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2010-08-15胡日查
胡日查
(通辽市消防支队,内蒙古 通辽 028000)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燃气用具的大量增加,新工艺、新产品、新装饰材料的开发应用,特别是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多、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大大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同时,由于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职工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相对滞后,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也普遍存在,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整改火灾隐患,减少和预防火灾发生,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种类
重大火灾隐患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1)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场所选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建筑、堆场、市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环形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封堵占用;(3)室内外未按规定设消火栓给水系统,或设置的给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4)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被占用;(5)建筑的耐火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6)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长度及设置方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疏散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挤占;(7)未设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要求;(8)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或上述系统处于瘫痪状态,或系统设置未达到规范要求;(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和消防配电达不到规定要求,乱拉电气线路,乱接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严重老化等;(10)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泄压、防静电设施和防爆电气设备等;(11)大量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或软包的面积和厚度超过规定要求,或装修改造后严重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12)有些建筑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开业,存在的问题严重;(13)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消防组织瘫痪、消防意识淡薄等等。
二、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
1.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能拖则拖,敷衍了事,导致养患成灾。
2.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白。近几年来,个体、私营、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租赁经营的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大量涌现,其中不少是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不具备起码的消防安全条件。有些冒险非法生产经营,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加大了火灾荷载。
3.大型集贸市场、商场、购物广场在消防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消防基础设施差,缺少消防水源,随意乱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市场都是由一个小小的零售市场逐步扩容成为大市场,由于原来没有考虑市场再发展,在消防投入上、硬件设施上没有进行必要的规划,留下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屡经治理还是达不到防火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投入使用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留下了隐患。个别消防监督机构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明知其使用也不闻不问,不督促其限期整改,使隐患继续存在。有些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随意取消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5.单位职工消防意识不强,缺乏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有些单位对职工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不组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还有一些单位依赖保险,总认为单位参加了保险,就进了“保险箱”,对火灾隐患熟视无睹。
6.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无法从资金上得到有效的保障,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使许多隐患久拖不改。
7.有些“跨时段”、“跨规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导致重大火灾隐患的存在。由于有些工程在设计、审查、施工、验收使用中环节多、周期长,造成在设计审核中符合规定,而在验收时却达不到现行规范的要求,形成新的隐患。
8.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上级领导写条子、打电话、托熟人,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说情;有些领导甚至就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靠山和保护伞;有些停产、停业对社会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到当地政府后,或无回音或仅作原则性批示,没有表明态度,使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需要强制执行时,报人民法院后,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使处罚无法进行,失去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威严。有些政府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怕停产、停业后,工人下岗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顾虑较多,所以下不了决心进行强有力的处罚。
9.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监督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甚至袒护隐患单位,使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
10.有些防火大检查,没有一查到底,而是作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应付上级。有些基层监督机构经常应付大型检查和专项治理,没有精力严格按法定程序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及对策
1.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各级领导对整改火灾隐患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践行“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分工,落实时限,责任到人,确保把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工作由有关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灵活采用合法的市场操作手段盘活和筹集资金,如转变服务功能、招商引资、股份拍卖、资产抵押贷款等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作出明确的答复。并与公安消防机构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消灭“先天性隐患”。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条子”工程和“人情”工程。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防火审核上杜绝“先天性隐患”的存在。
4.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立案制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建立健全监督整改工作档案,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做好基础工作。
5.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实施公示,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披露曝光,加强对隐患形成和久拖不改的原因深度分析报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追踪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此促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6.对重大火灾隐患应视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分轻、重、缓、急分期整改,对于有些重大火灾隐患应组织专家会诊,或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法予以解决。
7.国家或地方标准的颁布,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从实施日期起执行,不能要求原有工程或场所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而给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局面,给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带来因难。
8.应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型综合检查的实效性,坚决摒弃大轰大拥式的形式主义的检查,让基层和监督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帮助督促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消防监督机构要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排查,适时组织一些专家技术人员,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个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帮助指导火灾隐患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