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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战争法
——基于《左传》的案例研究

2010-08-15

关键词:左传战争规则

张 锋

(河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春秋时期的战争法
——基于《左传》的案例研究

张 锋

(河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左传;战争法;春秋;案例研究

基于《左传》记载的春秋时期的战争史,以案例讨论的方法,重点介绍和讨论了春秋时代战争中若干重要的战争中体现的战争法规则,包括战争权利规则、战争行为规则和战争责任规则。春秋时代战争法洋溢着传统和变革的思想,是中国乃至世界战争法历史的宝贵财富。

战争,人类自相残杀的行为。和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有人想把它纳入人类认可的规则体系中,给这头肆虐的怪兽套上笼头,因此产生了战争法。和其他法律的演化一样,战争法也经过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作为人类最常见的行为之一,战争之中产生法律是毫不奇怪的。战争法和民法、刑法一样,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灿烂的文明成就之一。

毋庸置疑,战争法作为国际法中的一个分支,其发展之程度,取决于国际法的发展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战争法都是在恪守某种文明规则的军队间产生和发展的,能够组织这种文明之师的,无疑是国家。民众起义、暴乱、军阀混战之中,战争法不可能获得良好的发展。因此探究战争法的发展,应该把视角放入国际法发达的时期和区域。而中华法系中战争法方面的发展与演进,在世界战争法历史中又独具特色,可谓是中华法系中的一个比较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注意。

一 春秋时期的战争法简述

我中华法系战争法发展的黄金时期是春秋时期,为后世中国两千多年的大一统宗藩国际关系时代的战争法所不能比。研究中华法系中的战争法,必以春秋为轴心进行研究,方可谓不失鹄的。此并非历史退化论,实乃后世之宗藩国际体系不能提供培养春秋战国时期那种战争法则的土壤。而研究中华法系的战争法,亦应该主要将精力放在春秋时期。

如果按照现代的战争法体系去揣测古代的战争法则,则显属刻舟求剑。但我们也知道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方面,确实存在一些自古至今薪传不灭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战争法自从产生以来,一直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战争开始前的规制,战争进行中的规制,战争结束后的规制。战争开始前,要审查战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防止非法战争的发生。战争进行中要引导战争行为的合理合法进行,不能破坏和杀戮不应被破坏和杀戮的对象。战争结束后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追究战争责任,确定战争赔偿和过错人的责任追究等等。这三个问题是自古至今的战争法都要考虑的基本问题。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也是现今学界比较重视的一个话题。而这三个问题和相关规则,在中国古代的战争法中,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按照战争权利、战争行为和战争责任的划分方法,我们可以将春秋时期的战争法约作概观如下:

二 开战前的战争权利规则

所谓战争权利,就是通过发动战争解决国际纠纷的合法资格。关于行使战争权利的诸多规则,在我国春秋时期的战争法中,不仅多见,而且非常重要,同时还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我们先看几个例子:

鲁隐公十一年,郑、齐、鲁三国攻入许国,许国国君出奔到卫国。这次战争是以讨“不共王职”作为出师之名的。《左传》载:

秋,七月,公会齐侯、郑伯伐许。庚辰,傅于许。颍考叔取郑伯之旗蝥弧以先登,子都自下射之,颠。瑕叔盈又以蝥弧登,周麾而呼曰:“君登矣!”郑师毕登。壬午,遂入许。许庄公奔卫。齐侯以许让公。公曰:“君谓许不共,故从君讨之。许既伏其罪矣,虽君有命,寡人弗敢与闻。”乃与郑人。

鲁国不敢接受郑国的提议,是因为如果接受许国,就会丧失参与战争的正义性,使合法的问罪战争变成非法吞并战争,于是便把许国的处置权交给当时担任周室卿士的郑庄公。这个例子,是当时战争法则对参战方制约的明证。

鲁文公五年,楚灭六。《左传》载曰:

六人叛楚即东夷。秋,楚成大心、仲归帅师灭六。

这次的出师之名是讨“与国叛”。是因为六人背叛了自己的宗主楚国,改投东夷,因而见伐。

鲁昭公二十二年冬,晋纠合诸侯进入周室王畿,《左传》载:

冬,十月,丁巳,晋籍谈、荀跞帅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以纳王于王城。

这次军事行动的出师之名是“安定周室”和“纳王入京师”。作为当时华夏列国的伯主,晋国有“奖王室”、“翼戴天子”的义务,因此“安定周室”和“纳王”就成了晋国的出师之名。

三 交战中的战争行为规则

战争行为规则见于《左传》的记载数量相当多,而且颇可证实《司马法》中所言古法的真实性,主要的例证可概述如下:

鲁宣公二年,郑、宋两国的大棘之战中有一事值得玩味,《左传》载曰:

二年春,郑公子归生受命于楚伐宋,宋华元、乐吕御之。二月壬子,战于大棘,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及甲车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狂狡辂郑人,郑人入于井。倒戟而出之,获狂狡。

宋国大夫狂狡为了将陷于困境的敌人救出,便倒持自己的武器,让戟柄向下,将敌人从井中救了出来。但不料敌人出来后却立即将狂狡打倒,并俘虏了他。这个事件反映了在当时的作战中仍然存在“不重伤”的规矩。

鲁成公十六年,晋楚会战于鄢陵,这场战争中比较完整地向我们展现了当时的作战规则,《左传》载曰:

甲午晦,楚晨压晋军而陈。军吏患之。范匄趋进,曰:“塞井夷灶,陈於军中,而疏行首。晋、楚唯天所授,何患焉?”文子执戈逐之,曰:“国之存亡,天也,童子何知焉?”栾书曰:‘楚师轻窕,固垒而待之,三日必退。退而击之,必获胜焉。”郤至曰:‘楚有六间,不可失也。其二卿相恶,王卒以旧,郑陈而不整,蛮军而不陈,陈不违晦,在陈而嚣,合而加嚣。各顾其后,莫有斗心;旧不必良,以犯天忌,我必克之。”楚子登巢车,以望晋军。子重使大宰伯州犁侍于王后。王曰:‘骋而左右,何也?”曰:‘召军吏也。”“皆聚於中军矣。”曰:“合谋也。”“张幕矣。”曰:“虔卜於先君也。”“彻幕矣。”曰:“将发命也。”“甚嚣,且尘上矣。”曰:“将塞井夷灶而为行也。”“皆乘矣,左右执兵而下矣。”曰:“听誓也。”“战乎?”曰:“未可知也。”“乘而左右皆下矣。”曰:“战祷也。”伯州犁以公卒告王。苗贲皇在晋侯之侧,亦以王卒告。皆曰:“国士在,且厚,不可当也。”

楚军早早列阵,由于距离晋军营垒过于接近,致使晋军无法出营列阵,不得不填平营内井灶以腾出列阵的空间。在晋军甚嚣尘上地进行准备工作时,楚军统帅楚共王却登上巢车,静静地观察并等待晋军完成召开战前会议、祭祀祖先、发布命令、填灶埋井、战前动员讲话、祷告等各种程序,等晋军列阵完毕,才开始战斗。这反映了当时列国仍然遵守着“不鼓不成列”的规矩。

同时,在这场战役中,还有两件事值得关注,《左传》载曰:

郤至三遇楚子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楚子使工尹襄问之以弓,曰:“方事之殷也,有韎韦之跗注,君子也。识见不穀而趋,无乃伤乎?”郤至见客,免胄承命,曰:“君之外臣至,从寡君之戎事,以君之灵,间蒙甲胄,不敢拜命。敢告不宁,君命之辱。为事之故,敢肃使者。”三肃使者而退。晋韩厥从郑伯,其御杜溷罗曰:“速从之!其御屡顾,不在马,可及也。”韩厥曰:“不可以再辱国君。”乃止。郤至从郑伯,其右茀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郤至曰:“伤国君有刑。”亦止。

晋国大夫郤至每次碰到楚共王和他的卫队时,一定要按照当时的礼节脱掉帽盔,跳下战车,趋走如风,向楚王致敬。楚王则命令属下不得伤害郤至。而韩厥和郤至都拒绝属下提出的以危险方法俘获郑成公的建议,这都是因为当时战争中不得穷追、伤害尊者的规矩。

四 停战后的战争责任规则

战争结束后,必须要追究战争责任国的战争责任,这一点古今中外皆同。从《左传》的记载看,也有相当规模的战争责任规则存在。如罪其君而不罪其民,可废其君而不可绝其祀,不可虐待请降者等等。有以下例子可以说明:

鲁庄公十一年夏,鲁、宋两国在鄑开战,宋师大败。随后在这年秋天宋国又发大水,鲁庄公便派使节去吊问,《左传》载曰:

秋,宋大水。公使吊焉,曰:“天作淫雨,害於粢盛,若之何不吊?对曰:“孤实不敬,天降之灾,又以为君忧,拜命之辱。”臧文仲曰:“宋其兴乎!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且列国有凶,称孤,礼也。言惧而名礼,其庶乎!”既而闻之曰:“公子御说之辞也。”臧孙达曰:“是宜为君,有恤民之心。”

可以很明显看出,当时在追究战争责任上,比较重视对国君责任的追究,而对民众则多抱有悯恤态度。即所谓“罪其君而不罪其民”。

当时的战争责任规则,还有一条比较重要的是“讨罪而不绝祀”,即战争责任的追究不得导致国家宗庙祭祀的灭亡,鲁宣公十一年冬,《左传》载楚庄王入陈事曰:

冬,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谓陈人“无动!将讨於少西氏”。遂入陈,杀夏徵舒,轘诸栗门。因县陈。陈侯在晋。申叔时使於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曰:“夏徵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对曰:“犹可辞乎?”王曰:“可哉!”曰:“夏徵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巳重矣。诸侯之从也,曰讨有罪也。今县陈,贪其富也。以讨召诸侯,而以贪归之,无乃不可乎?”王曰:“善哉!吾未之闻也。反之,可乎?”对曰:“吾侪小人所谓‘取诸其怀而与之’也。”乃复封陈。

楚庄王打着“平乱”、“讨弑君”的旗号进攻陈国。杀掉作乱的夏徵舒,却听从大臣的意见不敢直接吞并陈国,而是重新封立。这是“讨罪而不绝祀”战争法则的体现。

关于此规则,《左传》中还有两例,一为鲁宣公十二年春,楚庄王围郑事,《左传》曰:

十二年,春,楚子围郑,旬有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国人大临,守陴者皆哭。楚子退师。郑人脩城。进复围之,三月,克之。入自皇门,至于逵路。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若惠顾前好,徼福於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於九县,君之惠也,孤之原也,非所敢望也。敢布腹心,君实图之。”左右曰:“不可许也,得国无赦。”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几乎!”退三十里,而许之平。潘尫入盟,子良出质。

楚王见郑人臣服,便接受郑人的条件,退军三十里,允许郑国和楚国议和。这是“不绝祀”的另一个例子,同时也说明了当时有善待贵族降者的规矩。

另一个更有力的例子在鲁僖公六年,楚成王围许事,《左传》载曰:

秋,楚子围许以救郑。诸侯救许。乃还。冬,蔡穆侯将许僖公以见楚子於武城。许男面缚,衔璧,大夫衰绖,士舆榇。楚子问诸逢伯,对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衬,礼而命之,使复其所。”楚子从之。

这个例子不仅说明春秋时期存在这种“不绝祀”的战争责任规则,同时还告诉我们这个规则来自于西周初创之时,并以习惯法的形式继承下来。事实上,直到春秋后期,这个规则还在起作用。《左传》载鲁昭公四年楚灵王灭赖事曰:

遂以诸侯灭赖。赖子面缚衔璧,士袒舆榇从之,造於中军。王问诸椒举。对曰:“成王克许,许僖公如是,王亲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王从之,迁赖於鄢。

如果楚灵王确实遵循周武王对待微子启的先例,那么赖国应该和许国一样,其祀未绝。这都是“讨罪而不绝祀”的例证,事实上,自西周而来的“八议”制度中的“议宾”和这种战争法规则应该有密切的联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五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战争法在春秋时期的大概情况,可知其中规则颇多,法的文明精神洋溢其中。是我们当今学人必须认真对待的。但要对这三个规则一一进行详细的分析批判,则是个极大的题目。不是这篇文章可以容下的。本文所做的,不过是一个概要介绍的工作,以待学界关注之。

[1] 李学勤1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

[2] 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1[M]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

[3] 童书业1春秋左传研究[M]1北京:中华书局120061

[4] 吕思勉,先秦史1[M]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世纪出版集团,20051

[5] 洪钧培1春秋国际公法[M]1台北:文史哲出版社, 19751

[6] 徐元诰1国语集解[M]1北京1中华书局,20021

A Br ief D iscussion of Rules ofWar in“Chun q iu”Per iod of Ch ina——a Study Based on Z u o Z h u a n

ZHANG Feng
(College of Human ity and Law,Hebeipolytechnic University,Tangshan Hebei063000,China)

Z u o Z h u a n;Laws ofwar;“Chun qiu”era;case studies

Based on the“Chun qiu”history ofwar recorded by Z u o Z h u a n,through a case method,this article introduce and discussed a general classification for rules of war in ancient Ch ina,especially in the“Chun q iu”era,by some of interesting warfare in thatperiod1The classification embodied to three:the rules about right of war,the rules aboutconductofwarand the rulesofwar responsibility1The lawsofwar in“Chun qiu”era fulfilled with tradition and the idea of change1 It is a valuable assetaboutwarhistory and law history ofChina and the whole worl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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