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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

2010-08-15张思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宪法市场经济公民

张思

(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论迁徙自由

张思

(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共识。在我国,由于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迁徙自由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完全否定再到一定程度的默认的过程。2008年四川的地震灾害,使得迁徙自由的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深入探讨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论证在我国恢复迁徙自由的必要性,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迁徙自由;市场经济;户籍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人口互动愈发频繁,公民的迁徙自由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级的地震灾害,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提出了迁徙自由重新入宪的议案,迁徙自由问题再次引起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有的学者指出: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彻底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更有学者为此公开呼吁: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和保障。本文以我国迁徙自由的发展历程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探索科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迁徙自由概述

公民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或定居的权利。在广义上,它等于居住自由;在狭义上仅指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1]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在很多重要的国际性人权文件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体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便是其中最重要的国际性文件。衣食住行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迁徙自由是人们劳动就业、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丧失了迁徙自由(一种用脚投票的权利),也就丧失了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2]

二、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初期,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迁徙的自由权。在1954年宪法中也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内容。在农村合作化以及人民公社化以后,城乡之间的界限日趋严格,迁徙自由也被国家以立法形式和政策形式加以限制乃至严厉禁止。真正开始从法律上明确限制迁徙自由的,是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它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建立,事实上杜绝了农村人口自由迁往城市的可能性。不过,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乃至禁止,是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正是基于这一点,1975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正式从宪法文本中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至1978年宪法乃至1982年宪法修改时也都没有予以恢复。

迁徙自由在近几十年来从立到废,一直受到各种限制,基本原因如下:

一是新中国的宪法明显地受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法学家庞德(RoscoePound)曾经针对中国的宪政特点指出:人们已经注意到,不管是教授中国宪法,还是从事此方面的写作,都不得不从政治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

二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用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进行限制,是与当时发展经济的内在需求分不开的。上世纪50年代末期户籍制度的确立实际上是实现工业化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利用一种强制性措施来从国家的内部完成工业化进程中的原始资金积累。“二元经济模式”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随着户籍制度的确立而实施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制度,在压低农产品价格的基础上提高工业产品的价格。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指出,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统计,从户籍制度实施到改革开放的70年代末,国家通过这种“剪刀差”制度积累的资金总额按照当时的价格,达到6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改革初期除去土地资源等的全部国有固定资产总值。

三是我国于1992年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流动,即各种生产要素根据市场经济供求关系的变动和利润趋向进行自由流动,以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增长。劳动力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当然也会随着地区间及行业间利益的差异和供求关系的变动进行流动,而且是差异越大,流动越大,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要求人们有独立的人格,其自由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只有在人口自由迁徙的条件下,所有的劳动力都可以参与所有地区性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这一方面使劳动力可以找到用武之地,使厂商找到最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也促进各地区性劳动力市场逐步缩小差别,从而降低劳动力交易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市场经济中生产力要素中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商品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大量农村人口开始进入城市,从而使得因此而引发的人口迁徙问题日趋突出。

三、确立迁徙自由的必要性

(一)国际社会因素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而且我国已加入了很多国际性的人权公约,根据对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3]如1998年10月,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同条第3款又进一步规定,“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与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加入国际公约,即对国内法产生拘束力。因此,改革现行的制度,完善有关自由迁徙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也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二)国内人口迁徙数量因素

大量的人口迁徙已成为事实。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人口迁徙,农村地区解散了人民公社,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长期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解放出来,形成了几乎可无限供给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迁徙资源。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和劳务市场的逐步规范化,人们不仅在国内各地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地点成为必然,而且出入国境从事各种经济工作和学术活动也日益增多。现在全国各地迁徙的民工就有上亿,出国人员及外国来华人员每年都以千万人次计。[4]还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所带来的移民,如三峡库区移民就达1600万之众。[5]

(三)户籍管理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一直把人口划分为两大块,即农业户和非农业户,这种划分,使中国人从出生起就注定了今后的人生中将有不同的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上学就业、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等,无不和户口紧密联系。同时,对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农业户迁往城市做了极其严格的条件限制。这种对迁徙自由进行严格限制的二元结构的户口管理模式,对社会成员人为进行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户籍,给予不同的身份,实行歧视性待遇。户籍管理本来仅是一种家庭人口登记制度,但现行的户籍上附加如就业、上学、医疗、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等福利和权益,从而也就使户口失去了单纯的含义。这种户籍制度不仅把人都固定一定地方、一个单位,而且造成了公民之间的天然不平等。出生在城市的人生来就比出生在农村的人条件优越,这种差异和不平等导致种种特权愈演愈烈。社会主义制度所要建立和维护的就是人人平等,在本质上同特权制度是不相容的,因此,限制迁徙自由,就是制造特权,就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正如卢梭所言:“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6]

四、恢复迁徙自由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恢复迁徙自由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句话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集中概括。[7]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本源,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迁徙自由意味着可以从束缚人的环境中解放出来,寻求新的机会,谋求最适合自己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它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它能激发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水平,它肯定了个人追求幸福的自由进程。当一个公民被局限于某一地方而不能发挥聪明才智的时候,对社会是一种损失,对其本人则是一种痛苦。不提倡迁徙自由,限制人口的充分流动,抑制劳动力的市场配置作用,则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在确立迁徙自由的基础上,以市场为机制,才能使人才能进能出,充分发挥人才的聪明才智。而不能像过去一样,靠行政手段强行分配人才,那样会使人才不能心满意足地工作,也会因为长期固定一个地方,导致知识、技术不能更新而老化。[8]迁徙自由解放了人性,是对人的独立人格的承认,是对人格的尊重。当社会的每个成员的人格都受到尊重时,这样的社会才是人人幸福快乐、和谐进步的社会。

综上所述,对于迁徙自由的立法问题,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探讨。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限制迁徙自由的法律和政策,事实证明它已经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迁徙自由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法律保障。从立法上明确公民迁徙自由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重新恢复迁徙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1]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44.

[2]蒋兆康.迁徙自由——它的意义、历史的一种以《国际人权法案》为蓝本的比较研究[A],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351.

[3][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C].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4.

[4]王桂新.人口迁徙,将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的重要“引擎”[J].人口研究,2000,(1).

[5]陶传进.工程移民搬迁动力分析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0, (6):107.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7.

[7]中共中央宣传部.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8.1.

[8]田秋生.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制约与对策——兼论西部大开发问题[J].改革,2000,(2):76.

责任编辑: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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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62(2010)02-0055-03

2009-05-05

张思,男,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教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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