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
2010-08-15徐跃飞
徐跃飞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论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
徐跃飞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使原有公安法学教育模式已不能适应改制生的教育需求,针对改制生的特点,公安法学教育应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课程,突出法律意识培养、实战能力培养,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
招录体制;改革;公安;法学;教育
为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从2008年开始,全国25所政法院校启动了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有17所公安院校参与试点,涉及14个省、市、自治区。此次改革试点,就是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学生,进行双学位、专升本教育;面向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招录学生,进行专科学历教育。2009年,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在全国公安院校全面铺开。此次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就是要求公安院校更加注重专业特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公安招录体制改革,为公安法学教育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值得公安法学教育工作者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一、此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特点
根据《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此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与传统公安专业学生招录体制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生对象发生转变。传统公安专业学生招录体制是在参加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中招录学生。而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则是在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已退役士兵、拟退役士兵中招录学生(简称改制生,下同)。
(二)招考方式发生转变。在传统公安专业学生招录体制下,各公安院校招录的公安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高考,然后填报公安院校志愿,在达到各公安院校录取分数线后,再统一参加报考公安院校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各项条件符合者将被录取为公安专业学生。而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招考工作则由组织人事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政法部门组织,各省份分别负责的方式进行,实行统一时间、统一笔试考试内容、统一阅卷。各省份分别发布招考公告、组织报名、组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确定拟录用人员等。且考试的内容是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及民法学。
(三)培养方向发生转变。在传统公安专业学生招录体制下,各公安院校招录的公安专业的学生为非定向招生培养,学生毕业后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且笔试、面试、政审和体能测试合格后择优录取。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培养方向改变为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使考生在报考公安院校时,就明确了将来的工作去向。改制生入学时签订培养协议书,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合格毕业生将严格依据定向岗位和培养协议,到定点单位报到并办理入警录用手续,正式成为警察。
(四)培养时间缩短。在传统公安专业学生招录体制下,各公安院校招录的公安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本科为四年,专科为三年。而改制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只有两年。
(五)培养经费的承担者发生转变。在传统公安专业学生招录体制下,学生的培养经费由本人承担。而改制生的培养经费则由国家承担,改制生在校学习期间无需缴纳学费,并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特别是为西部地区培养人才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大大减轻了西部地区的财政负担。
二、传统公安法学教育模式不适应改制生
由于传统公安专业学生招录体制与改制生招录体制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因而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模式必然不适应改制生。
(一)传统教学手段不适应改制生
目前,在公安法学教学中,说教式、灌输式教学方法依然是主导的教学方法,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局限于教师的讲述和解释,学生的思维空间受到限制,这种教育手段忽视了学生的主体积极性的调动及智力和非智力的开发,谈不上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我们也能看到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在教学中,如多媒体教学等。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往往流于形式,多媒体课件等同于电子板书,缺乏鲜明性、立体性、动感性。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是传统教学手段的一种投影式表现,体现不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性、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
(二)理论与实践脱节不符合实战要求
当前的公安法学教学,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模式,主要采用课堂教学方式,将知识强制性地灌输给学生。教师按事先备好的教学内容,按课堂教学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在课堂上过多地诠释法条的含义或侧重于理论的阐述,忽视理论联系实际。虽然在教学中也引入了教学案例,但多数案例是为了说明某一特定问题而编定或选定的,案例中的事实部分不存在争议,学生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以法官的思维分析思考问题,为案件定性,而不是让学生以警察的角度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案件性质进行分析和判断,致使学生面对公安实际缺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实习目的
实习环节是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其实习时间通常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实习场所均安排在公安机关。这种实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检验,并指导司法实践,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虽然这种实习使学生能够亲自体验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但这种实习形式单一且通常流于形式,达不到实习的目的。其缺陷在于:其一,实习点单一。目前,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实习通常安排在各级公安机关,实习的重点是公安业务知识的检验和运用,这种实习对于促进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使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没有多少帮助。其二,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从形式上来讲,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学生按教学计划安排了一个学期的实习,但学生实际实习的时间通常在3个月左右,期间学生还要完成毕业论文,有些公安院校的学生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样以来,学生无法静下心来扎扎实实搞好实习,致使实习流于形式。而改制生没有毕业后找工作的后顾之忧,他们可以静下心来好好实习。因此,我们必须为改制生认真、科学地制定不同于普通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方案,使实习真正取得实效。
(四)师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优化
由于公安院校绝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公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从事教学的教师绝大多数也是原来专科学校的教师。因此,通常来讲,公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师资与一般本科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师资比较,无论是学历结构还是职称结构均存在明显的差距。就学历结构而言,大多是研究生学历,还有部分是本科学历,而博士生学历则较少。教师大多来源于各高校毕业生,从学校到学校,很少到司法机关调研、实习、锻炼,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在教学中难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而对于改制生的教学,除了理论知识的传授外,更重要的是理论联系实际,是实战的训练。因此,教师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司法实践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改制生法学教育改革之我见
改制生法学教育必须与普通公安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有所不同,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一)应将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首位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是执行法律的人,即法律人。因此,公安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培养对象培养成为法律人,而法律人与普通人的区别,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是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一个人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就会在生活和工作中认真遵守法律,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改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只有两年,在两年的时间内我们不可能系统地将全部法律知识传授给他们,但是在两年的时间内,我们完全可以将他们的法律意识培养到一定的高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传授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应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深入理解,使忠于法律成为一种信念。只有这样,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才会是“正品”,即使他们没有系统地学完法律,但他们已经具有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会使他们在将来的法律职业岗位上始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使严格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使公平正义的天平不出现倾斜。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单纯靠说教,我们可以通过鲜活的案例和优秀典型事迹潜移默化影响学生。不可否认,在公安队伍中有一些害群之马,他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案例非常典型,我们可以将这些典型案例引入课堂,或者组织学生观看反面典型案例以警示学生,使学生产生心灵的震憾,时刻警钟长鸣。此外,我们还可以请母校毕业的优秀人民警察回母校举行英模报告会,以他们的先进事迹感动和激励学生,或者将这些优秀的校友聘为客座教官,定期或不定期为在校学生举办专题讲座。
(二)应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课程
这次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培养高素质、实战型人才,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因此,作为两年制的改制生不可能开设太多的法律课程。笔者认为,在改制生法律课程的设置上应注意两点:第一点,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法律课程门类很多,我们必须针对改制生将来工作的特点,有选择地开设实用性强的主干法律课程。如《法学基础理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法律课程)、《刑法学》(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重要法律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重要法律课程)和《民法学》(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课程)等,这些课程与公安工作关系非常紧密,在改制生中应当开设。但目前从公安部确定的改制生开设课程来看,军人生源的改制生没有开设《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及《民法学》三门课程,而要求开出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警察执法战斗法规》课程。笔者认为,如此开设课程有本末倒置之嫌。试想多年来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几起集会游行示威?再说,作为简单的、一般程序性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完全没有必要在仅有两年学习时间的改制生中开设。至于《警察执法战斗法规》课程,则完全是人们杜撰出来的一门课程。第二点,应保障所开法律课程的教学课时。在改制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法律课程教学课时偏少,教师无法将所教课程的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因而学生对每一门法律知识的掌握都是零散的,无法形成系统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完之后一头雾水,达不到教学目的。与其这样,不如调整改制生课程设置,将有的课程加以整合,将有的课程砍掉,以保证法律课程教学课时,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与公安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将来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强化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在目前的公安法学教育中,存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现象,而且实践教学的效果往往不明显,而改制生的法律课教学恰恰要突出实践性教学。因此,改制生法律课教学必须改变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现象。在笔者看来,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关键在于公安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一些公安院校,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尽管在公安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了案例教学、审判观摩、模拟审判、见习实习等教学方法,教学中也有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和内容,但由于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各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学计划之间缺乏系统性且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大部分学生经验知识贫乏,知识面窄,缺少思维深度和广度,无论是法律思维能力还是实践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从而使得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没有多大的改观,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的。要破解上述难题,笔者认为,必须将实践教学提高到理论教学同样重要的位置。要针对每门法律课程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针对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训练大纲,科学分配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时,实践教学课时适当集中,采取分散训练与集中训练相结合,课堂训练与课后训练相协调,校内训练与社会实践并重等多种形式。此外,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经常联系,与当地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交流,建议法院将一些典型案件在学校开庭审判,教师组织学生旁听,事后进行讨论,并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以检验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
(四)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实践性教育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1]诊所式教育模式借鉴了医学院临床教学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该模式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成功运用,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截至目前,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已吸纳会员院校近100所,诊所法律教育已在全国许多高校法律院系蓬勃发展,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但遗憾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公安法学教学中还没有进行有益的尝试。
目前,在公安院校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首先,基本具备了开设法律诊所教育所需要的师资条件。近年来,各公安院校不断深化公安教育改革,加强实践,突出实战,实现“教、学、练、战”一体化,为实现公安教育改革目标,各公安院校加大了师资培养力度,教师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教学能力明显提高,“双师”型教师不断增加。以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为例,目前,法律系有专、兼职教师3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超过70%),来自司法机关或在司法机关工作1年以上的教师有4人,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14人,这些教师均处理过各种不同的案件,办案经验丰富。这些教师可以成为诊所法律教学的主体。而其他公安高校情况也相类似。同时,我们还可以特聘一些司法部门执法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担任客座教师,发挥他们在案源以及实践指导中的优势。此外,专任教师和客座教师通过诊所教育,可以相互交流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经费有基本的保障。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是美国福特基金会在世界许多国家推广的一个合作项目,因此,我国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美国福特基金会。不足部分可以采取其他一些途径加以解决。一些高校的做法是,将学校专门安排的学生实习经费的一部分作为法律诊所的运行经费,或者法律诊所本身可以在从事一些非诉讼的事务或法律允许的诉讼事务过程中获取一些收益作为诊所运行经费,或者通过交流与合作,从外界获取资助等,通过多种途径,能确保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经费。[2]
最后,开设诊所法律教育所需场地有保障。各公安高校完全有能力对诊所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基本教学设备,以开展日常活动。此外,公安教育突出实战的要求,使各公安高校在校外均建立了固定的实习基地,而公安高校通过与实习基地的密切合作,这些实习基地完全可以成为我们开设法律诊所的理想场地,教师平时可以带领学生就近到实习基地开展法律诊所活动,学生集中实习时,学校可以有计划地派教师到各实习基地,与学校特聘的客座教师联合开展法律诊所活动。通过该种形式,可以有效解决法律诊所场地不足的问题。
[1]梁平,郜庆.诊所式法学教育中的华电模式[J].中国电力教育 2007,(11):56.
[2]袁周斌.公安法学教育中实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5):127.
Abstract: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reform of recruitment system of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kes the previous education model of public security jurisprudence not meet the need of educating students under the new recruitment system.Based on their characteristics,public security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should scientifically and reasonably set its legal curriculum,stress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combat power,as well as innovate teaching ways and means.
Key works:recruitment system;reform;public security;jurisprudence;education
(责任编辑:左小绚)
Public Security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Under the Reform of Recruitment System
XU Yue-fei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
D631.15
A
1008-7575(2010)06-0149-04
2010-10-28
徐跃飞(1965- ),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