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E理论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010-08-15孟利民刘书正马艳丽
郭 辉,孟利民,刘书正,马艳丽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当前法律专业教育模式的不足
我国当前的法律专业教育模式属于一种“三段式”、学科化的教学体系。这种教育模式把所学科目分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教学计划和大纲按照三段式设计,先基础课,后专业基础课,最后专业课的路径,走的是学科化的老路子,导致培养的学生理论水平不高,动手能力不强,不能满足市场对应用性人才的需求。其具体表现是:
(一)根据学科内容,制定教学计划
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下,教学计划不是按照学生的职业需求制定,而是按照学科自身的内容制定。由于各个学科强调各自的系统性、完整性,造成课程设置的重复与脱节,如继承法的内容,既属于民法学的内容,又属于婚姻家庭法学的内容;公司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学著作中有,在商法学著作中也有。另外,课程的学时分配不是按照学生的认知进度、掌握程度设定,而是按照学科内容设定,导致学习效率高的学生不能提前毕业,而学习效率差的学生如果某门课程没有学好,也没有机会再次学习。
(二)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政府宏观政策的激励与引导,学校和企业双方都没有主动寻求合作的积极性,导致很多院校在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的过程中缺少行业专家的参与和指导,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而学生为了学分而学,其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如在法律专业教学过程中,重视实体法的教学,忽视程序法的作用。很多法学院校的授课顺序是先实体法学习,后程序法学习,最后再统一组织学生进行实习。这种做法尽管符合人们的认知过程,但将理论与实践分开,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学生应该边学习边实习,这样才能够锻炼解决纠纷的实际能力,真正掌握所学知识。另外,有些学校学生的校外实训、实习也得不到切实保障,学生难以获得在实际工作情境中锻炼的机会。
(三)教师传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
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教学仍以书本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重点依然是理论讲授,仍然是教师主导,学生被动接受,这种传授方式难以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而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依然是笔试为主,难以全面评价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际操作水平。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型教学模式,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中技术员、管理干部的培养,但却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需求的应用性人才”培养。因此,法学教育需要一种有效的新的教育理论的渗透。
二、CBE理论介绍
CBE是英文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的缩写,是指以能力培养为基础的教育。它强调的是职业或岗位所需能力的确定、学习、掌握和运用,也就是以职业或岗位所必须的知识、技能、行为意识为从业能力的基础,注重“学”并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不受时间和环境限制组织课程与实施教学的系统方法。其核心是要使学员具备胜任未来从事工作所必需的实际能力。CBE是加拿大普遍实行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CBE中的能力是指综合的职业能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知识(Knowledge),指与本职相关的知识领域;(2)态度(Attitude),指动机、情感领域;(3)经验(Experience),指活动领域;(4)反馈(Feedback),指评价、评估领域。
CBE的主要特征是,以职业能力作为教育的基础,作为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以通过职业分析确定的综合能力作为学习的科目,按职业分析表所列的专项能力从易到难地安排教学和布置学习任务;以学生个人能力为基础开展教学,学生原有能力考核给予承认;强调学生的自学和自评,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管理者,帮助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负责,教师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对学生的自学自评进行考核评定;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教学管理严格科学。
CBE教育模式由职业目标分析、模块大纲的制定、个性化的学习和科学的管理四个主要部分组成。以职业目标为基础,以就业环境为制定教学计划的出发点。如果把学校培养的人才看成是教学产品,则专业就是产品的规格型号,它是满足市场需求的关键因素。为了适应动态市场对人才的需要,就必须把专业设置及培养目标紧密地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分析职业岗位任务及所需能力,确定人才规格及培养目标。职业目标确定后,根据职业需求,制定教学模块。每个模块既是独立完整的教学和评价单元,又与其他模块发生横向联系,组合成更大目标的模块课程方案。模块内部的教学内容,紧紧围绕培养目标而设置,同一模块的教学内容,可能来自不同课程,但它们应该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培养目标。同时,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灵活组合模块,形成新的培养目标。模块教学减少了知识的重复和脱节现象,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符合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需要。知识模块确定以后,以学生为主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如:讨论式、教学游戏、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研讨会、辩论、演讲、课题研究、学习考察等,融知识于娱乐之中。这种教学形式容易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之从“要我学”的被动地位,转变为“我要学”的主动地位。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及“一体化”教室,采取边讲边练、精讲多练、示范观摩、课堂讨论、自学辅导等形式。在CBE教育模式下,教师帮助学生分析学习前掌握的能力和学习该模块知识应达到的标准,组织学生学习并帮助学生完成模块知识学习的评价。学生每学完一个学习模块,进行一次知识和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师的辅导下继续学习,再进行考核,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学生课程总成绩为各学习模块的综合成绩,不再进行期末考试。
三、CBE理论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应用
CBE教育模式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其可资借鉴的领域只能是应用性专业,该教育模式对应用性不强的专业不能够适用。法律专业培养人才主要面对的是司法实务部门,法律专业本身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性学科,CBE教育模式与法律专业教育具有天然的协调性与一致性。当然,CBE理论在法律专业中的应用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法律专业教学中完全照搬该种教育模式,应该借鉴CBE理论的精髓并结合当前法律专业教育模式的优点,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专业教学模式。
(一)法律职业能力分析
经过笔者的调查,法律专业培养的学生主要从事以下工作: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监狱劳教所管理人员、律师、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教师和其他从业者。分析上述职业群发现,教师职业所需专业知识更为抽象,更偏重理论,教师除了知道法律是什么外,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即“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因此教师学历层次一般在硕士研究生以上。而法律专业本科教育的背景不能满足教师职业的需要,这就意味着法律专业本科教育并不以培养教师为目标,法律专业培养本科学生的目的是应用法律。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从事的职业已经基本将教师职业排除。在上述职业群体中,除了教师外,其他职业对理论知识要求相对较少,更侧重于对具体知识的运用。这些职业具有共同的能力需要,即法律职业能力。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能力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能力。具体包括:法律专业知识,主要是对现行主要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相关知识,如国家政策、有关经济知识、英语知识、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专业技能,即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技巧,如审理案件、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2)职业学习能力。包括:对新理论的认识与掌握的能力,即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能力;新观念思考与形成能力,即思想认识与社会同步,对问题有自己的见解。
(3)职业行政能力。包括:判断能力,如理解、联想、决断能力;筹划能力,包括对资料的搜集、积累、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力、想像力;谈判能力,包括表达、说服、吸收人才和妥协能力;管理能力,包括组织、统率、考核和监督能力;指导能力,包括关怀、调动、发现和鼓动能力。
(4)社会责任能力。包括:责任心、纪律性、工作积极性、宽容性、坚定性、敬业精神等。
法律专业培养学生要以专业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兼顾其他能力的培养,使之能够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
(二)以职业能力和岗位需求为核心设置课程
目前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存在偏重理论,必修课程过多的问题。必修课过多必然会影响学生对选修课的学习,影响学生实践课的训练,也影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因此,应该精简课程门类,加强学科之间的联系,解决文化课为专业课服务的问题。
根据法律职业能力需求,笔者认为,应按CBE理论要求设置课程,对目前的课程体系进行修改。一是精简一些文化基础课,删除和法律专业相关性不大的课程。比如数学课;调整必修课内容,将某些与法律职业联系不大的课程,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学中的“三国”(即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调整为选修课,想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生可以参加选修课。二是增加选修课程中法学科目的比例。有些学生出于拿学分容易的考虑,在选修课中选择了大量与专业无关的科目,而相关法学科目却是空白,导致培养的学生专业能力不强。三是合理安排课时。要适时调整学时分配,加大实训比例,强化实践教学,使专业实践及技能训练的学时基本保持在总学时的50%左右。必须坚持“教、学、做”合一,在教中学,在学中做,手、口、脑并用,培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四是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开设英语、计算机等必修课的前提下,开设语文、写作课程,开设与经济类相关的一些选修课。
总之,CBE教学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并非排斥理论知识,而是以为专业实践技能服务和“够用”为原则,根据岗位要求的能力确定传授理论知识的度。与传统教学相比,要删除和压缩的只是陈旧的理论内容与课程,挤出时间进行实践技能培养。
(三)改变教育方式,采取多种教学手段
课程确定以后,改变传统教师教授为主的方式,以学生为主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如讨论式、教学游戏、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研讨会、辩论、演讲等。要经常带领学生旁听法院审判,鼓励学生边学习边实习,多组织学生进行法庭模拟审判,锻炼学生独立起草合同、审理案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及“一体化”教室,采取边讲边练、精讲多练、示范观摩、课堂讨论、自学辅导等形式。案例分析活动中,可以发动学生去编写案例,并辅以适当的约束和激励措施。
(四)考试制度向能力考核为主转变
现有的考试考核方式在设计上注意到了全方位、全过程,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考核项目缺少量化的可操作标准,主观随意性较强;在能力测试方面仍然缺乏有效的手段,目前所谓的能力测试仍然停留在知识考核的层面上,无法准确检测学生的能力提高情况。考试考核方面存在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学生不思进取的心理,也挫伤了一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考核方式,改变当前以笔试为主的考核方式,将专业课程考核,搬到实训场地,边考知识,边考实践技能,将期末总成绩分解到日常教学考核中。
目前将一次性理论考试的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导致的结果是,学生为了应付考试而重书本轻能力,致使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差,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对人才的培养目标。比如当前民法考试方式,如果只进行一次期末考试的话就无法确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总成绩及格不等于物权法或债权法及格,可能是物权法不及格,但债权法学习好最终及格。此外,学生的学业成绩与等级完全取决于课程学习结束时的一次测验会导致人们对评价效度的怀疑。有时学习者仅因为某个原因(如缺乏考试技巧)而不能在测验中表现出他实际掌握的知识与能力,也就没有其他评价证据可以证明了。另外,这种测验通常是在人为特定设置的环境(即考场)中进行的,这就对被评价者产生许多人为的压力,从而也会使评价失真。改变期末考试一锤定音的方式,将所学内容分为独立单元,每学完一个独立单元就进行考试,考试不达标就重新学习。这种模块式分解考试,便于学生节省时间,学生每学完一个单元就考试,考试达标后就可学习其他科目。
(五)加强教师培训,适应新的教育模式
当前教育模式下,教师一般都是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教学理论水平高,而实际解决纠纷的能力不强。CBE理论下的教师既要有理论水平,更要有实际操作能力。CBE教学模式中,学生是主体,要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求教师的讲授量减少到最低限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教师的要求降低,相反,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教师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具备课堂讲授能力,而且能够应用现有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前面所谈到的要求学生具备的职业或岗位能力,教师首先要具备。教师要主动加强学习,从书本中学,从丰富的实践中学,同时培训管理部门也应提供一切条件加强教师的培训,特别是外出培训。
CBE理论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种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成功教育模式,如何借鉴该理论,使之为应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服务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抛砖引玉,借鉴CBE理论对法律专业教育提出一些看法,希望引起方家对该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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