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中的连词“和”与“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
2010-08-15彭春芳白焕然
彭春芳 ,白焕然
(1.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 100081;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和”、“或者”尽管都是表连接作用的连词,但二者语义不同,“由‘和’组合的几个成分是以一个整体共同同别的成分发生关系的,由‘或者’组合的几个成分在结构上是一个整体,在意义上却只选择其中之一同别的成分发生关系。”[1]173-174“‘或者’的主要作用是在它所组合的几个成分之中选择一项,因此不同于只表示并列关系的‘和’。”[1]173但是,在法律语体中,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和”、“或者”的语义常有变异。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为例,分析“和”、“或者”法律语言中存在的表述和理解问题。
一、法律文件中“和”、“或者”的使用
(一)“和”、“或者”的使用特点
“和”、“跟”、“同”、“与”都是可表联合关系的连词,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一般只用“和”,而不用“同”、“跟”、“与”。在《刑法》中,无一例外地都用“和”。(有2处用“同”及3处用“与”都是介词的用法。)
同表“选择”关系的“或”和“或者”,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一般用“或者”,而不用“或”。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检索,这些法律文本中都使用“或者”,而不用“或”。
法律文件之所以选“和”与“或者”表“联合”与“选择”关系,主要原因是:
(1)语体要求。在表“联合”和“选择”关系时,“和”相对于书面语词“同”、“与”和口语词“跟”,“或者”相对于“或”而言,是兼书面语词和口语词的通语词,更符合法律文本的语体要求。同时,法律文件的语体特征要求语言表述要严肃和规范,追求语言的标准化而非多样性,常采用程式化的语言表达。如:“《刑法》中的假定要素全部用‘的’字结构的语言形式表述”,“刑事制裁的方式……其语言形式均整齐划一,以‘处……’构成处置式表述‘刑罚’和‘量刑’”。[2]81所以,法律文件中大量使用重复性语词。
另外,尽量使用双音节词也是一个影响法律语体的因素。孙懿华先生提到过:“词语的音节,也是词语庄重与否不可忽视的因素。现代书面词语一般为双音节或多音节,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必选。”[3]145因此,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选择双音节的“或者”,而不用单音节的“或”。
(2)避免多义和歧义。就“或”和“或者”来说,“或”的义项有“或者”、“或许”、“某人”、“稍微”四项,而“或者”的义项少,[4]法律用语尽量使用义项少的词语,以避免多义和歧义。
(二)“和”、“或者”出现的位置
1.“和”出现的位置
一是出现在两项并列成分之间。如:
(1)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一节)(注:着重点为作者加,下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第二条)
二是出现在多项并列成分的最后两项之间。如:
(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二条)
2.“或者”出现的位置
一是出现在两项选择成分之间。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六条)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六条)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条)
二是出现在多项选择成分的最后两项之间。如: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二条)
(3)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九十一条)
三是出现在两个分句之间。如:
(1)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
四是出现在多个分句之间,如: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二、“和”、“或者”的语义与歧义
(一)“和”的语义
在日常用语中“,和”用作连词时,可以表示“联合”,《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和”有一个义项:“连词,表示联合。”[4]50《9现代汉语八百词》(增订本)认为连词“和”除了可以“表示平等的联合关系”外,还可以“表示选择,相当于‘或’”,但表示“选择”时,“常用于‘无论、不论、不管’后”。[5]265-266但是,在法律文件中,“和”除表“联合”外,也常表“选择”,而且之前无需“无论、不论、不管”之语境;有时“和”还可兼表“联合”与“选择”关系,甚至在某些法律文件中,表“联合”还是“选择”关系意指不清。所以,法律文件的“和”所连接的概念外延有三种情况:一是只表“联合”;二是既可表“联合”,也可表“选择”;三是意指不清。
1.“和”意指“联合”
(1)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七条)
(3)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上例中的“和”,意指“联合”,即要求满足所有条件。如例(1)中,就是要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和”意指“联合”,也可意指“选择”
(1)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二十条)
(2)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一百一十三条)
(3)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百一十九条)
以上几例中用“和”连接的并列词语,可以是其中之一,也可以是其中几种,甚至全部。如例(1)中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有以下几种情况:A.组织;B.领导;C.积极参加;D.组织和领导;E.组织和积极参加;F.领导和积极参加;G.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例(2)中的“对国家和人民”也有以下几种情况:A.对国家;B.对人民;C.对国家和人民。例(3)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是A.技术信息;B.经营信息;C.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和”意指不清
(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一条)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一条)
例(1)例(2)并未明确是要求所有条件满足,还是只是其中之一满足即可。
严格地说,法律文件中使用词语的语义所指应该清晰明确,歧义和义指不详都可能造成判案的分歧。
(二)“或者”表示的语义
在日常用语中,连词“或者”,一般表示选择关系。《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连词,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4]577《现代汉语八百词》(增订本)在连词的义项里,分析了三种不同的意义:“表示选择”、“表示几种交替的情况”和“表示等同”。[5]283-284都没有“或者”表示“联合”的用法。但是,在法律文件中,与“和”的情况类似,“或者”所连接的概念外延也有只表“选择”,兼表“选择”和“联合”,与意指不清三种情况。
1.“或者”意指“选择”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
(3)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
以上“或者”意指几个选项具有排他性,非此即彼。如例(1)中,“免除”和“减轻”非此即彼,两者互相排斥。
2.“或者”可以意指“选择”,也可以意指“联合”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六条)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四条)
以上例中的“或者”,既可意指其中之一或几项,也可以是全部。如例(1)中,可以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和“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中之一,也可以是两项条件皆满足。
3.“或者”意指不清
(1)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零八条)(这里的“或者”有例如的意思,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况进行说明。)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零三条)(这里的“或者”有时可以不表示选择关系,而和前三者是一种“和”的关系,即“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分别附加在前三种之上。)
以上例子中,例(1)中的“或者”有例如的意思,是对前面“情节严重”的一种举例说明。(2)中的“或者”有时可以不表示选择关系,而和前三者是一种“和”的关系,即“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分别附加在前三种之上。
术语学相关理论认为,“一个专业领域的全部概念组成一个概念体系”,“每个概念在体系中都占据一个确切的位置”。[6]“和”、“或者”在日常用语中可有概念不清、相互交叉的模糊用法,但在法律用语中是不符合术语学标准的。日常用语对术语的影响是造成法律语言出现歧义的一个原因。
为避免“和(全部)”与“或者(部分)”义指上的含混不清,英语中出现了 and/or(“/”表示“或”)的用法,受其影响,现在一些汉语的公文也偶有“和/或”这种新的汉语连词用法。但是这种连词“和/或”因尚未规范,法律文件中没有使用,因此仅用连词“和”与“或者”就难免出现法律术语连词概念的歧义。
“和”与“或者”表述和理解的歧义也是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法律语言问题。
案例一:美国巴斯里提诉曼哈顿本田案——“和”意指“或”
巴斯里提(虚假广告的受害者)因为其购买的本田汽车的价格与他所指控的广告价格之间存在差异而起诉。而纽约有一项保护人们免受虚假广告侵害的法律,其相关规定如下:
“任何人因他人违反[虚假广告法规的规定]而遭受了损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制止此非法行为或做法,并且(and)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或50美元的赔偿,两者之间按照赔偿额高的标准执行。”[7]57-58
初审巴斯里提败诉,原因是初审法院适用了“and”(和)意指“和”,即要求法院制止不法行为和要求得到赔偿两项同时满足,而经销商既然不再印刷该广告,并且巴斯里提已购买了汽车,那么巴斯里提就没有理由起诉要求法院签发禁制令。[7]57-58
上诉法院适用了“and”(和)意指“或”,判给了巴斯里提先生50美元作为损害赔偿金。[7]57-58
案例二:美国西贝尔一案——“或”意指“和”
1957年在约瑟夫·西贝尔被送往一家少管所之后,纽约市福利部试图强制孩子的父亲和继母分担孩子的扶养费。孩子的父亲被责令分担了一些,但分担的份额不足以抚养孩子。在对孩子的继母——玛格丽特·西贝尔抚养孩子的能力问题进行了听证以后,她也被责令每月拿出20美元作为扶养费。西贝尔夫人上诉并胜诉。福利部随后上诉到纽约的最高法院——纽约上诉法院,胜诉。[7]66
相关法规的规定如下:
2.如果福利部认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能力全部或部分分担扶养费,那么福利部专员就可以起诉……[7]66
本案不同的审判结果是对法规中“or”(或)的理解,西贝尔夫人上诉并胜诉,原因是法院适用了“or”意指“或”,分担扶养费选择父或母其中任何一方即可,既然父亲已分担了扶养费,继母就不需要了。而纽约上诉法院适用了“or”意指“和”,所以福利部胜诉。
“逻辑学家们把or解释为意指and或者or,而在一般用法中or常常被理解为意指其中一个,而不是两者。其实,受理西贝尔一案的法院认为,只要有可能,or应该被理解为and,而在其他情况下可以理解为or,这种解释多少有点不同于逻辑学家和日常情况下对or的理解。也就是说,没有必要有两个或多个人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当有必要的时候,双方必须都要支付抚养费。”[7]67
在美国,“对‘and’和‘or’这两个单词在理解上的困难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认可,以至于在联邦法律和许多州都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摆手解释规则来抵消这两个词之间的差别。”[7]56纽约州的解释规则是:“通常情况下,当有必要使立法意图得以实现的时候,一项法条中的or(或)和and(和)这两个单词在理解上是可以相互转换的。”[7]56这是美国对法律中or(或)和and(和)问题的解决途径。
三、关于“和”、“或者”理解和使用的实证调查
笔者以《刑法》中相关的一些例子为调查内容设计了一份问卷,选取了某高校普本三年级两个班的学生进行了对“和”与“或者”表述和理解的调查。被调查对象分两个组,法律专业和中文专业,并假设关于“和”与“或者”,法律专业的学生可能更倾向于法律术语的表述和理解,而中文专业的学生可能更倾向于普通语词的表述和理解。
从调查结果来看,法律专业和中文专业学生对相关法律文本中“和”、“或者”的理解是有差异的,但是不同被试组内部的理解分歧也较大。下面以调查问卷中的两个选题为例说明: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一条)
“和”表示的意思:
A.必须包括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B.可以只指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C.可以只指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D.其他(请说明)
法律专业选A的占总人数的7%,中文专业选A的占14%,即中文专业学生认为“和”只表示“联合”,不表示“选择”的比例高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选ABC的占10%,中文专业则占23%,即中文专业学生认为“和”既可表“联合”,也可表“选择”的比例也高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选BC的占76%,中文专业则占48%,即法律专业学生“和”意指“选择”的人数和比例较明显地高于中文专业的学生,但不管是法律专业还是中文专业,都有较大比例的学生认为“和”意指“选择”。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
“或者”表示的意思:
A.可以包括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可以只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可以只指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D.其他(请说明)
法律专业选ABC的占总人数的56%,中文专业占61%,两个组所占比例基本相同,这说明有超过半数的学生认为“或者”既可表“联合”也表“选择”;同时,法律专业有18%的学生选BC,中文专业有16%的学生选BC,说明也有学生认为“或者”只意指“选择”;此外,法律专业有13%的学生选A,中文专业有7%的学生选A,这说明有学生认为“或者”意指“联合”;尽管后二者不占多数,但也是三分之一左右学生对“或者”的另类理解。
上述两题所选语境中的“和”意指“选择”,“或者”意指“联合”属法律术语和一般语词不一致的表述和理解,因此法律专业的认同者明显高于中文专业,证明了中文专业的学生更多地接触“和”、“或者”的日常用法,而法律专业的学生接触“和”、“或者”的非常规用法较多。
然而,不管是法律专业学生还是中文专业学生,对法律文本中“和”、“或者”的理解都是有分歧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在法庭上,它以判例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法律条文中有关“和”、“或者”问题,可以参考判例解决;而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是法律工作者之工作依据。对法律文件中“和”、“或者”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因此,如何解决我国法律文件中“和”、“或者”乃至其他法律术语理解上的歧义,值得我国法律部门和语言应用研究者考虑。
(本文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黄行研究员的指导和修改,在此致谢。)
[1]吕冀平.汉语语法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王洁.法律语言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孙懿华.法律语言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增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6]GB/T10112-959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7]劳伦斯·索兰.法官语言[M].张清,王芳,译.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