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安全与警务
2010-08-15韩锋一
王 旭,韩锋一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2.莒南县公安局,山东莒南 276600)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安全与警务
王 旭1,韩锋一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2.莒南县公安局,山东莒南 276600)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的同时,社会发展也进入高危时期,随之而来的各种城市风险和危机,给社会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和妥善处置风险社会中的城市危机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题中之意,创建和完善相应的危机警务模式也是现阶段我国警务战略的新重心之一。
城市化进程;城市危机;危机警务
我国城市化进程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它代表着中国的发展与进步。然而,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许多失衡和不协调的现象,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风险,致使城市危机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稳定发展的大局。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危机警务必须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不断完善处置危机事件的模式和体制,努力提高自身的危机处置专业能力,建立和形成快速反应、运行有序、处置得当的危机警务模式,努力探索危机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长效机制,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一、危机警务的概念和特征
危机警务,从其字面意义上讲是指相关于危机应对的警务工作,它是一个体系,包括危机的预防、处置、危机善后及状态恢复等方面的内容。危机警务是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职能,在非正常警务状态下所采取的警务工作措施,它是与公安机关日常的刑侦、治安等警务工作相区别的。危机事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机事件,如地震、泥石流、龙卷风、洪水、干旱、火山爆发等;“另一类是由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如群体性治安事件、集体上访、示威游行、暴力抗法、刑事案件、恐怖主义、医疗卫生事件等等”[1]。危机警务自身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实施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性质的危机事件,也包括人为性质的危机事件,并且以人为性质的冲突性突发事件,如绑架、骚乱、爆炸、恐怖主义等为其工作重点。事实上,公安机关无论在处置何种危机事件上,总是有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之嫌的。这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公安机关在危机事件中的处置职责进行具体性的规定有关。
公安机关危机警务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时效性。危机事件一般都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危害性,一旦事件发生,时间和危机事件处置的效率变得尤为关键。“警方这时应当遵循及时接警、迅速出警、妥善处警的原则,在处置危机事件过程中应多多强调现场战术,做到随机应变,以有效处置各类突变状况。”[2]第二,安全性。在处置危机事件过程中,应当把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为第一要务,在此前提之下,最大限度地做好事件事态控制工作。与此同时,也要确保参与危机处理的警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三,预防为主原则。引发危机事件的诱因很多,危机事件一旦发生,情况会变得相当复杂,若处置不慎,会酿成巨大的恶果。因此,要有效处置危机事件,应当树立预防为主的原则,分析研判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制定科学的规划和预防操作章程,将危机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第四,合法性。危机事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机关危机警务的谨慎性。危机事件往往牵扯各方利益,特别是一些涉外的危机事件,政治敏感性大,若处置不慎会造成外交纠纷,因此公安机关在危机事件处置中,应秉持合法性原则,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合法使用特殊状态背景下的处置权力。
二、城市危机频发背景下的危机警务
由于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盲目求快和一些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导致了社会利益不均衡、信息不对称、社会结构比重不合理等后果,致使社会中不和谐因素及各类社会问题凸显,极易诱发各类城市危机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化进程中引发的人口问题。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城市规模非合理性扩张,由此产生的城市的生活保障问题,农民工的就业机会问题及农民工子女上学和户口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问题,老龄化社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等,都是极易诱发城市危机事件的潜在危险因素。现今,城乡二元式经济体制仍然存在,社会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使得人口流动与城市化进程出现了极大的不融合现象。与此同时,城市化使得社会成员不断分化,城市社会成员的差异性越来越高,社会成员的关系也渐行渐远。随着社会内部差距的扩大,社会成员原有的信任关系被削弱,而新的普遍性信任体系以及团结的交往方式并没有建立起来,使得城市居民交往空间狭小,会出现自闭以及忧郁等心理问题,严重情形下会导致心理失常,形成引发违法犯罪问题的诱因。城市化过程中,各方利益不均以及社会成员内心失衡,是诱发城市危机的社会基础之一。二是“城市化进程引发的信息问题”[3]。现代化建设中的城市化,总是伴随着高新的科学技术,社会公众对于高新科技的严重依赖,会使城市中出现的危机事件被轻易放大和非理性传播,形成非群体性组织行为。信息过量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信息过量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权威信息的弱化。在这种信息传播方式下,社会成员极易在不明就里的情形下被违法犯罪分子甚至是各种敌对势力煽动,造成违法犯罪等非理性的非正式组织行为或言论产生,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社会公众在这种非理性信息误导之下极易致使社会不良情绪扩散,出现围观、起哄甚至挑衅等行为,进而促使城市危机扩大化。这种信息传播的无权威性状态在现今信息过量的时代是极其危险的。三是城市化进程中引发的利益不均问题。我国城市化进程并非是同等程度发展的,会出现不同地区间城市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内城乡之间的贫富差异性,这是由我国国情造成的。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会使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扩大,极易诱发城市危机事件的产生。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社会公众追求公平经济利益无法实现而引发的。现实社会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革及改制、工人下岗等事件往往都是城市突发事件的引爆点。社会公众需要情绪发泄渠道,如何妥善引导,是预防和应对城市危机的思考重点之一。四是城市化进程引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资源环境问题。“城市化使得城市人口大量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化进程的好与坏,也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4]例如,城市建设需要各种资源,由于这些资源的稀缺性和极大的需求量,会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因此容易引发争夺资源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大量风险和危机,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警务战略提出了新的课题。建设新型危机警务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新时期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只有正确认识当前危机警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确定危机警务的工作中心,才能不断完善危机警务模式,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现阶段,危机警务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安机关处理相关危机事件的法律依据不健全。“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出现关于公安机关处理危机事件的专门性正式法规。”[5]《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 14项职责之中没有对公安机关处理危机事件进行专门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性的规定,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公安机关在处置危机事件时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在处理危机事件时的随意性即多凭自身经验和工作特点进行处置。第二,关于危机事件的信息不足。目前,一些民警对于情报信息工作没有足够的认知,观念上还比较陈旧,对于收集的情报信息也没有逐条核对、甄别,以致大量的信息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另外,由于信息过量和某些媒体的信息误导等原因,错误地诱导了社会公众的言论。”[6]这些非正常言论及行为表现等反馈到政府后,又会对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造成障碍,使得公安机关在情报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上没有力度。第三,缺乏处置危机事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和专业的队伍力量。目前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是集中在刑侦、治安、交通等正常职能警务活动上。在危机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各警种都可能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若各警种配合密切,则会产生较大合力,反之,则会出现相互扯皮现象,影响处置时效。另外,公安机关由于种种现实压力,如警力不足、危机处置机制还不健全等等,并没有形成专门应对危机的组织机构和专业化的危机处置队伍,在危机发生时仅仅是各警种警力的简单相加,再加上激励机制不完善,民警工作积极性也不高。此外,公安机关在处置危机事件时如何处理好与新闻媒体间的关系、危机事件处置的保障性供应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
针对城市危机事件的各种成因,在分析危机警务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确定危机警务的工作重点和完善方向,以更好地应对各类城市风险和危机事件。首先,应完善公安机关处置危机事件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危机警务“正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安机关危机处置的专门性正式法律规范,明确公安机关在危机事件处置中的职责和作用,包括公安机关在危机处置时的任务和权限。在危机状态下,公安机关处置危机事件的相对独立性和支配性也应作出规定,以避免多头领导,目的任务不清等状况出现,保证公安机关危机警务实施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其次,强化关于危机事件的情报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危机大都是因为群众不满情绪失控而引发,因此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组建和配备“大情报、大信息”观念,推崇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性的情报信息收集处理机构和专业性的情报信息警务人员,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和研判各类情报信息,做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警民之间可以及时就相关事件进行交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社会公众因受到不良信息误导、蛊惑而情绪激动,产生不良的反应,有利于警民间良好互动关系的形成。同时,积极改善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可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动支持媒体工作等方式,建立稳定、和谐的警媒关系,这样也可避免公安机关在危机处置时与新闻媒体、记者发生冲突。再次,建立专门的危机处置机构和专业的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危机事件处置演练。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危机处理机构,在级别设置上可以和处室平级,成立危机处置和维稳办公室,专项负责危机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同时,应当设立由经验丰富的民警组成的危机处理小组,其成员可以以公安机关内部力量为主,以外部力量为辅等,有力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努力构建以专业化、组织力量多元化为主体的危机处理队伍。最后,加强危机警务的国际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天,许多危机已经演变为全球性的危机,因此我们的眼光不能只局限于国内,应当积极寻求开展国际合作。国外危机警务开始的时间比较早,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实际经验,因此可以经常开展双边和多边危机警务交流讨论会议,各自借鉴危机事件处理的良好经验,共同提高各国应对城市风险和危机的能力,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1]李江龙.浅谈危机警务中公安机关的职责[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9).
[2]张兆端.危机管理与危机警务[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4).
[3]郭星华,隋嘉滨.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控制 [J].上海城市管理,2010,(1).
[4]胡乃斐.中国城市化进程及其面临的问题 [J].考试周刊,2010,(3).
[5]吕子峰,吕华杰.浅议社会冲突事件中的危机警务[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6]王大伟,贾迪.论创建中国特色的危机警务模式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2).
Security and Policing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WANG Xu1,HAN Feng-yi2
(1.Chinese Peop le’s Pub 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China 100038;2.Junan Pub lic Security Bureau,Junan Shandong China 276600)
The pub lic security o rgans response rap id ly and p roperly disposalu rban crisisof risk society has becom e a question ofm 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developm ent in them eaning.Creating and imp roving po lice crisis model is app rop riate the focusof one of the new policing strategy at this stage in china.
U rbanization;U rban crisis;Police crisis
D 631
A
1008-2433(2010)06-0089-03
2010-10-11
王 旭 (1984-),男,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治安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韩锋一 (1973-),男,山东莒南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石莲子派出所教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