和蔓延。比如瓮安事件的升级和扩大,很大程度就是在于平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积累起来的非利益群体的加入而造成的。

2.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教育和制度规范

为了把政治权力限制在公共性之内,政治系统还常常通过意识形态领域的种种努力来对权力主体进行灌输、教育,引导他们在思想意识中接受或信仰权力的公共性质。我国宪法和党章明确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特权和私利,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也都明确地规定了党的权力的性质、宗旨和目的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主流意识形态希求通过教育达到对权力公共性的一致性认识。但是,从权力主体的现实情况看,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权力的人民性亦即公共性的主流意识相对弱化,以权谋私、为己利他的权力观和与此相应的权力背离公共性的现象不断出现。从权力的客体来看,一方面,群众受教育的程度、民主平等的意识普遍提高;另一方面,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普及使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深入群众的头脑并广为接受。人民群众高涨的民主意识和官员道德品质下降,这种思想和现实之间的巨大矛盾,必然会引起权力客体对权力公共性及权力主体的质疑或否定,而这最易引起政治合法性危机——民众对现存政治社会制度存疑或不承认,并渴望有新的权威出现。

为了弥补柔性的意识形态灌输的不确定性,政治系统会制定很多刚性的法规、制度来明确限制权力主体的行为,把权力的行使限制在公共性的范围之内。我党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条例》等等。这些法规制度既为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界限,同时也是权力客体衡量权力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公共性的根据。但是,“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绝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7](P500)。因为规范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制度的执行者和被制度规范的对象都是人,人可以有意识地把本来良好的制度形式化、最终使其虚无化。

3.弘扬权力主体的行动价值

与政治系统通过推动经济增长,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权力主体进行灌输和教育、使其具有和巩固权力的公共性意识,以及制定一系列制度规范来限制权力主体相比,权力主体自身的行动更能够彰显出权力的公共性本质。这是因为:

首先,我党的历史已经证明,权力主体尤其是政治领袖通过其行动体现出权力的公共性和公共价值,它们在领袖人物的行动中彰显成卓越品质,这些卓越的品质构成了政治领袖个人独特魅力,这种魅力对民众有巨大的说服力,使民众从内心深处相信党的权力的公共性和认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与此相反,现实中某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行径则直接导致民众对权力公共性和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质疑和否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一个领导者的个人品质被颂扬或是遭到批评时,这并不是从将他作为私人的角度来作出的,而是从评估其为了共同体利益而努力的能力的角度作出的”[8](P38-39)。就是说,民众对领导干部的信任、肯定或批评、否定,是看其是否实现了手中权力的公共性,而不会把他的行为仅仅归咎于私人品质来进行评判。

其次,政治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实践活动。其特殊性在于,这种实践活动不是权力主体个人自身的行为或活动,而是必然发生在有“他者”——权力客体存在的公共空间之内。政治领域并不是抽象孤立的,而是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共在的公共领域。这种共在性决定权力主体的行为必然在权力客体的关注、评价之下。政治权力主体作为公共价值的承载者决定他不能为狭隘的私人目的行使权力,而只能是竭尽全力为全体民众的福祉和利益服务。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是非竞争性政党。因此在权力客体的视域之中,党员尤其是握有权力的领导干部的行为与我党和我们的政治制度具有直接的相关性:领导干部背离公共性的行为会直接导致民众对党和政治制度的质疑和否定。因此,强调和提高权力主体的道德品质是彰显权力公共性和积聚民众向心力的重要途径。这样来看,“正者,正也”的规范的意义和作用尤应注重和强调。因为只有权力主体的行为体现和维护了权力的公共性价值,民众据此才会对其所在的政治制度给予真诚赞同和支持。

那么,权力主体如何才能使自身行使权力的行为超越“私人性”达到公共性呢?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与动物相比,人类灵魂独有理性功能。人类灵魂的理性部分可以控制非理性部分的欲望和激情,而当非理性的欲望和情感与理性发生关系并服从理性的命令而行动时就产生了德性[9](P359)。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德性就是理性”。从德性就是理性的视域来看,政治权力主体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身并不是没有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欲望和情感,而是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当个人的欲望和情感与实现权力公共性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能够自觉运用自己的理性,运用权力的公共性这把尺子去衡量、控制自己不正当的欲望情感,使自己行使权力的行为最终能够符合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性要求。而且,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具有健全的理性,他也就能够换位思考,认识到如果自己站在党和人民群众的角度,一样也会对权力的公共性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如果认识到这一点,政治权力主体尤其是领导干部就能够消除对党的法规和人民的监督的抵触和被动的执行,超越个人狭隘的私利和偏见,自觉在权力的使用中去维护和实现权力的公共性,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无私奉献之中实现自己人生的最大辉煌!

[1][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伯光,林猛.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美]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3]韩升.公共权力及其异化治理的伦理选择[J].甘肃理论学刊,2005,(11).

[4]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词典[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6]万俊人.公共性的政治伦理理解[J].读书,2009,(12).

[7]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8][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9][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M].贺麟,王太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任继琼(1968-),女,四川邻水人,西方伦理学博士、博士后,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古希腊伦理学、政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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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0

(责任编辑 何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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