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辉局长在《海岛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0-08-15
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海岛保护法是顺应国际国内海岛工作形势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是我国海洋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岛工作的高度重视。
深刻认识海岛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一)海岛保护法的颁布,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岛是划分我国内水、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重要标志。领海基点是划定领海的起始点,我国已经公布的77个领海基点全部位于岛礁上,海岛在我国国家权益维护和海防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这就为我们对边远海岛实施开发和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国内法依据,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国土安全意义重大。
(二)海岛保护法的颁布,确立了海洋保护开发新格局
海岛保护法设立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特别保护、海岛保护监督检查等五项基本制度,在海岛开发利用的同时对海岛实施有效保护,将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海岛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消除“无序、无度、无偿”的海岛开发行为,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确立了在保护中开发、以开发促保护、保护与开发和谐共存的海岛保护开发的新格局,有利于海岛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开创了海洋事业新局面
海洋事业的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振兴,而海岛事业也日渐成为我国海洋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岛保护法的颁布,是对我国海洋事业的一大贡献,为全面落实国家海洋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为海洋事业的全面深入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从海域使用管理法到海岛保护法,海洋事业完成了从海域到海岛的全面拓展;从海洋环境保护法到海岛保护法,海洋事业经历了从保护海洋环境到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的升华。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海洋事业的新局面。
(四)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完善了海洋法律体系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海洋管理的国家之一,但与一些先进海洋国家相比,我国在海洋综合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较之还存在差距。海岛保护法的颁布,提高了我国海岛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填补了我国海岛管理在国家立法上的空白,使我国的海岛工作从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保护海岛资源与生态、规范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海岛保护法的颁布,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海洋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健全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海洋系统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的工作任务
海岛保护法凝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巨大心血和辛勤劳动。这部法律是继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之后,又一部涉及海洋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岛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的新阶段。国家海洋局是国家管理海岛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海洋系统下一步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的工作任务和安排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建立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
海岛保护法的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国务院正在制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正在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各种配套制度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当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争取尽快推出。为切实解决海岛工作中已经存在或面临的各类问题,规范用岛、护岛行为,我们正在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加紧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在2010年春节前我们也给地方政府部署了建设海岛保护法配套法规制度的任务,对原有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或修订不符合海岛保护法精神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面推进海岛保护规划
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是海岛保护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正积极推进海岛保护规划工作,计划在2010年6月份发布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现已确定浙江、广东、广西省为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的试点省,试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技术支撑单位正在开展海岛保护规划相关基础理论、评价指标、工程技术等研究和应用,他们将协助和指导沿海各地做好地方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
国家把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交给海洋系统,使命光荣,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海洋系统必须肩负起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和合理利用的重任。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文件,为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把好关。要求各地要定期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开展对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的评估,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关标准,尽快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用岛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部门。
(四)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根据国家对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要求,国家海洋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特殊用途海岛名录,制定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规范。与军事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国防用途海岛的保护。各地也肩负着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的重任,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定期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监视、监测,发现领海基点标志损坏或移动的,或者领海基点海岛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的,将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恢复和修复。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海岛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工作方案”,依法建设一批海岛特别保护区和海岛自然保护区,完善我国海洋保护区网络。
(五)协调开展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
按照海岛保护法的职责要求,国家海洋局以及各地海洋主管部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城市、镇在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时,海洋部门将积极主动为其他部门提供海岛背景资料,并从保护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用岛涉海项目要加强审批和管理,从严审批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设施和挖砂项目,以及围填海、填海连岛工程,对涉海项目的生态保护加强监管。对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组织科技兴岛活动,为有居民海岛采用海洋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海水淡化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完善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体系
各地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职责要求,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从制度和能力建设着手,切实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中国海监认真学习海岛保护法,明确执法对象和执法目的,不断完善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基本制度,充实力量,强化海岛执法监察能力和执法力度,对侵犯国家海洋权益、非法用岛、损害海岛环境与资源、破坏海岛设施、扰乱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障海岛巡航执法的顺利开展。
2010年是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国海岛事业发展的关键之年。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海岛,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海岛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奋发进取,扎实工作,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推动我国海岛事业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