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略
2010-08-15高洪成
高洪成,王 琳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略
高洪成,王 琳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起点上,如何通过教育改革消解上述问题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重大课题。笔者从实践出发,选取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过程当中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并从微观操作的角度提出整改的建议。
高校;法学教育;职业道德;综合素质;实践教学
一、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承担着弘扬法之理念、培养未来法律人才的艰巨使命。法学教育的成败对于推进当代中国法治进程意义重大。致力于研究如何顺应法学专业自身的特质、探索法学教育的最佳路径的法学教育改革是一项意义深远的课题。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方略的实现必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高校法学专业的教育使命不容忽视。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以科学发展、和谐建设的理论为指导,把法学教育融入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战略之中,进行教育的变革以适应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建设司法、强化护法、倡导守法的依法治国新局面。[1]作为培养未来法律界人才的重要渠道,高等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必须要下大工夫。如果把未来的法律人才比作高校的输出产品,把高校比作产品加工工厂的话,那么教育过程就好比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未来法律人士的法律信仰、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这个团体将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生力军,他(她)们将弘扬法治、践行法治,因此教育之于法治的意义不言而喻。
(二)提升中国法律职业水准的必然选择
法律职业水准的整体提升有赖于该职业共同体当中个体职业素养的提升。探索高校法学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的改革将对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产生基础性的影响,在其未真正步入该职业共同体之前,送法入心,送法入灵魂,以科学的教育方法使其真正具备法学专业知识、掌握法学职业技能,这将引领中国法律职业水准的整体性大幅度提升。错到荒唐的司法文书,沉闷宣读控辩材料的代理律师,毫无程序性而言的执法行为,个别司法、执法人员的贪赃枉法行径等都严重毁损了法律职业的神圣与威严,成功的法学教育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规避上述问题。
(三)引领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需要
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绝不仅仅局限于培养未来法律职业人。教育的最高境界在于将外化的技能内化于受教育者的内心,与技能同样重要的,还有受教育者对技能本身的信仰与尊重。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的意义在于此,任务也在于此,而法学教育的成败对于整个社会信仰与价值观的塑造有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写道:“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的核心价值在于正义、公平,法学是致力于研究是非对错这一基本范畴的学科,专业的法学教育对于整个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引导作用。法科学生对于法律核心价值观念的尊崇和敬意必将影响其之后的职业行为,而这种根植于其内心的信仰对于塑造公众基本价值观意义重大,成功的法学教育就是要培育具备引导社会发展能力的优秀分子,将他 (她)们的价值观通过职业行为上升为社会主流价值观。
二、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可谓惊人。法学院系由 1978年恢复重建后的一院五系发展到目前的 634家,30年增长了 100多倍。[2]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为我国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律专业人才,对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伴随着对法律科学认识的提高和法治需求的增加,我国现行的高校法学教育面临着新的强大挑战,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
(一)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相对而言,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更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律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而往往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重视不足。在各高校法学专业开设的课程当中,涉及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甚少,且大多教学方法陈旧。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该问题的认识不足,在教与学的环节上将职业道德课程视为不够“实用”的泛泛教育。因此,教师很少探索职业道德教育方法的创新,学生也对这类课程觉得可有可无,而更关注诸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制度性较强的部门法的学习。更有甚者,一些学生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去学习法律,钻研如何 “运用法律来规避法律”。法律职业是一项特殊的职业,如前文所述,它对于维护、塑造社会整体的价值观意义重大。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执掌、践行国家法律,更进一步讲,他们是分配正义、维护正义的人,这就要求共同体成员要具备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水准,强化其特定的职业道德素养。否则,欠缺职业道德支撑、仅仅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人员对正义破坏的后果将最为严重。由此,对法科学生的教育,应该特别研究如何使其从内心崇尚法律,具备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严守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二)综合素质培养薄弱
法学本身是一门社会性极强的专业,加之当前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冲击,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尤为重要。现行高校法学教育在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方面不力,一方面表现在法学课程安排以功利主义为导向,关注应试,仅仅重视 14门主干课程的学习,从而使得法科学生的法学知识面狭窄;①另一方面表现在忽视法学与某些相关学科之间的紧密关联,偏重大众化的传授法学知识,而未重视法学职业将越来越细化分工的趋势,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对于像金融法、环保法这类法律的讲述非常泛泛,同时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引导学生选修和法学紧密相关学科的课程,使得学生的综合素质低下,前景堪忧。法科学生在法律专业知识之外,如果欠缺人文精神、国际视野、跨专业的融通性则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的新需求,即使未来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不过是法律的工具,而很难成为正确司掌法律的主体。从另一个角度讲,当前的现实状况是很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未必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将来不会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法学教育将使他们具备不同于其他专业学生的特质和品性,他们需要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3]高校法学院系在学生就业状态不明的情况下,更应遵循宽广而非狭隘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以使得他们能够用法律人的特有思维和角度去胜任不同的职业。
(三)实践教学效果不佳
200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这一意见的出台,极大推动了高校法学专业的教育改革。笔者考察了河北省保定市内数所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发现很多院系已经着手加大实践教学方面的探索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与保定市、区(县)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创建实习基地,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开辟了广阔空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大量应用案例教学法;河北金融学院重视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并探索性地引入诊所式教学法。然而,目前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以模拟法庭为例,这种教学方式的启用频率很低,往往都不能保证一个学期一次模拟法庭训练。由于一些教师自身欠缺司法实践经验,指导力度不够,致使模拟的庭审过程漏洞百出,学生误记了错误的知识。此外,模拟法庭训练在一些学校成为了“优等生”的表演,其理论功底较为扎实,具有参与的积极性,法学院系又没有形成引导学生全面参与的机制,致使大部分学生在本科四年的学习中甚至都没有过一次模拟法庭的经验。再以本科毕业实习为例,很多学校安排大四下学期进行毕业实习,而从实践考察的情况来看,毕业实习往往流于形式。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学院将学生派往各个实习单位,再由实习单位将其派往各个具体岗位。由于很多学生在大四下半学年都面临着考研和就业的压力,又由于欠缺有力的监督反馈机制,因此许多学生不能保证按时到岗,只是在实习结束时到实习单位请求签字盖章了事,毕业实习完全没有起到实践教学的效果。
三、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建议
(一)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力度
建议针对各院系的培养方案,广泛开设与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专项课程,无论在课时安排还是在师资配备上都要给予充分的保障。该类课程的教学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聘请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做专题报告,选取法律工作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大量真实案例,组织学生到监狱参观并与服刑人员做一对一交流等等,且要广泛应用现代传媒,对法科学生进行“冲击性教育”,使其真正受到触动,形成较其他民众更为明确的是非观、善恶观。改变教师一味在讲台上强调“准法律人要树立职业道德理念”的教学模式,相对而言,这种 “冲击性教育”更能使学生产生职业崇拜感,使职业道德内化于其内心。
(二)调整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关注综合素质培养
笔者对当前一些院校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课程设置的做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重新对法学教育的主旨进行定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整课程设置,增强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随时变,法学教育也必须顺应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4]建议加强与法学交叉学科的学习,如法哲学、法社会学、商务法律等课程的学习。另外除注重法律知识传授之外,要将培养学生法律技能、法律思维提上议事日程。以法律技能的培养为例,现行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技能培训课严重不足,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但不能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而且连最基本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也缺乏相应的了解。[5]笔者认为要注重对诸如谈判技巧、诉讼技巧、诉讼文书写作等方面的训练,可以结合域外的 “诊所法律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②在法律思维培养方面,改变现行的所谓 “案例教学法”,即仅仅是以案例为引子,引出教师接下来的理论讲述,仍以教师为主导。选择理论性较弱的课程或章节,全面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以问题为先导,用问题启发问题,在课堂当中让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产生思维碰撞的火花。
(三)重整实践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的适用方面,应该使之常态化、制度化而不是应景化、随意化。法学院系可以模仿戏剧学院的做法,使模拟法庭类似于学生的课堂小品,成为定期要上交的作业,无论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扮演多么微不足道的 “角色”,也必须要参与其中,亲身感受法律如何从书本的平面文字变成立体的现实世界。毕业前夕,以制度化的规定要求每个学生都要参与最终的大型模拟法庭实践,类似于戏剧学院的毕业大戏,该部分成绩计入学生的本科毕业成绩。在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选择方面,由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学院教师组成专门的指导团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与任课教师一起为学生提供指导,无该指导团队成员参与不得开庭。
毕业实习设计方面,笔者主张取消大四下半学年的毕业实习,将这部分时间用来缓解前文提到的新课程开设、模拟法庭建设等所带来的教学时间上的压力。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将实习过程安排在每个学年的寒暑假,学生可以依照兴趣和各自条件选择不同的实习方式,如:旁听法院的公开审理过程,撰写心得体会;到律师事务所做短期实习,撰写实习日记;与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交流,做对话记录等。假期结束,这些由学生自己设计的不同风格的实习成果作为作业上交学院,由教师评定成绩计入毕业成绩。
注释:
①自 2008年国家允许高校法学专业大三年级本科学生报考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对于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影响更为直接和重大。司法考试内容的变迁带动着课程设置的变迁、课堂教学内容、方法的变迁。
②该教育方式的最突出特点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和处理真实的案件,从而加深对知识的认知和学会实践的技巧。
[1]李 林.改革开放 30年与中国法治建设 [J].中国法学,2008(4):39-43.
[2]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 [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0-58.
[3]郭 翔.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兼与周详、齐文远两位先生商榷 [J].法学,2010 (2):62-68.
[4]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 [J].法学杂志,2010(1):33-37.
[5]王 瑾.司法考试大背景下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 [J].知识经济,2009(16):150-151.
G521
A
1008-6471(2010)04-0089-02
2010-09-11
本文受 “2007年国家级教学团队:东北大学行政管理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资助。
高洪成 (1978—),男,河北滦南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理论、科技政策、法治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