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浅析
2010-08-15王幼萍纵瑞龙
王幼萍,纵瑞龙
(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039;2.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浅析
王幼萍1,纵瑞龙2
(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039;2.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随着科学发展观主导地位的确立和“十一五”规划的逐步实施,我国经济发展正由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逐步转变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即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科技与社会发展水平,其中循环经济立法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基本规范具有首要的、决定性作用。而在立法活动中,法律的价值无疑决定了法律最终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规范作用,一定的价值取向体现出法律规范本身的目的和追求。
循环经济;立法价值;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作为“十一五”规划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词之一,发展循环经济已被中央提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
循环经济法,就是对循环经济类经济活动在秩序、技术、政策上进行调整规范的法律,它规定了循环经济类活动中国家、企业、个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着循环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这种调整规范的基础,就是建构在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纵观当今世界循环经济立法,这些价值取向往往都表现为重视人与自然的整体利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有序、强调人类发展的世代延续、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效益,最终统一于可持续发展价值理念。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也正是围绕着这些价值目标,以逐步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到近期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步步推进的立法活动构建出循环经济立法的完善价值体系。
一、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构成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体系,是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之下,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价值核心,强调整体利益、代际公平、生态安全等环境价值观为具体表现而构筑的。
(一)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核心价值
可持续发展包含着资源的节约、发展的持久、环境的和谐与经济的循环利用,“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的同时,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1]41。而对这一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包含了三个基本因素,即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促进这三个因素的相互促进与协调发展恰恰就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以法律规范的方式实现这一基本目的,就需要立法规范在价值选择上能够做到既保证经济快速增长,又能维护好良好的自然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整体利益观——循环经济立法的系统价值
传统的发展观念孤立地将社会发展单纯表现为经济发展,而不顾及生态环境的变化,以人的需要作为社会发展的单一出发点,从而引发了现代社会因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环境危机。这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资源、生态、环境等由于相互之间的紧密联系早已形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这就需要从整体利益出发,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系统地处理人与自然间的关系,以整体利益的发展观替代功利主义的发展观,循环经济的发展正是将经济的发展立足于整体利益,以资源的节约消耗、污染的控制排放、废物的循环利用实现系统内的均衡协调,保证自然环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等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整体利益得以在均衡中得以发展,而不是仅仅体现于某个局部因素的发展而破坏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
(三)生态安全——循环经济立法的秩序价值
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引起的环境危机,促使“生态安全”这个概念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般认为,生态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确保与人类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二,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稳定有序状态,不受外界因素破坏,避免因此而产生社会动荡。[2]210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发达国家已将生态安全列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以维护生态安全保证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已逐步成为各国共识。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循环经济立法推动可持续发展,避免污染扩大,其现实动因就在于维护现有环境质量的稳定好转,保障当前生态安全,确保人与自然间的良好秩序,通过维护生态安全,以协调经济安全与社会安全,最终实现保证整个国家安全的目的。
(四)代际公平——循环经济立法的均衡价值
从发展的角度看,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是属于人类世世代代所延续享有的,因此,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不管人类的哪一代,都有“保存自然资源多样性选择、保存质量、保存对接触与使用”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由于我们现在对环境的干涉,使未来世代失去了现在所能考虑到的对未来环境的同一性”[3]15。这一论述即体现了环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念——代际公平,它将人类的发展界定为代与代之间的继承与发展,现有的资源环境不仅仅是当代人所享有,更是后代人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因此,当代人的生存发展绝对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环境为代价,必须实现代与代之间对资源环境的和谐共享。由此,循环经济一方面立足于有节制的消耗自然资源,另一方面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从而确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在人类世代间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均衡享有。
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体现
立法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具体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价值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规范中所应用的价值原则,从而将法律价值具体转化为引导、规范循环经济活动的权利义务规范。
当前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规范在立法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促进循环经济整体运行的专门法,如2008年8月29日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明确了循环经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激励措施,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作为循环经济的指导性原则; (二)强调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排放的单行法。如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明确了国家的激励与促进措施,将循环经济的重要方面“清洁生产”纳入国家法制化的规范引导;(三)现行污染防治法中的部分具体条款规定,结合具体污染防治类型,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到污染防治领域。如2007年修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即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明确了节约资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促进工艺改良的循环经济理念。
法律规范的施行,离不开具体原则的指导,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相关具体原则上,进而成为约定权利义务的具体规范制度。在循环经济立法中最为广泛通用的原则就是“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这一原则改变了环境保护中长期采用的“末端治理模式”,将资源节约、生态保护在经济生产活动中全面展开,从而在经济发展中呈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以前端资源消耗减量化来加强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和工艺流程,在加强污染治理的同时,对产生的废物通过技术投入、改进工艺促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资源,将资源化、再利用引入污染治理,从而实现生产模式的可循环。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前景
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基于现实中社会发展需要,而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和持续进步,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活动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真正的作用即在于通过立法的规范作用指导政府部门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倡导社会形成和谐统一的发展氛围。
法律规范的影响最直接体现为国家相应政策措施的制定,循环经济立法活动产生的影响在于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环保、经济、资源政策,发挥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加强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例如,已稳步推行的污染减排政策,约束了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同时也引导着大批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循环利用能力。同时,伴随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和环保工艺标准也将逐步跟进制定,辅助以科学严谨的规划和技术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将进一步在全国范围铺展开来。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规范社会活动,还在于引导社会发展,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氛围。《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注重立法规范的激励措施,引导社会发展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体现出高度的生态价值。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将其纳入科学发展的统一范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正是由于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规范发挥了其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因而也使得很多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走自主创新之路,合适地选择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将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污染零排放、资源循环利用逐步落实到各个环节,并由此而享受到了因发展循环经济而带来的更高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进一步推进,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由整体利益观、生态安全观、代际公平观构成的基本价值体系将进一步体现于经济社会发展中。
[1] 杨朝飞.环境保护与环境文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 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3] S·R·乔德赫瑞.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J].外国法评译,1998(3).
责任编辑:张彩云
DF4
A
1671-8275(2010)02-0117-02
2009-12-21
1.王幼萍(1982-),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2006级经济法研修班学员,合肥海关现场业务处科员。
2.纵瑞龙(1980-),男,安徽淮北人,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安徽大学2009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