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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思维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2010-08-15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法学想象案例

惠 强

(周口师范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论想象思维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惠 强

(周口师范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但目前传统法学的教学模式尤其是案例教学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教师应注重想象思维的运用,不仅局限于课堂上的授课方式,也应应用于课外的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理解并掌握枯燥的法学理论。

法律教学;想象思维;教学模式

一、法律教学的特点及传统教学的弊端

法律教学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受法律学科本身属性之影响,法律人才须具备以下如许能力:(1)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2)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3)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4)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5)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的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6)知识的系统性和实践性是相辅相成的。[1]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论和认识论的观点,具体于法学教育,一方面,法学具有理论性、方法性和实践性,任何法律理论知识均可以于实践得到体现或运用,不然便失去其作为理论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包括案例的丰富性及其理论内涵,可以有效的佐证、说明甚至补充法学理论,如一桩案件,既可从其进展如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作程序法说明,也可依其内容性质如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等为实体法分析,还可立足权义关系、法的价值等方面的获得法哲学解释,甚至可以自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方面寻求更深层的探讨。所以通过对案件内容、类型等方面的整理和配置,结合法学理论的自身逻辑,完全能够满足体系化的教学要求。

一般人觉得法学听上去往往使人联想到电视剧中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律师风采,固然是十分有趣,但真正当一门学问学起来,却是枯燥无比。这正如学武功,看人家飞檐走壁、剑舞龙蛇,好像是非常有趣,但学起来却要先压腿、扎马步,苦不堪言。所以,作为教师,在法学教学中注重自己教学的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想象思维,才能把枯燥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复杂的案例得到深刻的理解并牢记于心。但目前传统法学的教学模式尤其是案例教学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仅就案例教学来分析,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应占较大比重。在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中,教师被置于传授者的地位而显得过于主动,从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受控于教师。而学生则显得过于被动,一方面教学案例选取方面的不足无法引发学生的学习和主动参与的兴趣,另一方面教师的过于主动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以及分析结论的定向化、确定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更谈不上什么创造性思维。也就是说,案例教学大多是用抽象思维进行的,而想象思维运用较少,由于抽象思维运用的往往是概念,用的是抽象方式进行推理,不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也无法锻炼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当然,自己是学生时,这些是不应考虑的,再枯燥也要学下去,因为学习也是一件高尚且必须的事,但作为教师,在任教过程中,看到一些学生在课堂上面对相对枯燥的法学理论,往往是老师在上面讲,学生略显烦躁,于是对法律教学进行了一种新的尝试,即不论课堂内外都适时地注意想象思维的合理运用。鉴于目前开放式教育对于学生主动性的高要求,法律教学更需要通过语言的生动描述,运用形象思维手段,塑造各种各样形象和具体图景,让学生更深地对法律案例与其中蕴涵的思想进行更深刻的体味。

二、法学教学课堂上想象思维的运用

培养学生的想象思维是教学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实施创新教育,开发学生创造力的主渠道。爱因斯坦说:“想象比知识更重要。”想象思维是人脑通过形象化的概括作用对脑内已有的记忆表象进行加工、改造或重组的思维活动。想象思维可以说是形象思维的具体化,是人脑借助表象进行加工操作的最主要形式。[2]

想象思维的操作活动的基本单元是表象,是一些画面,静止的画面像照片,活动的画面像电影。画面也可能是模糊的,也可能是清晰的,也可能是开始模糊,逐渐变得清晰的了。想象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思维的并行操作,即一方面反映已有的记忆表象,同时把已有的表象变换、组合成新的图象,达到对外部时间的整体把握,所以概括性很强且印象深刻。[3]

法学基本理论的讲解往往是比较枯燥的,学生最容易走神。教师在台上讲,他们却在下面不知神游何处,这样既白白浪费了教学资源也浪费了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如果教师能在他的课堂上使学生的思维插上想象的翅膀,让他们的思维动起来,便可以既能充分利用课堂时间进行知识的记忆,又能让学生感受学习的乐趣,同时也让教师的工作开展得更顺利,是一个相得益彰的好事情。

根据心理学中的的理论方法,可以把想象思维分成两种类型:无意想象和有意想象。[4]无意想象是不受意识主体支配的想象,在这种思维活动中,思维主体没有特定的目的性,是一种过分自由的状态,不适合于课堂教学;有意想象又可分为再造型想象、创造型想象、幻想型想象。其中幻想型想象是一种极端形式,以现实世界为出发点,但其范围不受拘束,于课堂教学也不相宜。所以我们在课堂中尽量运用再造型想象和创造型想象。

再造型想象是根据他人的描述而在自己头脑中产生形象的心理过程。因此,教师在法律知识讲授中应多多进行描述性讲解,吸引住学生的注意力,并使学生能够顺着老师的思路去联想,以便进行更深的记忆。比如我在讲授“法”的来历的时候,就给同学们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春秋时期,齐国有两个做官的,因为一点小事打起了官司,狱官没有办法裁断是非。齐庄君命令别人牵过一头羊来,对两人说:我现在把羊杀了,将羊血洒在神坛前的一条小沟里,你们二人就在神坛前老老实实地念自己的誓辞,不得说谎,第一个人念完了,安然无恙;第二个人刚念到一半,死羊突然跃起,用自己的角将其当场刺死。这是《墨子•明鬼》里的一个故事,故事中的羊就是“法”这种传说动物的雏形。而这个故事正说明法律早期神明裁判的内涵。故事中的神兽见着不对的人或有罪的人,就会“公正地”用角去顶触,“法”字和这个看法有个“联想”的关系。

通过这样较为形象的讲解,同学们对“法”字的原始内涵有了更深刻地理解,然后我再出示“法”这种传说动物的图片,让学生们可以想象出故事中的人物和场景,虽然学生中头脑中的形象是在我的故事的启发下唤起的,不具明显的创新性,但增加了其听课的兴趣,激发了想象,增长了见闻,使课堂气氛不再沉闷。

创造型想象是创造主体有目的地对自己已有的记忆表象进行加工、改造和重组而产生新形象的思维操作过程。[5]教师也应注意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创造型想象。我曾进行过一项关于法学案例教学的实验,在同一学期,对我同时授课的两个法律大专班的学员进行案例分析教学,这两个班学生素质基本一样,一个班授课时我仍沿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惯例,即教师出案例,然后我和学生一起分析、回答;而在另一个班我进行改革与尝试,即在我讲授完基本理论知识后,让学生组成学习小组,自己根据所学知识去选编案例,然后自己尝试分析讨论,整个过程以学生为主导,教师只负责点评,并且事后选出最有趣味、对知识点覆盖更多、把握更准确的案例,进行奖励,还当众宣布将这个案例正式编入我的教案。通过这种方法,学生学习的兴趣被更大地激发,自信心大增。尤其在成绩被肯定后,课堂表现极为踊跃,智力潜力的巨大力量开始显露。一个学期下来,我发现,同样素质的学生,同一老师授课,只是授课方式的不同,结果却大不相同,前一个班的学生虽然也掌握了基本的理论知识,但掌握知识死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进一步影响了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另一班学员所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考试成绩比较优异,通过想象思维的运用,使他们找到了学习法学重要的学习方法,既轻松又受益无穷。

三、法学教学课外实践活动中想象思维的运用

法律教学不仅仅局限在教室中,课外实践活动中,我利用创造型想象思维开创了一种学生法律学习自我巩固及普法宣传的新活动方式——法律小品活动的开展。

在教师对知识进行讲解的前提下,学生自由搜集相关案例,组成小组,组员构成有创作人员、导演人员、剧务人员、演员等角色分别,将各个典型案例以剧目的形式演出,不仅生动形象,能提高大家的参与兴趣,而且纠正了传统案例教学的不足。不仅给自己的同学表演,而且鼓励学生走向社区,走进中小学校的校园,既让自己掌握了法律知识,同时又能使观看者受益。经过几个学期的尝试,我认为其针对传统教学模式,这种大胆、大量运用想象思维的教学实践方式主要的优点如下:

1.改变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纸面形式,使案例直观化,更能吸引同学的注意力,提高学习和研究兴趣。容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生的主动参与使得其无形中领会法制精神,实践与感知法律教育的理念,培养顺畅的表达、清晰准确的思维。

2.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任课教师一言堂的形式,将学生以剧组的方式进行组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寻找适合演出及教学分析的案例,无形中加强了对知识的巩固。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在他的学生时代自己担任角色出演过的小品,他一定会终生不忘,但如果是他在课堂曾经背诵过的法律条文或老师直接讲述的案例,他可能很短的时间就忘记了。

3.在寻找案例、编写简易剧本、导演、演出、评析的过程中,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且,学生时代培养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会使其终生受益。

4.加强了小组之间的互助合作,增进了感情,使得其在其他活动中及学习中能够融洽进行互帮互助,提高学习气氛。

5.优秀的剧目,可以录制成光盘,重复使用,增加了教学资源。同时,通过对社区和其他单位进行演出,也进行了很好的普法宣传,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这种活动的思想依据正是创造型想象思维,它能使人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通过表象、联想和想象创造立体的形象。

通过以上措施,法律课堂效果进一步提高。江泽民同志说过:“创新是民族的灵魂。”对于所有的人,不论其处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都面临着具备创新素质的要求。我们教师应开动脑筋,使课堂更富生机与活力,使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感受理论知识的熏陶。

[1] 张红艳. 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J].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1.

[2] 皮连生主编. 学与教的心理学[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 张庆林主编. 当代认知心理学在教学中的应用-如何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和思维[M].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4] 张春兴. 教育心理学[M].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5] 洪芳. 关于高校法学教学模式的重构[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4.

On the application of image thinking at legal education

HUI Qiang

Legal education is a teaching activity contains passing on legal knowledge、training legal thoughts、culturing certificated legal talents. But nowadays traditional legal teaching mode especially case teaching existing huge problems. Teachers should emphasize the application of image thinking, not only restricting to class teaching, but also have to applying it to practical link, making students understanding and grasping bald legal theory in a relaxed atmosphere.

legal teaching; image thinking; teaching mode

G42

A

1008-7427(2010)09-0117-02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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