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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问题研究

2010-08-15过武宏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0年11期
关键词:海洋法索马里海盗

苏 亮,过武宏

(1.海军指挥学院 南京 210016;2.92330部队 青岛 266102)

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问题研究

苏 亮1,过武宏2

(1.海军指挥学院 南京 210016;2.92330部队 青岛 266102)

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海盗护航行动仍将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任务。反海盗护航行动中,将面临各种新的困难和挑战,为更好地执行反海盗护航行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反海盗护航行动的重要意义,了解国际上有关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的约定和法律条文,具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等法律规定进行行动的能力。同时,要广泛加强国际合作,军民协作,克服反海盗护航行动中联合难、发现难、打击难的困难,提高海军反海盗护航能力,有效保护过往商船和船员的安全。

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

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走和平发展的道路,经济建设是中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利和海上安全,确保海上通道的安全,保障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一个和平稳定的海上安全环境,是国家赋予海军的崇高使命[1]。2008年12月26日,中国海军护航编队3艘战舰在海南岛三亚市解缆起航,开赴亚丁、索马里海域,参与国际打击索马里海盗活动,为行经该海域的我国船只以及外国船只提供护航。海军向亚丁湾海域派遣护航编队,在远离祖国的海域上保护了我国的船舶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的海上利益。

未来,我们要更好地组织海军护航编队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就需要了解反海盗护航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握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的相关约定和法律的内涵,在增强护航编队的力量的同时,要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积极开展国际协作,军民联合反海盗,形成整体合力。

1 中国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海上安全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面临着海上多元威胁,尤其是索马里海盗疯狂行动,已经威胁到我国海上船舶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海军在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是维护国家海上利益,保护船舶和船员安全的有力措施。

1.1 反海盗护航行动是维护国家海上利益的需要,也是海军的责任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是今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的支撑。中国也是一个航运大国,海洋交通是国家安全与发展的“生命线”。

海军是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的主要力量,海军具有较强的机动能力、较长的海上驻留能力和强大的综合作战能力,这是其他军兵种所不具备的。和平时期,海军是确保海上安全环境的中坚力量,海军承担的任务包括:保卫国家海上交通线的安全与畅通、商业护航、保护船舶和海员生命安全、保障中外商船的航行安全、保障国家科学试验和考察船队的安全、保障国家海上渔业生产安全和阻止外国船只在我国渔业区进行非法捕捞等。海盗袭击我国商船和货船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为保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海军反海盗护航行动势在必行。

1.2 反海盗护航行动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体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履行“海洋的和平使用”,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中国是一个世界大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际航运组织“A类理事国”,《南极条约》“协商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国际海洋法官成员国,在世界海洋事务中既享有一个海洋大国的权利,又负有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不可推卸的国际义务。对海洋事务与海洋安全负有责任与国际义务。当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2]。应联合国要求打击索马里海盗,是开展海上国际合作的良好契机,有助于融入国际社会,意义深远。

1.3 反海盗护航行动可以锻炼和平时期部队执行任务的能力

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时,海军兵力长期远离己方基地的保障和支持,在陌生海域执行任务,面临着如何部署兵力、如何使用兵力,如何组织海军各兵种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如何与他国力量协同、交流,如何执行特种作战和反恐行动,如何临检、拿捕、解救人质,如何独立进行的后勤、装备保障等一系列全新的课题,考验着海军指挥员指挥控制能力,以及组织指挥部队、对国际法的认识、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等。当然,这既是一种考验,也是机遇,有助于锻炼海军的远洋独立执行任务的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2 海军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的依据

中国海军护航编队开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是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出的重大决策。这是我国首次派海军兵力开赴远海保护海洋交通线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也是首次参与国际打击海盗活动,维护海洋正常秩序的协同行动。

2.1 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保卫国家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是海军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际法》明确规定:“镇压海盗需要所有国家共同行动”。索马里海盗对无辜平民进行绑架劫持为人质,通过危害人质的生命安全来达到目的,属于恐怖主义行为。中国是国际反恐的重要国家,参与国际合作,制止海盗行为,以维护现有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尊严。

2.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海军护航反海盗行动的合法性依据

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沿海执行护航反海盗任务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为依据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四条,指出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该船旗国有义务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控制并保护这些船舶。船旗国有义务为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护航。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五条至九十六条,护航的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有免于任何国家管辖(如临检、扣押等)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执行护航反海盗行动任务的军舰有义务救助临近海域遇难的人员。

同时有关各国合作反海盗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一○○条至一○七条及一一○条规定了海盗及海盗船舶、飞机的定义及对涉嫌海盗船进行临检、扣押等内容,据此,各国明确了行动对象的特征、军舰享有的权限及行动规程等。

2.3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和当地政府的同意也是中国海军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的重要依据

联合国安理会反索马里海盗决议及索马里政府的同意,是中国海军护航编队开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的重要依据。

2008年6—12月上旬,安理会通过第1816号、1836号、1843号及1851号等决议,邀请在索马里沿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与愿意羁押海盗的国家订立特别协议或安排。协议授予各国以下权力:①经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或请求,可进入其领海或陆地制止犯罪;②协商确立管辖权,授予各国的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的权力,以便调查海盗及其武装抢劫的行为并进行起诉[3]。

3 提高海军反海盗护航能力的有效措施

当前海盗活动日益猖獗,海军护航编队要充分发挥海军的非战争军事运用功能,更好地发挥能力,需要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海上反海盗的“人民战争”,综合利用军地和国内外各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

3.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维权

和平时期,海军舰船在国际海域的每一个具体行动,都可能直接涉及国家政治、外交大局,任何细小疏忽,都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这就要求海军兵力在反海盗护航行动中必须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严格执行命令和政策法规。

学习和研究《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反海盗护航行动的规定,不仅可增强我海军官兵法制观念,同时也有助于海军护航编队指挥员依据《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合法、有效地组织护航编队实施反海盗护航行动,适时地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掌握主动权,最终达成打击海盗和护航目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3.2 加强军地协作交流,建立反海盗的协同机制

国际公认的海盗多发区主要有索马里亚丁湾、几内亚湾、孟加拉湾和马六甲海峡等,这些海域的共同特点就是海域广阔,船只众多,航道繁忙,为及时发现海盗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为及时发现海盗,实施有效护航,应该建立军地联合反海盗的合作关系,争取尽早发现,快速反应,有效护航。

一是建立共同防御反海盗机制。海军应联合地方船舶,多渠道地收集、分析当时当地海盗活动的信息,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护航措施。及时汇总地方船舶上报的信息,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信息综合和分析,判明可能的危险,及时向外通报海盗的位置、危险海域等信息,帮助地方船舶及时变更航线,远离海盗的威胁。

二是海军组织人员协助船舶进行防抗海盗培训。首先,海军可以组织人员跟地方船舶合作,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抗海盗相关基础技能训练,掌握紧急情况下进行应急通信、自我防护、阻击海盗等基础知识和技能,保护船舶安全和自身生命安全。其次,海军可协同地方船舶制定针对地方船舶自身特点的紧急预案,进行经常性的防抗海盗的实战演练,使船员具备紧急情况下执行防抗海盗应急反应能力,保障自身安全。

3.3 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海盗

各国海军打击海盗的行动,多是自发地打击海盗,只听命于本国政府,且各国海军都有自身独特的作战方式和行动方法,通信设备、联络方式不一,影响了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协调工作难度很大,难以将有限力量联合起来,实施统一的护航和打击行动。为形成整体合力,更好地打击海盗,保护航线,各国海军之间需要加强相互的沟通协商,加强联合。迄今为止的实践证明,经过长期的磨合,联合反海盗护航行动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3.4 增强海上护航力量,合理选择护航方式

目前,海军向海外派遣的多为大中型水面舰艇,适航性好,威力大,能长时间在海上执行任务。针对海盗的活动特点,派遣航速高的小型作战舰艇配合大中型水面舰艇在事发海域实施护航任务。反海盗护航行动中,大中型水面舰艇和小型水面舰艇各有优缺点,又互为补充,优化了护航编队的力量组合,可更好地进行反海盗护航行动。

在优化组合护航力量的同时,还要合理选择护航方式。目前采用的护航方式主要有3种:伴随护航、区域护航和随船护卫。其中:区域护航在海盗袭击活动的高发海区难以实行,因为实施区域护航舰艇数量必须要多,亚丁湾西起吉布提,东至索马里东南沿海的索科特拉岛,全长1 190 km,如果按护航效果最理想的光学观通器材接触的15 km计算,需要80艘舰艇,这与目前在亚丁湾的海军舰艇数量相比较差距较大,因此,兵力不足时采用该方法会让海盗有可乘之机;随船护卫就需要海军特种作战人员较多,从护航编队运载的特种作战人员数量上来说,较难满足这一要求;伴随护航虽然实施较为简单,但护航效率较低。3种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海盗活动的区域特点、被保护船队的大小、我护航兵力的多少等因素多方面考虑,综合筹划,合理选择,提高护航效果。

[1] 张晓林,黄春宇.郑和航海与海军的非战争运用[J].郑和研究,2009(2):37-43.

[2] 陆儒德.中国海军护航反盗意义非凡[J].世界海运,2009(3):60-61.

[3] 程传强,肖相文.索马里海盗兴起及各方应对之策[J].国际资料信息,2009(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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